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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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必要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上,究竟应当适用何种侵权责任作为基本归责原则,究竟选择单一归责原则还是多元归责原则,应当进行深入研究,以确定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归责原则的修改是否成功。

(一)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1.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国家

德国是最早制定特别法规定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国家之一。[18]该国在1952年制定了《道路交通法》,于2007年修订,其中第7条规定:“如果机动车辆或者由其牵引的拖车在其运行时,致他人死亡或者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损害某物时,那么该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事故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那么可排除其赔偿责任。”[19]该法认为,所称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失或动物而引起的事件,并且所有人或驾驶人对此情况已予以高度的注意。按照该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获免责,因而属于无过错责任。但被告如能证明自己一方已尽高度注意义务,且非车辆机能障碍或操作失灵所致,而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或动物所引起,即属于“不可避免的事件”,因而可以免责。[20]不过,德国法规定,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限额赔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如果受害人主张全额赔偿,则须按照《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证明被告方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能够获得支持。[21]

葡萄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也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为危险责任。其民法典第503条规定:“对地上车辆拥有事实上的支配者及为自己的利益使用者,即使在作为被用者的手段的场合,也要对该车辆固有的危险发生的损害负责任。车辆未置于交通中的场合亦同。”

日本历来的判例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采用无过失责任的加重责任原则。进入1950年代,鉴于交通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增加,为了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日本于1955年制定了《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对运行供用人规定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一方存在过错。同时,因交通事故而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并不是单纯行为者的驾驶者,而是“为自己而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的人”(运行供应者)。而财产损害则适用《民法典》第709条以下的规定。[22]作为免责事由,必须同时具备:(1)能完全证明自己或运输人对汽车的运行未怠于注意;(2)被害人或驾驶者之外的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3)汽车没有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否则不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在韩国,采用与日本基本相似的制度,《韩国机动车损害赔偿保护法》第3条规定:“为了自己而运用机动车的人,因使用其机动车而致他人死亡或伤害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1)事故造成乘客以外的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时,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于机动车的使用并未怠于注意,受害人或第三人对此有故意或过失,而且机动车并无构造上的缺陷和技能上的障碍;(2)乘客之人身伤害或死亡系由其故意或自杀行为而发生。”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

在美国,对于汽车事故造成的损害必须以肇事者有过失为条件,[23]即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并不被认为是危险的交通工具,它已经受到完全的控制。不过,在美国实际生活中,汽车事故是通过交通事故保险解决,除非能证明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所致,否则,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汽车司机对行人负有谨慎驾驶义务,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确认其是否履行该义务,例如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与暴风雨的恶劣天气状况下,或是发生紧急事故(如躲避逆行的车辆)时,司机所负谨慎驾驶义务并不相同。

英国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一直适用普通法侵权责任原则。在阿蒙德诉克罗斯维尔一案中,丹宁法官对这一普通法原则表述如下:汽车所有人同意由他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不论该他人是其

雇员、友人或其他什么人,法律都使汽车所有人承担一种特殊的责任。只要汽车是全部或部分被用于所有人的事务或者为所有人的目的,则汽车所有人应为驾驶人一方的任何过失负责。只有在汽车是出借或出租给第三人,被用于对所有人无益或无关的目的时,汽车所有人才能免除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24]

3.实行多元归责原则的国家

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倾向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1925年4月某日,被告莱斯。加里公司的一名雇员驾驶卡车撞倒了一个正在穿越马路的女孩莉丝。让。埃伊尔。埃伊尔的母亲以她的名义在贝尔福民事法庭起诉。初审法院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做出判决。被告上诉,贝藏松上诉法院更改了这一判决,理由是交通工具正在被使用,原告对于这种情况必须证明驾驶员的行为有过错,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第1382条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做出了裁决。法国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做出判决,确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责任。在埃伊尔案件以后,法院重申只有通过证明偶然事件、不可抗力和不能归责的外来原因时才能对责任承担作出抗辩。[25]法国1985年7月5日制定了公路交通事故赔偿法,对公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分为受害人是机动车司机和非机动车司机两种情况。第一,机动车之间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在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受害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对其人身损害一般不能以某种过错作为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手段,而只能以不可宽宥的过错或故意追求他所遭受的损失的过错作为对抗受害人赔偿权的手段;而对受害人财产的损害,责任人也可以以受害人存在某种过错作为其赔偿权的抗辩手段;二是受害人年龄不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超过70周岁的老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对其人身损害适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对其财产的损害则责任人可以以受害人有某种过错作为其赔偿权的抗辩。这是根据受害人的不同而细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使损害赔偿更加合理而采取的对策,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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