关于新民诉法中社会团体推荐的诉讼代理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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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民诉法中社会团体推荐的诉讼代理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姓名:刘晓鹏

作者单位: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新民诉法关于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其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适格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建议。

【关键词】诉讼代理人 社会团体 专利代理人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其中,该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调整,虽然从文字上对原法相应条款进行了微调性的删除和增加,但是对诉讼代理人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从新民诉法实施后,多地法院都公开了有关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新民诉法的相关案例,甚至在媒体中出现所谓“黑心代理”事件也引发社会关注,因此,现将具体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一、 新民诉法中关于诉讼代理人相关条款的修改目的和内容

(一)新民诉法对诉讼代理人条款修改的背景和目的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程序法中设定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我国律师数量剧增,这种制度安排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

1.有些公民从未经法律培训,又没通过司法考试,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2.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专业知识匮乏,代理经验、技能不足,调查、收集证据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部分公民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情况

最为普遍。

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规范诉讼代理活动,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的诉讼代理人地位显得尤为必要,允许其面向当事人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服务,规范了诉讼代理活动,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修改的具体内容

2007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可见,修正前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五类:(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与当事人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人;(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5)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012版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见,修正后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七类:(1)律师;(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当事人的近亲属;(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5)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6)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7)与当事人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2012版《民事诉讼法》较2007版《民事诉讼法》而言,在民事诉讼代理人类别方面,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一项; 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增加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增加了“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从以上可以看出,2012版《民事诉讼法》中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兜底条款,相比以前使用该条款出现的 “公民代理”相比,2012版《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变得非常具体和明确。

虽然从立法精神上讲,新民诉第58条要更加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的类型,但是与新民诉法第58条中规定的其他几类诉讼代理人相比,个人认为,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更加模糊和难以界定。因为,《律师法》对律师有准确和严格的界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也同样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很清晰的界定,同样,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劳动关系或劳务聘用关系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规定了很清楚的要件。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一般也可以指街道、居委会组成的集体或者乡、镇或村所组成的集体所推荐的公民。

二、我国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我国社会团体包括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据统计,截止2012年,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5.5万个,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7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包括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和中国作协等。

三、判断“有关”的法律要件和适用

如上所述,由于新民诉法中没有对社会团体作出更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如何判断“有关”显得非常重要。有对“有关”的理解和适用,首先需要明确立法者对诉讼代理人相关限定的考量。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文件或者通知中没有关于在民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和说明,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93号)中指出,“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其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为由否定其代理资格”。

因此,对“有关”的范围判断,也同样需要考量该社会团体推荐的社会团体能否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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