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转让的基本规定

合集下载

工业用地的法律规定(3篇)

工业用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科研等活动的土地。

在我国,工业用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工业用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工业用地规划与审批1. 工业用地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工业用地的布局、规模、标准和设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用地布局,包括工业用地布局。

2. 工业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说明书;(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4)建设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业用地使用权取得与流转1. 工业用地使用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1)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 工业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1)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由受让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体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和谐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等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用地_法律规定(3篇)

工业用地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科研等活动的土地。

在我国,工业用地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业用地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等方面对工业用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土地管理法1. 土地管理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

该法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工业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规划合理布局。

(2)土地使用权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

(3)土地使用权使用:工业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城市规划法1. 城市规划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指导城市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2. 工业用地的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布局:工业用地应当布局合理,有利于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发展。

(2)环境保护: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节约用地:工业用地应当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1.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基本法规,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土地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工业用地征收与补偿根据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业用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征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工业用地转让程序是怎么样的

工业用地转让程序是怎么样的

工业用地转让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知道,工业用地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工业用地转让程序是怎么样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讲解。

工业用地转让程序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还应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

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

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

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

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备注: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工业地产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工业地产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研究目标


1、项目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 2、项目可能涉及的相关政策 3、国家关于工业用地的政策走向 4、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的流程 5、厂房修建规范(xx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解 读) 6、其他相关问题汇总
项目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工业地产颁发的,与工业地产相关的法律也很少。 往往这种境况是商机也伴随着陷阱,商机是可以从中找到很多有利的操作模式,陷阱是随时会 触碰法律底线。 第一,开发前。用地年限及获得方式。土地是制约工业地产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获取土 地使用权是发展工业地产的首要条件,这里就涉及到工业地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问题。在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了各类土地的最 高出让年限:“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 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为50年”。而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只能通过招标、拍卖与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其实,在我国各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基本上是大同小异,这是开发一个工业园 的前提条件,开发商除了要注意按照法定的程序获取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之外,还要关心政策 的走向,在工业地产开发前,开发商不应只看到开发后的利益,而是应该从多方面来考虑问题, 降低相应的风险。 第二,开发中 。发包给承建商应严把资质。开发商在将工程发包给承包单位的过程中也要注意 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承包商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工程的建造过程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转包以及 将工程肢解发包等问题,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等都对这几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开发商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很多时候也许开发商 未能意识到自己或者承包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从而最终遭受巨额的损失。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金政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08〕112号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工业用地)转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防止炒买炒卖土地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转让,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等。

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工业仓储、工业研发以及与其配套的办公和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工业用地转让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工业用地转让进行监督管理,发改、经委、建设、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协助做好管理。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工业用地申请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二)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三)实际投资额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四)已缴清取得该宗地时所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资金;(五)共同所有的,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六)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设定融资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七)符合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办理合法产权证明的,转让人须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九)转让方属国有或国有参股的,转让前应先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及注意事项1.工业用地出让需要先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选址规划,确保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政策。

The transfer of industrial land requires prior land use planning and site selection planning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local industrial development policies.2.出让流程一般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竞标申请、评审资格、确定中标人等步骤。

The transfer process generally includes issuing bidding announcements, accepting bidding applications, reviewing qualifications, and determining the winning bidder.3.在进行工业用地出让时,政府部门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出让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When transferring industrial l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need t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openness, fairness,impartiality, and honesty and credit to ensure legality and transparency of the transfer process.4.出让方要充分考虑地块的位置、规划用途、周边配套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让条件和标准。

The transferor should fully consider factors such as the location of the land, planned use, and surrounding supporting facilities, and establish reasonable transfer conditions and standards.5.企业在申请工业用地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文件和经营计划,保证能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

上海工业用地出让规定

上海工业用地出让规定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体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和谐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等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04-21 12:06:23)沪府办〔2014〕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科研、教育、文化等用途的土地。

在我国,工业用地转让是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工业用地转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对工业用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工业用地转让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工业用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工业用地转让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

2. 特征(1)法律性:工业用地转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

(2)经济性:工业用地转让是一种市场行为,涉及土地价格、交易费用等经济因素。

(3)权利义务性: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需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4)合同性:工业用地转让以合同为依据,合同内容应全面、真实、合法。

三、工业用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规定如下:(1)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3)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互换、赠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怎样的

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既然是国有资源,那么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包括使用年限,这都是国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

可能我国普通公民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也会发现,基本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面就标注的有土地出让的年限。

土地作为我国公民难赖以生存的根本,大家还是要了解一下国家对于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怎样的?一、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一般来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那么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是否也按照这个执行暂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文法规来规定到底该怎么做。

根据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

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工业用地管理制度

工业用地管理制度

工业用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工业用地的管理,维护国家工业用地建设秩序,保障国家工业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业用地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业用地的管理,包括工业用地的规划、划拨、出让、使用权转让等方面。

第三条工业用地管理制度实行国家工业用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以保证国家工业用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工业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工业用地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业用地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的原则,保障国家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工业用地规划第六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合理布局。

第七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明确工业用地的位置、用途及配套设施、资源保护等内容,满足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保证工业用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环境承载能力、资源供给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工业用地划拨第十条工业用地的划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家工业用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划拨协议。

划拨方应当按照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划拨的红线范围应当与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范围一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划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违规变更用途或私自转让。

第十三条工业用地划拨的相关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利用划拨工业用地谋取私利。

第四章工业用地出让第十四条工业用地出让应当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经国家工业用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出让应当公开、透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不得违规出让。

工业用地用房法律规定(3篇)

工业用地用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用地用房的需求日益增长。

工业用地用房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科研、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土地和建筑物。

为了规范工业用地用房的开发利用,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工业用地用房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工业用地用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工业用地用房的法律体系我国工业用地用房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征收、补偿、保护等基本制度。

其中,关于工业用地用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业用地用房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工业用地用房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出租、抵押、转让。

(3)工业用地用房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依法进行。

2. 建设用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法》是我国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护等基本制度。

其中,关于工业用地用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业用地用房的取得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2)工业用地用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工业用地用房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3.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筑活动的许可、施工、监理、验收等基本制度。

其中,关于工业用地用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业用地用房的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2)工业用地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3)工业用地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4.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规定,其中,关于工业用地用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业用地用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用地转让的基本规定

工业用地转让的基本规定

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基本规定: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沪松府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松府规〔2019〕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规土局制定的《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0日松江区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实施“以质量促发展、向存量要空间”的土地利用基本策略,进一步加强存量工业用地节余土地分割转让管理,更好地服务G60科创走廊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6]22号)、《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工业用地,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尚未开发的土地。

第三条(部门职责及审核要求)1、规土管理部门审核要点:(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应为出让;(2)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节余部分土地分割的合理、合规性由相关规划部门审定,应符合规划分割条件可独立开发,且规划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4)转让行为符合原出让合同的约定。

2、产业管理部门及所属街镇、园区管理机构审核要点:(1)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前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对地块已利用部分复核土地利用绩效,并由产业部门出具意见。

对分割后的地块需按现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核提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绩效等要求,并符合松江区现行产业管理要求。

工业用地管理规定(3篇)

工业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工业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审批、供应、使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工业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节约集约、合理利用;(三)产业集聚、优化布局;(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审批、供应、使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工业用地规划第五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发展方向和功能布局相协调;(三)符合生态环保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确保生产安全;(五)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方便企业生产和生活。

第七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范围;(二)工业用地布局;(三)工业用地规模;(四)工业用地用途;(五)工业用地配套设施。

第八条工业用地规划应当进行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工业用地审批第九条工业用地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审核材料;(三)现场踏勘;(四)公示公告;(五)集体审议;(六)批准用地。

第十条申请工业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四)符合生态环保要求;(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六)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工业用地供应第十二条工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三)节约集约;(四)合理定价。

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业⽤地使⽤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关于⼯业⽤地使⽤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地使⽤权转让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再转让的⾏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地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地的,⼟地使⽤权不得转让。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关于⼯业⽤地使⽤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条⼟地使⽤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条⼟地使⽤权转让时,⼟地使⽤权出让合同和登记⽂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条⼟地使⽤者通过转让⽅式取得的⼟地使⽤权,其使⽤年限为⼟地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年限减去原⼟地使⽤者已使⽤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地使⽤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或者共有⼈,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范围内的⼟地使⽤权。

⼟地使⽤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范围内的⼟地使⽤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五条⼟地使⽤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地使⽤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条⼟地使⽤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地使⽤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地使⽤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地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地⽤途的,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业用地转让的基本规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基本规定: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