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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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文◎王昕李进庄

本文案例启示:特情引诱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侦查方法,但由于权力普遍具有扩张性,使用不

当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且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不计程序和方式滥用的现象,对此应在立法和司法中对审批

程序,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过程监督进行严格规制,以实现司法权准确打击与有效保护的目的.

【基本案情】两名新疆籍男子,带领妻儿在上海合伙

开小店,勤勤恳恳工作.然而千里之外的一个电话打破

了平静,有个老乡说能联系到吸毒人员.力劝两人带毒

品到天津卖毒品挣大钱,两人几经犹豫,禁不住诱惑,

被这位老乡特情"钓"上,后人赃俱获.获刑多年.

以上是一起典型的特情引诱毒品犯罪案件.在我国每

年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采用"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已

达三分之二以上,可见特情引诱对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净

化社会环境所具有的必不可缺的作用.然而特情引诱如同

柄双刃剑,用之不当,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甚

至会将无辜的公民卷入刑事案件.如何既能充分运用特情

引诱打击犯罪,防范潜在的社会危害,又依法保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是所有法律工作者都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特情引诱的概念,分类及正当性论证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特情引诱一般是指特情在

介入侦破案件中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和数

量引诱的情况.许多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将特情引诱分为"犯意引诱" 和"数量引诱"两种.笔者认为应当还存在一种"间接引诱",即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意欲贩卖毒品的行为又引

起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这种情形在最高法的上述《纪要》中也有体现. 特情引诱侦查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备受争议.

有人认为特情引诱是一种凭空制造犯罪的行为,采用这种方式会使刑法丧失谦抑性,扩大了公权力的边界,因此,应当宣布这种侦查方式非法并禁止使用._1]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手段隐秘, 单线联系,隐藏身份等特点,这些都给侦查机关发现犯

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带来极大的困难.这种情况下,通

过特情引诱取得控告犯罪的证据,一方面可以防止毒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Z[300130]

流入社会毒害人群,另一方面则造成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造成毒贩的恐慌心理,压缩其生存空间,缩小毒

品的危害面.这种侦查方式在打击假币,毒品,走私等无

被害人的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显示了显着的成效,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应当给予肯定.

二,当前特情引诱使用中的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关于特情引诱使

用中的问题主要有:

(一)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特情引诱作为侦查机关使用的一种手段,是否有

法律的明确授权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和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特情引诱中特情的设置,使用及证据

采纳等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纪要》中对此予以认可.笔者认为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种法律

依据仍不够具体和权威,尚需进一步明确.

(二)擅自扩大特情引诱的适用案件范围

由于目前在我国对于特情侦查可适用于哪些案件法

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用于毒品,假币,走私犯罪等一些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但这种侦查方法"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孕育出诱使本无犯罪倾向的公民犯罪的危险,使国家执法机关违背其打击,防止犯罪的职责和义务.使公民丧失对国家司法权的信赖."口]在部分地方为了提高破案率而将这种侦查措施滥用,甚至以侦查实验的名义.诱骗被害人作诱饵应用于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严重违背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初衷. (三)特情使用没有规范化操作程序

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特情的管理机关,使用机

关,特情身份的证明出具机关等没有统一规定,导致特

情滥用,甚至出现公安机关为了完成立案指标,提高破

案率,将吸毒人员建立为临时特情,这种做法明显失去20]1年第12期(经典案例)/总第138期

了特情侦查措施的真正意义.现实中这种案件占有很

大的比例.2001年的甘肃马进孝系列毒品栽赃案就是

缺乏法律规制导致特情与不法警察勾结,共同策划陷

害他人的典型特情引诱假案的代表.[31

三,对特情引诱的法律规制

特情引诱面临的诸多问题表明,对其进行必要的

规制已成为立法及司法界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

应当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最终应当进行以下几个

方面的规制:

(一)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

通过立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特情的

身份为侦查机关人员或侦查机关控制的相对固定的社会人员.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能一概免除其刑事责任.而应当规定免刑的条件,减刑的上限和下限.在

审批程序上,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有关制度,侦查机关在采取特情侦查措施前要申请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或备案.然后根据许可或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通过依法侦查,将特情侦查的结果转换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并可在庭审中公开出示的证据,增强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减少案件面临的风险.

(二)对特情引诱适用案件范围应当严格控制

在立法中对特情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应作出

明确的规定.多数学者均认为,特情引诱只能运用于用

常规侦查方法难侦破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隐秘,

无被害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的公诉案件,[4]笔者认为,特情侦查措施适用的对象应当限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且方式较为隐蔽,无被害人,

而采用其他侦查手段又不足以有效获取证据的犯罪. (三)对特情引诱的适用对象进行严格控制

由于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监督和控制非常薄弱,

因此对特情引诱的对象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具体而言,

是犯意引诱的对象应当是有重大线索和一定证据表

明犯罪嫌疑人手中掌握有一定数量的毒品或具有毒品来源,且是欲实施毒品犯罪的人;二是数量引诱的对象

应当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大数量的毒品,且其目前欲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远低

于其手中握有的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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