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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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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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作出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以适当下调。

就此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管理目标等,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问:国土资源部对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2006年,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新动向、新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我部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在12月底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情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给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扎实推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区片综合地价及时公布。

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本次公布范围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以外全省105个县(市、区)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值和最低值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省政府委托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和管理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更新查询系统,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

要针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确保区片综合地价的平稳过渡。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解读人: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怎么调?优先进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打7折中西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打1.5折至5折此次调整,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进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据了解,优先进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制订的本地产业进展规划中优先进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掌握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为什么要调?2022年工业用地增长率下降幅度最大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的宏观调控目标2022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状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赐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全部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省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推动,向逐步理顺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2年以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肯定变化,对土地市场产生了肯定影响,市场呈下行态势。

国土资源部公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公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保 有量 定 为约 束性指 标 ,2 0 年 3 ,十届 全 国人大 06 月
四次会议 审查通 过 的 《 民经 济和社会 发展 第十一个 国
五年规划纲 要 》明确规定 , “ 一五 ”期 间 ,12 十 亿公 l
压 案不 查的 ,将 按照 《 反土地 管理规定 行 为行政处 违 分 办 法 》 ,追 究 有 关地 方 人 民政 府 负 责人 的 领 导责
本 地的工 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 标准 ;亦可 根据本地 产业
量质量相 当 的耕 地和补 划数量 质量相 当的基本 农田 , 并暂停该 省 区市 农用地 转用和 征地审批 。在 土地利 用
指标分 配上 ,他表 示 ,2 0 年要 适当压缩 工业用地 。 07
发 展政策 ,在不低 于本 《 准 》的前提 下 ,制订 并公 标
国土资源厅 明年将 严格实行 问责 制 ,对发 生土地 违法 违 规案件造 成严 重后果 的 ,对土 地违法违 规行 为不制 止 、不组 织查处 的 ,对 土地 违法 违规 问题 隐瞒不 报 、
年的 国土资源工 作 ,取 得 了一 系列突破 性进展 ,在
事 业发展 的道路 上 ,留下了新 的里程碑 。一 、 《 国务 院关于加 强地质工 作的决定 》发布 ;二 、1 ': 耕地 f亩 8Z
土地使 用权 出让价 格 时必 须执行 的最低 控制标 准 ;二
开 ,1 月2 日一1 月2 日 ,贯彻 中央经 济工作会 议精 2 1 2 3
神 ,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 。
全 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在京召开
1 月 2 日全 国 国土 资 源厅 局 长 会 议在 京 召 开 , 2 1 2 0 年 土地 管理工作 的重 中之重是 全面落实 国发3 号 07 1 文及 配套 文件 ,地 方各级 人民政府 主要负 责人应对 本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8.22•【文号】财综[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土地收支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

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贯彻落实,但仍有部分地区尚未贯彻落实。

同时,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反映,部分具体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土地调控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各地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限期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具体措施,及时发布相关配套文件,省级配套文件最迟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出台,并按照规定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同时,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市、县做好相关工作,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确保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在贯彻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供地。

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月目录一、总则 (1)1、工作范围 (1)2、工作依据 (1)3、技术路线 (2)4、工作成果 (3)二、城镇土地级别更新和调整 (4)1、工作底图及格式 (4)2、定级类型 (4)3、定级技术程序 (5)4、定级因素因子的选择和确定 (5)5、定级资料调查内容 (6)6、定级因素因子量化的方法 (7)7、定级单元的划分和分值计算 (7)8、土地级别划分 (8)9、土地级别确定及面积量算 (9)10、土地级别范围及分布规律分析 (10)三、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评估 (10)1、技术途径 (10)2、基准地价的表现方式 (10)3、基准地价内涵 (10)4、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1)5、基准地价评估方法 (12)6、样点地价修正方法 (13)7、基准地价确定 (14)8、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分析 (15)9、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15)四、城镇土地等别更新调整和地价监测点更新维护 (17)1、城镇土地等别更新调整 (17)2、地价监测点更新维护 (17)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一、总则1、工作范围在2002年建立的城镇地价体系基础上,对属于下列几种情况的必须进行更新或调整:(1)现有基准地价公布年期超过3年没有进行调整的;(2)现有基准地价内涵与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所对应的条件不一致的;(3)现有基准地价中,工业用途最低级别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的;(4)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与现有城镇基准地价的商业、居住地价不协调的;(5)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调整等因素,城镇用地规模变化较大的等。

具体工作范围如下:市、县(区)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城镇以外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行政撤乡并镇以后建制镇面积≥2km2的镇区土地。

2、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37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6)《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7)《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10)各市、县(区)城镇地价体系建设成果。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咸阳市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公告

咸阳市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公告

咸阳市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公告2013-02-17 | 来源:咸阳市国土资源局| 【大中小】【打印】【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用发〔2007〕15号)、“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7.10号)有关规定,咸阳市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鉴定验收,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土地级别和范围商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土地级别:一区域范围:集中分布。

北侧主要以民生东路-民生西路向西延伸到秦皇北路,包括几条主要干道向北延伸的部分;东侧以抗战路-人民东路-东风路为界;南侧为渭阳东路-中山街-渭阳西路;西侧沈兴北路-建设路-思源路-人民西路-秦皇北路为界。

土地级别:二区域范围:北侧主要以陇海铁路线-咸通北路-玉泉东路-毕塬西路-毕塬东路为界,部分地段沿秦皇北路、新兴北路向北延伸;东侧以东风路为界,包括古渡花园小区和古渡公园;南侧主要以渭河为界,渭河以南主要分布世纪大道两侧,并向东延伸到沣河,渭河以北分布在中山街和渭阳西路以南;西侧主要以迎宾路-彩虹一路-彩虹南路为界,部分地段向西延伸。

土地级别:三区域范围:北侧以西铁北环铁路和珠泉路为界,部分地段延秦皇路和迎宾路向北延伸;东侧以朝阳四路-长陵路-朝阳三路-金旭路为界,沿金旭路向东延伸到朝阳五路。

渭河以南以渭河、沣河及铁路线为界,沿世纪大道向东延伸至奥林匹克花园和咸阳-西安市界;南侧以西宝高速公路为界;西侧主要陇海铁路-过双路-华家寨路-渭阳西路-西环路-中华东路-长虹路为界。

土地级别:四区域范围:北侧主要分布在铁路北侧的塬上;东侧为朝阳七路;渭河南部主要分布在沣河桥-世纪大道北部、世纪大道南到西宝高速公路,西宝高速公路-阳光大道;西侧最远到汉陵路-留印路。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日期:2007-1-8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陕政发[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2004]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10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这对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认真学习贯彻《决定》,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是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耕地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

要把《决定》的学习列入明年干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法制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

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土地管理各项法律制度和《决定》精神家喻户晓。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认真清理当地有关规定,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废止、修改建议,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深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防止土地审批解冻后出现“反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陕政办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4月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9日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制订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国土部权威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为什么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

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

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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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
法供地。

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
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

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陕西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陕西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3、陕西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
录附件1陕西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序号区县名称所在市土地等别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元/平方米1灞桥区西安市5 2252雁塔区西安市52553未央区西安市5255 4 莲湖区西安市5 3845新城区西安市53846碑林区西安市53847印台区铜川市9 2048王益区铜川市92049渭滨区宝鸡市920410金台区宝鸡市9 20411
临渭区渭南市1016812临潼区
西安市1016813长安区西安市10 16814阎良区西安市1016815汉台区汉中市1016816渭城区咸阳市10 16817秦都区咸阳市1016818 韩城市渭南市1114419宝塔区延安市11 14420汉滨区安康市1114421华阴市渭南市1212022潼关县渭南市12120 23华县渭南市12 12024耀州区铜川市1212025 洛川县延安市1212026黄陵县延安市12120 27兴平市咸阳市12 12028杨陵区杨凌区
1212029榆阳区榆林市12120 30户县西安市13 9631高陵县西安市139632 三原县咸阳市139633大荔县渭南市13 9634富平县渭南市139635白水县渭南市1396 36商州区商洛市13 9637城固县汉中市139638甘泉县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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