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法律思想的特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光1108027 11级法英一班

1、2、3

韩非子

韩非师从荀卿,但思想的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韩国在战国七雄中是最弱小的国家,韩非身为韩国公子(韩桓惠王子),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希望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非常悲愤和失望。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

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嬴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秦王政不知这两篇文章是谁所写,于是便问李斯,李斯告诉他是韩非的著作。秦始皇为了见到韩非,便马上下令攻打韩国。韩王安原本不重用韩非,但此时形势紧迫,于是便派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见到韩非,非常高兴,然而却未被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谗害,他们诋毁地说:“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遣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秦王政认可了他们的说法,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李斯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始皇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秦王嬴政在韩非入狱之后后悔了,便下令赦免韩非,然而为时已晚。(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4

一、性恶论——韩非法律思想的基础

韩非子通过观察各种社会现象,加以分析,得出“性恶”的论断,为了弥补人性的这种缺陷,继而提出“厚赏重罚"的法治思想,用法的手段来限制、阻击人性恶的膨胀,最终达到韩非“法治”国的政治主张,所以性恶论是韩非哲学的基础。

韩非继承了其师荀子的性恶论,认为人人皆好利恶害,“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就是说好利恶害是每个人的自然本性。

5

二、自私自利的人性

他认为这种关系都是因为自私自利的人性导致人与人之间无情无义,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其他非亲非故的人了。韩非从他的举例来引申他的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问的关系无不出于自私自利的人性使然,他用这种偏激的言论阐释自己的人性论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对子女采取功利的态度,也并非所有的妻子都想杀害自己的丈夫。然而,韩非这种犀利的言辞具有当头棒喝、令人猛醒的功效,使得这事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6

用韩非的人性自利的观点去分析各种社会现象,自有其合理之处,根据这一理论处理事情,往往能够取得成效。韩非谈人性自利并不是放任唯利是图而不予理睬,他在谈论人性自利的同时也提出要遏制不义的私欲,其目的是利用人性的这种弱点,采取相应的手段加以控制,使人们依照统治者的政策和法律来约束自己,作为处事的行为准则,避免国家陷入混乱和危难之中。韩非基于“性恶”的论断,提出限制这种人性的方法:一是利用法治来限制人的私欲,即“必罚以禁邪"回:二是根据互利的原则引导自利的人性走上正轨,即“以利之为心’’。严格的法治能够有效地抑制人性恶的膨胀,使人们考虑到犯恶的后果,以至于不敢作奸犯科。

7

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之道

法家重视法、术、势。其中“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利,“术"指君

主的御官吏权术。这些都是君主治国的工具,是君主维持其统治的手段。韩非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家的思想,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韩非认识到申不害只讲术不重视法的弊病,指出“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他看到商鞅只讲“法”不讲“术”的弊端,指出商鞅之治秦,虽有法以致富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助人臣而已矣。”以至于“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因此,韩非指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这说明没有成文的、统一的法令不能治民防奸,而只注重成文的法令,君主不采取统治官吏的“术",就不能有效地防止臣下发展自己的个人势力,这样对君主的专制集权是大大不利的。韩非称法令为“名",依照法令进行赏罚,称之为“刑”。他强调法令是赏罚的标准,“名”是“刑’’的根据,“刑”必须合乎“名”,“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这就是韩非的“刑名之术”。韩非提出有利于政权统一的标准,那就是法。他指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关于法的定义,指出了法是由官府制定的行为准则,守法奖励,违法重罚,法令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或法律概念内涵相差无几。韩非把作为地主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宣布为全社会必须遵循的标准,谁违反了法令谁就应当受到重罚,乃至极刑。“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之?"从而树立地主阶级中央集权的绝对权威。

“术’’是韩非法治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其“法”的具体化。

韩非认为,为了维护地主阶级中央集权,不但需要“法”,同时需要“术’’。韩非对“术"下的一个定义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固。韩非所指的术,主要就是这种君主驾驭群臣的统治术,强调的仍是御臣。除此之外,他还讲到立法之术、执法之术和外交之术等。“术"是君主依据“法”来控制官吏的手段,因此“术"是隐蔽的而不是公开的,即“术者,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这与法的“编著之图籍"不同。按照他的说法,有了“术",就可以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以便国君掌控政权。由于韩非认为,人与人的关系皆为利害关系,就连父母子女之间也是“皆挟自为之心”“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母之泽乎?”与臣下之间更是一种互相利用的买卖关系,双方在利害关系上必然不能一致,正所谓“君臣不同道"@,“臣主之异利’’凹,“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因此在韩非看来,君主要想使臣下更好地为自己效命,心甘情愿地执行君主制定的政策法令,就不能仅仅凭借臣下的自觉,而是依靠君主的“术’’来驾驭,“入主者不操术,则威势轻,而臣擅名"¨。在韩非看来,术对于君主的统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韩非认为,法和术有着密切联系“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

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①。在封建王朝,君主代表着国家,法和术都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