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政策分享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供地管理供应合同的约定内容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确权与转让登记或分割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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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作出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以适当下调。
就此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管理目标等,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问:国土资源部对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2006年,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新动向、新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我部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在12月底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情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给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供地。
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供地管理供应合同的约定内容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确权与转让登记或分割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一、保护性定位:
1.确定工业用地总体规模,实行有序缩减政策,着重保护在规划外和在特定区域内工业用地。
2.土地市场开发的工业用地保护年限延长。
3.实行“四屏蔽”政策,禁止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在生态保护和自然灾害风险区、地表优质水源保护区、城市重点防洪减灾区以及农用地、森林、湿地、库区等。
4.增强重复利用政策,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优质农田,边缘县乡以及县级以下小城镇开发工业用地。
5.工业用地只准许开发在合理的规划布局下,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地方生态补偿责任,并实行环境责任险制度。
二、严格管控:
1.强化科学规划和总量管控,各地要坚持以规划为主导,将总量管控体系落实到开发、建设和再利用等具体实施阶段。
2.强化定额管控,完善总量管控体系,采取政府认定、择优审批和定额管控等措施,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严格控制。
3.加强近期优先开发的实施,优先考虑农村土地改造扩大有效供地;同时切实加强原有用地实施和再利用,树立高效利用的良好风气,推进新增工业用地必要时开发。
4.实行统一的价格定价机制,加强政府的采购调控。
《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作:一、新型工业用地概念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新型工业用地是指为适应传统工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属一类工业用地(Ml),其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工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二、出台背景2014年,深圳市最早提出新型工业用地的概念,随后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及杭州、福州、济南分别于2019年前后出台相应新型用地政策。
2019年3月,郑州市在我省率先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2019〕10号),解决了海康威视郑州科技园暨中原区域总部项目的落地问题。
为促进新型产业发展,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新路径,推动城市和产业双转型,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
三、制定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9〕21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文件。
四、适用范围新型工业用地适用于全市范围。
五、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并附3个附件。
第一部分明确了新型工业用地适用对象与范围。
新型工业用地主体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的研发、设计、实验室、总部、结算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郑政文〔2023〕134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履约监管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细则。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出让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
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2024年工业用地出让管理总结
2024年工业用地出让管理总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用地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工业用地,促进工业发展,各级政府在2024年对工业用地出让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总结2024年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亮点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亮点1. 划定合理用地规模:2024年,各级政府根据工业用地需求和发展规划,划定了合理的用地规模。
通过科学的调研和规划,将工业用地规模与产业发展需求相匹配,避免了过大或过小的用地规模,为工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 引入市场化机制:2024年,各级政府采取了市场化的出让方式,通过竞拍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工业用地的出让。
这种市场化机制使得用地出让更加透明、公平,有效避免了行政干预和权力寻租的问题,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3. 加强监管和审批:2024年,各级政府对工业用地的监管和审批加强了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用地管理制度,对用地出让和使用进行审查,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有效遏制了乱象和不当行为,保障了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
4. 优化用地环境:2024年,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管理中注重优化用地环境。
在用地出让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保证金,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给予支持和倾斜,以保护环境和提升工业用地的质量。
二、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存在的问题1. 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尽管2024年采取了市场化的出让方式,但目前市场机制仍不完善。
一方面,行业竞争不充分,导致少数投资者垄断市场,影响了公平性和效率性;另一方面,用地价格过高,企业承担过大压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2. 监管和审批仍有漏洞:尽管加强了监管和审批力度,但由于人力资源不足和制度不健全,仍存在监管漏洞和审批滞后的问题。
一些企业利用漏洞和空子,违规使用用地,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和审批机制。
3. 环境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尽管注重优化用地环境,但工业用地的环保问题仍然突出。
工业用地政策(国家层面)概述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丌得转让。、有第1、2、3项情形的,挄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 关亍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
工业用地政策(国家层面)概述
协信地产 产业地产事业部 产业研究部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
工业用地非常迷人
2012年全国工业用地成交均价丌到300元/平斱米,成交面积高达61000万平斱米,在 120000万平斱米的总土地成交面积中占比过半
除腾飞、丰树、嘉民、普洛斯等外资巨头和联劢U谷、华夏并福基业、天安数码城等与 业开収商外,绿地、富力、万通、招商、五矿等传统住宅开収“大鳄”也纷纷迚军工业 地产,幵向二、三线城市布局 ——《2012年中国300城市土地交易情报》
产业地产事业部 产业研究部 8
工业用地的基础属性——建设用地
一般地讲,工业用地主要挃工矿企业为生产经营而所需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斲(包括其与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等建设用地。
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
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国土资
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亍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
关亍促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収区迚一步提高収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关于新时代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新时代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市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提升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6)(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工业集聚区建设和制造业空间腾换攻坚行动,提升存量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鼓励工业集聚区内企业提容改造。
加快老旧工业区块的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在工业集聚区控制线内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实施的智能化改造提升、新兴产业转型等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增容提质,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鼓励2.0以上;对企业自用的,提高的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同时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允许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鼓励优势企业盘活利用低效用地。
鼓励亩均综合评价A、B类的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受让低效企业厂房(土地)并实施增资扩产项目,对从受让起两年内,给予项目固定资产(设备、建筑工程、兼并受让厂房土地费用)投资额3%、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保障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保障工业集聚区内亩均综合评价A、B类企业利用周边零星用地、“批而未供”用地。
三、支持工业用地零星归宗联合改造。
支持相邻地域的企业进行联合再开发,各联合体成员可打破权属界线置换土地,根据批准的联合开发方案及约定的比例将产权分割登记到联合体成员名下,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通过补缴差额年限土地价款重新确定出让终止期,重新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数不得超过联合开发前的原不动产权证数。
支持同一企业对名下多宗相邻土地进行归宗重新布局改造。
四、推进低效工业区块连片改造提升。
鼓励镇(街道、园区)以"十化三场景”为导向,以国资企业、村级集体为主实施"工改工”连片改造。
工业用地 七个一 成功案例
工业用地七个一成功案例以下是一些关于工业用地的成功案例:1. 深圳工业用地七个一: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工业用地规模庞大,七个一政策旨在推动工业用地的高质量发展。
该政策要求工业用地必须具备七个条件:一是地理位置优越,便于物流运输;二是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如道路、供电等;三是环保要求高,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四是要有良好的产业配套,如供应链、科研机构等;五是要有稳定的用地政策,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六是要有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企业投资;七是要有高素质的劳动力资源,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
2.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张江高科技园是中国领先的高科技产业园区之一,拥有丰富的工业用地资源。
该园区通过积极引进高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促进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园区内设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张江高科技园还通过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人才,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3. 广东江门新会工业园:新会工业园是广东省重点打造的工业园区之一,位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拥有丰富的工业用地资源。
园区通过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推动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同时,新会工业园还注重环境保护,通过引入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能源,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园区内还设有科研机构和培训中心,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4.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最早的开发区之一,也是全国工业用地利用率最高的地区之一。
该园区通过有效的规划和管理,实现了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
园区内设有先进的生产设施和配套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苏州工业园区还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这些成功案例表明,通过有效的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工业用地资源,可以促进工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同时,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以及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也是成功案例的关键因素。
《武进区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武进区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办法》出台背景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土地资源高效优配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19〕60号)等文件,为健全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率,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供应。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概念先租后让是指对工业用地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由土地竞得人进行开发,待租赁期届满,经考核评价达到约定的条件后,再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承租人的土地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与出让总年期不超过30年。
弹性出让是指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
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
2、实施对象各镇、开发区可根据工业项目招引要求合理确定先租后让或弹性出让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市以上重点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可根据需要采用最高出让年期5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方式供应。
3、实行双合同监管工业用地挂牌成交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前,各镇、开发区应与土地竞得人签订《产出监管协议》。
一方面对土地竞得人是否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对土地竞得人在用地期限内的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开发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监管。
由镇、开发区根据《产出监管协议》进行考核评价,未达到约定条件的,追究土地竞得人的违约责任,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在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时将土地出让价在原价格标准基础上上浮20%;或按照约定处置地上建构筑物后由镇、开发区收回土地使用权。
4、出让起始价和先期土地价款(租金)标准结合常州武进区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按对应供应年期修正,弹性出让年期3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为30.5万元/亩,弹性出让年期2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为25.5万元/亩。
政策解读:198号上海工业用地减量化和五违共治
【政策解读】198号上海工业用地减量化和五违必治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今天的《法律大讲堂》向大家介绍一下上海的两个土地政策—198工业用地减量化和五违共治(五违必治),我认为这两个政策在实践中是互相配合的政策,而且当中还有重合,甚至是分辨不清到底地方。
对被拆迁的企业来讲有时候分不清自己的土地在哪个政策的范围内,今天我们从基本的概念上以及具体情况上来阐述下。
198工业用地减量化大约是在2015年提出的,上海分成104、195、198区块,104区块主要针对商业性行为,195区块是产业调整和土地用途转换。
现在就腾退、环境治理、工业用地减量化的方面主要是198地块。
2014年上海市第六次规划土地工作会议也提出上海市工业用地负增长,2016-2017年要减少20平方公里的工业用地,基本就在198地块上实施。
198地块主要在青浦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浦东区等郊区范围内,现在在推动198工业用地减量化的过程中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来推动,并且一级压一级,市级压区级,区级压镇级。
镇主体作为最小单位,落实具体指标。
在这里发挥最大的行政力量去做这个事情主要是乡镇街道办,每年、每季度的任务也是由乡镇来完成的,而且超额完成的或自提量有奖励,都是行政手段在推动一个土地政策的实施。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统称为“五违”必治。
五违必治和198工业用地减量化互相掺杂,在地块分割上不清楚。
198地块如何来确定一些工业场地的腾退?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困难。
困难在哪?据我们掌握的198地块中80%左右是集体建设用地,不是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采取一次性买断和出租等方式,企业在土地上进行的实际建设,都是经过乡镇政府的认可、签字盖章的。
据说拨付了相关腾退补偿款项,不同的区域级拨放的款项也不一样,我们接触到的松江区拨70万,最高的在浦东新区可能给到108万。
主要是腾退一些工业上能耗大、污染大并且阶级贡献比较低的工业场地,腾退完毕后相关土地复工,也有可能进行重新利用建设,增加最大附加值。
工业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工业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审批、供应、使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工业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节约集约、合理利用;(三)产业集聚、优化布局;(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审批、供应、使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工业用地规划第五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发展方向和功能布局相协调;(三)符合生态环保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确保生产安全;(五)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方便企业生产和生活。
第七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范围;(二)工业用地布局;(三)工业用地规模;(四)工业用地用途;(五)工业用地配套设施。
第八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进行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工业用地审批第九条工业用地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审核材料;(三)现场踏勘;(四)公示公告;(五)集体审议;(六)批准用地。
第十条申请工业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四)符合生态环保要求;(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六)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工业用地供应第十二条工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三)节约集约;(四)合理定价。
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2023)
关于这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狡济发展的实施拥则一、实行多元化供地方式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
在20天公告期结束后,只有一个申请人且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不再进行挂牌竞价;申请人多于一个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挂牌竞价程序确定竞得人。
(二)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S)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二、提升供地服务水平(一)各地区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各类开发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升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水平,做好工业用地土地储备工作。
(二)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设定条件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中“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执行。
(S)持续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标准地”的,供应地块纳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占比统计范畴。
(四)完善出让公告公开内容。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还应在公告中明确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五)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推广“用地清单制工土地出让前开展必要的区域评估及现状普查,形成包括规划条件、建筑节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文物保护、危化品安全、交通等的用地清单,出让(出租)后一并交付土地受让人(承租人)。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复习进程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复习进程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工业用地政策不断调整和更新,既有扩大开放的政策红利,也有进一步强调精细管理的调控政策。
以下是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的一览复习进程:1.开放利好政策:202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简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程序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了工业用地审批的一系列优化措施,如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等。
2.优化用地供应: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意见》,明确了促进土地供应和整体优化的任务和要求。
要求各地要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新增规模、加强用地计划和供应管理。
3.用地减量增效:2024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工业用地减量增效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实行工业用地减量增效,加强用地整合和集约利用,推进工业用地集群发展。
4.精细空间规划:2024年,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土地空间规划和省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土地空间规划的政策导向。
5.产业规划导向:2024年,国家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业用地综合整治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规划,根据产业发展导向,优化布局、合理分区。
6.用地审批:2024年,全国范围内推行“一表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工业用地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全程在线办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7.划定生态红线:2024年,国家发展委等部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加强对工业用地的生态环保要求,避免出现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
8.深化标准化建设:2024年,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工业用地标准化建设的任务和要求,推动工业用地建设与管理更加规范化。
总结起来,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从早期的开放利好政策到后期的精细管理政策,反映了政府对工业用地的日益重视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工业土地政策
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业用地主要通过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方式,以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提供给工业企业使用,具体程序是与征地过程合并在一起的。
由于计划优先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倾向,加之土地的使用成本过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业建设土地利用的浪费现象。
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国家尝试探索土地有偿利用,用价格机制调节土地利用结构。
1987年,深圳市政府以定向议标的方式出让了中国第一块商品土地的使用权,以后又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问题做了明确说明。
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又分为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形式。
目前我国工业用地的出让方式主要以协议出让为主。
为了招商引资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以及各自政府政绩的考虑,各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了吸引投资竞相压价的策略,出现了许多工业用地协议出让价格远远低于工业用地开发成本价格,甚至出现零地价、“负地价”的现象。
我国工业用地开发的主要形式是各式各样的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等形式。
中捷产业园区土地政策1、土地取得的方式:入园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2、一般工业用地地价:原则上执行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的十一等最低价标准,即9.6万元/亩。
3、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规划为准),其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地方收益部分,根据项目单位的用地规模和技术含量,开发区可予以扶持。
4、园区内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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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关工业地产的政策及影响
政策内容
➢ 2003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2003年2月21日,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通知为了巩固18号发出的紧急通知的结果,国土资源部又发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各类园区内,工业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该协议共20条,详尽的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要求,还确定了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判断是否低地价出让土地的行为划了线。
2003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
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并对清查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
对不符合开发区标准的要坚决停办。
对已批准的开发区如有超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土地,依法处理,如确需扩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今后要严格控制实力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
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2003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针对前段时间土地整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坚决落实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规定。
严格落实7月30号发出的通知要求,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进度。
➢ 2004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4年7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为落实国务院规定的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政策,上海经济委员会提出指定《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该规范于2004年9月正式实施。
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开发区内土地利用规模应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工业开发区内工业厂房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0.7。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2004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三个集中”加快上海郊区发展的规划纲要》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三个集中的指导思想,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推进“三个集中”加快上海郊区发展的规划纲要》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业用地应向园区集中,郊区工业用地的规模和用地总量。
➢ 2005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5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在对工业园区用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理整顿后,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5年3月,上海市副市长胡延照在一次大会上表示,凡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已批准的工业园区,要坚决收回其土地。
➢ 2006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6年2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陶校兴在召开的“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研讨会”上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上海还计划整理各类工业用地20平方公里,淘汰劣势低效土地利用的企业3000-4000家,腾出土地20-30平方公里,用于建设都市型工业园和创意产业园。
“十一五”期间,上海平均纯工业用地产出率,要从目前的40亿元人民币/平方公里,提高到2010年的60亿元人民币/平方公里以上。
工业用地平均建筑容积率要提高20个百分点。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新建厂房容积率要达到0.8以上,其中都市工业园标准厂房容积率达到1.2以上。
此外,工业集中度要进一步提高,其中市级以上工业区和六大产业基地的产出占全市工业产出的比重,要从目前的47%提高到70%左右;年工业销售额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工业区,要从目前的8个增至20个,其中超过千亿元人民币的3~4个、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4~6个。
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针对2003年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006年4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得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是补充协议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
三是补充协议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逾期不能竣工的,要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四是补充协议约定,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即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政策影响
➢进一步杜绝工业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现象
2003年2月18号的紧急通知指出,工业园区内部严格控制商品房的开发,严禁用科技、教育等手段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的开发。
这对开发商违法占用工业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改变工业用地性质进行了严格控制。
但是,很多开发商还是利用该通知没有对此细化的空子,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针对以上问题,在2003年6月5日发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中,第16条明确规定如果开发商要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必须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
该协议本意是从政府角度杜绝开发商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途径,但是,这从某个角度反而将改变工业用地合法化了。
因此,很多开发商在通过和当地政府进行私下交易后,开始合法的改变工业用地的用途。
针对这种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7月30日出台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又进一步加强了工业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规定,将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该规定有效了制止了开发商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途径,但是,还是有些开发商不经过这一途径,通过打擦边球的手法,将工业用地擅自改变为总部基地或销品贸。
因此,2005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又进一步强调工业园区内,即使通过拍卖挂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也不得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但该意见并没有对此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因此,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现象还是存在。
2006年4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就是针对以上政策中出现的种种漏洞,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现象给予更加严厉的打击。
协议不但明确土地出让时,出让宗地内用于建设行政办公用地的比例,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外,还规定了工业用地项目的绿化率,堵住了各工业园区以花园式办公为由,改变用地性质。
随着政策的严厉和细化,可以利用的政策漏洞也会越来越少,开发商打擦边球的机会也将会大大减少。
如果开发商再想通过打擦边球的手段来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将会承担更大的政策风险。
➢整合了工业园区规模
截止到2003年8月份,全国已有各类开发区3837家,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只有232家,省级批准的1019家。
据不完全统计,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达到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
一系列有关工业园区的整合措施出台后,将会有效的整合工业园区的数量。
以上海为例,上海2003年5月份有144个工业区,03年底降为83个,04年底就降为63个,工业园区的整合力度可见一斑。
➢园区和工业用地审批程序愈加严格
随着国家对土地市场调控的力度越来越大,各省市对工业用的审批程序将更加严格。
这可以从2003年出台的一系列工业用地政策可以看出,从2月18日的紧急通知到11月3日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一步步严格控制了工业开发区的审批程序和工业用地的利用规模,审批程序更加合法化。
➢加快了土地市场化进程
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全国工业用地市场影响巨大,实现了土地供应的完全公开、公正和透明,完全中止了协议出让,从而使得工业用地土地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有了实质性的跨越。
工业用地开发将更加规范化、市场化,公开出让政策使得行业的集中度不断扩大,土地寻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