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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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

发文单位:深圳市水务局

文号:深水供(2001)71号

发布日期:2001-3-26

执行日期:2001-3-26

生效日期:1900-1-1

一、卫生检测用水样的采集步骤

(一)先用酒精灯或燃烧的酒精棉球将水龙头灼烧消毒后,再将水龙头完全打开,放水5-10分钟以确保放去管道内的贮水;

(二)按要求打开已消毒取样瓶的瓶口卫生包装套及瓶塞接水样;

(三)水样满瓶时应倾去部分水样,所采水量为瓶容量的80%左右;

(四)消毒瓶装入合适水量后应及时加盖或塞,用消毒物封口,瓶上贴上标签或用笔作记号,记录采样时间、编号等。

二、采样人员注意事项

(一)采样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采样工作证,工作时严禁吸烟,文明采样;

(二)采样人员手和手套不应与采样瓶内壁和瓶塞下部接触,必须保持手的清洁;

(三)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采样瓶的保护措施,避免玻璃瓶体碰撞破碎和泄漏;

(四)采样瓶必须置于清洁的环境内,不得有任何外来污染;

(五)不得用现场测定后的水样送回实验室。现场测量采用单独的水样,测量完毕后弃去;

(六)经过消毒的采样瓶,至采样前应保持消毒状态。若消毒的包装物丢失或破损,应将瓶子重新消毒;

(七)采样时应先采集卫生检测用水样,后采集理化检测用水样;

(八)采样完毕由水池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三、理化检测用水样的采集步骤

(一)打开按检测要求洗净的采样瓶(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二)接样前用少量水样水涮洗采样瓶2-3次后再接水样,所采水量为瓶容量的80%左右;

(三)水样采集完毕应及时加盖,并记录采样时间、编号等。

四、水池(箱)(以下简称水池)进出水样点的确定

(一)水池进水点为进入水池的市政管网水或前一个供水设施的出水进入水池的位置。若无法在此位置采到进水水样,则应按照与进水点最近为原则确定合适的取样点;

(二)水池出水点为水池水流进用户生活水管(即水池出水管)的起点。若无法在此位置取得出水样时,也应按与出水点最近为原则确定合适的取样点进行取样。一般情况下在离水池较近的水池水用户处取得水样。

五、水样数量的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每个水池均采集进水样和出水样各一份;

(二)水池之间连通的,上一个水池的出水样即为下一个水池的进水样,可合为一份水样采集;

(三)有下列类型的按以下具体要求处理:

1.凡有一个以上地下水池的住宅区或大厦,若没有天面水池,而地下水池相互连通的,可视为一个(大)地下水池采集进

水样和出水样各一份;地下水池互不连通的,则按独立水池处理;

2.若地下水池与天面水池连通,则每个天面水池取一个出水口水样,否则天面池按独立水池处理。

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深府办[2004]12号

发布日期:2004-1-20

执行日期:2004-1-20

生效日期:1900-1-1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7号),市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在全市发展一批产业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九部门《印

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1]4号)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为总体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体制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为目标,带动我市农业产业、产品的战略性调整,带动本市及周边或贫困地区的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加农业整体效益,提高农民收入,逐步实现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总目标。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

(一)市财政每年在地方农业综合资金中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商业

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上市;已上市的要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市农业龙头企业新办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深府[1997]136号)第四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费;从事海水养殖免收海域使用费。

(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拓展生产和经营领域,增强竞争力。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对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外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对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立项中给予倾斜支持。

(七)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市农林渔业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证与化解风险的机制,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

(八)实行事业单位转为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新企业的财政定项差额拨款保留3年,以转制当年补贴标准为基数,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逐年递减补贴;农技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符合财政补贴规定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由企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三、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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