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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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1、目的:提高门店服务水平,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2、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门店的销售服务。

4、责任: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除质量原因外,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5.2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5.3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4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5.5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5.6出售药品时,注意观察顾客神情,应详细问病卖药,以免发生意外。

5.7销售药品时,不应亲疏有别,以貌取人,假公济私。

5.8对特殊病情的顾客,开展用药回访,关心顾客用药后的疗效,回访可采用电话回访等多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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