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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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

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

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

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

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

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论文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论文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探析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52-01摘要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在侵权法上责任的最终结果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问题,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及无过错原则。

该法第48条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第(二)项规定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该确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后半段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在赔偿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实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实例

摘要改革开放至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在不断改革更新。

文章叙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并结合交通事故实例分析了当前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方法及特殊情况下的归责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发展实例分析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nd Case Analysis//Liang Wei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re updating.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traffic accident im-putation principles,and analyzes the imputation in special situ-ations based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some traffic accidents.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principle of imputation;developm-ent;case analysisAuthor's address Accident Branch of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Nanning Pubic Security Bureau,530022,Nanning,Guangxi, China1前言近几十年来,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车辆数目急剧增加,交通流量增大,道路的承载能力和车辆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配套设施、管理手段不成熟等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由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增加,已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交通事故不仅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安全和司法公正,我国不断加强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我国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责任划分原则,以确保公正、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

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交通事故,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根据这一原则,造成事故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客观事实原则责任划分应基于客观事实,依据证据鉴定和调查研究的结果进行。

划分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保责任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3. 合理期待原则根据合理期待原则,责任划分应考虑到参与交通事故的人员的行为合理性,合理期待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

例如,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车,如有人擅自闯红灯导致事故,其应负主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改革的方向为了使受害者能够合理获得赔偿,我国不断改革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要求。

1. 增加赔偿项目除了通常的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基本赔偿项目外,我国还增加了心理损害赔偿、丧葬费和抚养费等项目。

这些项目的增加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2. 提高赔偿标准为了反映物价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我国多次提高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随着赔偿标准的提高,受害者能够获得更为合理和充分的赔偿,恢复正常生活的能力得到更好的保障。

3. 建立赔偿基金制度为了避免一部分事故责任方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建立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所有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

当事故责任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者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索赔,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新解读——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为研究视角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新解读——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为研究视角

2018年7月第31卷第4期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VocationalInstituteofEcologicalEngineeringJul.2018Vol.31No.4doi:10.3969/j.issn.1674 ̄6341.2018.04.025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新解读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为研究视角郭奇奇(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ꎬ山东青岛266590)㊀㊀摘㊀要:理论界对2007年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关机动车事故归责原则的界定存在争论ꎬ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归责原则标准ꎬ存在不同审判人员对同一类型案件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现象ꎮ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ꎬ对二者目前调整机动车事故的有效性以及继续适用的不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分析ꎮ应确立机动车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ꎬ以平等主体间的过错状态作为判定标准ꎬ以解决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混乱问题ꎮ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ꎻ机动车ꎻ归责原则ꎻ过错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4 ̄6341(2018)04 ̄0075 ̄03TheNewInterpretationofthePrincipleofLiabilityforRoadTrafficAccidentsTaketheResearchPerspectiveoftheSecondLegalPrincipleofArticle76ofthe RoadTrafficSafetyLawGUOQi-qi(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ꎬQingdao266590ꎬChina)Abstract:Theoristshavedebatedonthedefinitionoftheseventy-sixthprinciplesandsecondprinciplesofliabilityfixa ̄tionformotorvehicleaccidentsꎬwhichhavebeenrevisedin2007.Itcausethatthereisalackofclearcriteriafortheprinci ̄pleofimputationinjudicialpracticeꎬandthereisaphenomenonthatdifferentjudgesapplythedifferentprinciplesofimpu ̄tationtothesametypeofcase.Intheabsenceofaclearstandardofliabilityprinciplesꎬtherearedifferentcaseswherejud ̄gesapplydifferentliabilityprinciplesforthesametypeofcase.Takefaultliabilityandno-faultliabilityasexamples.ThecurrentadjustmentoftheeffectivenessofmotorvehicleaccidentsandthefutureTheirrationalityofcontinuedapplicationwasbrieflystudiedandanalyzed.Itproposestheallocationofliabilityformotorvehicleaccidentsinthefutureꎬestablishesequalstatusforbothpartiestomotorvehicleaccidentsꎬusesthestatusofequalitybetweenequalsubjectsasacriterionꎬandre ̄solvestheproblemofjudicialapplicationconfusionoftheprincipleofliabilityandappliestheprincipleoffaultliability.Changetoasummarywithobjectiveexpressionasrequired.Keywords:RoadtrafficaccidentꎻMotorvehicleꎻLiabilityprincipleꎻFault㊀㊀收稿日期:2018 ̄04 ̄07作者简介:郭奇奇(1993 )ꎬ女ꎬ山东聊城人ꎬ在读硕士研究生ꎮ研究方向:民商法学ꎮ㊀㊀随着道路交通的多元化发展ꎬ在现实社会中ꎬ当交通事故发生后ꎬ机动车与行人双方之间的责任越来越难以界定ꎬ因此ꎬ有必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归责原则重新进行法理解读ꎬ以利于实践中事故责任归属的确定ꎬ给«道路交通安全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ꎮ归责原则ꎬ即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判断侵权责任的归属以及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程度的标准[1]ꎮ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也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ꎬ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方以及确定其承担责任大小的标准ꎮ对于归责原则来说ꎬ其分类标准众多ꎬ本文不再赘述ꎬ在此只讨论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领域ꎬ占据学界主流观点的过错责任原则㊁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ꎮ1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法条概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ꎬ非机动车驾驶人㊁行人没有过错的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㊁行人有过错的ꎬ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ꎬ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ꎮ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㊁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ꎬ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ꎮ关于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和机动车一方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ꎬ学界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ꎬ通常以法条规定的标点符57号ꎬ即分号ꎬ来对其进行划分ꎬ对非机动车㊁行人和机动车之间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情形分为以下四种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形:在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主观状态无过错时ꎬ机动车一方担责ꎮ第二种情形:在机动车㊁行人一方的主观状态对于事故发生有过错时ꎬ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责任ꎮ第三种情形:在机动车一方的主观状态无过错时ꎬ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ꎮ第四种情形: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主观状态为故意碰撞机动车一方而发生的交通事故ꎬ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ꎮ[2]2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归责原则分析通过对以上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法律条文的界定分析可以发现ꎬ相关立法者在立法时ꎬ对于非机动车㊁行人或是机动车一方的主观状态都有意识有选择性地进行了回避ꎮ比如ꎬ在第一种情形中ꎬ只是规定了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的无过错状态ꎬ并没有提及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担责到底是处于过错还是无过错状态ꎮ同样ꎬ在其他三种情况下也都只是要么规定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的主观状态ꎬ要么规定机动车一方的主观状态ꎮ在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中ꎬ根本就没有同时体现双方主观状态的条款ꎮ在种状况下ꎬ笔者以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主观状态作为讨论的基础对过错责任原则㊁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分别讨论ꎮ2.1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ꎮ在过错责任中认定有过错即有责任ꎮ[3]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十七条㊁第十九条㊁第三十五条都可以直接表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ꎮ因为第十七条规定ꎬ只要是确认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ꎬ那么即由违章人担责ꎻ而第十九条规定ꎬ违章人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ꎮ笔者认为ꎬ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承认和实行过错责任的典型代表ꎮ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来讲ꎬ虽说根据有无过错来作为判定责任归属的办法ꎬ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ꎬ但是ꎬ单纯只根据有无过错这一点来直接判定到底是由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还是机动车一方担责ꎬ缺乏归责原则的灵活性ꎮ同时ꎬ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出台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2004年被废止ꎮ在此背景下ꎬ对于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解读ꎬ学界基本没有学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ꎮ2.2㊀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ꎬ即损害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作为归责标准ꎬ而是根据法律规定ꎬ由法律规定担责的一方承担责任ꎬ不因行为人主观状态有无过错而转移ꎮ[4]关于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归责原则ꎬ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其属于不依靠行为人一方主观状态的不同而免于承担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ꎬ这里的 行为人 指的是机动车一方ꎬ主张该观点的主要有张新宝㊁于敏等ꎮ其中ꎬ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新宝教授是主张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典型代表ꎮ张新宝教授认为ꎬ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ꎬ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应该这样理解:除了个别情况外ꎬ机动车一方都应该承担责任ꎬ这种责任承担的方式不需要区分机动车一方的主观状态ꎬ并且这种不考虑过错的情况不以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比例的大小而改变ꎬ即不管机动车一方承担多少份额的责任ꎬ都与机动车一方的主观状态无关ꎮ同时ꎬ该观点认为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的主观状态ꎬ可成为这种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或是减责事由ꎬ但不能成为攻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工具ꎮ[5]关于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所体现的归责原则是不是完全无过错责任呢?笔者认为ꎬ如果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真的是完全的无过错责任ꎬ那么就不需要规定当机动车无过错时ꎬ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这种情况了ꎮ因为一般来说ꎬ完全的无过错归责原则ꎬ可以根据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的过错状态设置机动车一方免责或是减责的情形ꎬ但是应该是不会根据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状态而改变其责任承担大小的ꎮ2.3㊀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ꎬ即双方当事人在无法证明谁有过错时ꎬ推定行为人有过错ꎬ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承担相关责任ꎮ[6]也就是说ꎬ在过错推定原则中ꎬ行为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ꎬ才能免于承担责任ꎮ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ꎬ该 行为人 指的是机动车一方ꎬ主张该观点的有杨立新㊁郭明瑞㊁姚辉等学者ꎮ在过错推定原则之下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可以理解为:条文的第一种情况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认定ꎬ第二种情况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减责情形ꎬ第四种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情形ꎮ而对于备受争议的法条的第三种情况ꎬ即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时候ꎬ对事故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ꎮ按照杨立新教授主张的过错推定理论ꎬ机动车承担的这部分责任是 优者危险负担责任 的适用原则ꎬ不属于过错推定原则[7]ꎮ但是ꎬ关于第三种情况ꎬ即使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ꎬ不同的学者对于 百分之十 的责任认定ꎬ仍存有分歧ꎮ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定符合 公平原则 ꎬ甚至还有人认为这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体现ꎮ对于 机动车应该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这一点ꎬ笔者认为ꎬ结合 公平原则 去理解条文规定具有一定的可行性ꎬ因为对于 优者危险负担责任 来说ꎬ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ꎬ机动车虽作为高速运输工具ꎬ但是绝对不属于具有 高度危险作业 工具的性质ꎬ而且随着道路上的不享有路权的电动车㊁电瓶车的大量增多ꎬ机动车与之相比其危险地位与优势地位都明显降低ꎬ在这种背景之下使用 优者危险负担理论 来约束机动车负担更重的责任ꎬ难免有些牵强ꎮ3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归责原则讨论的展望3.1㊀对目前学术界观点的看法学术界关于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很多讨论的声音ꎬ在众多观点中ꎬ笔者认为目前对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理解为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㊁以公平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为宜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第一种情形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体现ꎬ第二种情形是过错推定原则的减责情形ꎬ第四种情形是过错推定原则下的特殊免责事由ꎬ而第三种情形是公平责任的体现ꎮ这种规则原则体系的优点就在于既尊重67了现实生活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实践ꎬ又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设置平衡了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调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冲突ꎮ3.2㊀«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方向的法理阐述虽然目前第七十六条尚能有效调节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ꎬ但是ꎬ对于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也不应回避ꎬ应该寻求更为合适的法理去解读法条ꎬ适用更为有效的法条去解决问题ꎮ因此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未来发展方向ꎬ笔者认为需要以全新的法学理念去阐释ꎮ3.2.1㊀ 优者危险负担理论 不应再适用所谓 优者危险负担 ꎬ简言之即为道路交通事故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对产生的危险具有更高的负担责任的原则ꎬ其立法目的很明显是在双方当事人之中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㊁行人的弱势地位和利益ꎮ但是ꎬ随着社会路况的多元化变化ꎬ双方之间的地位差距越来越小ꎬ机动车一方的优势地位越来越不明显ꎬ比如现在道路上比比皆是的电动车或是老年代步车等ꎬ这种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有着相似的性能和形态ꎬ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发生交通事故ꎬ而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更重的事故责任ꎬ显失公平ꎮ再比如ꎬ此种主张会纵容部分行人依仗自己所处的弱势地位可能承担较小的责任ꎬ从而随意去乱闯红绿灯㊁机动车道ꎬ不遵守交通规则ꎮ按照支持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的主张ꎬ即使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ꎬ它也应该因其优势地位承担部分责任ꎮ在如今倡导公平公正的法制社会ꎬ让性能相仿的两种交通工具的一方驾驶人承担较重的责任ꎬ以及让优势地位一方去承担较重的由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滥用其权利而带来的不利后果ꎬ这显然是不合理㊁不公平的ꎮ3.2.2㊀非动车㊁行人一方与机动车一方的角色互换理论不管是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的路人或是机动车一方的驾驶人都不可能只走路不坐车ꎬ或是只开车不走路ꎬ且随着私家车的发展ꎬ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民众越来越多ꎬ会导致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公众可以在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两种身份间来回转换ꎮ那么ꎬ当行为人处于机动车驾驶员身份一方时ꎬ其所追求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承担尽量少的负担义务ꎬ而当行为人的身份转化为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时ꎬ其所期望的则是获取尽量多的利益赔偿ꎬ这时法律虽然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动态的平衡ꎬ但是ꎬ这种动态的平衡具有很强的随机性ꎬ行为人很有可能只是作为优势地位一方的当事人负担了较重的事故责任ꎬ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作为弱势地位应享有的更多的利益保护权利ꎮ因此ꎬ在这种双方当事人角色互换理论之下ꎬ基于归责原则本质所追求的实质公平与实践中实现公平的随机性和不均衡性ꎬ笔者认为有必要取消机动车一方优势地位的认识ꎬ实现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与机动车一方地位平等的局面ꎮ3.3㊀«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来修改的方向在阐述上述法理的背景下ꎬ笔者认为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与机动车一方应处于平等的地位ꎮ对于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来说ꎬ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理所当然的ꎬ而此时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适用时期的过错责任的ꎮ之前的过错的判定只是根据主观状态存在的过错或是过失去认定ꎬ在当时非机动车㊁行人一方与机动车一方双方地位差距悬殊ꎬ是一种不公平的过错责任ꎬ而这里主张的过错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处于同等地位的前提下ꎬ根据双方的主观状态来认定责任承担问题ꎬ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ꎮ同时ꎬ平等地位之间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时责任的分配问题完全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ꎬ没有适用特殊法的必要ꎮ因此ꎬ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发展来说ꎬ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ꎬ当事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差距趋近于无时ꎬ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的问题会重新回归«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侵权类型ꎬ不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需要指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特殊情形ꎬ亦即当二者发生交通事故冲突时ꎬ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ꎬ即适用过错责任ꎮ如若出现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ꎬ则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分担事故损失ꎬ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相关规定将退出历史舞台ꎬ不再适用ꎮ4㊀结语目前ꎬ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仍有争论ꎬ这也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同一类型案件适用不同法理的状况ꎬ 同案不同判 的情况时有发生ꎮ因此ꎬ我们需要一个统一㊁公平㊁有效的归责规则ꎮ随着社会交通工具的种类逐渐增多以及社会路况的日益复杂ꎬ在事故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社会地位的基础之上ꎬ过错责任必将作为新的归责标准重新适用ꎮ参考文献:[1]高晓蒙.公平责任的定性与适用[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ꎬ2013:16.[2]张利宏.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ꎬ2011.[3]王跃先ꎬ孟远航.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之选择:以比较法为视角[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ꎬ2015(6):71.[4]张来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ꎬ2010.[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11:295-297.[6]费发成.交强险受害人保障研究[D].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ꎬ2013.[7]杨立新.修正的第七十六的进展及审判对策[J].法律适用ꎬ2008(3):28.责任编辑:卢宏业7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由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一法一规同步实施。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车辆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截止2020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56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18亿人。

2020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3328万辆,新领证驾驶人2231万,我国公路总里程达501.25万公里,高速公路达14.96万公里,居世界第一。

飞速发展的数据背后是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式,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给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自实施以来,全国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况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执法更加规范、文明、科学,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转,交通事故四项指标有不同程度下降。

二、主要内容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共8章124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

主要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作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件 承诺 的到位及 更换情 况。 是否积极 配合业 主要求 , ② 指
( 后续服务 方面 。 4) 后续服务 是指设计企 业对项 目的
设计企 业在 项 目实施过 程 中是 否积极 响应 、配合业 主 的 跟踪服务 情况 , 以及在 发生 设计 变更时 , 勘察 设计企业 对
各 项 要 求 。具 体 表 现 为 企 业 是 否 积 极 参 加 业 主 组 织 的 图 问题 的 处理 情 况 。 纸 审 查 、 工 图 设 计 交 底 , 否 积 极 参 加 有 关 方 案 技 术 难 施 是 4 信 用 评 价 评 分 办 法 . 结 合信 用 评 价 指 标 , 广 泛 征 求 专 家 意 见 的基 础 上 对 在
点处理 ,是否积 极 与地 方政府 及相 关部 门沟通 等。⑧ 设
计 文件 交付时间 , 企业 是否按照规定 时间及 时提交设计 文 每 个 指 标 项 赋 予 一 定 分值 ,再 细 化 评 分 依 据 和 评 分 标 准 , 件。④ 设计 文件 管理 , 指企业 提交 的设计 文件格 式、 内容 即 可 根 据 勘 察 设计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对 其 进 行 打 分。
先确 定 归责于谁 , 才能确定如 何赔偿( 包括 全部赔偿 、 限定 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 , 非机动 车驾 驶人、 行人没 有过错 的, 由
性 赔偿 、惩罚 性赔偿 ) 。归责原 则是侵权行 为法 的核 心 问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程 中专 家组对 设计 文件 的总体评 价情 况。④ 项 目业 主单 设市场信用体系。( 作者单位 :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 囝
6 交通 6l . 企-童 21年 期总 7期 理 01 第8 第26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刍议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刍议

或机能上 的障碍时则不在此限 。 ” 第三 , 过错 责任制 。无过错 责任 以法律 的特别 规定 无 为适用根据 , 只要符合 法律特别 规定 , 交通事 故一概 由加 害 方承担责任 , 无过错责任不是说 双方或某 一方不存在 过错 ,
而是不考虑双方 当事人 的过错 。无过错责任通 常以保险制 度为支撑 , 受害人放 弃对 加害 人 ( 驶员 ) 驾 的侵权 之诉 , 直 接从 自己的保险人处取得赔偿 。采取无过错责任 原则的 国 家主要有法 国、 国的部分 州和原苏联 等国家。 美 二、 我国道路 交通 事故责任应是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 则
务界存在激烈争论 。有人肯定 , 有人反对 。因此 , 一步探 进
讨交通事 故责任规责原 则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世界各 国交通事故责任 规责原则 的不 同类 型
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 是一 种特 殊的侵权责任 。各 国法律 所规定 的道路 交通 事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 第一 , 过错责任 制。过错 责任 指 以当事人过 错 责任大 小作 为确定交通事 故责任 大小 的依据 , 目的在追 求责任 分 摊 的公正 。采取过错 责任制 的国家主要是 英 国和美 国的部
命或身体的 , 对所生损 害负赔偿 责任 , 但如能 证明 自己及驾
驶者对汽车运行并无 怠于注 意之情 形 , 以及被 害人 或驾驶 者 以外之第三人有故 意或过 失 , 而汽车 并无 构造上 的缺 陷
的不 同承担。对 于我 国新颁 布 的《 路交 通安全 法》 7 道 第 6
条第 ( ) 二 项关 于机 动车 与 非 机动 车 、 人 之 间的 事故 赔 行 偿, 究竟是什么 归责原 则?是否 妥 当? 目前我 国学界 和实

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是 过 错 原 则 , 也 是 导 致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布 后 一 些 人 坚 持 这 道 颁 所 谓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归责 原 则 , 行 为 人 的行 为 或 者 物 件 致 惯 性 思 维 , 即 反对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使他人受到损 害时 , 行为人或者替 代责 任人 承担 侵权 民事责 任 很 多 法 院 在 判 断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责 任 归 属 时 , 般 都 是 采 用 过 一 r] “ 道 的根 据 或 者 标 准 。 归 责 原 则 正 是 法 律 为 正 确 归 咎 行 为 人 责 任 错 责 任 而 不 是 采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1 ”但 实 际 上 《 路 交 通 事 故 而确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 因 交 通 事 故 致 人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处 理 办 法 》 民法 通 则 》 13条 的 规 定 不 符 。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与《 第 2 是一种侵权行为 , 么在确 定侵 权行 为责 任的 时候 , 必须 首 任 归 责 原 则 是 当前 的主 流观 点 , 理 由 是 因为 机 动 车 属 于 高 速 那 就 其 先确 定 该 侵 权 行 为采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事高 空 、 压 、 燃 、 高 易 易爆 、 毒 、 射性 一 同被 剧 放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归 贵 原 则 经 历 了 一 个 由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到 无 过 错 视 为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 据 《 法 通 则 》 规 定 , 应 适 用 无 过 错 根 民 的 也 责 任 原 则 的发 展 过 程 。 责 任归责原则 。 (6 J5 P 其实 , 统的说交 通 事故采 用什 么归 责原 则 是不 周 延的 , 笼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指 当 事 人 的 主 观 过 错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的 必 是 备 要 件 的 归责 原 则 。过 错 责 任 是 侵权 民事 责 任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因 为道 路 交 通 主体 是 复 杂 多 样 的 , 行 人 、 机 动 车 、 动 车 之 有 非 机 般 侵权 行 为都 适 用该 原 则 。 10多 年 前 机 动 车 初 上 路 时 比 马 车 分 , 调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显 然 指 的 是 机 动 车 一 方 , 从 优 者 负 0 强 是 非 跑 的还 慢 , 时 对 于 机 动 车 造 成 的 交 通 事 故 , 者 无 需 做 出 法 担 的角 度 考 虑 的 。但 是 非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 机 动 车 与 行 人 那 或 如 律规定 , 或者按过 错责 任原则 处理 。2 纪 以来 , 其是二 战 之 问是 无 法确 定 承担 无 过 错 责 任 方 的 。 反 过 来 , 果 强 调 过 错 O世 尤 则 同 以后 汽车成 为普通 大众 的代步工具 , 通事故 逐渐 成为最 常见 责 任 , 无 疑 会 加 重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 行 人 一 方 的 举 证 负 担 , 交 的一 种人 身伤 害事 故 , 国立 法 者 开 始 高 度 注 意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时 , 不 利 于 加 强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员 的 责 任 心 , 至 会 催 生 出 更 各 也 甚 行 式 的民事赔偿 问题 , 逐步建立起无 过错责 任或者 严格 责任 的归责 多 的 “ 人 违 章 撞 了 白撞 ” 规 章 的 产 生 。 20 04年 5月 1日开始 实施 的《 道路交 通安 全法 》 7 第 6条规 原则 , 以抑 制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 善 受 害 人 的 赔 偿 待 遇 。 改 无过 错 责 任原 则 , 伴 随 着 近 代 大 工 业 发 展 起 来 的 一 种 责 任 原 定 :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 产 损 失 的 , 保 险 公 是 机 财 由 则 , 指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别 类 型 案 件 中 。 考 虑 加 害 人 有 无 过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 是 不 按 ( 机 错, 只要符合其他责 任要 件就要 承 担赔 偿 等责 任 , 免责 和减 超 过 责 任 限 额 的 部 分 , 照 下 列 方 式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一 ) 动 而 由 双 责 的 事 由则 由 法 律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无 过 错 责 任 是 从 整 个 社 会 车之 间 发 生交 通 事 故 的 ,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责 任 ; 方 都 有 按 二 机 利益之均 衡 , 同社会群体 力量 之对 比的角 度来体 现 民法的公 过 错 的 , 照 各 自过 错 的 比例 分 担 责 任 。 ( )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不 平 原 则 , 映 了高 度 现 代化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条 件 下 的公 平 正 义 。 反 车 驾驶 人 、 人 之 l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责 任 ; 行 a " l 由 有证据证 明非 机动 车 驾驶 人 、 人违 反道 路 交通 安 全法 行 适用 无过 错责 任 原 则 的 法 理 依 据 主 要 有 : 是 报 偿 理 论 。 但是 , 一 即“ 享 有 利 益 谁 承担 风 险 ” 原 则 。机 动 车 的 所 有 人 、 驶 人 律 、 谁 的 驾 法规 ,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 取必要 处 置措施 的 , 轻机 动车 减 方 的 责 任 。 交 通 事 故 的 损 失 是 由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人 故 意 行 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便快捷的 同时 , 自然 应 由他们承 担机 动 机 车 运 行所 带来 的 风 险 。二 是 危 险 控 制 理 论 。 即 “ 能 够 控 制 、 造 成 的 , 动 车 一 方 不 承担 责 任 。 谁 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 的原 则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在 上 路 之 前 受 过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 条所确 定 的道 路交 通事 故责任 的归 该 也 专业的训练 , 对于道路 交通 规则 也很 熟悉 , 因此 , 机动车 的所有 责原则 即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 概适 用过 错责任 原则 , 不能简 人、 驾驶人能够最 好 的控制 危 险 , 能够 尽可 能 的避 免危 险 。使 单 的 理 解 为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它 确 定 的 是 一 个 归 责 原 则 对于不同情况下 的责任适 用不 同的 归责 原则 。根据 第 7 6 其承担赔偿责任 , 能够 促使其谨慎 驾驶 , 尽可 能避 免危 险, 可 体系 , 尽 款规定 , 动车 发生 交通 事 故造 成人 身 伤�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无论是车辆碰撞,行人被撞,还是与道路有关的其他意外事件,都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然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如何判断责任归属,以及如何分析责任的划分原则呢?下面就让我们来浅谈一下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背景介绍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所致的。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原因包括成因,责任因素、事故后果、事故次数等诸多因素。

其中,成因因素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源,即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责任因素则是评估交通事故中的各方责任的标准;事故后果是评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等直接损失,还包括工作中断、社会管理费用、心理损失等间接损失。

二、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种类多种多样,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全责制全责制是指一方对某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全责制的适用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对于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或明知该路段限速但依然超速行驶等情况,一方有明显的过错行为,那么全责制原则就非常适用,归责也比较明显。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交通事故,全责制原则并不适用。

比如车祸是由两个驾驶员同时未按规定让行,共同导致的,那么全责制的适用情况就比较模糊了。

二、过错制过错制是指对于同一个事故,根据各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规定是否合法等因素,来判断各方的责任大小。

当事者如果违反了交通规定,就会对事故的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

比如车祸是由两个人共同造成的,其中一方没有系安全带导致的伤害更为严重,那么由于其违反了交通规定,因此对于车祸的责任也应该高一些。

三、责任比例责任比例即是指对于同一个事故,各方的责任程度不同,因此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承担责任。

一般的,我们常用“1/3、2/3”或“1/2、1/2”等比例来划分各方的责任。

于是双方会按照“1/3、2/3”来分摊责任,如果两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一样,就是“1/2、1/2”,可以看出责任比例归属较为平均。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杨立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实施之后,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所改变。

对此,我在有关文章中已经做了简要说明。

但是,还有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并且表示怀疑。

就此,我想利用本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全面阐释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和现状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方法。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以下五个发展时期:(一)改革开放以后至《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在1878年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当时我国的汽车工业并不发达,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限制,我国的交通秩序并不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不多。

在理论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基本没有涉及。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有过错就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

我在1981年的一篇文章中引述了一个真实案例。

吉林省柳河县李某赶马车通过十字路口,在行至路中心时,三名骑自行车的女青年与马车抢路,前面的两名女青年在马车前抢过,后面的女青年于某发现已经抢不过去了,便准备刹车,但以前骑手闸车,而这天骑的是脚闸车,临时慌了手脚,结果撞在马车外车辕上,辕马受惊,李刹不住车,将于某轧死。

法院审理认为,李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也没有过错,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李既不负担刑事责任,也不负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那时,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也采取这样的归责原则。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之前,这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通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民法通则》实施之后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该法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因此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完善之探讨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完善之探讨

我 国道路 交通事 故侵权 归贵原 则的 尽 管杨 赢新 、 王利 明等教授 都提到 在司法 适 用小应 该 区分对待 , 但是 , 法律 条 文 中解 从 2 0 年 , 吲人人常 委会 对 2 0 颁 读 , 得不 到这种 解释 结 果。不 得不 承认 , 07 全 03 却 布的 《 路交通 安全 法》 行 r某些 修 改 。 道 进 该条文 对人 身 、 产损 害 小加 区分 的对待 , 财 修 改后按照 道路交通 安全 法的 f : 述规 定, 交 是 个 绕不 过去 的硬伤 。 通 事故 发生 以后 ,超 出保险 责任 限额 的 部 第 , 机动车 驾驶 人 ‘ 的免 责事 由规 方 分, 区分事故 当事双 方实施 不同的侵 权 责任 定 过于 苛刻 。 据现 行法 律规 定 , 根 机动 车造 闩 l 责原 则: 成 非机动 车驾 驶人 、 行人 人身 财产 损害 的 , 第 ‘事故双 方均 为机 动车 , , 适刚 过错 有在机 动车 驾驶 人没 有过 错 且非 机动 车 责任 原 则, 有过错 的 乙方承 担赔 偿 责任 ; 驾驶人 、 即 行人故意 造成交通 事故 的情况 下方 双方均有 过错 , 各 自过 错程度承 担 各 臼赔 能免 责 。经过 道路 交通 事故 侵权 损 害较 之 按 偿责任 : 于其它侵 权类型 的确是 比较 ,格 , 这种 严 但 第二 , 事故 双方 分 别为机 动车 、 非机 动 格 并 不是 随意 加之 于机动 车 驾驶 人 的。 我 车 驾驶 人或 行人 . 适用 过错 推定 原则 为主 . 圜现行法律 将不 可抗 力 、 第三 人过错 等免 责 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为辅 。 只要 发生 交通 事 故 , 事 由均 排除在 外 , 有过 于 严苛之 嫌 , 不恰 这 就先推 定机 动车一 方存在 过错责 任, 由机 动 当的增 加 r机动 车驾 驶人 的 负担 ,造 成 不 车 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机 动车 方能够 公 。 举 证证 明非 机动 车驾 驶人 或行 人 对事 故 的 第三 , 路交通事 故侵权 责任承 担巾 的 道 发 生有 过错 的, 以适 当减轻 机动车 一方 的 过 失相 抵 规 定存 在 争 议 。 《 路 交通 安 全 可 道 赔偿 责任 ; 是 , 便机 动车 一方 没有 过错 法》 7 但 即 第 6条规定 :有证据 证 明非机 动车 驾 ” 的 , 于交通事故 受害人 也要承 担至少 百分 驶 人、 对 行人有 过错 的 , 根据 过错 程度 适 当减 之十赔偿 责任 . 即为机 动车一 方的无过 错 轻机动 车 方 的赔偿 责任 ” 该 条规 定是 关 此 。 责任 归责 原 则 。但 有 一种 例 外 免 贲情 形 , 于道路 交 通事 故责任 中过 失相抵 原则 的 规 即: 交通事 故是 由受害方 的故意碰撞 机动 车 定 。 道路 交通事 故责 任 中的过 失相 抵 , 在 是 的行为所 引发 . 机动 车 方 可 以对 交通 蕾故 指 在机动车 驾驶人 与非机动 车驾驶 人、 行人 非 机动 车 驾驶人 或行 人 不承 担任 何赔 偿 责 都 存在 过错 的情况 下 , 双方 责任 抵 消 , 从而 任 。 产 牛减 轻机 动车 驾驶 人责 任 的效 果 。道路 新 近 Ⅲ台 的《 侵权 责 任法 》 四 第 条 交通 事故 归责原则有 重要 的社会功 能 , H 其 规 定 , 动车发 生交通 事故 造成损 害的 , ” 机 依 标 更多 的体现 较强 的预防性 , 以人身 安全为 照 道路 交通 安伞 法 的有 关规 定承担 赔 偿 责 莺 要 的法律 价值追 求 。上 述过 失 相抵 的规 并 该 任 ” 该 条是一 个 导引性 条款 . 意味着 《 。 这 侵 定 , 不利 于预 防性 列标 的实现 。 因此 , 权责任 法》 体认可 《 路交通 安全法》 大 道 的规 条 的合理 性是值 得质 疑 的 。 定。 三 、 国现行道路 交通事故 侵权 责任的 我 完善 二 、 行规 定 的优 点 及不 足 现 ( 现 行规 定 的优 点 一) ( 人身损 害与 财产损 害 应分 别规 定 一) 第一 , 多元 归责原 则体系 克服 l r单一 归 道 路交通事 故侵权 中, 机动车 与非机 动 责原 则的缺 陷 。 面对 多种 多样 的具 体案件 , 车 、 人发 生 交通 事故之 时 , 行 仪对 人 身损 害 运用单 一 归责 原则会 造 成 不正义 的 结果 。 部 分适用过 错推定责 任 , 是过错推 定原则 应 在 《 路交 通安 全法》 7 道 第 6条规 定 巾, 出现 的应有 之 义。过错 推 定责任 , 是一 种” 必要 r三 大类情 形 , 是循 着这 个 思路展 丌 的 , 的恶 ” 种” 就 ,这 必要 的恶 ” 须被控 制 必要 必 闲此 能够 做到 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偏 的范 围 内。我 国法律 却将 财产 权 与人 身健 倚 。 外, 另 过错 责任 与无过错 责 任并 非是 互 康 权放在 同一 位 阶, 同样 保护 , 实 际是对 这 相 排斥 、 对立 的, 向是 可 以 相协调 , 组成 一 过错 推定责任 的误用和 滥用 , 违 民法 的公 有 个 相瓦 协调 的综合 性体 系 的。 以 , 所 多元 归 正 理念 。 责 原 则体系 的科 学性 、合 理性 是 毋庸 质疑 《 路交通 安全 法》 7 条 中 , 要修 道 第 6 需 的。 改 的是机动车 与非机动 车驾驶 人、 行人 之间 第二 ,过 错推 定 原则 在我 闻 更具现 实 发生 交通事 故这一部 分 , 应修 改 为:机动 车 ” 性 。修改 前的 7 6条 的 法适用 经 验来 看 , 与非 机动 车驾驶 人 、行 人之 间 发生 交通 事 无过 错责 任原 则在 司法 适川 中 引起 小少 争 故 , 非机动 车驾驶人 、 行人没 有过错 的 , 由机 论, 说明这 ‘ 为极 端的 归责原 则尚不 能为 动 车 方承 担人 身损 害赔偿 责任 ” 机 动车 较 。 我 州人 民乐于 接受 。用 过锚 推 定原 则 而不 造 成 非机动 车驾 驶人 、 人 的财产 损 失 , 行 仍 是无 过锚 责任 原 则取代 过错 责 任原 则 具有 然适 用过 错责任 原 则承担 民事责 任 。该法 较强 的可 接受性 , 也便 司法实 践中 的准 确 也无须对 此规定 加规 定, 过法 律解释过 通 适用 , 免了火幅 变化 带来 的适 用 幽境 。 避 程 ,道路 交通安伞 法》 《 没有特 别规 定的适 ( 现 行规 定的 不足 二) 《 权责任 法》 侵 的一般 规定 , 即可推 到出此处 第一 ,人身 损 害与 财产 损 害应 分别规 适 丌 过错 责 任原 则。 ] 定 。《 道路交 通安 全法》 7 条 的规 定 中 . 第 6 ( 机 动车 方免 责事 由的完善 二) 并没有将 因机动车造 成非机 动车驾 驶 人、 行 纵观 世 界各 国 的道路 交通 事故侵 权责 人的人 身 与财产 损害 分 离开 来分 别规 定 。 任 立法 . 在机动 车 与非机动 车 驾驶 人 、 行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
张新宝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6(021)002
【摘要】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汽车成为大众的普通代步工具,交通事故逐渐成为最常见的一种人身伤害事故.各国立法者开始高度注意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逐步建立起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的规定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同时也不至于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同时,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意义重大.
【总页数】5页(P117-121)
【作者】张新宝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9
【相关文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 [J], 张玲
2.关于"取消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的思考--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J], 白莹
3.试论信赖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运用——兼评新近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J], 张少林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内涵之解读——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J], 李红
5.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新解读r——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为研究视角 [J], 郭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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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电动车责任划分责任是怎样的

车祸电动车责任划分责任是怎样的

Thinking actions in mind, not creeds, will help meet our greatest need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车祸电动车责任划分责任是怎样的导读: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一、电动车出车祸的责任划分责任是怎样的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

我国机动车交通侵权责任反思——寻找多元救济机制的合理性基础

我国机动车交通侵权责任反思——寻找多元救济机制的合理性基础
第2 7卷 第 1 期
2 0 1 4年 1月

江 高 专 学

V o 1 . 2 7 No . 1 J a n . ,2 0 1 4
J o u r n a l o f Z h e n j i a n g C o l l e g e
我 国机 动 车交 通侵 权 责任 反 思
单” 是 不是 另 一 轮 的不 公 平 ? 笔 者认 为之 所 以 出
公安 局交 警大 队做 出责 任认 定 , 原 告 负 事 故 的全 部 责任 , 被 告不 负事故 责任 。法 院审理 后认 为 , 原 告黄
某 与被告 梁某 之 间发 生 的交 通 事 故 , 主 要 原 因是 原 告本 人与 他 人 ( 即另 一 名 骑 自行 车 的妇 女 ) 发 生 碰
黄某 骑 自行车 至计 生 段 路段 时 , 与对 向行 驶 的 另一 辆 自行 车相撞 后 , 黄某与其 所 骑 的 自行车侧 翻 时 , 与 对 向 由被 告梁 某驾 驶 的 、 恰 好 行 经事 发 地 点 的一 辆 三 轮摩托 车 的右后侧 车厢 相撞 , 造成 黄某 头部 受伤 。
中 图分 类 号 : D 6 3 . 5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8 1 4 8 ( 2 0 1 4 ) 0 1 — 0 0 6 9— 0 4
1 我 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的现状
改革 开 放后 , 1 9 8 8年 颁 布 的《 道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在一 定程 度上 为解 决 人们 日常 交通 纠 纷提 供 了 基 本规 范 。随着我 国道 路交 通 环 境 E l 趋严峻 , 该 条 例 的法律 位 阶太低 、 可操作 性不 强 , 已不能 满足 纠纷 解 决 的需 要 。我 国于 2 0 0 4年颁 布 了《 道路 交通 安全 法》 , 该法 在 2 0 0 7年 、 2 0 1 1年分 别进 行 过 两次 修 改 ,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试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摘要】本文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之基础理论角度,检视我国现行法律中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进一步论证了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领域,应当实行过错推定为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为辅的综合归责原则的合理性,最后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和规范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标准,并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配套的保险制度提出期待。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交通强制保险《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上作用卓著。

然而社会经济发展迅猛,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尤其在道路交通领域侵权案件中,仍有诸多具体法律问题难以明晰,本文针对几个基本问题展开思考,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个人看法,以求探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往往涉及民法、行政法规以及刑法中具体的规定,诸多部门法从其规制内容中,体现出法律规范的内在统一的逻辑。

本文仅以民事责任为视角,结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的一般性规定,分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民事侵权责任归属原则及评价标准。

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登记簿记载的所有人时常发生分离,诸如出租、借用、买卖、盗窃、抢劫等情形下则会产生认定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

较为特殊则是行人能否构成该责任之主体,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一般处于不利地位,不可能承担责任,但是必须肯定的是,行人或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导致机动车驾驶人发生损害,亦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即为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对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责任;机动车在租赁、借用、转让、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等情形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并且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责权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2010010110 刘金文2010届一班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规范。

该章设有6个条文(第48条至第53条)。

从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既体现了对已有法律规则的承继,同时也引进了一些新的规则,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机动车一方”的具体判定给出了恰当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表述语焉不详)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大大完善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当然,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相关规范,仍有从法理上与实务上加以探讨的必要。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民法通则》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到修订前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

①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仍采用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

(2)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一种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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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必要性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上,究竟应当适用何种侵权责任作为基本归责原则,究竟选择单一归责原则还是多元归责原则,应当进行深入研究,以确定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归责原则的修改是否成功。

(一)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1.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国家德国是最早制定特别法规定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国家之一。

[18]该国在1952年制定了《道路交通法》,于2007年修订,其中第7条规定:“如果机动车辆或者由其牵引的拖车在其运行时,致他人死亡或者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损害某物时,那么该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事故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那么可排除其赔偿责任。

”[19]该法认为,所称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失或动物而引起的事件,并且所有人或驾驶人对此情况已予以高度的注意。

按照该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获免责,因而属于无过错责任。

但被告如能证明自己一方已尽高度注意义务,且非车辆机能障碍或操作失灵所致,而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或动物所引起,即属于“不可避免的事件”,因而可以免责。

[20]不过,德国法规定,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限额赔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如果受害人主张全额赔偿,则须按照《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证明被告方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能够获得支持。

[21]葡萄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也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为危险责任。

其民法典第503条规定:“对地上车辆拥有事实上的支配者及为自己的利益使用者,即使在作为被用者的手段的场合,也要对该车辆固有的危险发生的损害负责任。

车辆未置于交通中的场合亦同。

”日本历来的判例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采用无过失责任的加重责任原则。

进入1950年代,鉴于交通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增加,为了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日本于1955年制定了《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对运行供用人规定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一方存在过错。

同时,因交通事故而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并不是单纯行为者的驾驶者,而是“为自己而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的人”(运行供应者)。

而财产损害则适用《民法典》第709条以下的规定。

[22]作为免责事由,必须同时具备:(1)能完全证明自己或运输人对汽车的运行未怠于注意;(2)被害人或驾驶者之外的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3)汽车没有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否则不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在韩国,采用与日本基本相似的制度,《韩国机动车损害赔偿保护法》第3条规定:“为了自己而运用机动车的人,因使用其机动车而致他人死亡或伤害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1)事故造成乘客以外的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时,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于机动车的使用并未怠于注意,受害人或第三人对此有故意或过失,而且机动车并无构造上的缺陷和技能上的障碍;(2)乘客之人身伤害或死亡系由其故意或自杀行为而发生。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在美国,对于汽车事故造成的损害必须以肇事者有过失为条件,[23]即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理由是,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并不被认为是危险的交通工具,它已经受到完全的控制。

不过,在美国实际生活中,汽车事故是通过交通事故保险解决,除非能证明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所致,否则,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司机对行人负有谨慎驾驶义务,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确认其是否履行该义务,例如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与暴风雨的恶劣天气状况下,或是发生紧急事故(如躲避逆行的车辆)时,司机所负谨慎驾驶义务并不相同。

英国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一直适用普通法侵权责任原则。

在阿蒙德诉克罗斯维尔一案中,丹宁法官对这一普通法原则表述如下:汽车所有人同意由他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不论该他人是其雇员、友人或其他什么人,法律都使汽车所有人承担一种特殊的责任。

只要汽车是全部或部分被用于所有人的事务或者为所有人的目的,则汽车所有人应为驾驶人一方的任何过失负责。

只有在汽车是出借或出租给第三人,被用于对所有人无益或无关的目的时,汽车所有人才能免除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24]3.实行多元归责原则的国家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倾向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1925年4月某日,被告莱斯。

加里公司的一名雇员驾驶卡车撞倒了一个正在穿越马路的女孩莉丝。

让。

埃伊尔。

埃伊尔的母亲以她的名义在贝尔福民事法庭起诉。

初审法院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做出判决。

被告上诉,贝藏松上诉法院更改了这一判决,理由是交通工具正在被使用,原告对于这种情况必须证明驾驶员的行为有过错,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第1382条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做出了裁决。

法国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做出判决,确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责任。

在埃伊尔案件以后,法院重申只有通过证明偶然事件、不可抗力和不能归责的外来原因时才能对责任承担作出抗辩。

[25]法国1985年7月5日制定了公路交通事故赔偿法,对公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分为受害人是机动车司机和非机动车司机两种情况。

第一,机动车之间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在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受害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对其人身损害一般不能以某种过错作为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手段,而只能以不可宽宥的过错或故意追求他所遭受的损失的过错作为对抗受害人赔偿权的手段;而对受害人财产的损害,责任人也可以以受害人存在某种过错作为其赔偿权的抗辩手段;二是受害人年龄不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超过70周岁的老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对其人身损害适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对其财产的损害则责任人可以以受害人有某种过错作为其赔偿权的抗辩。

这是根据受害人的不同而细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使损害赔偿更加合理而采取的对策,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意大利民法典》第2054条规定:“如果非轨道行驶车辆的司机不能证明其已尽一切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时,他要承担车辆运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车辆之间发生相撞的情况下,直到出现相反的证据以前,推定各方司机对各自车辆造成的损害共同负有同样的责任。

”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在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机动车相撞造成的损害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4.实行绝对赔偿原则的国家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领域,最引人注目的立法是新西兰1972年意外事故补偿法,曾被誉为人类文化史无前例的法律制度创举。

这一法律的革命性意义在于抛弃了以侵权行为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传统做法,而新创社会安全保障制度。

依据该法,设立意外事故补偿基金和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

任何意外事故和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不论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原因,均可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请求支付一定金额。

这就是著名的“新西兰计划”,不过,这个计划并没有实行多长时间,因为它对公众利益、个人责任未能很好平衡,等于由国家掏钱为交通肇事者埋单,减轻了肇事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就减轻了他们心理上的注意程度,酿成了更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26](二)适用单一归责原则的基本后果比较在列举了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立场之后,可以看到,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机动车一方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或者是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者是过错推定原则,结果有所不同。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对造成损害发生的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已经证明了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时候,才能够获得赔偿。

这样的做法,对于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显然是不利的。

即使认为机动车在今天已经不属于具有危险因素的交通工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有难以克服的弊病。

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有损害,有因果关系,有违法性,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赔偿,法官就会支持其索赔要求。

这对保护受害人无疑是有利的。

但是,由于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对加害人的负担过于沉重,因此,通常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同时,实行限额赔偿制度,规定赔偿的上限,如果受害人主张全部赔偿,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才能得到保障。

[27]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坚持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实行倒置,受害人只要证明了违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之后,就由法官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能够证明者,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既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又考虑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还简化了索赔规则,避免出现限额赔偿和全部赔偿的不同规则,是较为合理、较为简便的。

因此,我国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由无过失责任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是有道理的,是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应当坚持。

(三)在坚持过错推定作为基本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应当采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应当看到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上,只对机动车一方责任采用单一归责原则无法适应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根据以上列举的各国立法情形以及分析,我们赞成采用多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做法。

理由是:第一,单一的归责原则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都有缺陷。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各有利弊。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对保护受害人不利。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虽然责任确定的价值判断标准比较适中,但无法避免对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纠纷涵盖不全的问题。

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受害人保护最为有利,但也存在着限额赔偿以及对机动车一方不够不公平的缺陷,尚须以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协调,而像没有规定无过失责任原则采取限额赔偿制的国家,采用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也仍然采取全额赔偿制度,对机动车一方更不公平。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采用单一归责原则的做法并不可取。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复杂,需要调动多种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并非只有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情形,也并非都是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后果。

除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人身损害之外,还有机动车相互之间、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主体部分,对此,应当适用较为严格的归责原则,以保护好作为弱者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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