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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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宪法、刑法、民法
经济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法理学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
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①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②有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③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④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的渊源:A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

)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C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D地方性法规(在不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E自治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新法律文件。


F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本级和下级政府)省、自治区政府的规章高于本区内市级政府规章。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有同等的效力。

③特别规定有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由于旧的规定。

法的效力: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对象效力:①中国的公民法人、组织在国内受法律保护在国外同样受中国法的保护在中国的外国人一律使用我国法律,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可使用中国刑法规定,
但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空间效力:①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②有的法在一定区域有效③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①生效时间:公布之日生效、公布后果一段时间生效。

②终止时间:a新法代替旧法,旧法失效。

b完成历史人物自然失效。

c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

d法本身规定了失效日期。

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
规范作用
预测、教育、强制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
法的运行过程
㈠立法总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
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现阶段知道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①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②必须从实际出发
③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④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中国的立法基本原则⑤以最大多人数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⑥原则性和灵活性想结合。

⑦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中国立法的基本程序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当代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
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㈡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合法、及时。

法律适用的原则: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含义: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违法行为含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危险行为。

法律责任特点: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律的监督含义: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查督导。

基本构成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国家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即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行政机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及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
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查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宪法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㈠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㈡宪法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⑶民主集中制原则⑷法制原则
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

宪法的修改须人大常委会或1/5人大代表提议,2/3人大代表通过。

国家性质(国体):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经济制度: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在国家机构中处于首要最高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人大常委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正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机构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正副总理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加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行双重从属制。

从属于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民含义:有一国国籍,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人。

的基本权力: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权利特定人的权利(妇女、婚姻、老人、儿童)
义务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③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③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④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⑤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依法纳税。

第三章刑法
刑法的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第五届人代会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80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体任务: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时间效力:始于生效日,终止于废止日。

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轻兼从旧原则。

犯罪: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点:①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②有刑事违法性③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②必须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

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已满14周岁公民犯以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所持的态度。

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动机和目的。

犯罪过失:能预见其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里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地的内心或起因。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活动或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单位犯罪的特征;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且做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负责人。

③实施了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的刑罚:采用两罚制。

即处罚单位又处罚犯罪人。

犯罪的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国家机关贪污贿赂罪: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向单位行贿、介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工作人的隐瞒境外存款、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犯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泄露国家机密、私放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

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一中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累犯:普通累犯是判有期徒刑,服期满后在5内再犯着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特殊累犯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刑期满后释放任何时候再犯者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
缓刑、减刑、假释、自首与立功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在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超过5年的。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超过10年的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超过15年的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后须追诉的报请最高
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内有犯罪的,前罪追诉期从后罪犯罪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时效的限制。

第四章民法
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公平、诚实守信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出生终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物,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事件
行为: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①事实行为②民事行为③违法行为
事件: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①不可抗力②时间的经过③人的出生和死亡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实质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代理
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基本特征:A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C代理人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法律规定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产生)
委托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应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权限)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地利人的利益(维护利益)
代理人应亲自实行代理权。

(亲自实行)
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产生的根据合同
法律规定
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债的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分类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一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含义: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

原则:①实际履行原则②适当履行③协作履行④经济合理原则⑤情势变更原则
债的担保: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担保的种类:人的担保(保证人担保)
物的担保(抵押、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
金钱担保(定金、押金)
债的反担保
履行债的消灭原因: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如免除、解除
基于债的目的。

如不能履行、清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清偿、抵消(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清偿)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
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
第五节合同
合同可变更: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或可撤销情形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

合同未定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
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则,自始无效合同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

失,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
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六节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
地域性,知识产权只能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
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的分类文学产权,著作权和邻接权
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著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著作财产权: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演绎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大马发表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众生机器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专利权: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为10年。

商标权按商标的构成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商标权的分类按商标的识别对象分: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
按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

商标权的取得需遵循自愿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

第七节人身权
人身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补课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第八节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公民依法享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遗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产的分配原则:一般平均原则。

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以不均等。

照顾原则,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给以照顾。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协商原则,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第九节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事实的存在,只有造成损害事实才承担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第十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失去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

诉讼时效的期限:
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止: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延长: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第五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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