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原因造成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主要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
项目
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耗。
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 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比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主要强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项目 正常损失 指是购进的货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 定义内容 耗(合理损耗) 借:存货或者管理费用 会计处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非正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企业所得税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 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 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定义内容 (1)采购运输途中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是 一项可直接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 (2)其他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不属于存货 成本,净值余额直接计入损益 税务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 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பைடு நூலகம்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 失
(1)因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按商业常规低价处置销售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已经履行保护货物(法律上保全)的义务和措施, 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如何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
“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那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对于外购存货损失,企业是否还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呢?根据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比之后我们发现,新旧条例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处理方法基本相同,但是新旧细则对什么是“非正常损失”解释发生了变化。
旧细则规定的范围比较宽,基本上“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均被列为“非正常损失”,也就意味着没有参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而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毁损,以及因技术进步原因导致的淘汰、报废,不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了存货的政策耗用以外,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存货非正常损失。
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进行分析。
对增值税而言,存货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存货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存货损失牵涉到涉税问题,所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货、拆除的情形。
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规定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违反法律”四种情形。
因此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二、常见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l 价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l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存货过保存期限报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11月9日税务网上答疑: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政策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企业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确认及申报
[案例1]企业资产损失相关处理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车祸损失了一部分货物。
(1)车祸的损失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吗?(2)需要作进项转出吗?(3)因交通事故的货物损失需要作专项申报吗?(4)如果收到责任人赔偿如何处理?(5)专项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此项规定,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
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交通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应作专项申报。
(4)收到责任人或保险的赔款应冲抵损失金额。
借:银行存款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2010-4-12 11:41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应以实施细则的三条作为衡量标准,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其损失的方式可能是五花八门的,因为各行业、各部门甚至是各个不同时期对不同货物的损耗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在平时的税收管理中对“非正常损失”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属于“自然灾害”、“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三是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
虽然《实施细则》通过列举法对“非正常损失”的含义作出了解释,但是没有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具体划分标准和界线作出明确的定性描述。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
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综合上述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可以认为,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正常损耗应是制定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如液体货物和易碎物品的自然损耗,受气候影响的某些货物的季节性损耗等。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
存货⾮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存货是⼀个企业的重要资产,但是在企业的⽇常管理当中,不免出现存货的⾮正常损失,那么针对存货的⾮正常损失,应当如何进⾏会计与税务的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存货的⾮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霉烂变质等损失。
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营业外⽀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员赔偿后计⼊“管理费⽤”。
但是“⾃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
对于原因不明的损失,只能归于“管理不善”,计⼊“营业外⽀出”。
⼆、有关税收事项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正常损耗,不论是什么原因,对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有不同的观点:(1)、认为可不转出,因为存货毁损,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霉烂变质”不同,税法也没有对这⽅⾯要转出进项税的规定,对此项存货损失,所以可以不作转出进项税的处理;(2)、应转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这种情况进项税要转出,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讲,企业为⽣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于应税⽣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
既然存货已毁损⽽不能⽤于⽣产应税货物或进⼊流通,当然也就不能抵扣。
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你是倾向于后者,还是更欣赏前者?2、所得税处理对于计⼊“管理费⽤”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因为属于责任单位管理上的原因,国家不可能因此⽽受税款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
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件规定,纳税⼈在⼀个纳税年度内⽣产经营过程中发⽣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然灾害等⼈类⽆法抗拒因素造成的⾮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是指什么
非正常损失是指什么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事故、意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的无法预料和避免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通常超出了一般商业风险的范围,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财务和精神压力。
非正常损失的出现常常给人们带来困扰和不安,因为它们难以预测和控制,可能产生长期的影响和后果。
在商业领域,非正常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损失:非正常损失可能导致企业的设备、存货或其他资产的损坏或损失。
例如,火灾、盗窃、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破坏企业的工厂或仓库,导致大量的资产损失。
2. 人员伤亡:意外事故可能导致员工或客户的受伤或死亡,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道德压力。
无论是工作场所事故还是产品缺陷,企业都可能面临索赔和赔偿的风险,造成巨大的财务损失。
3. 计划中断:非正常损失可能导致企业的正常运营被打断或中断。
例如,大规模停电可能导致企业的生产活动无法进行,无法及时交付产品或服务,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4. 经济影响:非正常损失可能对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自然灾害如洪水或地震可能破坏基础设施,使当地企业无法恢复正常运营,导致整个地区的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品牌形象受损:非正常损失可能给企业的品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如果企业无法妥善应对损失,并向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的补偿和解决方案,可能导致声誉受损、客户流失和市场份额下降。
为了减少非正常损失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
首先,企业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险计划,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损失。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紧急救援和危机管理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此外,企业还应该制定完善的安全规范和操作程序,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以减少非正常损失的发生概率。
总之,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为突发事件导致的无法预料和避免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压力,可能对财务和声誉产生长期影响。
7 存货损失管理办法
存货损失管理办法1 目的为界定存货损失标准、规范存货损失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包装物等发生的短料、盘亏(盈)、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2.2 根据发生存货损失情况分为正常损失及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是指物料在运输、装卸、存储过程中发生的不超过损耗标准、且不存在管理过失或其他非正常情况造成的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物料在运输、装卸、存储过程中发生的超过损耗标准、或虽在损耗标准内但因管理过失或其他非正常情况造成的损失。
2.3 损耗标准规定:2.3.1 合同约定的标准;2.3.2 按行业标准,液体化工原料运输过程合理损耗率3‰;2.3.3 其他经公司审批确认的合理损耗。
3 职责3.1 采购中心负责特定化工原料合理损耗率申报;采购过程中发生损失的确认、申报,外埠原料仓储的监管,尽力降低公司原料损耗;3.2 营销中心负责销售过程中发生损失的确认、申报,外埠产品仓储的监管,尽力降低公司产品损耗;3.3 仓储部门负责公司仓储区物资的安全与完好,杜绝损耗的产生;3.4 物流管理中心负责车辆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人为的物资损耗产生;3.5 财务中心负责监督公司物资收、发、存的管理,对存货损失按审批后单据作财务核算。
4 采购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处理4.1 仓库收到货物发现缺货的,报采购部,按实收数入账4.2采购中心界定损失性质及产生原因,填写《存货损失审批表》报公司审批。
存在供应商、运输单位等第三方责任的,负责向第三方追偿损失;存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负责向保险公司理赔。
损失处理一律凭《存货损失审批表》处理;4.3 最终审批权:正常损失由中心负责人审批,非正常损失由总裁审批;4.4正常损失的处理,采购部核对发票和入库单后,附经审批的《存货损失审批单》移交财务入账;4.5 非正常损失的处理,仓库根据确认的损失量入库,同时出具相应数量物料的《其他出库单》,领料部门为采购部;4.6 物料调拨产生的损失,仓库根据确认的损失量作出库处理,正常损失的作《领料单》,非正常损失的作《其他出库单》,领料部门均为采购部;4.7 当月产生的损失,仓库应督促采购部于月末前出具《存货损失审批单》,当月处理。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资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
而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
企业各项财产的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需视情而论,可否扣除有讲究,税前扣除各不同。
提示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以专项申报形式税前扣除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不可预见的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提示二:政策因素造成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税政各不相同●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增值税中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你搞懂了吗?
增值税中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你搞懂了吗?
在我们的实务工作中会有一类特殊的业务发生,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企业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这两类损失在增值税层面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一、“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中道原创-作者:郑斌
依据财税(2016 )36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处理上,应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点、强调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二点、两种损失的特定情形:
情形1.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仅限于货物被盗、丢失、霉
烂变质的三种情况,实务中管理不善具有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应注意管理不善的判定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到位的各项证据留存。
情形2.违反法律法规原因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不动产两类被没收、销毁、拆除的三种情况。
第三点、确认为非正常损失,在会计处理作“进项转出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正常损失”的界定:
“正常损失”是相对于“非正常损失”而言,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
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
引起的损失等。
正常损失在增值税处理上,应关注以下两点:
第一点、客观原因造成的、经营中的合理损失。
第二点、确认为正常损失,在会计处理无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的认定处理有所区别,实务中我们财务人员要注意细节管理,依法做好相应的处理、规避涉税风险。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明确,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也是一件颇有争议的事情。
例如,对某塑料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报废和某书店滞销书的报废,有人认为属于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有人则认为属于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不妥当。
理由是塑料公司的产品报废,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书店书本的报废是因为滞销,都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
那么,这种霉烂变质到底属于正常损失还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呢?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这样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
(二)增值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 1.正常损失可以抵扣损失造成的相应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如果是抵扣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还要将其进 项税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特别例外
(三)企业所得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 1.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自行清单申报扣除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专项申报扣除。 ★生产过程中不良品(报废品)、下脚料(边角料)属 于合理损耗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手册备案时海关核定损耗率(边角 料等)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
中财讯
(一)概念: 1.正常损失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
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 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无法避免并且可以提前
估计到的损失,是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成本。 2.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 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 盗窃、发生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是生产经营过程
课税存货非正常损失
①进项税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缴税费-增-进项税
②财产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贷:存货
保税存货非正常损失
① 手册补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②财产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贷:存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补税项目 进料加工转内销 不良品 边角料 非合理损耗
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进料料件转内销 进料料件转内销 进料料件转内销 后续补税
补税类型 中期补税 核销补税 核销补税 核销补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论对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与管理
论对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与管理摘要:当前大部分企业都会有一定数量的存货,而市场因素、自然损耗、管理不善、资产减值、自然灾害等因素都会造成存货储备的损失。
企业如何对存货损失进行处理则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会计准则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也造成一些问题的存在。
本文主要讨论200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限定下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及会计准则下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重点分析存货非正常损失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基本概述(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法界定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同时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存货非正常损失在会计中属于存货盘亏,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
若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即正常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都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而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即会计准则所谓非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处理存在的问题(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制不完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但是仅对“管理”一词而言,企业广义的管理活动基本上涵盖了企业的每一项经济事项,企业发生的各类存货损失都可以归因于企业管理不善。
例如企业由于没有及时改变营销策略,导致没有跟上市场潮流,最终造成存货的积压,导致存货的损失。
对于这种存货损失既可以理解为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企业正常经营中造成的正常存货损失,而不同的理解方式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产生极大的影响,税法并未对“管理不善”一词作出更加详细更加统一的规定。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那么,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
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货的正常损失是诸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相反,非正常损失则是由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因此,企业判定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主观因素。
企业在确认了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之后,接下来要面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如何处理才能合理的减少税收风险、给企业减少损失呢?一、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非正常损失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的,应当将该项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非正常损失存货价值包含运费等应税劳务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
因此,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运费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与购进存货本身进项税额之和计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1:某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22年5月1日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100公斤,价格25万元,运费2万元(含11%进项税额)。
6月30日盘点库存时发现,因管理不善该原材料被盗50公斤。
非正常损失存货占总量的百分比=50÷100=50%运费应转出进项税额=2÷(1+11%)×11%×50%=0.1(万元)损失存货转出进项税额=(25+2-0.2)×50%×17%=2.3(万元)存货非正常损失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0.1+2.3=2.4(万元)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如果不考虑残值收入,直接以存货成本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则会造成变价收入部分在处置和转出环节重复计征增值税。
什么是正常损失 如何与非正常损失区分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的区分答:区分一:定义上1、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允许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由于计量的精确度问题、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合理的损耗等,这些都是合理损耗。
2009 年1 月1 日,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
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可以比照正常损失处理,为企业在这些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上带来了新的变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必转出,仍可抵扣销项税额。
例如: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很难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次品和残品,由于这些次品和残品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经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偶尔才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一定的范围,应属于合理损耗。
(限于税务机关的专业能力,这个范围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直接予以规定,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行业标准,或者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再如,农副产品的自然风干导致重量减轻、老鼠偷吃导致数量减少等,这些导致农副产品的绝对重量或数量发生减少的情形,虽然可以通过加强库存管理来相对减少,但无法彻底杜绝,也应该视为正常损失。
目前普遍认可的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 其它油品2‰。
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占零售总量比例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当然,仅以油品销售为例,由于油品销售分购进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等,这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各个环节正常损耗的标准应该是企业能够证明损耗并非费正常损耗,且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为宜。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历年来的正常损耗的账簿凭证资料,能够提供同行业其他企业正常损耗的情况作为参考,税法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损耗标准给予认可,合理损耗标准只能是一事一议,税法不可能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难的标准,因为每一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其经营模式、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纳税人收集保留事先决策合理性的凭证资料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
非正常损失名词解释
非正常损失名词解释
非正常损失指会计运用不当,使企业在当期客观上不应有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所生成的实质性经济损失,或不可掌控的客观原因引
起的损失,发生的次数较少、单项损失较大。
非正常损失通常包括:投资损失、保险理赔、财务损失、财务风险损失、不可抗力损失等。
投资损失则包括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损失;财务风险损失是指企业运用融资手段
并因此产生的损失;不可抗力损失指不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外部因素造成的损失等。
在实际经营中,多种因素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风险,比如,贸易抵押物评
估低、未能成功实施投资计划等,都可能使企业承受多大的财务损失。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会影响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因此企业实践中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和把握
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等机制,完善投资运营流程,控制投资风险,以
减少非正常损失的发生;同时,积极应对市场波动,在准确识别客观不可抗力因素的危害,采取实质性的有效措施,提高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和效率,以减少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总之,非正常损失并不新鲜,但却是企业保障财务健康状况的关键,一旦出现,就将使企业经营状况受到重大影响,它不仅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而且还需要积极应对市场的变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及早发现,防止发生非正常损失。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指的是超出正常范围或预期的存货损失,可能由于过期、变质、质量问题、盗窃等原因造成。
正确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控制存货成本和提高库存周转率。
在此介绍一些方法来帮助企业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1. 确定正常损失率的范围正常损失率是指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正常消耗或损失的比率。
因此,首先需要确定正常损失率的范围。
各行各业的正常损失率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例如,食品行业的正常损失率一般在3%到5%之间。
2. 分析存货损失的原因发生存货损失后,需要准确分析损失的原因。
存货损失可能由于供应商质量问题、仓库管理不当、装卸操作不当、盗窃等原因造成。
了解存货损失的原因是界定非正常损失的基础,对于减少类似损失发生非常有帮助。
3. 定期盘点存货定期盘点存货是防止存货损失的一个关键措施。
通过对存货盘点,可以及时发现不正常损失,并及时调整和改进存货管理。
在盘点过程中,需要进行验收并记录商品有无异常情况。
4. 对存储环境进行监控存储环境对于保证存货质量和防止存货损失非常重要。
对存储环境进行监控可以减轻存货损失的发生。
在监控过程中,需要测量温度和相对湿度、检查通风和储存条件等,以确保存储环境符合存货品质要求,并且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
5. 制定合理的存货保管制度制定合理的存货保管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并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对于易损货物,应采取特别措施进行保管。
同时,员工还应定期接受存货管理的培训,提高其存货管理能力。
6. 分析存货损失的成本对于已经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需要进一步分析其成本。
成本分析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存货损失本身的成本,间接成本包括因存货损失而带来的其他成本。
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确定控制存货损失的解决方案。
总结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而言是不可避免的,但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策略,可以减轻存货的损失,并且降低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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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
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
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除与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处理一些可能不完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要注意收集符合客观情况的证据,以减少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