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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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

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

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

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

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

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

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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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

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

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

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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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

A水利

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水库

2、灌区工程

3、引水工程

4、防洪治涝工程

5、河湖整治工程

6、地下水开采工程库容 1000 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新建 5 万亩及以上;改造 30 万亩

及以上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

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

量1/4 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新建大中型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日取水量 1 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

其他/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

场和洄游通道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

其他/

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

中的全部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

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

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

其他/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

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

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

义的保护地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

缺水地区、重要湿地

B农、林、牧、渔、海洋

7、农业垦殖5000 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其他/ 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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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8、农田改造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9、农产品基地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10、农业转基因项

全部//目、物种引进项目

11、经济林基地项目原料林基地其他/

12、森林采伐工程/全部/

13、防沙治沙工程/全部/

14、畜禽养殖场、养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他畜禽种

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其他

殖小区

及环境敏感区的

15、淡水养殖工程/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

其他及环境敏感区的

用海面积 300 亩及以上;涉

水养殖工程/ 其他及环境敏感区的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

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

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

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

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

化水域;(三)中的全部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

化水域

(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

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

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

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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