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口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成功案例判处拘役
宾馆内的麻醉抢劫案
宾馆内的麻醉抢劫案内容提示:犯罪分子在宾馆内除运用惯用的作案方式处,逐步向智能化方向发展,近日武汉水果湖地区发生的麻醉抢劫案说明了这一点。
本案涉及:治安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案例正文:8月10日晚1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刘俊、吴友刚搀扶着两位小组到武汉水果湖地区某宾馆,然后使用假身份证名为王军的一人登记,两男两女同进;入307房间,因事先两位小姐到武汉水果湖地区某宾馆,然后使用假身份证名为王军的一人登记,两男两女同进入307房间,因事先两位小姐同两位男士在外宵夜时,饮用了放有麻醉药的饮料,感到头晕。
在昏迷不醒的情况下,两男乘机抢走两女手机两部,现金500余元,得逞后逃离现场,并用同样手段在其他宾馆、旅店作案,后被当场抓获。
经公安部门审查,刘、吴两犯系社会无业人员,是四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成员。
目前犯罪团伙四名案犯已全部被捕获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评析:本案例表明,一些宾馆、旅店的治安管理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此案首先选择合适的目标,有预谋地在另一场所吃夜宵时的饮料中放入麻醉药,作案后谎称小姐喝醉了酒需要休息,登记进房后实施抢劫。
因服务人员在接待服务过程中,未留心观察喝醉酒的小姐身上有无酒味,有无呕吐现象,使罪犯得手后从容离开现场。
第二,验证不严,罪犯使用名为王军的假身份证登记时有两处明显的漏洞:一是工作单位栏填写“省计委接待办”,事实是无此单位;二是假身份证编号栏出生月写成32。
如能及时发现上述疑点,就可把住登记验证关,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甲登记,乙住宿,显然违反《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即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验证后方可住宿。
而登记员在仅一男青年登记的情况下,竟允许两男两女同住一间客房,说明他们思想松懈;深夜值班人员也警惕性不高,缺乏安全管理责任感,致使犯罪分子作案后逃之夭夭。
因此宾馆要加强对员工的治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把好住宿登记验证关,真正将各项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武汉容留吸毒 律师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处罚判处4个月有期
武汉容留吸毒律师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处罚判处4个月有期
案情简介: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6月28日晚,被告人沈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某音乐会所开包厢娱乐,并邀请数位朋友在包厢内喝酒玩乐,之后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K粉。
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包厢内抓获被告人沈某某及数名吸毒人员。
承办经过:被告人沈某某之妻联系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肖小勇,建立了委托关系,在法庭之上,本辩护人提出如下数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沈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当晚也是酒喝太多出于好奇才头一回吸食毒品;
2、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依法缴纳罚金;
3、当晚由于被告人酒喝太多,醉了躺沙发上休息,在休息期间,包厢内人来人往的,在其醒来后,才发现有毒品在果盘上,出于朋友面子才未给予制止,属于放任的故意。
4、被告人沈某某系养殖户,其是家庭以及整个养殖场的支柱等等。
建议法庭能够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最后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4个月。
量刑建议: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沈某某处6个月以上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武汉贩毒成功辩护案例
贩毒59克本应判15年以上律师辩护成功只判7年的辩护词辩护词(摘要)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陈某某先后12次将毒品贩卖给谭YY的“事实”不具备客观性、真实性。
1、谭YY 5月5日供述,他从陈某某那里购买毒品的价格是:冰毒10克以上350元/克,10克以下是400元/克,麻古是40元/粒。
然而,按谭YY 的交待,第一次的冰毒却只有260元/克,麻古40元/粒。
按谭YY 交待的价格计算,第二次和第三次只应给陈某某2800元,为什么却给了3000元;第4次只应给2000元,为什么给了3000元;第5次只应给2800元,为什么给了3000元;第6次、第7次、第8次、第9次、第10次是按其交待的价格给的;第11次只应给2800元,为什么却给了3000元;第12次是按其交待的价格给的。
谭YY 供述的购买毒品的价格为什么忽高忽低,忽低忽高?而且第一次购买价格很低,为什么之后购买价格还很高?正常交易情形应当是第一次价格高,熟悉以后经常购买价格会要低才符合常理!对于他们之间短暂的交易时间内,为什么价钱越买越贵,价格波动也非常大,起诉书为什么作不出任何合理的解释?2、我们看一下谭YY 的第4次供述和第5次供述,同样是3000元,在麻古数量一致情况下,为什么一次购买了5克冰毒,一次却只购买3克冰毒,这是非常不合常理的。
3、再看谭YY 的第2次到第12次供述,谭YY 每次都记得具体的每一天,那为什么却不记得是该天的前一天还是后一天贩毒?比如,他记得是3月2号左右的一天,既然3月2号都记得起,那为什么到底是3月1号贩毒还是3月3号贩毒却不记得呢!谭YY 是吸毒人员,他如果购买毒品用于吸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他胡乱供述和指证他人是不会加重自己罪责的,所以,辩护人认为他的供述不合常理是可以理解的。
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谭yy很不符合常理的供述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这就是:谭yy的供述不具备客观性、真实性。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张道兵、邱勇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贩卖、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两名罪责最重的主犯适用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张道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工具并寻找制毒场所,邱勇强联系制毒技师、购买配料等。
二人分别邀约多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共计600余公斤,其中部分已运输至多地销售。
【裁判结果】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人均系犯意提起者,还邀约、组织多人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二人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毒品数量达600余公斤,部分已流入社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均系主犯,故对二人均适用死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任何人不能抱有通过制造、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贩卖、运输毒品案——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收取寄递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共同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志刚明知蔡金(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而受其指使,在明知快递包裹内系毒品的情况下,仍从湖北到江西代为领取毒品快递包裹。
被告人郑裕丰在明知蔡金、陈志刚是贩毒人员,且陈志刚是去领取毒品快递包裹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陪同。
陈志刚、郑裕丰二人在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该毒品快递包裹自云南寄出时,公安机关已发现并将毒品提取封存,后将去害化处理的包裹交由快递公司继续运输至江西。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3
【实施日期】2016.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3日)
案例1:唐某某、赵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3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见武汉市毒品销路较好,即向他人联系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货源。
被告人唐某某得知后,以每片26元的价格赊借甲基苯丙胺片剂78板(46万余片),于同月28日从湖南省运抵武汉市,通过他人联系以每片28元的价格赊卖给赵某某。
当日下午,赵某某伙同他人贩卖前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将回收的300余万元购毒款转交给唐某某。
当晚20时许,赵某某伙同他人收取毒资尾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
从其所乘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87.018克、毒资97.5万元。
公安机关还从赵某某的租住屋内查获唐某某运来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71.586克以及赵某某此前存放的甲基苯丙胺13.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2.918克。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约5045克;被告人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计约5191.04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据此,对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窝藏法律后果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某市“7·31”特大毒品案为例,分析窝藏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31日,某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毒品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化名)涉嫌运输、贩卖毒品。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妻子陈某(化名)为其窝藏毒品、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陈某还协助李某与上线进行毒品交易,并为其提供通讯工具。
三、法律分析1.窝藏、包庇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陈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本案中,陈某明知其丈夫李某涉嫌毒品犯罪,却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并协助李某进行毒品交易。
陈某的行为符合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3.陈某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危害性本案中,陈某的窝藏、包庇行为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得以继续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陈某的行为也破坏了法律权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2.法律对窝藏、包庇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中,陈某因窝藏、包庇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窝藏、包庇行为的严厉打击。
这有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本案提醒我们,作为公民,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犯罪行为。
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结论某市“7·31”特大毒品案中,陈某因窝藏、包庇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窝藏、包庇行为的严厉打击。
武汉方某贩毒从轻辩护
武汉方某贩毒案成功辩护获轻刑从轻处罚【案情简介】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一起贩毒案件做辩护。
该案中,由于被告人方某法律意识淡薄,帮助李某联系并介绍其朋友王某购买毒品。
【承办过程】被告人父亲通过网站获得肖小勇律师的电话后,先后多次与本律师当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在律师的认真分析以及专业问题解答之后,被告人家属决定委托本律师全权受理此案。
关于如何确立辩护策略,本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详细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在该案中,被告方某虽然并未直接向王某出售毒品,但同案犯李某让其找人联系出售毒品时,被告人方某找到自己同村吸毒人员王某,并将王某介绍给同案犯李某,最终协助李某将34克海洛因出售,之后还多次在李某指示下向王某催要毒款。
被告人方某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行为。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其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被告人方某的行为构成贩毒罪共犯。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0可以上不满50克的,量刑幅度为7年以上至15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通过本律师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全面的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方某的权益,为其能够从轻处罚做最大的努力。
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方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方某在本案中既不是毒品持有人(所有人),也不是犯意提起者,也没有直接参与双方售卖毒品的过程,事后也没有分得赃款。
被告人方某对本案的发生仅仅起到辅助性、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方某能够参与本案完全是出于给朋友帮忙,意气用事,交友不慎,并且其本人法律意识淡薄,这也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失败的结果;4、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情经过,悔罪态度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
鉴于被告人以上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参考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判决对被告人方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让被告人回归社会,重新开始人生之路。
武汉刑事辩护成功案例--涉嫌开设赌场罪秦某争取缓刑
武汉刑事辩护成功案例--涉嫌开设赌
场罪秦某争取缓刑
2013年7月,秦某在自己经营的小卖部放置老虎机,每月可收取租金400元,并可按照游戏币1元/个提取利润。
2012年11月,秦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秦某在自己经营的小卖部放置老虎机,每月可收取租金400元,并可按照游戏币1元/个提取利润。
2012年11月,秦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被检察院逮捕。
2013年1月本案被移送检察院,2013年2月本案被移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办案思路及心得
秦某家属找到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律师,本律师经研究案情后,从法律角度认为可以为秦某争取缓刑,辩护方面为秦某犯罪情节轻微(如放置老虎机的时间短、参与赌博人员少,无未成年人,在这过程秦某从未诱导或召集他人参与赌博,且获利小的情节),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等角度为秦某作辩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对秦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判决生效后,秦某家属从看守所接回秦某,
秦某对本律师表示感谢,并称以后再也不让老虎机放置在自己的小卖部了。
刘某某被控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刘某某被控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刘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我们发表以下四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与出庭检察员商榷:一、刘某某从未参与贩卖毒品,原审判决将“贩卖”列入其罪行,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刘某某仅涉嫌运输毒品,并未涉嫌介入贩卖毒品。
一审判决认定第一被告李某某除了实施运输毒品行为之外,还存在贩卖毒品的情节,因而并列确定其罪名为“贩卖、运输毒品罪”。
与其不同,刘某某仅涉嫌与李某某共同运输毒品,从未参与贩卖毒品,公诉机关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事实。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只有实施了某种行为,才能并列确定相应的罪名。
对此,《大连毒品犯罪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见附表)。
据此规定,运毒者即使明知毒品将被他人用于贩卖,只要没有介入贩卖行为,也不能以贩卖对其定罪。
(三)刘某某不应因涉嫌运输毒品的行为而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以“贩卖”对其定罪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由于刘某某没有介入李某某的贩毒行为,即使其与李某某共同运输毒品,也只能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不能因运输行为而成立贩卖毒品的共犯。
在刘某某仅仅涉嫌运输毒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却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列确定其罪名,所涉“贩卖”罪名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某某具有运输毒品的直接故意,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缺乏事实根据。
(一)一审判决未采纳讯问笔录的部分内容,系因相关讯问笔录未能如实记录,同步录像可以表明这一情况。
讯问笔录的内容如果与同步录像不一致,显然只能以录像为准。
一审期间,经核对讯问录像表明,刘某某、李某某讯问笔录中涉及刘某某事先明知李某某购买毒品的部分供述与录像内容并不一致,一审判决未采纳此部分内容,仅根据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认定刘某某对于运输毒品的主观态度是“事前应当知道、事后确知”(详见注1)。
(二)运输毒品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犯下了“推不出”的明显错误。
武汉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近几年,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典型案例林立,让社会上强势犯罪分子“就地正法”,彻底根治“恶势力”,实现了“黑窝不可张,忧惧不可尚”的目的。
下面选取一些典型案例来供大家参考:
一、陆向东案:陆向东系武汉市一条街的恶势力首领,该街内极力腐蚀公共秩序,残害无辜,李组织街头抢劫,盗窃,在街头售卖毒品等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群众反映很强烈。
武汉市政法委组织对该街头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最后依法抓获陆向东等32名涉案人员。
二、贾少杰案:贾少杰系武汉市一区的恶势力,他组织和领导犯罪团伙,长期参与赌博、非法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并恐吓和打击当地居民。
为此,武汉政法委组织当地公安、检察和法院积极开展重大犯罪案件联合调查,最终将贾少杰等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确保街区安全治安。
三、贺雄文案:贺雄文系武汉汉口一市场的恶势力,他在该市场组织犯罪团伙,经常抢劫,盗窃,在市场内非法售卖毒品,在市场内恐吓和殴打其他街商,严重损害了当地社会秩序。
武汉政法委组织当地公安和法院,积极开展抓捕行动,将贺雄文和他的犯罪团伙全部抓获,彻底还原了汉口市场的秩序。
上述典型案例启发了我们,只有坚持“排除黑恶,消除腐败”的基本思路,坚决遏制和打击各种“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消除黑暗势力,才能真正有效治理社会问题。
今后,武汉市将继续向“扫黑除恶”工作进取,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14年武汉特大贩毒案件案例剖析
14年武汉特大贩毒案件案例剖析今年元月,正当毒贩们准备新年大干一场时,xx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江岸分局以及相关部门联手组成专案组,将该团伙上、下线13名成员抓获归案,收缴毒品麻果110余公斤,毒资400余万元。
昨天,xx警方通报了这宗特大贩运毒品案的侦破情况,这是近年xx 市打掉的最大一个贩毒团伙。
中年男子开豪车贩毒20xx年1月,xx警方侦破了一起重大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阿平(化名)在交代自己的涉毒经历时,不经意间提起,汉口有个外号叫“唐总”的中年男子贩毒,经常开着“xx”出入酒店,说一口黄陂话,他还有“生意”做得更大的朋友。
根据阿x提供的“酒店、xx、黄陂话”等几个关键信息,民警发现,有一个叫李x的男子,现年45岁,xxxx街人,其各种特征与“唐总”吻合:长相斯斯xx,穿一身休闲的名牌衣服,挺有生意人的“范儿”。
李x经常开一辆车牌号为鄂A611x的黑色xxX6,进出多个酒店。
与正常人不一样的是,他往往到了中午11点多才慢慢悠悠起床、吃饭,下午三四点开着车出门,一直忙到凌晨两三点才会休息。
民警冒充毒贩家属参加婚礼不久,民警获取一条信息,元月16日,李x有个“下属”要结婚,酒席就摆在xx大道的一个大酒店里,场面大,朋友们都会来捧常当天中午,几个民警身着便衣、带着家属,假装参加婚礼的亲友,注意观察穿着“土豪”、出手阔绰、长得瘦弱的人员,一一摄像。
他们还专门到停车场排查,除了李x的xx,还有一辆黑色xx也很可疑。
通过网上查询,这台车的车主熊某是位女士,她的丈夫叫袁x,而袁x是个曾经因为聚众吸食毒品被江岸分局处理的可疑人员。
随后,经过多项资料的比对,民警确认袁x正是和李xx非常熟络的“x哥”。
通过一段时间调查,原来,李xx曾是袁x的头号马仔,现在李xx已经单干了,但两人关系不错,经常相互介绍毒品上、下线。
同时查清,与袁x经常在一起的还有其妹夫胡x、情人吴某、马仔熊某某等人。
佯装玩手机拍下关键照片今年元月,这伙毒贩开始筹钱准备进行交易。
徐忠民、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忠民、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丹刘忠陈小萍【审理法官】肖丹刘忠陈小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忠民;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当事人】徐忠民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当事人-个人】徐忠民【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忠民【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上诉人硚口公安分局对上诉人徐忠民涉嫌吸毒的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管辖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上诉人硚口公安分局对上诉人徐忠民涉嫌吸毒的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徐忠民于2020年3月9日经现场检测,其结果呈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阳性,证明上诉人徐忠民曾吸食过毒品;同时徐忠民对其吸食毒品的经过进行了陈述。
被上诉人硚口公安分局依据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民警查获经过等证据,认定徐忠民于同年3月4日18时许,在武汉市硚口区同济医学院4栋1单元501室家中以烫吸方式吸食麻果的事实,遂依照各项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上诉人徐忠民治安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上诉人徐忠民称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向其当场交付,但硚公(宝)行罚决字(2020)1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有上诉人本人的签字及按捺的手印,被上诉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保障了上诉人的各项权利,其被诉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武汉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成功辩护获缓刑
武汉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成功辩护获缓刑案情简介:武汉市黄陂区黎某2013年1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在汉阳装完货物,准备第二天凌晨4点送完到汉口,于是当晚这五个人到饭店简单的吃了点饭,喝了点酒直到晚上21时左右离开饭店,有人提议,明天还得早起,不如我们不回家了,怕第二天走不到一起,找个旅馆玩会扑克,斗回地主,第二天一早一起出发。
几个人同意后就步行沿着汉阳大道上,后就租用了由受害人李某乙驾驶的出租车,当行驶致100米左右时,由于李某乙后座上的黎某挤得不舒服,扒着李某乙座位的后靠背一下,不小心碰到了李某乙的脖子,李某乙停车,要求他们下车,因乘车发生争执,孙某下车推搡了李某乙。
被人拉开后五个人离开了现场。
李某乙感觉到不舒服就给其妻子,儿子打了电话,其妻子儿子到现场后就把李某乙拉倒家里,后又被送往医院治疗,凌晨5时许,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乙死于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外伤疼痛刺激、精神紧张、情绪激动可为诱因)。
公安机关立案后,刘某于2013年5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它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侦查经过: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在相关的地方发布了悬赏公告,五个人到案后,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报检察院,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批准逮捕。
肖小勇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黎某家属的委托,会见了黎某,同时给主办该案的检察官交换了辩护意见,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于2013年10月25日起诉到区人民法院。
肖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一下辩护意见:一、本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黎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武汉黄某某涉嫌贩毒一审辩护词(有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调阅案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其实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
1、起意贩毒不是被告人黄某某。
2、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
3、被告人黄某某并没有实际分得贩卖毒品带来的任何收益。
4、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都不是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的。
5、被告人黄某某是受其他被告人安排、指使参与了毒品犯罪的。
关于这点,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经予以确认。
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均已说明此事实。
6、被告人黄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不重要。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其只是帮助把毒资从一个房间放到另外一个房间。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出资贩卖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更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而且是受他人安排、指使从事犯罪的。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会议纪要关于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主、从犯认定的精神。
被告人黄某某在整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某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从今天的庭审来讲,被告人黄某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贩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zhigong falütiandi以案说法贩毒无论数量多少被告人何某栋,男,1979年1月出生,系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十圣宫村人。
被捕前住南昌市团结路某小区。
2018年4月19日,吸毒人员何某联系赵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500元毒品,赵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某栋后,何某栋拿了几粒麻古和冰毒给赵某,并将赵某送至何某所住的某酒店,赵某将毒品交给何某并收取了毒资。
次日早上,赵某将500元毒资交给何某栋。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何某栋在南昌市某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
公安人员从何某栋租住屋的卧室内搜缴到疑似麻古和疑似冰毒共计十袋。
经称重,上述物品净重34.09克。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检验报告、房屋租赁中介合同、归案经过、被告人何某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性规定,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4.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栋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何某栋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吸毒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贩卖毒品给被告人何某栋的上家多给了何某栋部分毒品麻古,可从轻处罚的问题,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精神,被告人何某栋属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本案仅有被告人何某栋的供述,无法查实其购买毒品的数量,应当按照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即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34.09克,辩护人以该事实请求对被告人何某栋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贩卖毒品罪辩护】杜某某贩卖毒品罪的成功辩护
【贩卖毒品罪辩护】杜某某贩卖毒品罪
的成功辩护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那么杜某某可能被判处12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正确,辩护人认为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综合全案证据杜某某只是帮他人购买,是否从中获利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杜某某的供述不稳定,先说是帮杨某购买后来他说是自己买来吃的,杨某的供述说他没有叫杜某某为他购买50克冰毒,只是叫杜某某买一点在宾馆的房间内吸食,因此无法认定杜某某购买冰毒到底用来做什么,因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来定罪量刑,并且具有从轻情节。
案情简介
贩卖毒品案:杨某从北京到成都找到杜某某,两人在某宾馆开房后,在其房间内吸食“冰毒”,随后杜某某帮杨某到蒋某某的住处购买“冰毒”,通过电话联系蒋某某要购买50克冰毒,蒋某某当时不在,叫杜某某在其住处等他,在蒋某某把毒品带回来后,蒋某某将毒品分包、称重、杜某某试毒后,杜某某拿了一包50克的冰毒装在背包里准备离开,
刚打开房门被公安当场挡获,从杜某某身上搜出“冰毒”47.6克(含甲基苯胺成分)。
本团队律师接受杜某某家属委托为涉。
两个一般立功量刑的真实案例
两个一般立功量刑的真实案例案例一:酒驾致人死亡在某市的一个晚上,一名年轻男子喝酒后驾驶车辆回家,途中不慎撞上了一名行人,导致行人当场死亡。
警方赶到现场后,对男子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超出法定限制。
男子因此被控以酒后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过法院审理,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吊销驾驶证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
案例二:诈骗集团被捕一伙诈骗团伙在某市活动多年,以各种手段诈骗大量资金。
他们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受害人发送虚假信息,骗取对方的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
警方得知情况后展开调查,最终将该团伙一举端掉。
团伙成员被控以诈骗罪,经法院审理后,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不等刑期,并被要求返还被骗取的款项。
案例三:家庭暴力案某市一名男子多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妻子最终无法忍受暴力,向警方报案。
男子被控以家庭暴力罪,经过法院审理,被判处拘役一年,并要求接受心理辅导。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提醒人们要珍爱家庭和尊重他人。
案例四:贪污腐败案一名政府官员在担任某地区财政主管期间,利用职权之便,频繁向承建商索取回扣。
这些回扣款项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和进度,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经过纪检部门的调查,该官员被控以贪污罪和受贿罪。
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震惊了社会,也使人们更加警惕权力背后的腐败现象。
案例五:盗窃案一名年轻人因家庭贫困,多次在商店中盗窃日常用品和食物。
他虽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其行为危害了社会秩序。
警方最终将其抓获,并将其送上法庭。
年轻人在审判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最终被判处缓刑,并要求接受社会帮助和心理辅导。
这个案例引发了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注,也提醒人们要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
案例六:毒品贩卖案一名年轻人因为贩卖毒品被抓获,他在某夜市附近贩卖毒品,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后,发现他涉嫌毒品贩卖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汉口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成功案例判处拘役
被告人张XX在武汉某饭店用朋友的身份证住宿,在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随身携带麻果129颗、K粉2袋、冰毒1袋,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分别为甲基苯丙胺,重14.18克;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重21.02克。
案件经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察终结,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作为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最大限度地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为他争取最轻的处罚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从起诉书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公诉机关虽然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但毒品的成分复杂。
接受委托之初,辩护人已向被告人的亲属初步了解了案情。
从被告人的亲属向我们讲述的他从不同侧面了解到的一些情况来看,有些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不小的出入。
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先后五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本案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有理有据地一一指出了起诉书指控事实中存在的片面、模糊之处,与公诉人就本案的争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案事实、证据,重点从毒品成分、含量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麻果类毒品的成分及量刑
麻果属于一种新型毒品,是一种混合物,里面含有不同种类的苯丙胺和其他多种成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查获的毒品的鉴定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
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的成份及比例。
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本案鉴定书中只笼统地说麻果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并没有鉴定出具体的含量。
虽然刑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对含有多少甲基苯丙胺视为毒品的规定,但本案麻果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如果仅仅只有千万分之一或更少,恐怕就不能称其为毒品。
可口可乐中就含有咖啡因的成分,咖啡因是刑法中规定的毒品,但可口可乐却不是毒品。
现在绝大多数毒品都存在着掺假的现象,据报道掺假量占的比例在5-99%不等,大多数毒品的掺假量在50%以上,相同数量的毒品如果纯度不同或相差很大而仍
处以相同的刑罚,就会导致量刑的不协调,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于成分极其复杂的新型毒品麻果来说,由于其含有不同类型的苯丙胺和其他多种成分,而法律对不同种类的毒品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因此对查获含有多种成分的麻果类毒品,应进行含量鉴定,以达到量刑准确。
虽然毒品纯度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但应当影响犯罪的量刑。
具体而言,在决定适用哪一格法定刑的时候可以不考虑毒品的纯度,但在确定法定刑幅度后,应当将纯度作为量刑情节在这一法定刑幅度内加以考虑。
具体到本案,本案中存在着涉案毒品麻果成分复杂,含量不明确的事实,从鉴定书中可以看出,本案中麻果是一种混合物,里面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以及其他成分。
起诉书中所指的14.18克并不是纯甲基苯丙胺的重量,而是混合物麻果的重量。
由于麻果相对于海洛因、冰毒等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数量等级的毒品来说,毒性比较小,成瘾性相对较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应当将纯度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相应减轻或从轻量刑,才更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江XX 从轻处罚。
二、关于氯胺酮的重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本案中涉案毒品氯胺酮重21.02克,按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重量为1.05克。
也就是21.02克氯胺酮应该按照1.05克海洛因来量刑。
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江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XX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张XX以前从没有过犯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次案发之前,没有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
与累犯、惯犯相比,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江XX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XX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张XX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
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江XX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张XX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XX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直至在今天法庭审理中,均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积极认罪、悔罪,认罪态度非常好,真诚悔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张XX积极交纳罚金。
综上所述,为了符合打击犯罪和挽救犯罪人的刑法目的,为了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了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精神,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达到刑罚的感化、教育功效。
审判结果:
经过本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张XX拘役5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