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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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宪法、刑法、民法

经济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法理学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

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①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②有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③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④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的渊源:A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C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D地方性法规(在不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E自治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新法律文件。)

F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本级和下级政府)省、自治区政府的规章高于本区内市级政府规章。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有同等的效力。

③特别规定有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由于旧的规定。

法的效力: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对象效力:①中国的公民法人、组织在国内受法律保护在国外同样受中国法的保护在中国的外国人一律使用我国法律,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可使用中国刑法规定,

但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空间效力:①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②有的法在一定区域有效③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①生效时间:公布之日生效、公布后果一段时间生效。

②终止时间:a新法代替旧法,旧法失效。b完成历史人物自然失效。

c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d法本身规定了失效日期。

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

规范作用

预测、教育、强制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

法的运行过程

㈠立法总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

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现阶段知道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①必须以宪法为依据。②必须从实际出发

③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④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中国的立法基本原则⑤以最大多人数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⑥原则性和灵活性想结合。

⑦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中国立法的基本程序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当代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

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㈡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合法、及时。

法律适用的原则: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含义: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违法行为含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危险行为。

法律责任特点: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律的监督含义: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查督导。

基本构成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国家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即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行政机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及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

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查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宪法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㈠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㈡宪法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⑶民主集中制原则⑷法制原则

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

宪法的修改须人大常委会或1/5人大代表提议,2/3人大代表通过。

国家性质(国体):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经济制度: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处于首要最高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人大常委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国家。正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机构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正副总理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加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行双重从属制。从属于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民含义:有一国国籍,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人。

的基本权力: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权利特定人的权利(妇女、婚姻、老人、儿童)

义务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③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③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④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⑤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

第三章刑法

刑法的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1979年第五届人代会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80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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