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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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0.08•【文号】财库[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0月8日财库〔20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采购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

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政府采购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缺预算、少计划、采购随意性较大,以及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关于2000年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掌握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下级政府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二、积极采取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管理财政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它对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提高财政部门理财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与财政支出改革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地区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建设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询价采购备案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第五条省级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

省级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同时,努力降低采购工作成本,保证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不因其技术性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条安徽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二)编制省直政府采购预算;(三)组织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四)指导省直单位的分散采购;(五)对省级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六)完成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预算管理部门行使,具体采购事务由安徽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第七条省级各单位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享有使用权或享用权。

第八条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九条省级政府采购应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范围第十条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工程及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提出以下规范意见:一、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购买的货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和和使用价值并能为人所控制的各类物品及其附带服务。

采购人购买的工程是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建设、河道疏浚、水利建设、场地绿化等工程及其附带服务。

采购人购买的服务是指以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采购人除本市国家机关,实施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还包括预算单位以外接受财政性资金投入或补助的有关单位。

三、采购机构是指为实行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和代理采购而成立的专职采购单位。

四、各预算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以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管理。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单位编制的与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相对应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专项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编制的某一项配套使用财政性资金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集中采购方式的规定,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由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管办)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吸引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人)。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由招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向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06.29【实施日期】2003.01.01【失效日期】【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题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合作原则、公正原则和诚笃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2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2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XXX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

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第七条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安政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安政办〔201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拒绝招标、规避招标、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省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全面落实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为主线,推进招标投标项目的阳光决策1.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招标人(采购人)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活动管理负总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重要责任。

要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进行招标,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

2.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代表单位全面负责项目建设(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选派项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强化对招标(采购)的过程管理。

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严格问责。

二、以全面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为重点,推动招标投标市场的阳光监管3.强化招标文件编制管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代理机构要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做到内容叙述简明,合同条款中责权明确、约定合法、要求合理,合同形式规范,明确约定风险因素、范围、解决办法以及履约责任和担保方式。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Quality is the life of an enterprise. December 2, 2022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它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第四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采购资金;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四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监督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五审核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事项;六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七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资格省级财政部门职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八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九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十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十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考核;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是采购人普遍使用、规格标准统一、易于归集批量采购、具有规模效应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九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同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但发布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体发布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二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组织采购;三确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四依法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五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履行合同义务;六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八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九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为实施集中采购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独立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社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省区域外的社会代理机构从事本省采购代理业务,应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二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采购项目的操作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三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监督评审专家依法评审;四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五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六根据采购人委托签订或者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七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履约验收;八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同时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分散采购项目;三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由财政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一家社会代理机构负责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具备自行采购能力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的范围、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费用、争端解决方式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涉及所有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二十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特定审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在采购文件约定以外以任何名义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各项活动;上述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金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中认定为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三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有行贿犯罪的;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全权代表其他供应商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全权代表方应为政府采购项目主体或关键工作的承担者;由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有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以全权代表方资质为准,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供应商资质确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或者限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公告时间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三采购时间紧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方式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因项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批复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实质性响应的;五因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述一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二、四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三情形应持原合同报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五情形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发布公告后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按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交易供应商及交易产品或服务;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结合部门预算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批复采购人;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三十七条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和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现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功能;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大小作为确定招标文件的售价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制订招标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公开招标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三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四开标;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五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六定标;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七发布中标公告、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一揽子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备采购公告,且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发布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本年度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采购项目预备招标公告,且自发布预备招标公告之日起至发布正式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分批采购标准相同的采购项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购项目含第二批,且已事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预备分批招标公告的;四公开招标不能成立,需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第四十一条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二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第四十三条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被邀请供应商就缩短提交投标文件期限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第四十四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前款第三项是指所有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部分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满足三家的,不做废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未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的,评标结束后,不能以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为由予以废标;第四十五条在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招标公告时间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或招标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第四十六条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确定采购需求及谈判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的内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合同条款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二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三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五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谈判轮次等事项;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七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八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九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4.10•【文号】国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1 、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2 、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3 、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4 、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5 、加强档案管理 ;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6 、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7 、严格计划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复杂项目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8 、严格审批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简称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长沙市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二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望城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119号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9 、规范代理行为; 采购人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10 、规范专家抽取;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11 、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2 、严格采购文件审核;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采购需求或采购文件并上网公告;因代理机构原因或项目重大及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说明相关情况;13 、规范项目评审; 对在区交易中心进行评审的项目,采购人须指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对项目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开评标现场纪律,并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对开评标现场出现的违规情况,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人应依法派代表参加评审工作,并出具书面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工作的任何诱导性和倾向性意见;采购人不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书面授权委托相应行业专家代表采购人参加评审工作;p分页标题e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属于上述情形的,采购人可现场重新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14 、落实政策功能;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产品,可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给予定向支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列入湖南省、长沙市“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扣除、评标加分等评审优惠措施;同时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性产品和两型产品的,由供应商选择其一享受评审优惠;只有同时又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可以重复享受评审优惠;同一项目中只有部分产品属于评审优惠政策范围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实行优惠;15 、规范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 对办公设备类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采购人在起草网上竞价公告时,应当详细列明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供货时间、售后服务、付款时间及次数等采购需求,避免因公告内容不详而在成交后产生不必要的供需纠纷;对定点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定点文件规定的品目和最高限价进行采购,不得擅自变更品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材质要求和调高采购限价;对同类别非定点内品目,采购人应当单独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正版操作系统预装和正版软件;采购人采购办公设备,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实施采购,不得超标准、超配置、超计划采购;16 、严格评审结果确认;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7、严格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起草的采购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与供应商串通,订立背离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品牌、规格型号、服务质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采购人应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对因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可能导致在法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门;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合同网上备案;对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18 、推进信息公开;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2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等;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等;3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报价、评分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且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说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专家对唯一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及采购预算的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同步进行公告;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19 、落实验收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单位主管领导和监察、财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项目进行验收;与项目验收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必须回避,负责项目采购的经办人不得为验收工作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附件四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拒绝已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应尽义务的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小组应当依据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采购合同及样品,认真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工作小组应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记录、检测报告、考核表等作为验收报告单附件;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配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违规情形的发生; 对在项目供货、安装实施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须对合同项下品目进行调增或调减的,采购人可在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情况下,在项目供货、安装实施结束前,提供相应材料及情况说明报财政部门核准,否则不予办理补充合同备案手续; 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采购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对本地确无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的项目,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供应商违约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采购人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立即移交市场监督和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20 、强化日常监管; 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监管和制度建设,明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采购人要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指定具有一定政府采购业务水平和信息化平台操作技能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政府采购专管员要及时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意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各程序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21 、严格责任追究;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近年来,各中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现就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央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

凡纳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

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1999]25号

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1999]25号

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1999]25号1999年7月20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加大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力度,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也称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应本办法。

三、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

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

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订实施办法、审核单位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市级年度采购预算、受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执行采购业务。

采购中心为非盈利机构,在采购过程中为采购人提供无偿服务。

五、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六、采购人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同时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下简称采购预算),作为其附件。

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采购需求与审批、采购实施与监督、采购实施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第二章分工与授权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校长签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五条:政府采购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实施,具体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业务、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处理采购纠纷等;第六条:财会人员负责审核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确定资金来源;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总务处提供的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总务处核对采购执行和结算情况;第七条:预算执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情况,参与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第三章实施与执行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有需要购置办公设备、提供劳务或工程的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签批,校长签批同意后报总务处统一办理;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既要满足业务需要,同时也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既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又要避免应购未购影响业务工作;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与审批;总务处根据签批后的采购计划和申请会同财会人员依法审核采购计划和申请,确定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填报资金申请和政府采购申请,办理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手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自行采购的,遵循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审核采购计划和申请的审核包括: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工作实际,采购成本是否控制在预算指标之内,采购金额是否接近市场公允参数,定价是否接近国家标准;总务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理确定采购形式和方式; 总务处对审核和审批后所确定的采购形式、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及时向校长汇报;必要时履行签章手续,以示负责;第十条:实施采购活动;总务处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总务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实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总务处在供应商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根据采购需求,总务处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总务处首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其次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有关信息;最后,总务处根据供供应商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范围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法是规避公开招标;第十一条:组织验收;总务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书;验收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验收人及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二条:款项支付;财会人员根据总务处提交的验收证明等资料,按照资金支出程序办理款项支付业务;第十三条:质疑投诉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由疑问的,总务处应在监督室配合下,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十四条:档案保管;总务处应当妥善保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定期通报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并将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及时提交财会,作为账务处理依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申请、采购预算、中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节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总务处、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的;2、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3、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的;4、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业务的产,防止保管和使用不当导致资产丢失、毁坏等损失发生;发现资产损失的,保管人员应及时报告总务处,总务处按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处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和移交;。

内部采购管理制度_1

内部采购管理制度_1

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内部采购管理制度1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

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运作程序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________采购、询价。

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

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

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纪律要求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0.07•【文号】国办发[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10.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搞好这项改革。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研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逐步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有关单位要不断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要密切注意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七日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在总结三年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和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集中采购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自行分散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青财采〔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财采〔2009〕13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管理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第四章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预算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反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和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原则;(二)采购项目要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原则;(三)政府采购预算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遵循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的原则;(四)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五)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现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有关问答解释

政府采购法有关问答解释

政府采购法有关问答解释根据我国立法实践,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无规定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法的条款采纳了后一种意见本法的含义本法第四条的主要含义是,对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限额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才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同时,本法对项目采购有规定的,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低于招标限额的项目,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项目本身,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含义如下:1、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首先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了规范招标行为,我国于1999年8月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原则上,《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行为,强制性适用范围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还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政府采购项目也应当执行本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限额的,只能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本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是一种采购方式,是实现项目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形式之一。

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同时,还应当执行本法的有关规定,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资金的直接财政拨款等。

此外,不受《招标投标法》约束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难以对所有项目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

客观上存在不必要的招标、迟招标、无力招标等情况,但也应该有相应的采购方式来规范。

其次,招标过程只是采购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投标过程从准备投标文件开始,到确定中标供应商结束。

采购过程从编制采购预算开始,到支付采购资金结束,这比招标过程要长得多。

《招标法》只能规范采购过程的一部分,不能规范其余部分,其余部分也应得到规范。

第三,招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只能规范招投标程序。

为了全面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不仅要明确采购方法和程序,而且要对其进行实体规范,包括建设项目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接受的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坚持的政策导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分配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 采购人” 。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审范围,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 凡符合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 均应具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内容, 最终汇总形成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部门预算的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四条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 须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具体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待部门预算提交区人大审议后, 政府采购预算随之确定。

采购人在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 经批准追加、追减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部门应同时追加、追减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东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按照东城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限额标准由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东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予以明示。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主要内容:(一采购项目。

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 分项目、类别填报,含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

采购人依据东城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填写具体品目。

(三采购形式。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填报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报分散采购。

(四采购方式。

分为公开 (邀请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五资金支付方式。

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非财政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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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

政府采购预算也不同于政府采购计划,因为政府采购计划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实施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在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范围、政府采购预算的补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调整程序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规定,其目的是指导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支出总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采购资金的来源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按性质可分为货物类采购预算、工程类采购预算以及服务类采购预算。

其基本做法是: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各预算表中符合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详细单列,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金额、资金来源、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等。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要编制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很好地贯彻执行,还面临着不少问题:1.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还不太了解,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存在漏报等行为;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重视,导致在部门预算审核过程中出现一些明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的现象。

这给各方的监管和操作机构的统筹安排带来了困难,使政府采购工作“忙”而且“乱”。

目前,政府采购正处于起步阶段,有些人甚至还没有弄清为什么要推行政府采购预算,认为推行政府采购预算是恢复“计划经济”、“统分统配”;同时还存在认为政府采购只不过是将各单位分散的采购物资简单的汇总、集中采购等观点或许有人还有这样的想法,更有甚者认为把政府采购预算做得过细,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年终节余的财政资金何必留到明年花?于是在做预算时只做大方向体系分类和项目的数目,保持“灵活”,给采购意愿的变化留“后路”。

这种做法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和高效快捷也无从说起。

2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状况的差别使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及标准的确定较难统一,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长期以来人们已经形成了分散采购管理习惯,对目前实行的政府采购程序很不适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出现重视资金的分配,忽视资金的具体使用,在预算编制中出现明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漏报现象,致使采购计划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于操作,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

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预算归预算,执行归执行的问题。

如公开招标采购比例偏低,采购过程透明度不高,采购项目结构单一,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基础档案资料建设与保管、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政府采购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3、政府采购的计划性不强,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

有些单位认为政府采购预算是现行预算体制下的另一套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方案就是政府采购预算,虽然编制了预算,但未经财政部审核和法定程序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资金保证。

在实际工作中,要防止政府采购预算代替政府采购计划、方案,或者用政府采购计划、方案代替政府采购预算的问题;要增强采购的计划性,要将欲采购的项目全面、详细地在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反映出来,有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超标准采购。

二、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只有强化预算约束、细化采购目录,编实、编全采购预算,才能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

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环节中最关键的部分。

因此政府采购工作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系。

这就要求各部门及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与政策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要尽快出台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规定,加大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认识,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顺利推行,高质量地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任务;健全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体系,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及时支付,促进整个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

此外,还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项目,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及标准。

为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作为抓手:(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真正内涵的认识,增强预算编制意识。

政府采购预算是依法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保障,不是现行预算体制下另搞的一套预算,而是部门预算内的一部分,是在部门预算表中增加反映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一张预算表。

它不同于政府采购计划、方案,政府采购预算主要是反映政府采购范围,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提供依据。

政府采购计划是反映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要求。

政府采购方案则是指预算、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一个具体项目作出的规划,这三者的操作次序是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各级财务部门要从依法理财、依法采购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习、掌握好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全面、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为做大政府采购规模提供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及基本要求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这样一些原则:一是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原则。

支出预算表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项目,要单独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表,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填报有关项目。

二是政策性原则。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三是实用性原则。

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能过于超前,但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超前,以避免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现象的发生。

四是可靠性原则。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等问题是否存在,不预留缺口。

五是完整性原则。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单位预算中,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六是统一性原则。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必须做到:一是由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和社会发展需要,统一编制反映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

按定员、定额确定人员经费,按支出标准确定公务经费。

统一的部门预算为确定政府采购的品目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奠定了基础。

二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结合。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意味着由集中支付机关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实际支出的时间和金额从国库统一支付。

三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必须结合单位的支出计划。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因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具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必须结合年度支出计划,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制度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完整性。

具体包括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漏报,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具体明确;二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合理合法性。

具体包括审核项目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有资金保证,审核采购“档次”是否合理合法,审核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三是审核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

要审核项目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以防止采购单位将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四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关联性。

即审核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存在着人为肢解和拆分采购项目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问题的发生,审核是否存在无关项目人为整合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利用混淆采购项目界线套用财政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制度1.实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采购职能相分离。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现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政府集中采购职能的分离与分设,彻底改变政府采购工作中“管”中有“采”、“采”中有“管”的局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但不直接参与具体政府采购事务;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受托代理采购人组织采购活动,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单位不直接采购,但拥有最后验收签单权;财政部门凭采购单位的签单才能支付货款。

要加强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全面、准确和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和定点供应商的货物供应信息,解决政府采购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问题,确保分散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必须予以坚决查处。

2.政府采购资金与人员经费分离。

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由财政直达个人账户,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分门别类地从总预算中单独编制,将资金纳入财政采购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

3.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分离。

改革过去部门上报采购计划,财政预算部门审定计划的做法,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公开,预算部门只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预算执行部门只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具体执行。

这样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公开性,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4.强化预算控制、资金使用控制和项目决策控制。

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严格按政府审查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变更采购项目。

通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规范化运作,对采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清算全过程进行监控。

采购资金都要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5.建立项目审批制度、操作控制制度和项目会计核算制度。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情况,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采购预算计划,财政部门再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过明确的操作管理程序,在预算、采购、付款、核算、决策的各个操作环节,实行相互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通过建立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对政府采购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以监督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期间,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预算部门参与具体项目的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计划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如合同报价全面超过采购预算中核定指标、节余资金的使用等,将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预算部门共同商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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