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杆、油管、抽油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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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版本:C
抽油杆、油管、抽油泵管理办法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QG/HBYT03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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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抽油杆、油管、抽油泵及井下配套工具的存放、发放、领取、杆柱组合设计、现场施工、作业监督及更新等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油气生产单位、采油工艺研究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SY/T 5903-93 抽油杆杆柱组合设计方法
3 职责
3.1 钻采工程部是抽油杆、油管、抽油泵及井下配套工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质量技术分析及适用性评价,监督、检查库存、日常保养、发放、回收及修复等管理工作。
3.2 各油气生产单位负责抽油杆、油管、抽油泵及井下配套工具的日常使用及维护管理工作。
3.3 采油工艺研究院负责新区新井的杆柱组合设计;各油气生产单位负责老区新井和老区老井的杆柱组合设计。
4 管理内容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2008-07-04 发布2008-07-0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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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杆柱组合设计
杆柱设计时,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SY/T 5903-93《抽油杆杆柱组合设计程序》、QG/HBYT046-2008《采油工程方案设计管理程序》。设计工作必须根据诊断测试结果进行,并注明最大允许使用载荷。
4.2 购置
钻采工程部组织抽油杆、油管、抽油泵及井下配套工具的适用性分析,提出技术参数、性能及要求。电子商务部组织产品的购置,执行QG/HBYT075-2008《物资采购与供应管理程序》。
4.3 拉运
杆、管拉运时应用平板车,装车时要保持杆、管平直、不许互相碰撞、蹩劲,防止弯曲。同时,杆、管两端必须带好护丝以免损坏丝扣。各种井下配套工具的拉运参照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抽油泵由供泵方负责拉运。
4.4 检测及修复
新购抽油杆、抽油泵由电子商务部组织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接收、入库。旧杆、管回收后,有能力修复的油气生产单位可自行修复,没有能力修复的油气生产单位按钻采工程部要求送指定的修理厂修复。
各种井下配套工具入库时必须提供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技术报告,否则不准入库。
抽油泵的检测及修复由供方负责,但下井前必须提供由检泵车间或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合证证明或技术报告,经井下作业技术监督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下井。
4.5 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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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抽油杆、油管及各种井下配套工具应根据其级别、尺寸、使用年限分别存放并设立标牌,标牌要注明生产厂家、材质、强度、规格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4.5.2 杆管长期放置时,应在地面上均匀分四段用板和条石垫平、平行摆放,丝扣涂黄油并带护丝,不得乱堆或人踩车压。油管每层100根,层与层之间横放四根油管,最高不超过12层。
旧杆、管存放时应先刺洗干净,清洁润滑丝扣并上干净完好的护丝,抽油杆表面应涂保护层。
井下配套工具经检测合格后才能入库存放,长期存放时应做防锈处理,抽油泵由生产厂家或作业公司负责存放管理。
4.6 领取及发放
4.6.1 领取
依据工程技术大队(所)出具的单井设计通知单和调拨单,拉运单位到油管厂(供应库)领取杆、管及各种井下配套工具。
4.6.2 发放
各油气生产单位应建立抽油杆、油管及井下配套工具发放资料台帐,并设专人管理。台帐内容应登记发放井号、发放日期、数量、类别、生产厂家、领取单位及人员、发放人等。
4.7 施工作业及监督
4.7.1 施工作业
各油气生产单位具体组织现场施工。施工作业时,作业过程监控、质量验收及考核及应严格执行QG/HBYT066-2008《井下作业生产过程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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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作业监督
加强作业质量的监督,作业监督人员必须确认现场抽油杆、油管、抽油泵及井下配套工具与设计相符,密切注意起下状况,并根据施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及建议。
4.7.3 施工总结及其它
施工方编写施工总结,在质量验收合格后负责将施工总结报送油气生产单位。
施工交井后剩余的抽油杆、油管、抽油泵及井下配套工具一律收回,入库存放并做好登记。
4.8 杆管使用要求
4.8.1 新抽油杆、油管
4.8.1.1 新井(包括新区、老区)原则上一律使用新抽油杆、油管;
4.8.1.2 新抽油杆、油管下井使用后,检泵时在井场上目测挑出不合格的杆、管拉回油管厂(或资产库)报废,并且全部用新杆、管替换。抽油杆原则要求使用五年后全井更新,油管使用八年后全井更新;
4.8.1.3 更换下来的抽油杆、油管拉回油管厂待修或报废。
4.8.2 旧抽油杆、油管
4.8.2.1 旧抽油杆、油管禁止以各种形式进行以旧换新;
4.8.2.2 修复的抽油杆、油管必须保证在油井正常工况下使用2年,如果因质量问题发生断、脱由修复单位赔偿损失费用;
4.8.2.3 旧抽油杆、油管修复使用2年后,原则上按照报废处理,不得再下井。
5 相关文件
QG/HBYT 031-2008 页码:5/5 5.1 QG/HBYT 046-2008 采油工程方案设计管理程序
5.2 QG/HBYT 075-2008 物资采购与供应管理程序
5.3 QG/HBYT 066-2008 井下作业生产过程管理程序
6 记录
6.1 领料单
(各油气生产单位设置、使用并保存,保存5年。)
6.2 发料单
(各油气生产单位设置、使用并保存,保存5年。)
6.2 作业施工总结
(各油气生产单位设置、使用并保存,永久保存。)
编写部门:钻采工程部
编写人:张自学
审核人:胡书宝
审批人: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