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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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桥梁管理办法

桥梁管理办法
昌和宜都之间。 在秦汉时期,我国已广泛修建石粱桥。
第一章 总 则
养护
1. 黄帝\尧舜时期: 司空 2.夏、商朝:司空与共公(管理筑路) 车正(管车) 牧正(管马)
第一章 总 则
3. 周朝:
天宫(家宰)-----综理交通运输 地官(司空)-----路政 春官(司徒)-----驿政 夏官(司马)-----军用车马 秋官(司寇、司关)---交通秩序、运输管理 冬官-----车辆制作
第二十八条 涵洞养护的基本要求是: 1、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病害及时修复加固。 2、建立健全完善的技术档案,准确掌握涵洞的技术状况。 3、加强对涵洞的经常性保养、维修,对损坏严重的涵洞应及时
加固或改建。 4、洪水、冰雪前后及汛期应对涵洞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变
化情况,及时采取正确的养护措施。涵洞经常性检查每季度不少 于一次,定期检查2年一次。定期检查时,应现场填写“涵洞定 期检查表”,实地查明损坏情况,根据涵洞的技术状况,提出日 常养护、维修、加固,改建等建议。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责任 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
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 致桥梁发生安全事故。 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九条 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 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
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 贯彻落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三、适用范围:
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四、原则
“预防为主,安全至上” 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
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云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认真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公路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公司、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经营公路的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二)省公路局对所管辖公路养护工程行使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所属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对下属单位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三)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四)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进行养护;(五)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房屋设施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小型基建项目。

房屋维修工程的零星维修按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大、中修工程按养护中修工程进行管理。

云南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管理办法-文档资料

云南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管理办法-文档资料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质量保
证体系,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质量监
督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
理合同的要求,向工地现场派驻具有相应能力的
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理。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危桥改造工程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筹集农村
公路危桥改造资金,加快危桥改造速度,保障桥
梁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危桥改造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金安排的危桥改造项
目,都应单独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汇总当年的 危桥改造数量和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计划或经有关部门同
意提前实施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
第三条 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桥指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
范》的规定,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
本办法中危桥改造工程包括桥梁大修、改建和重建工程等。
第三章 设计管理
农村公路小桥及涵洞大修、改建及重建工程原则
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条件
不允许时,也可由县级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桥梁
工程师进行设计,但需履行设计及审批手续。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大桥和特大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
计由省公路局审批,中、小桥改造工程施工图设
计由州市交通局审批。对特殊结构、情况复杂的
桥梁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未经批准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第一篇: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昆政办〔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2日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要求,加快推进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

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聚焦解决“四好农村路”发展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形成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现昆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质增效、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政府投入带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确保农村公路路长制县、乡、村三级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社会监督公示率达到100%;农村公路管理率达到100%;农村公路列入管理养护率达到100%;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同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比例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6%;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第十条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计划。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7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7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
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路政总队,厅质监局、造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交公路发﹝2018﹞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云南省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实际,厅制订了《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3日——结束——。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 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第十条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计划。

云南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

云南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

云南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云南省是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农业大省,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地理环境复杂,气候多变,加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一直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云南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养护目标1. 提高农村公路的运输能力,保障农产品运输顺畅。

2. 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保障,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3. 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降低养护成本。

三、养护内容1. 路面修复:对农村公路路面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修复路面裂缝、坑洼等问题,确保路面平整。

2. 排水养护:加强对农村公路排水系统的维护,清理排水沟,确保雨水及时排除,防止路面积水。

3. 绿化养护:加强对农村公路两侧绿化带的管理,及时修剪树木,清理杂草,保持道路两侧环境整洁美观。

4. 标线标志养护:定期检查和更新农村公路的标线标志,确保标线清晰可见,提高夜间行车安全性。

5. 桥梁养护:加强对农村公路桥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桥梁结构安全可靠。

四、养护措施1. 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投入,确保养护经费充足。

2. 完善养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养护责任部门,提高养护管理效率。

3. 强化技术培训: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五、养护效果评估1. 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效果评估,对养护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和改进。

2.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效果考核机制,对养护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激励养护人员积极性。

六、结语云南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村公路的运输能力、保障交通安全、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致力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为云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道路保障。

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

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

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保涛【摘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被重视起来。

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公路桥梁呈现出的种种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何保持公路桥梁的良好运营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成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地区;公路桥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作者单位】保涛,云南省罗平县交通运输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农村公路桥梁的交通量增长迅猛,农村公路桥梁的承载力备受考验。

在长时间的通行中,桥梁结构受损严重,使用寿命大打折扣,甚至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因此,我们对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要有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农村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

一、当前我国农村公路桥梁存在的问题分析(一)建设时间早造成设计标准低的问题。

相当一部分农村公路桥梁修建于上世纪60 80年代,当时的设计标准较低,无法满足现行的荷载能力要求。

原有公路桥梁的承载力不足,且常年承受超载车辆的负荷冲击,使一些使用多年或已经损坏的公路桥梁受损程度更加严重,技术性能状况急剧下滑,大大增加了行车危险性,这是当前地方老旧的公路桥梁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施工质量差造成安全系数低的问题。

在公路桥梁的施工过程中,来自各方面的因素造成公路桥梁施工把关不严,施工质量差。

地方的公路桥梁在设计时,大多没有事先做好地质钻探,基底设计标高是假设得出的,基底承载力一般仅要求不能小于0.25MPa。

施工单位只按图施工,直接忽视了基底承载力是否可以达到设计要求,桥梁基础是否稳固,桥梁结构是否安全等重要问题。

(三)养护不到位造成桥梁破损严重的问题。

各地方政府“重建轻养”的思想普遍存在,对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

有些地方擅自挪用公路桥梁的养护费,导致公路桥梁得不到相应的养护和修补经费,加速了公路桥梁的破坏。

许多桥梁的主要构件或附属设施在轻微缺损和磨耗老化后,得不到及时的养护、修补和更新,导致桥梁的安全等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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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费用,可在省补公路养护费用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安排计划,符合条件的可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配套。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各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桥涵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交通)管理所(站)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道公路桥涵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各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1、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2、县级交通(运输)局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管养单位。

3、乡镇管理所在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梁发生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县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州市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特殊地区县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参加过省级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业务培训。

1、桥梁养护工程师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2、省公路局主要负责桥梁工程师常规业务培训。

3、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县级、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时间自定。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三条各级管养单位应做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桥梁的检查评定工作,检查评定后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组织初步评定。

初步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1.技术状况初评为四、五类的中、小桥梁,由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复核,报省公路局备案。

2.技术状况初评为四、五类的大桥、特大桥,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承载力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省公路局认可。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五章计划管理第十五条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类别安排相应的养护计划。

第十六条县道和乡道中桥及以上的四、五类桥梁,可争取交通部专项资金计划安排。

若已危及行车安全或无法绕行的情况下,应提前采取有效措施。

其他类别的桥梁养护费用可在中央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和地方配套养护资金中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拟纳入交通(运输)部危桥改造专项计划的桥梁,必须先完成前期工作,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向省公路局报送《桥梁技术状况评估报告》或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省公路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列入计划,没有经过审批的桥梁不列入部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编写,同时附桥梁鉴定报告和加固改造方案。

评估报告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损毁的桥梁,不受前期工作计划限制,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先实施,后补相关资料。

但应征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拟列入部专项资金改造计划的桥梁,各州市交通(运输)局须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省公路局报送评估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经批复后方可列入下年计划。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桥梁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应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配套专项资金,保证桥梁养护经费。

第七章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

乡道、村道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原则上由乡镇农村公路(交通)管理所(站)承担,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道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工程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应委托具有桥涵养护经验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养护作业。

所有农村公路桥梁的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程序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对策。

1、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需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的应关闭交通。

五类桥梁需进行加固或改建、重建,及时封闭交通。

2、对适应性不能满足的桥梁,应采取提高承载力、加宽、加长、基础防护等改造措施。

若整个路段有多座桥梁的适应性不能满足,应结合路线改造进行方案比较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公路桥涵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总体要求:1、桥涵外观整洁。

2、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

3、桥头顺适,无跳车现象。

4、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

5、结构无损坏。

6、基础无冲刷、淘空。

7、与路基不同宽度的小桥,应逐步改建成与路基同宽。

第二十六条应加强桥涵的日常巡查。

桥涵日常巡查是桥涵日常养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予以充分重视,发现隐患或病害应及时处治。

第二十七条加强桥涵档案管理工作,桥梁管养单位应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建立“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等相关资料,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信息化档案。

第二十八条涵洞养护的基本要求是:1、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病害及时修复加固。

2、建立健全完善的技术档案,准确掌握涵洞的技术状况。

3、加强对涵洞的经常性保养、维修,对损坏严重的涵洞应及时加固或改建。

4、洪水、冰雪前后及汛期应对涵洞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正确的养护措施。

涵洞经常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2年一次。

定期检查时,应现场填写“涵洞定期检查表”,实地查明损坏情况,根据涵洞的技术状况,提出日常养护、维修、加固,改建等建议。

第二十九条涵洞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保持洞口清洁无杂物,洞内排水畅通,发现淤塞、积雪、积冰应及时疏通和清除。

经常积雪或积雪较深的涵洞,入冬可在洞口外加设栅栏;易发生积冰的涵洞,宜用柴草封住洞口,融雪时及时拆除。

2、涵底铺砌,洞口上下游路基护坡、引水沟、泄水槽、沉沙井发生变形或出现缺口,应及时修理或封塞填平。

3、涵洞进水口的沉沙井和出水口的跌水构造,应适时检查其是否损坏、与洞口是否结合成整体,如有损坏或发现裂隙甚至脱离,应及时修复加固。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桥梁的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其他部分的养护内容和要求参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第三十一条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报主管单位批准,并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

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或以上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

拆除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小桥及涵洞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条件不允许时,也可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经验的桥梁工程师进行设计,但需履行设计及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中桥及以下桥梁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大桥及特大桥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由省公路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履行交竣工验收手续,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设计批准机关组织,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

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实行三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除分别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还应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强化施工管理、廉政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臵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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