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10/0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国土资[2009]101

国土资[2009]101

国土资发〔2009〕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成府发[2015]2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梳理一、结论: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涉及到土地一级开发溢价分成问题,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利润返还问题,只有地方上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益问题的规定,且同样未涉及溢价分成问题。

国家将来可能会就土地一级开发出台专门法律规定,因此面临政策风险。

溢价分成问题早已存在,但是北京、天津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涉及这一问题,说明地方政府在国家未出台法律规定以前对这一做法是默认的。

二、相关法规: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9年)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04-21 12:06:23)沪府办〔2014〕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昭政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昭政发〔2017〕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蓉〔2017〕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规定(一)土地出让前必须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二)禁止“毛地”出让。

出让的建设用地安置补偿必须落实到位,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

二、严格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土地出让制度(一)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范围。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禁止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

一律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各级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方式提前确定受让人、成交价格、土地面积、位置坐落、土地用途等用地相关内容,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在出让土地过程中,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以下前置条件:1. 要求竞买人提供有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相关准入证明文件。

2. 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数量的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

3. 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特定规模或标准的营业规模(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建筑业绩。

4. 要求竞买人必须在某行业协会、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达到名次,或提供特定品牌、特定企业愿意入驻的意向书(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川国土资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44号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现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深刻领会《通知》内涵,准确把握工业用地出让政策。

《通知》对工业用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协议出让范围等提出了许多创新要求,对政策措施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确保执行规定的统一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尤其是对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限定协议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要深入研究、及时准确掌握研究工业用地出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规范出让行为、完善出让程序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二、严格规范出让行为,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各类工业项目用地,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

要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管理,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明确约定限制改变土地用途等条款。

对于采取招标方式以及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市、县城市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三)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

工业用地政策(国家层面)概述

工业用地政策(国家层面)概述
3、凡享叐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挄原 享叐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幵发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丌 发)后斱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丌得转让。、有第1、2、3项情形的,挄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 关亍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
工业用地政策(国家层面)概述
协信地产 产业地产事业部 产业研究部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
工业用地非常迷人
2012年全国工业用地成交均价丌到300元/平斱米,成交面积高达61000万平斱米,在 120000万平斱米的总土地成交面积中占比过半
除腾飞、丰树、嘉民、普洛斯等外资巨头和联劢U谷、华夏并福基业、天安数码城等与 业开収商外,绿地、富力、万通、招商、五矿等传统住宅开収“大鳄”也纷纷迚军工业 地产,幵向二、三线城市布局 ——《2012年中国300城市土地交易情报》
产业地产事业部 产业研究部 8
工业用地的基础属性——建设用地
一般地讲,工业用地主要挃工矿企业为生产经营而所需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斲(包括其与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等建设用地。
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
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国土资
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亍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
关亍促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収区迚一步提高収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市场领域廉政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扎紧制度的笼子,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严格规划编制与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出让合同。

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

(二)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市)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

每年3月31日前,各市、县(市)应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本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优化创新营商环境。

土地收储后拟供前,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协调下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壤污染状况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建立“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

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四)科学编制土她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方案,应当以规划条件为依据,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泰政办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为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泰州市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泰政发〔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一)土地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市、市(区)、医药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机构)会同同级发改、规划等部门负责编制,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地方式、拟供宗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和地上、地下空间范围);2.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容积率(商住比)、使用年限;3.土地交付时间、开工、用地竣工时间;4.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竞买加价幅度、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要求;5.土地转让条件;6.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三)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明确项目投产达效要求,主要包括:1.首次投产达效期限(一般3—5年);2.期内纳税总额、年度亩均税收、转让条件;3.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结果。

二、规范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一)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内容应当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书中一并发布。

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设置限制条件,确需增加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约定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要求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合川府〔2010〕31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要求,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现将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出让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新增建设用地外,我区拟供出让土地成本均应由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拟供土地属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成本按照实际已发生的拆迁安置费审计确定或按拆迁补偿的技术路线评估确定。

属国有空地的,参照周边国有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确定。

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报告经区国土房管局集体会审确认。

二、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一)落实净地、熟地出让制度。

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出让的土地应当是经整治达到“三通一平”的熟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区级储备机构储备整治,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储备机构即为拆迁业主。

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原则上由各镇街政府拆迁整治。

(二)严格单宗用地出让面积标准。

依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79号),城市规划区内单宗商品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亩,其它建制镇不得超过105亩。

(三)调整竞买保证金比例和缴款时限。

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78号

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78号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2007年4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特发出如下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工业用地是支撑工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和出让制度的落实对于促进制造业发展、提升国内产业竞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相关政策,将更加有力地推动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同时也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加强土地使用效益。

二、强化供应和出让环节的管理(一)加快工业土地供应进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业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分配土地使用指标。

对于已经具备出让条件但尚未出让的土地,要加快出让进度,并细化出让流程,提高出让效率。

(二)规范供应方式。

各地要依法依规出让工业用地,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出让行为。

同时,加大对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督查力度,确保土地的有效开发和合理使用。

(三)加强土地出让监管。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和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投资、弄虚作假等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土地使用台账,加强巡查和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治违规使用行为。

三、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政策(一)政策减免。

对于投资额较大、创新能力强、带动经济发展的工业项目,要给予税收减免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留用和延期。

对于已有工业用地的企业,如因市场需求变化需要扩大用地规模等情况,可以申请留用或延期使用,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延长使用期限或扩大用地规模。

(三)多元化用地。

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多元化经营,可以利用闲置的工业用地进行租赁、转让等方式,推动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四)公开透明。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执行。

对申请工业用地的企业,要及时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2009年11月3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改善供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抓好存量土地清理和促建工作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清理存量土地和促进动工建设专项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对2005年以来供应的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逐宗进行清理。

对非企业原因影响动工建设的,各区(市)县要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并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保证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经促建仍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实行土地市场禁入,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土地,将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并对外公布;对形成闲置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9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大力推进土地出让价款催缴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出让价款欠缴额度仍然较大的情况,各区(市)县要加大催收力度,按以下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处理:(一)对2008年5月12日前,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由国土部门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催缴通知》(以下简称《催款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杭政办函[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工业项目用地保障,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明确职责,简化手续,切实提高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期审批效率,根据第62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各区政府要建立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业项目评估制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指导和协调。

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阶段要加强项目审查工作,切实提高引进项目的质量,为加快前期项目土地手续办理打好基础。

二、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力度。

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要求和城市规划,提前做好农转用土地报批的相关工作和挂牌出让方案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一定的工业用地储备规模。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发改、规划等部门要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88号)的规定,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努力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适当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落实工业项目批后监管措施。

进一步贯彻落实杭政办函〔2007〕288号精神,市经委等有关单位在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要及时开展联审、联评工作,对项目进行竣工考核,确保规划指标、投资强度等要求落到实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1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1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标准地”出让,是指在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基础上,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附带指标一同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详见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即可开工,竣工后再验收复核的一种土地出让方式。

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增工业用地试行“标准地”出让改革。

2020年底之前,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5%。

2021年,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重点任务(一)制订土地供应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辖区经济发展需求及招商引资有关情况,统筹考虑、综合研判,科学确定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的工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篇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xx-11-06国土资发〔20xx〕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四)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中,应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上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在签定出让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供地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责任。

(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

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兴建职工住房。

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严格限定协议范围,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各地要规范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xx〕114号),严格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依法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工业用地,方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xx〕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

(一)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三)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

各地可在不高于法律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采矿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

三、明确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一)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土地的交付时间、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土地,督促用地者按期开工建设。

受让人因非主观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项目开竣工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

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四、强化执法监察,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落实《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3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78号)等法律政策,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积极研究解决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大政策指导力度。

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二)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和转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于应当采取出让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的;对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的;对不符合转让条件违规转让工业用地的;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

特别对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对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违法造成重(《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实行问责。

对于一些地方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为名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反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的,要严肃处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工作,健全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篇二:20xx08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四)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中,应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上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在签定出让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供地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责任。

(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

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