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操作指南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操作指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操作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咱们来聊一聊这个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基本注意事项。
当你想要获取这个票据的时候,一定要确保捐赠是通过正规的公益组织或者机构进行的。
就像我一开始的时候,随便找了个地方就想捐钱,后来才发现那不是正规途径,根本就拿不到正规票据呢。
所以记住了,这点很关键哦,捐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登记的公益组织。
在捐赠的时候,要关注捐赠的方式。
有些组织线下捐赠可以直接在捐赠现场拿到票据,而有些线上捐赠可能需要你主动申请票据。
千万别以为捐了钱就万事大吉了,等着票据自己来,这可不行。
比如说我之前线上捐了一笔钱后,就把这事给忘了,过了好久才想起来去找票据,结果流程就变得很麻烦。
二、实用建议要是你进行线上捐赠啊,这里有个诀窍。
在捐赠页面一定要仔细看有没有关于票据申请的引导或者说明。
通常情况下,会有一个专门的按钮或者链接指向票据申请的地方。
我就曾经因为没仔细看页面,到处找不到在哪申请票据,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如果没看到明确的说明,很简单,你可以直接在这个公益组织的官网去找找联系电话或者在线客服,礼貌地询问票据申请的流程。
线下捐赠的时候呢,记得当场和工作人员说清楚你需要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并且在拿到票据的时候,一定要检查票据上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比如说捐赠金额、捐赠人姓名这些重要信息。
要是有错误,当场就让工作人员修改,就像出去买东西,你得检查小票有没有错一个道理。
三、容易忽视的点这里特别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呢,就是捐赠的日期。
你可能觉得这就是个小事情,但在票据上,日期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哦。
有时候可能因为系统或者工作人员失误,把日期写错了,这对后续可能有的财务处理或者证明用途都会有影响。
我自己就遇到过一次,差点因为这个日期的问题说不清楚捐赠的事情。
所以拿到票据后,你得看看日期是不是正确的捐赠当天。
而且啊,要保存好这个票据。
不要把它随手一扔,就像你珍藏重要的照片一样,要找个安全的地方放起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京财综[2011]106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综[2011]106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正式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票据样式详见附件2)。
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废止。
二、各用票单位可于2011年6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购领捐赠票据。
购领时,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详见附件3)、未使用和未经审验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其中,整本未使用票据需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
三、首次申领捐赠票据的单位,应当提供《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的申请材料,社会团体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备案有效的社团(基金会)章程,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对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核准。
未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单位,应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
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携带《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各用票单位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已使用的捐赠票据。
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捐赠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予以核销。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要求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要求
1. 捐赠票据得专人管理呀!就好比家里的贵重物品得找个可靠的人看着,不能随便乱丢。
比如负责管理的小李,就必须认真对待每一张票据,不能出一点差错。
2. 使用捐赠票据可不能乱来哦!这就像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你看上次小王乱开票据,这不就出问题了嘛!
3. 票据的填写要准确详细呀!这不就跟写信一样,地址啥的都得写清楚明白。
咱可不能含糊,不然怎么知道这钱用到哪儿去了呢,对不?比如那次给山区孩子捐赠,票据上就得把每一项都写明白呀。
4. 对捐赠票据要做好审核哟!这就像比赛前的检查,不能有任何漏洞。
如果审核不仔细,那后果可严重了,就像跑步比赛抢跑一样。
5. 票据的保管要格外用心啊!好比把宝贝藏在安全的地方。
可不能随随便便乱放,万一丢了可咋整。
就像上次把票据放错地方,可着急死了。
6. 要定期检查捐赠票据呀!这就像定期给身体做体检一样重要。
不检查怎么知道有没有问题呢,对吧?比如每月来一次大检查。
7. 大家都得重视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啊!这可不是小事儿,这关系到公益事业能不能顺利开展呀!就像大楼的基石,可不能马虎呀!
总之,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容不得一丝马虎,必须认真对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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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票据使用管理,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其他部委
【文 号】总工办发﹝2010﹞41号
【发文日期】2010-12-22
【实施时间】2010-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10]11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一○年二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京财综〔2024〕319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2024〕319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2〕2317号)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本市全面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废止《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纸质票据。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财政纸质票据核销、缴销及电子票据申领手续。
二、市、区各单位须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纳入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水平。
三、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时,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提供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
同时,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使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对检查出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鄂财综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8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是进一步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票据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重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使用、核销、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规定的范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稽查,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综合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三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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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
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一条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
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公益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七条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条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单位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五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公益性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公益性单位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
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公益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