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价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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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初评)表
案件承办部门自评得分: 大项 序号 1 2 3 4 5 立案 (6分) 6 7 8 9 10 11 调查 措施 (12分) 12 项目 案件线索来源不清的,扣1分。 初核报批手续不全的,扣1分。 无初核报告,案件材料中又未说明原因的,扣3分。 已立案案件,没有立案报批材料的,扣5分。 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立案的,扣2分。 决定立案未经集体讨论的,扣2分。 立案案件,无《立案决定书》或《监察通知书》的,扣2分。 《立案决定书》或《监察通知书》未按要求送达被调查人和相 关单位(未说明原因),有上述之一的扣1分。 违反办案纪律,或发生“两规”人员自杀、自残、逃跑等安全 事故的,有上述之一的扣12分。 使用“两规”措施未按规定报批、或未经集体研究的扣12分。 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未报批的,扣2分。 解除“两规”措施未报批,或者解除后未通知其所在单位、家 属的,扣2分。 使用了“两规”措施的案件,未制作《实施“两规”通知书》 或《解除“两规”通知书》的,扣2分;被调查对象未在决定书 上签字又无情况说明的,扣2分。 采取停职、调整、免职检查措施,未按规定建议或报批的扣2 分;未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扣2分; 未按要求送达的,扣1分。 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要求的,扣5分。 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扣10分。 收集物证时,未注明原物来源及原持有单位或个人的,每处扣1 分;复制件没有由原件持有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并注明复制 时间的,每处扣1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4分:需要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而未鉴定 的;委托不具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 定人未在鉴定材料上盖章、签名的。 分值 1 1 3 5 2 2 2 2 12 12 2 2 分 自评
3
20 证据 (40分) 21 22 23 24 25 涉案 款物 处理 (8分) 26 27 28
5 9 5 2 8 8 3 3 2
错误 事实 见面 材料 (10分)
29
10
30 31 32 33 34 35
4 2 2 2 1 1 1 1 2
检讨 材料 (2分)
调查 报告 (12分)
36 37 38
线索和 初核 (3分)
13
4
14 15 16 证据 (40分) 17
4 5 10 6
18
4
19
谈话笔录未注明谈话时间、未表明谈话人身份、未告知被调查 人及证人权利义务的,每处扣1分。 证据材料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等易溶易褪色笔书写的,每 处扣1分。 被调查人或证人未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的、未签署意见、未押印 的,每处扣1分。 调查人员未在谈话笔录上签名的,每处扣1分。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收集齐全的,扣2分。 主要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未按案件审理部门的要 求补证的,每少一件扣2分。 案件中涉案款物,办案中未有收缴又不予说明的,扣8分。 未按要求办理涉案款物暂扣、封存手续的,扣2分;未按规定将 暂扣涉案款物的清单存入调查卷的,扣1分。 未按要求办理涉案款物收缴手续的,扣2分;未将正式收缴收据 或凭证送审理部门入卷的,扣1分。 被调查人承认涉案款物系违纪所得,因证据缺失等原因难以查 清的,没有被调查人书面说明愿意上交材料的,扣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未制作错误事实见面材料;错误事 实见面材料未Fra Baidu bibliotek被调查人见面;补充调查、重新调查后,调查 组重新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原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内容有重大出 入,而未制作新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或已制作却未与被调查 人见面的。 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有不同意见,调查组未作出说明 的,扣2分;被调查人未在见面材料上逐页签名押印的扣2分。 被调查人拒绝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或因客观原因无法 与被调查人见面,未作出书面说明的,扣2分。 无被调查人检讨材料的,扣2分。 被调查人拒绝写检讨,而调查组未作出书面说明的,扣2分。 检讨材料系打印件,本人未在材料上逐页签名、押印的扣1分。 没有体现立案依据、调查措施、起止时间的,每处扣1分。 对立案依据未予查实,也无情况说明的,扣1分。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表述不全的,扣1分。 错误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表述不清的,扣1分;被调查 人认错态度等从轻、从重等情节表述不清的,扣1分。
2 1 2 2 1 1 1 1
党组织 意见 (2分)
47
1
48 49 案卷 装订 (2分) 50 51
1 2 1 1
39 调查 报告 (12分) 40 41 42 43 44 案件 移送 (3分) 45 46
涉案款物的数量、质量、保管情况表述不清的,扣1分;对涉案 款物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扣1分。 对共同违纪案件未划分责任的,扣1分。 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的,扣2分。 未对错误行为定性量纪的,扣1分;未引用条规依据的扣1分。 没有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的,扣1分。 案件调查结束后未及时移送审理,或移送审理后未按规定时限 补证和完善手续的,扣1分。 分管领导批示后,7日内未移送审理的,扣1分。 对涉刑案件,移送前未将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材料移送审 理部门审查的,扣1分;调查组未制作《移送函》的,扣1分。 属基层处理的党纪案件,未经支部大会讨论或没有基层党组织 意见,又未作出说明的,扣1分;被调查人未参加支部大会,党 支部未作出说明的,扣1分;被调查人对支部大会决定未签名又 无情况说明的,扣1分。 县级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未征求被调查人所在 单位党组织意见的,扣1分。 移送审理时未编好目录成卷的,扣2分。 调查卷漏页、重页、倒置的,扣1分;不按案卷归档要求成卷 的,扣1分。 案件调查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装入调查卷而未入卷的扣1分。
案件承办部门自评得分: 大项 序号 1 2 3 4 5 立案 (6分) 6 7 8 9 10 11 调查 措施 (12分) 12 项目 案件线索来源不清的,扣1分。 初核报批手续不全的,扣1分。 无初核报告,案件材料中又未说明原因的,扣3分。 已立案案件,没有立案报批材料的,扣5分。 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立案的,扣2分。 决定立案未经集体讨论的,扣2分。 立案案件,无《立案决定书》或《监察通知书》的,扣2分。 《立案决定书》或《监察通知书》未按要求送达被调查人和相 关单位(未说明原因),有上述之一的扣1分。 违反办案纪律,或发生“两规”人员自杀、自残、逃跑等安全 事故的,有上述之一的扣12分。 使用“两规”措施未按规定报批、或未经集体研究的扣12分。 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未报批的,扣2分。 解除“两规”措施未报批,或者解除后未通知其所在单位、家 属的,扣2分。 使用了“两规”措施的案件,未制作《实施“两规”通知书》 或《解除“两规”通知书》的,扣2分;被调查对象未在决定书 上签字又无情况说明的,扣2分。 采取停职、调整、免职检查措施,未按规定建议或报批的扣2 分;未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扣2分; 未按要求送达的,扣1分。 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要求的,扣5分。 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扣10分。 收集物证时,未注明原物来源及原持有单位或个人的,每处扣1 分;复制件没有由原件持有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并注明复制 时间的,每处扣1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4分:需要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而未鉴定 的;委托不具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 定人未在鉴定材料上盖章、签名的。 分值 1 1 3 5 2 2 2 2 12 12 2 2 分 自评
3
20 证据 (40分) 21 22 23 24 25 涉案 款物 处理 (8分) 26 27 28
5 9 5 2 8 8 3 3 2
错误 事实 见面 材料 (10分)
29
10
30 31 32 33 34 35
4 2 2 2 1 1 1 1 2
检讨 材料 (2分)
调查 报告 (12分)
36 37 38
线索和 初核 (3分)
13
4
14 15 16 证据 (40分) 17
4 5 10 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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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笔录未注明谈话时间、未表明谈话人身份、未告知被调查 人及证人权利义务的,每处扣1分。 证据材料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等易溶易褪色笔书写的,每 处扣1分。 被调查人或证人未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的、未签署意见、未押印 的,每处扣1分。 调查人员未在谈话笔录上签名的,每处扣1分。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收集齐全的,扣2分。 主要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未按案件审理部门的要 求补证的,每少一件扣2分。 案件中涉案款物,办案中未有收缴又不予说明的,扣8分。 未按要求办理涉案款物暂扣、封存手续的,扣2分;未按规定将 暂扣涉案款物的清单存入调查卷的,扣1分。 未按要求办理涉案款物收缴手续的,扣2分;未将正式收缴收据 或凭证送审理部门入卷的,扣1分。 被调查人承认涉案款物系违纪所得,因证据缺失等原因难以查 清的,没有被调查人书面说明愿意上交材料的,扣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未制作错误事实见面材料;错误事 实见面材料未Fra Baidu bibliotek被调查人见面;补充调查、重新调查后,调查 组重新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原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内容有重大出 入,而未制作新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或已制作却未与被调查 人见面的。 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有不同意见,调查组未作出说明 的,扣2分;被调查人未在见面材料上逐页签名押印的扣2分。 被调查人拒绝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或因客观原因无法 与被调查人见面,未作出书面说明的,扣2分。 无被调查人检讨材料的,扣2分。 被调查人拒绝写检讨,而调查组未作出书面说明的,扣2分。 检讨材料系打印件,本人未在材料上逐页签名、押印的扣1分。 没有体现立案依据、调查措施、起止时间的,每处扣1分。 对立案依据未予查实,也无情况说明的,扣1分。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表述不全的,扣1分。 错误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表述不清的,扣1分;被调查 人认错态度等从轻、从重等情节表述不清的,扣1分。
2 1 2 2 1 1 1 1
党组织 意见 (2分)
47
1
48 49 案卷 装订 (2分) 50 51
1 2 1 1
39 调查 报告 (12分) 40 41 42 43 44 案件 移送 (3分) 45 46
涉案款物的数量、质量、保管情况表述不清的,扣1分;对涉案 款物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扣1分。 对共同违纪案件未划分责任的,扣1分。 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的,扣2分。 未对错误行为定性量纪的,扣1分;未引用条规依据的扣1分。 没有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的,扣1分。 案件调查结束后未及时移送审理,或移送审理后未按规定时限 补证和完善手续的,扣1分。 分管领导批示后,7日内未移送审理的,扣1分。 对涉刑案件,移送前未将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材料移送审 理部门审查的,扣1分;调查组未制作《移送函》的,扣1分。 属基层处理的党纪案件,未经支部大会讨论或没有基层党组织 意见,又未作出说明的,扣1分;被调查人未参加支部大会,党 支部未作出说明的,扣1分;被调查人对支部大会决定未签名又 无情况说明的,扣1分。 县级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未征求被调查人所在 单位党组织意见的,扣1分。 移送审理时未编好目录成卷的,扣2分。 调查卷漏页、重页、倒置的,扣1分;不按案卷归档要求成卷 的,扣1分。 案件调查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装入调查卷而未入卷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