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煤炭地质勘查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探矿权设置要严格遵循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勘查规范。
对地质勘探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其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指导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自觉开展治理与监测工作,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存与提取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44号令”、“国土资发〔2016〕63号”、“陕西省政府170号令”、“陕国土资发〔2013〕37号”及“陕国土资发〔2014〕6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治理方案》编制及修编。
一是坚持全覆盖。
督促未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尽快完成编制工作,确保到2017年6月底全省矿山《治理方案》编制达到全覆盖。
督促已到适用期或临期的矿山企业及时启动《治理方案》的修编工作(附件1),确保《治理方案》不断档。
对未按要求编制的矿山企业将进行通报并按照“国土资源部44号令”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二是严把质量关。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所有矿山《治理方案》质量把关工作,确保《治理方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专家现场检查到评审备案全程督导参与并提出本部门意见,送审稿中未提交编制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内审意见与修改说明的,不予通过。
三是强化科学性。
督促矿山企业根据《治理方案》编制治理工程设计,对于存在威胁对象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进行工程勘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省计委承担的组织制订全省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土地利用规划职能。
5、省冶金局、省煤炭局、省石化局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省地震局承担的地质灾害中滑坡的行政管理职能。
6、省煤炭局行使的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修订及评估工作,国家和全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地籍测绘等工作,交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土地整理与复垦的设计实施,土地市场交易等事务性、技术性职能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国土资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灾机制体制,我部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
近两年来,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完成了首批“十有县”建设以及第二批“十有县”的验收,“十有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6号),现对在2010年通过验收的北京市房山区等第二批545个县(市、区)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十有县”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进步和成绩。
同时,希望其他地区以他们为榜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扎扎实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共545个)北京市(9个):房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县、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河北省(24个):平山县、赞皇县、阜平县、易县、涞水县、唐县,永年县、邯郸县、峰峰矿区,临城县、内邱县,遵化市、迁安市,抚宁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县、鹰手营子矿区,宣化县、张家口市宣化区、沽源县、张北县、阳原县山西省(21个):清徐县、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县、太原市杏花岭区,泽州县,长子县、屯留县、沁源县、潞城市、武乡县、平顺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寿阳县、和顺县、左权县,宁武县、河曲县内蒙古自治区(4个):赤峰市元宝山区、阿鲁科尔沁旗、丰镇市、察哈尔右翼中旗辽宁省(7个):庄河市,海城市、岫岩县,清原县,宽甸县、东港市,盖州市吉林省(10个):长春市双阳区,通化市二道江区,柳河县、通化县、辉南县,白山市浑江区、白山市江源区,蛟河市、磐石市,汪清县黑龙江省(30个):延寿县、依兰县、尚志市、五常市、龙江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海林市、穆棱市、汤原县、桦南县、肇源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鸡东县、鸡西市恒山区、宝清县、双鸭山市岭东区、铁力市、伊春市美溪区、勃利县、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萝北县、黑河市爱辉区、逊克县、五大连池市、黑河市五大连池风景区、嫩江县、孙吴县、庆安县、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塔河县江苏省(11个):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市浦口区、镇江市京口区、句容市、邳州市、新沂市、徐州市贾汪区、宜兴市、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浙江省(19个):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富阳市、温州市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泰顺县、长兴县、新昌县、磐安县、天台县、龙游县、江山市、青田县、松阳县、景宁县、庆元县安徽省(14个):东至县、青阳县、旌德县、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枞阳县、桐城市、休宁县、黟县、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徽州区、金寨县、舒城县福建省(30个):闽侯县、福州市马尾区、平潭县、福清市、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市海沧区、周宁县、蕉城区、屏南县、莆田市城厢区、莆田市涵江区、安溪县、南安市、泉州市洛江区、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县、上杭县、长汀县、武平县、大田县、清流县、沙县、南平市延平区、建瓯市、浦城县、邵武市、武夷山江西省(31个):修水县、星子县、九江县、彭泽县、上饶县、广丰县、婺源县、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奉新县、资溪县、黎川县、南丰县、广昌县、遂川县、崇义县、兴国县、南康市、大余县、石城县、龙南县、上犹县、安远县、乐平市、景德镇市昌江区、上栗县、芦溪县、萍乡市湘东区、萍乡市安源区、南昌市湾里区山东省(20个):沂源县、安丘市、莱芜市莱城区、文登市、乳山市、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市罗庄区、临沂市河东区、平邑县、沂南县、郯城县、临沭县、费县、莒南县、济南市历城区、泰安市泰山区、泰安市岱岳区、肥城市、宁阳县、金乡县河南省(16个):新密市、栾川县、三门峡市湖滨区、义马市、商城县、方城县、平顶山市石龙区、汝州市、泌阳县、林州市、安阳县、淇县、卫辉市、博爱县、永城市、济源市湖北省(21个):远安县、宜都市、宜昌市点军区、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咸宁市咸安区、咸丰县、来凤县、宣恩县、黄石市铁山区、黄石市西塞山区、阳新县、郧西县、丹江口市、竹溪县、十堰市茅箭区、英山县、松滋市、南漳县、应城市湖南省(40个):宁乡县、湘乡市、醴陵市、株洲县、衡山县、衡阳县、祁东县、常宁市、衡东县、平江县、临湘市、岳阳县、桃源县、常德市鼎城区、桃江县、隆回县、邵东县、绥宁县、武冈市、新宁县、双峰县、涟源市、冷水江市、辰溪县、麻阳县、芷江县、溆浦县、汝城县、永兴县、郴州市苏仙区、永州市冷水滩区、双牌县、江华县、道县、新田县、宁远县、永顺县、花垣县、桑植县、慈利县广东省(37个):广州市萝岗区,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龙岗区、宝安区,珠海市斗门区、香洲区、金湾区,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佛山市南海区,乐昌市,仁化县,河源市连平县、和平县,梅州市平远县、丰顺县,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汕尾市陆河县、海丰县,江门市台山市、鹤山市,阳江市阳西县,湛江市雷州市、坡头区,肇庆市四会市、怀集县,清远市佛冈县、清新县,潮州市饶平县、潮安县,揭阳市揭东县、揭西县,云浮市郁南县广西壮族自治区(5个):凤山县、宜州市、田东县、平果县、资源县海南省(6个):保亭县、昌江县、琼中县、陵水县、五指山市、白沙县重庆市(10个):万盛区、巴南区、北碚区、长寿区、潼南县、云阳县、巫山县、奉节县、彭水县、綦江县四川省(26个):荣县、巴中市巴州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安县、江油市、三台县、资中县、隆昌县,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芦山县、石棉县、汉源县、宝兴县、荥经县、广安市广安区、华蓥市、邻水县、岳池县、武胜县、康定县、丹巴县、小金县、甘洛县贵州省(61个):修文县、贵阳市乌当区、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南明区、遵义市红花岗区、余庆县、务川县、凤冈县、湄潭县、道真县、正安县、绥阳县、桐梓县、赤水市、习水县、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安顺市西秀区、普定县、镇宁县、紫云县、福泉市、贵定县、龙里县、惠水县、长顺县、罗甸县、平塘县、独山县、荔波县、三都县、天柱县、岑巩县、从江县、麻江县、锦屏县、黄平县、丹寨县、台江县,兴义市、兴仁县、贞丰县、晴隆县、普安县,大方县、赫章县、金沙县、毕节市、织金县、威宁县、纳雍县,铜仁市、玉屏县、万山特区、松桃县、沿河县、德江县、思南县、石阡县、印江县云南省(35个):昆明市东川区、禄劝县、宜良县、昭通市昭阳区、盐津县、水富县、曲靖市麒麟区、沾益县、会泽县、玉溪市红塔区、龙陵县、昌宁县、腾冲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开远市、元阳县、河口县,文山县、丘北县、西畴县、江城县、孟连县、南涧县、漾濞县、永平县,潞西市,华坪县、玉龙县、香格里拉县、维西县,临沧市临翔区、沧源县、耿马县西藏自治区(5个):亚东县、芒康县、波密县、察隅县、洛扎县陕西省(19个):西安市临潼区、西安市灞桥区、宝鸡市金台区、太白县、长武县、淳化县、韩城市、白水县、商洛市商州区、镇安县、安康市汉滨区、镇坪县、洋县、留坝县、府谷县、定边县、志丹县、甘泉县、铜川市印台区甘肃省(19个):兰州市七里河区、酒泉市肃州区、山丹县、肃南县、天祝县、古浪县、白银市平川区、会宁县、通渭县、漳县、天水市秦州区、清水县、陇南市武都区、文县、东乡县、临夏县、迭部县、镇原县、崇信县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海原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个):尼勒克县、特克斯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阜康市、沙湾县、乌苏市、乌鲁木齐县、哈巴河县、阿勒泰市、富蕴县。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9月5日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管理,确保全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等级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治理等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化水平。
陕西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陕西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换证及丙级升乙
级的公告
【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
【发文字号】陕西国土资源厅公告2016年第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乙、丙级资质单位换证及丙级升乙级的公告
(陕西国土资源厅公告2016年第3号)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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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陕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厅制定的《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落实科学观,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合理安排各行各业用地,推进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地利用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和各区域用地,妥善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总体目标。
根据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本次修编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用途管制,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得到优化,土地利用效益显著提高;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稳定提高;保障了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必要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全面开展,宜农土地后备资源适度开发;土地退化趋势得到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陕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我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制定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全面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和动态巡查(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在三年内全面完成以县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由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指导各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陕国土资耕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耕发〔2010〕2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工作,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0年10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我省2009年国家新增费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进行了稽查,发现项目实施工作进度缓慢、如期竣工验收的项目少、未开工项目多,资金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新增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为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力度,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提高工程质量,规范资金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项目实施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力度,狠抓工程质量,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相关工作。
要逐个按项目计划工期排出时间表,督促项目所在县国土资源局加大项目实施指导力度,限期完成实施工作。
各市项目实施完成情况作为下一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土地整复垦开发理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特别对2006年度以前新增费投资的项目要加大指导督促力度,今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的实施工作,2011年第一季度全面完成并进行验收(附2006年度以前新增费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未验收项目名单)。
不能按期完成的市、县,省厅将通报批评。
2007和2008年度新增费投资项目,要求在明年上半年前完成市级初验工作。
2009和2010年度项目,县局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配套资金,2009年度项目今年必须开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
1.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监测)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会 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 性旳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引起和可能引起旳地质灾害,建 设单位应该加强监测。
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方案)
—(评估成果管理)
评估成果:对经评估以为可能遭受、引起 地质灾害旳建设工程,应该配套建设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而且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 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配套 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旳,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1.1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应急)
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 拟订本行政区域旳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1.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总则)
地质灾害:自然原因或人为活动引起旳危害人民生 命和财产安全旳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 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旳灾害。
灾害等级:
特大型(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 大型(死亡10人以上30人下列或者直接损失500万 元以上,1000万元下列);
处评估费1-2倍罚款旳:①在地质灾害评估 中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旳;②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评估 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旳;③以 其他单位旳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 名义承揽地质灾害评估业务旳。
处5万-10万罚款旳:违反本条例要求,伪造、 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旳。
3.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管理方法》 (目旳、范围)
目旳: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 确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 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危 险性评估资质旳,都合用本方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取消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现就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工程活动日益增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
进一步细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项制度,夯实基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对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监管,落实评估资质单位、建设单位、评审专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各自责任,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运营安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在评估项目签订合同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见附件1)。
评估项目跨县的,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市的,在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和资质备案进行编号,省级备案编号为:陕国土资环×年—×号;市级备案编号为:××市国土资环×年—×号;县级备案编号为:××市××县国土资环×年—×号。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谁备案、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评估资质单位开展评估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的监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责任的监管,指导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模板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从根本上扭转我省采石业“多、小、散、乱”局面,提高石材资源对经济建设的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破坏,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陕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全面加强采石场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调查摸底,严格开展清理整顿1 切实摸清底数。
2015年6月30日前,各市要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采石场的数量、产能、分布情况,并对所有采石场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详细分类统计,具体到每个采石场,明确是否应予以取缔、关停、整合或者保留。
2 开展采石场专项清理整顿。
按照分级负责、系统推进原则,各市、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林业、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规、非法开山采石行为。
对证照不全、临时采石场一律实施关停整合;对违规违法生产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取得合法手续,年产10万吨以下的,要通过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促进有序退出。
二、科学编制矿权规划,合理布局采石场点1 联合编制采石业发展规划。
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林业等部门,完成2015—2020年采石场发展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
采石场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矿业权设置方案经专家论证、市级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八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7-09-29【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土壤与地质环境,地质环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八号《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应急第五章治理第六章避灾搬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等级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换证及丙级升
乙级公告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建设工程监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10.12
【实施日期】2013.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乙、丙级资质单位换证及丙级升乙级公告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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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陕国土资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陕国土资办发〔2009〕2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2008年度,在国土资源部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基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特别是在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汛期中,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夜以继日、同心协力,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和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深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治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涌现了一大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省厅研究决定,对汉中市国土资源局等31个基层单位授予“2008年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对陈福成等57名同志授予“2008年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个人”,对2008年地质灾害成功预报的延安市宜川县云岩镇云岩村村委会等3个村委会授予成功预报集体奖,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认真总结经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新的贡献。
同时,希望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向通报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奋力进取,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跃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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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国土资环发[2016]1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申报
工作的通知
(陕国土资环发〔2016〕15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1]61号)要求,各资质单位需在2016年3月底以前向省厅上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为切实抓好2015年资质年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范围
驻地在陕的甲、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省外入陕备案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二、年报内容
主要包括八项内容:是否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资质能力是否与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是否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有无超越资质类别、等级从事地质灾害类项目的行为;有无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有无出具虚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报告的行为;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行为;有无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的行为等(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各资质单位实行自查申报,同时要求各资质单位务必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资质年报(一式三份)及原件扫描件报送至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各市局汇总后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于4月5日前上报省厅。
省厅将根据情况组织各市局一起进行实地抽查。
附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22日
附件: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
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多份(视报送单位数量而定)并附电子文档,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一律打印,不收复印件。
2.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应按地质灾害类资质证书的有关内容填写。
3.经济类型:事业单位应填写国有;企业应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济性质填写。
4.单位自检:检查结果用“√”表示,应填写在相应栏内。
5.地质灾害类防治工程项目统计表:“项目类别”应注明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名称”应填写全称;“合同额”应按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项目起止时间”应填写项目工作起止年月;“主要工作量”应填写本项目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质量评述”应按项目质量实际状况填写,如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6.职业信誉:应填写本年度从事地质灾害类项目履行合同、职业道德水准、保守商业秘密、投资人验收意见及满意程度等。
7.检查评议:应填写本年度各次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评议意见等。
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8.社会投诉:应填写本年度各次投诉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调查和投诉处理等。
9.违法行为:应填写本年度各次违法时间、违法人、违法内容、案件调查、案件处理等。
10.获奖情况:应填写本年度获厅局级及以上奖的情况。
包括获奖时间、获奖内容、奖项及等级、颁奖单位等。
11.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本年度获奖证书、处罚通知、处理意见等彩色扫描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