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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可编辑).doc

XXXX年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可编辑).doc

XXXX年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可编辑) 为了惩治腐败犯罪,我国* *年刑法正式确立了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一种附加刑,在刑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 *修改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对打击犯罪、遏制犯罪的发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分子财产权益的刑罚规定。

中国现行的《刑法》中有一条规定了罚金刑,还有一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是刑法的单独条款,可见财产刑已经成为中国刑罚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新刑法在* *实施以来,南阳市两级法院严格依法对应当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在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产刑的功能。

接下来,笔者试图对财产刑适用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以促进立法尽快完善,充分实现财产刑的刑罚价值。

我国现行刑法对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设置不够科学,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财产刑功能的实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该遵循的原则,但现行刑法在设定财产刑时并没有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通过比较《刑法》第10条规定的盗窃罪和现行《刑法》第10条规定的贪污罪,可以看出:盗窃罪构成盗窃罪的,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贪污罪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罚金或者没收;贪污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罚金。

贪污罪比盗窃罪对社会危害更大,但在财产刑的设置上却是失衡的。

这样的规定分散在现行《刑法》分则中,许多财产刑的立法规定是不公平和不科学的,这一点可以略见一斑。

在 2 、犯罪中,财产刑数额过大,适用犯罪原则可操作性差,难以体现我国现行刑法中财产刑的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

在立法中,罚款处罚规定了三种情况,即可选罚款、和罚款、以及罚款或单独罚款的金额被指定为有限罚款、无限罚款、比例罚款。

关于没收财产的处罚,立法规定所有财产和部分财产都应没收。

新法律财产刑案例(3篇)

新法律财产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地警方在侦查中发现,一个名为“XX网络赌博平台”的网站涉嫌组织、领导网络赌博犯罪。

经调查,该平台自2018年10月起,通过网络赌博平台,组织、领导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涉案金额巨大。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抓获了平台负责人王某及多名参与赌博的人员。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网络赌博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结合本案情况,法院判决王某犯组织、领导网络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财产刑执行在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对王某的财产刑进行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财产刑在判决生效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以下是财产刑执行的具体过程:1. 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在接到财产刑执行通知后,首先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王某在案发前拥有房产一套、汽车一辆、银行存款若干。

2.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依法冻结了王某的银行存款、房产和汽车,以保障财产刑的执行。

3. 评估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王某的房产和汽车进行了评估,确定其价值。

4. 变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依法将王某的房产和汽车进行了变现,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财产刑。

5. 缴纳财产刑王某的财产变现后,法院依法将所得款项缴纳至国库,完成了财产刑的执行。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组织、领导网络赌博罪,并对其进行了财产刑处罚。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1. 新法律财产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王某的财产刑进行了执行,体现了新法律财产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新法律财产刑制度旨在惩罚犯罪行为,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财产刑 实施方案

财产刑 实施方案

财产刑实施方案财产刑是指对犯罪者的财产实施刑事惩罚的一种形式。

财产刑的实施方案应该合理、公正、高效,以确保对犯罪者和社会的最大惩罚和保护作用。

下面是一个700字的财产刑实施方案示例。

一、实施范围:财产刑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犯罪组织的财产。

二、财产刑种类:1.罚金:限制财产权益,强制犯罪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2.没收:剥夺犯罪者非法所得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

3.追缴:追回犯罪者用于犯罪目的或者走私的财产。

4.查封、扣押:将犯罪者涉案财产根据法定程序暂时限制其使用权益。

三、实施机构:1.公安机关:负责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犯罪组织的财产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

2.法院:负责判决并实施财产刑的执行。

四、实施程序:1.调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活动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犯罪组织的财产信息。

2.确权:法院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查明和确认,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享有权利。

3.决定:法院依法对财产刑种类和数额进行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执行。

4.执行:法院依法对罚金、没收、追缴等财产刑进行执行,保障涉案财产的产权、消费权、债权等其他合法权益。

5.回收:财产回收后,法院应及时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确保资金回流到国家和社会。

五、监督机制:1.严格的审批程序:财产刑的决定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财产刑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2.执行监督:法院应建立完善的执行监督机制,确保财产刑的执行效果。

3.社会监督:广泛宣传财产刑的实施意义和效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财产刑的监督工作中,发现和举报财产刑的违规行为。

六、利益保障:1.强化资金流程管理:确保罚金、没收款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2.完善法律保护机制:对于财产刑执行中涉及的权益保护问题,法律应提供明确的救济措施。

3.身份保护:对于因财产刑受到威胁的犯罪者或相关人员,应加强身份保护和安全保障。

财产刑的实施方案应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合理的程序和机制落实财产刑,并保障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惩罚和社会保护的目的。

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

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

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为了惩治贪利型犯罪,我国1979年的刑法典正式确立了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更是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对打击犯罪和遏制犯罪的发生越来越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财产刑是以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权益予以剥夺为内容的刑罚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刑法分则条文的42%和17%,可见财产刑已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南阳两级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应当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均适用了财产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我们也发现在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产刑刑罚功能的发挥。

下面笔者试着就目前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推动立法的尽快完善,充分实现财产刑的刑罚价值。

一、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一)现行《刑法》关于财产刑适用范围设置不够科学,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财产刑功能的实现1、贪利型犯罪,因犯罪主体身份不同设置不同的财产刑,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应遵循的原则,但现行《刑法》在财产刑的设置上未能充分体现此原则。

通过对现行《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与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盗窃800元即构成盗窃罪,就要被判处并处或单处罚金,而对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贪污犯罪却未设置罚金刑,盗窃5万元以上即必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财产刑却设置为可以并处罚金。

贪污罪较之盗窃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则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在财产刑设置上却轻重失调。

诸如此类的规定散见于现行《刑法》分则条文多处,财产刑立法之不公,不科学,由此可略见一斑。

财产刑执行经典案例汇报

财产刑执行经典案例汇报

财产刑执行经典案例汇报杨某某在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掌握的密钥盗窃公司货款454702元。

2019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盗窃案作出终审判决: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扣押在案的454702元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单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生效后,简阳市人民法院并未及时执行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454702元退赔被害单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判决内容。

2020年3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召开内设机构工作推进会议时了解到,第一检察部办理的杨某某盗窃案判决生效后,判决中退赔一项内容未执行到位。

第三检察部立即启动刑事执行监督程序开展调查,发现该案依法应退赔被害单位的涉案款454702元被公安机关扣押,法院未及时执行相关判决,对被害单位进行走访了解到公司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情况。

2020年4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简阳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执行生效判决,同时向公安机关口头提出及时将款项移交法院的建议。

2020年6月,简阳市人民法院将执行款454702元发还被害单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

一是突出重点精准监督。

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责令退赔被害单位被扣押款物的判决属于财产刑执行内容,检察机关紧紧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和难点,针对本案精准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

二是创新机制形成合力。

该院在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方面细化举措,创新监督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本案中第一检察部发现应当退赔被害单位的款物未被人民法院及时执行,遂向第三检察部移送线索,及时启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

三是立足职能服务大局。

检察机关落实最高检服务“六稳”“六保”精神,以财产刑执行监督为切入点,依法督促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以实际行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和法治保障。

最新-试论财产刑的执行 精品

最新-试论财产刑的执行 精品

试论财产刑的执行试论财产刑的执行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调整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使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广泛运用。

财产刑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

财产刑执行的意义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因此,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效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

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新刑法及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人民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以致出现了很多的执行难点,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问题,使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并且已经在执的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也极低。

如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案件总额为318万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仅为5200元;20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总额为1135万元,实际执行到的标的只有1000元。

财产刑的这种实际执行状况,使得法院财产刑的刑事判决实际上已成为了空判。

这样,既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惩罚性,客观上又助长了犯罪分子或腐败分子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理。

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这个问题自新刑法颁布施行后,一直在困扰着各法院的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许多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者不断地呼吁在立法上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

财产刑执行规定

财产刑执行规定

财产刑执行规定财产刑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依据其所犯刑罚的情况,对其财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实现刑法目的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

财产刑执行规定是对财产刑的执行进行规范和衔接的纲领性文件。

下面将介绍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财产刑执行规定包括了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

财产刑的种类主要有罚金、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赃物等。

罚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以及与犯罪分子有关的财产进行收缴和处置,追缴赃款赃物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采取追缴措施。

这些财产刑的执行范围主要涉及到犯罪分子名下的财产、存款、房产等。

其次,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判决后的通知与执行、财产刑执行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等。

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通知执行财产刑,并制作财产刑执行决定书,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财产刑。

而对于执行中需要的协助,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法院可以向银行、财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再次,财产刑执行规定对财产刑的执行期限和执行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主要涉及到罚金的缴纳期限、没收财产的处理期限等。

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财产刑尽快落实,以达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社会的警示作用。

财产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限制行为和强制执行。

限制行为可以包括限制财产、限制高消费等,而强制执行则采取拍卖、变卖、租赁等方式将财产刑变现。

最后,财产刑执行规定还规定了财产刑的豁免和减免情况。

对于犯罪分子有无力承担财产刑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财产刑的豁免。

而对于因犯罪行为损害到他人利益而返还财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刑的减免。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执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豁免和减免情况等。

财产刑的执行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适用财产刑的标准和程序

适用财产刑的标准和程序

适用财产刑的标准和程序财产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形式,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适用财产刑的标准和程序,以期加深对该领域的认识和了解。

一、财产刑的概念与种类财产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罚款或没收等处罚措施的一种刑罚形式。

它不同于传统的刑罚,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财产的处罚来达到防止和打击犯罪的效果。

财产刑包括罚金、宣告刑罚中所附带的财产损失和财产没收。

其中罚金是对犯罪分子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宣告刑罚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判决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财产没收是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剥夺。

二、适用财产刑的标准适用财产刑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犯罪行为构成标准适用财产刑的第一个标准是犯罪行为构成标准。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适用财产刑,例如贪污、受贿、侵犯知识产权等。

2. 财产刑适用标准适用财产刑的第二个标准是财产刑适用标准。

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和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确定适用财产刑的具体数额或方式。

3. 公正、合法、公平原则适用财产刑的第三个标准是公正、合法、公平原则。

在适用财产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个人恩怨、私利干扰刑罚裁量的正常进行。

三、适用财产刑的程序适用财产刑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刑罚的适用被认定合法有效。

1. 立案调查适用财产刑的第一步是进行立案调查。

警方或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确保基本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2. 审理程序适用财产刑的第二步是审理程序。

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财产刑。

3. 裁定刑罚适用财产刑的第三步是裁定刑罚。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适用标准,作出适用财产刑的裁定。

4. 执行程序适用财产刑的第四步是执行程序。

一旦判决确定适用财产刑,执法机关将根据判决书的内容,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罚款或没收等处罚措施。

财产刑 实施方案

财产刑 实施方案

财产刑实施方案财产刑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处罚的一种刑罚形式。

财产刑的实施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处罚,达到惩罚犯罪、挽回损失、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财产刑的实施方案是贯彻执行财产刑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下面将从财产刑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和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财产刑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应具有一定的财产。

财产刑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执行的对象,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执行财产刑,就无法实施财产刑。

2. 犯罪行为应当造成了损害。

财产刑的实施是为了挽回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此只有在犯罪行为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财产刑。

3. 犯罪分子应当具有一定的过错。

财产刑的实施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罚,因此犯罪分子应当具有一定的过错,才能够适用财产刑。

二、财产刑的实施程序1. 确定财产刑的适用情况。

在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应当明确财产刑的适用情况,包括适用的具体财产刑种类、数额等内容。

2. 制定财产刑的执行计划。

法院应当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制定财产刑的执行计划,包括对犯罪分子财产的查封、冻结、拍卖等具体操作。

3. 实施财产刑的具体操作。

根据执行计划,法院应当组织执行人员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操作,并进行拍卖等处置。

4. 监督财产刑的执行情况。

法院应当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财产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判决书的内容。

三、财产刑的具体操作1. 财产刑的种类。

财产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种类,法院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确定适用的财产刑种类。

2. 财产刑的数额。

财产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和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进行确定,确保财产刑的数额合理、公正。

3. 财产刑的执行方式。

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包括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拍卖等操作,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财产刑的执行方式。

4. 财产刑的执行期限。

财产刑的执行期限应当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进行确定,法院应当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财产刑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以偿还。
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
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
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
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

财产执行的方法和步骤

财产执行的方法和步骤

财产执行的方法和步骤
财产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文书或裁定书的规定,强制执行被
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执行是司法机关保
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进行财产执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步骤,以确保执行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

一般来说,财产执行的方法和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执行,提交相关证据
和申请执行的请求。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
定是否予以执行。

2. 查封、扣押,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
产进行查封、扣押,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转移、变卖或毁损。

3.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
行执行,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4. 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5. 结案手续,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制作结案报告,并通知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在财产执行的过程中,法院会严格依法进行操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执行的方法和步骤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财产执行,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债务的清偿,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2012修正)【法规类别】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1.16【实施日期】2012.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2012年1月16日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财产刑和执行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及执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执行管辖)刑事判决生效后,财产刑及财产部分的执行,由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刑指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财产部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各项财产处理事项。

第三条(执行范围和执行主体)刑事判决生效后,下列事项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1.财产刑;2.判决主文中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3.对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中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采取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后上缴国库或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刑事判决生效后,对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中已被扣押的钱款、物品,可直接上缴国库、发还被害人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指令赃物保管部门执行。

对前述钱款、物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被害人且系被害人生产、生活急需或系鲜活易变质物品的,经被害人书面申请,可在判决生效前由审理案件的刑事审判庭发还被害人。

财产处理时遇有特殊情况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予配合。

第四条(执行期限)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

第五条(民事案件执行规定的参照适用)除法律、司法解释及本《意见》另有规定外,案件执行中有关财产查控(指财产调查、查封、扣押、冻结,下同)、拍卖、变卖、传唤、拘传、罚款、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方式方法、程序,委托执行、参与分配等制度的适用,以及延长执行期限等,参照适用民事案件执行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本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论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之完善》范文

《论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之完善》范文

《论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之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财产刑执行中的问题日益凸显。

如何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道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财产刑的概念、现状及问题出发,探讨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措施。

二、财产刑概述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组织财产权益为内容的刑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财产刑的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等,导致财产刑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我国财产刑执行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财产刑执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执行力度不够、执行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财产刑的执行效果,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问题1.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财产刑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犯罪人或犯罪组织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等现象频发。

2. 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3. 监督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完善,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四、完善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一)加强立法保障1. 完善财产刑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监督机制等,为财产刑的执行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1. 明确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的监督职责和权限,确保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2. 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财产刑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3. 建立完善的检察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巡回检查等多种形式,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深入开展。

法律执行案件文案范文(3篇)

法律执行案件文案范文(3篇)

第1篇【发布单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X月X日【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乙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甲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一、立案审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原告甲的申请执行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二、执行通知立案后,执行局向被告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依法对被告乙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三、财产调查执行局通过多种途径对被告乙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票等。

经调查,被告乙名下有一套房产,价值约人民币20万元。

四、强制执行在被告乙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执行局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查封。

随后,执行局依法拍卖该房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原告甲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五、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执行局依法审查了被告乙的异议,认为被告乙的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定驳回其异议。

六、执行款发放在房产拍卖成功后,执行局依法将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发放给原告甲。

【执行结果】:通过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依法执行,被告乙最终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该案的顺利执行,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的逃避债务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执行亮点】: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公正、高效执行。

2. 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 依法审查执行异议,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 优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5. 强化执行宣传,提高公众对执行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执行启示】:1.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财产刑执行问题法律规定(3篇)

财产刑执行问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剥夺其非法所得的刑罚。

财产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刑罚的严肃性。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财产刑的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找、执行力度不足等。

本文旨在探讨财产刑执行问题的法律规定,以期提高财产刑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财产刑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应当依法执行,并通知财产刑的执行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应当依法进行。

”三、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1.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使得执行机关难以查找和执行财产刑。

这不仅影响了财产刑的执行效率,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2.执行力度不足部分执行机关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如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不力,导致财产刑难以执行。

3.执行程序不规范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部分执行机关存在执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未依法进行财产调查等,导致财产刑执行出现争议。

四、财产刑执行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对策1.财产刑执行的法律规定(1)财产刑的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财产刑的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

(2)财产刑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应当依法进行。

(3)财产刑的执行期限《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

浅谈论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

浅谈论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

论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财产刑是刑罚种类之一,在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财产刑的执行是一项非常重要、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财产刑的概念和种类、财产刑的法律性质、财产刑执行程序和财产刑执行中的法律问题四个方面,浅谈财产刑的执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财产刑的概念和种类财产刑是一种在刑罚执行中强制被罚人用其财产或财产收益来履行刑罚的手段,是罚金和财产剥夺两种刑罚的合并,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财产、追缴赃款赃物等种类。

(一)罚款罚款是对被罚人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属于一种财产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赔偿没有支付或者难以确定支付数额的案件,可以强制被罚人缴纳相应的罚款。

罚款是财产刑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它的性质属于财产剥夺,是指代替剥夺自由、剥夺物品等刑罚的一种手段。

(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追缴被罚人通过违法手段所得或者用于犯罪的财产,可以追缴非法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没收财产是不能取代罚金的。

没收财产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依据的是刑法规定的对财产犯罪的惩罚措施。

(三)追缴赃款赃物追缴赃款赃物是对被罚人的财产进行追缴,主要包括赃款、赃物等财产性物品。

追缴赃款赃物的法律依据是刑法规定的追缴犯罪所得的法律规定。

二、财产刑的法律性质财产刑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它在实践中的运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首先,财产刑的性质是法律的,它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财产分配。

财产刑执行是国家惩罚犯罪行为的手段,是法律规定并实现的行为,因此具有法律性质。

其次,财产刑的执行具有强制性、禁止性和代罪性。

财产刑的执行是对被罚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占有、没收和追缴等行为。

其运作过程中,被罚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由和选择的权力。

财产刑的执行剥夺了被罚人的财产权利,而代罚人制度又展现出财产刑执行的代罪性质。

三、财产刑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是在刑罚执行中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的财产刑强制执行程序。

财产刑执行程序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财产刑的执行,防止财产刑执行中的非法行为。

财产刑 实施方案

财产刑 实施方案

财产刑实施方案财产刑是指对犯罪分子财产进行处罚的一种刑罚形式,其目的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没收犯罪工具,惩罚犯罪分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借此促使犯罪分子重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社会产生威慑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

以下是财产刑的实施方案。

一、法律规定与政策支持1.法律规定:制定和完善财产刑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执行细则等,保障财产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政策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财产刑的教育宣传和实施工作,为财产刑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二、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程序1.适用范围:对于涉及严重财产犯罪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涉及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腐败犯罪等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适用财产刑。

2.程序要求:财产刑的适用应符合法定程序,包括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在适用财产刑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适用财产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财产刑的具体实施方式1.追缴违法所得:(1)确定违法所得:通过财务审计、调查取证等手段,准确计算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

(2)追缴手段: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措施,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

(3)追缴程序:追缴工作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通知犯罪分子、听证、裁决等环节,确保程序合法、透明。

2.没收犯罪工具:(1)确定犯罪工具: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确定涉案的犯罪工具,包括用于犯罪的车辆、设备、武器等。

(2)没收程序:对于涉案犯罪工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收,包括通知当事人、听证、裁决等环节,确保程序合法、透明。

(3)没收后处理:对于没收的犯罪工具,可以采取拍卖、依法处理等方式,变卖为国家财产或福利用途。

四、财产刑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1.执行机构:设立专门的财产刑执行机构,由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2.执行人员:配备专门的执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执行财产刑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财产刑的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期刊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4(006)005
【摘要】各地法院财产刑的执行中存在财产刑判处和执行的随意性较大,财产刑执结率低、执行手段单一且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等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财产刑执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判罚标准不尽合理以及公安司法机关配合不力.对此,调查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设置财产刑诉辩程序以及完善财产刑执行的立法机制等对策,并提出了财产刑执行在现有体制下的工作思路.调查报告还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财产刑的问题给予了关注,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建议对其有限制地适用财产刑.
【总页数】9页(P54-62)
【作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40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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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财产刑的执行第一节财产刑执行的现状一、财产刑执行的定义界定现状关于财产刑的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

韩玉胜教授把财产刑定义为“财产刑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以剥夺犯罪人财产权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1]王顺安教授把它定义为“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刑罚方法”.[2]陈兴良教授是这样来定义它的“财产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3]结合查阅国内外学者的著作和我们自己对财产刑认知的基础上,我们把财产刑定义为:财产刑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权益进行剥夺时所适用的刑罚方法。

因为财产刑是财产刑执行的根源,对财产刑的定义不统一,直接影响着对财产刑执行的定义.结合上述学者对财产刑的定义,来看看他们对财产刑执行是如[1]曾宪义、王利明.刑事执行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88.[2]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410.[3]陈兴良.个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706.何定义的.王顺安教授认为“财产刑执行,是指财产刑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予以依法执行刑罚的活动.是使通过刑事审判而确定的经济处罚得以实施的法律措施。

”[1]韩玉胜教授对刑事执行的定义是“刑事执行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虽然他没有对财产刑的执行直接进行定义,但根据他对刑事执行的定义,可认为他对财产刑的执行的定义与王顺安教授有一定的区别。

所以说目前关于财产刑执行的定义学界并没有统一标准。

二、财产刑执行在法律规范上的现状1.在执行对象及地位上的现状目前国内外《刑法》中对财产刑种类及地位规定不一。

在日本,财产刑分为:罚金、科科、没收三种,其中罚金和科科为主刑,没收是附加刑。

[3][1]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411.[2]韩玉胜.刑事执行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3][日]山口厚著、付立庆译.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395.所以在日本,财产刑执行对象有罚金刑、科科刑、没收刑.韩国与日本的财产刑种类划分一样,也是由罚金、科科、没收组成。

[1]意大利的财产刑分为:罚金、罚款、法定禁治产三种,其中罚金与罚款是主刑,法定禁治是附加刑。

[2]所以在意大利财产刑执行的对象有罚金刑、罚款刑、法定禁治刑。

在法国,财产刑有:罚金、没收、其他形式,其中没收又分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

[3]我国的财产刑分为:罚金、没收财产,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附加刑。

所以在我国,财产刑执行对象是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2.在执行主体上的现状国内外的《刑事诉讼法典》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机关规定不一,直到目前也没有形成统一。

日本的财产刑由检察官命令执行。

[4]韩国财产刑由作出裁判的法院对应的检察厅检事指挥执行。

[5]法国的财产刑由税务官以共和国检察官的名义进[1]郑军男译.韩国刑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3:712-718.[2]黄凤译.意大利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3.[3]罗结珍译.法国诉讼法精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91-497.[4]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97.[5]马相哲译.韩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122-126.行执行。

[1]而我国的财产刑执行与以上国家都不同,我国财产刑执行主要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对没收财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3.财产刑执行法律依据上的现状我国《刑法》中约有15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约有60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但我国立法却对财产刑的执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刑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是对罚金刑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六十条是对没收财产刑执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分别是对罚金减免和没收财产执行机关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只有四百三十八条到四百四十七条,这10个条文是对财产刑的规定,这些仅是执行程序中很小的一部分内容,远远不能与刑法中关于财产刑的适用相匹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仅有13个条文,虽然[1]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69.作出了较刑法、刑诉法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对财产刑的执行方式上分主动缴纳和强制执行两种,法律明确规定无时限,随时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执行。

但在具体执行机构、执行对象、执行范围及执行程序等方面仍缺乏具体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三、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财产刑执行现状可以概括为三个字:“执行难”。

[1]下面就东营市黄河口区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来展现我国财产刑执行的实践现状。

黄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年度未执行财产刑案件93件,总额为253.57万元,执结案件率仅为47.2%;2006年度未执行财产刑案件109件,总额为210.7万元,执结案件率为40。

8%;2007年度未执行财产刑案件123件,总额为320。

1万元,执行结案件率为43.5%。

2008年1~8月份未执行财产刑案件99件,总额为260.8万元,执行结案件率为45.7%.[2]综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财产刑执行完结数不到所要执行的案件数的一半,大部分财产刑案件都得不到执行。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面临着财产刑执行难的困扰,如何提高财产刑执行率是广大人民法院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关键。

[1]黎宏、江伟.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和对策建言[M].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9:(5).[2]王丽.对近年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黄河口司法,[EB/OL]/public/detail.php?id=27869.第二节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财产刑执行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1.由于我国立法对财产刑的规定较为笼统,现实操作弹性很大,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不利于财产刑公正地执行.如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这种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给法官带来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对于相同的犯罪事实,不同的法官就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有时这种结果相差很大,不利于司法公正.刑法第五十三条是对罚金刑执行的规定。

[1]在这个立法规定中,有这样几个不确定的词语“任何时候、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任何时候”是指什么时间都可以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规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这体现了国家严格执行罚金刑的决心,但随时追缴制有待于完善.原因在于随时追缴制使得罚金刑的执行没有期限限制,既给罪犯无限期拖延带来借口,也不利于督促财产刑执行机关及时履行执行职责,导致法院无法彻底结案,影响办案效率。

而且随时追缴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即罪犯被交付执行自由刑后,原判法院对其失去了控制,刑满释放后,由于人口的流动、户籍管理等原因,法院既无能力,也无可能对其财产状况随时监控,使得随时追缴制成为一纸空文”。

[1]“任何时候"会给被执行人带来“司法袭击"的恐慌,也是对执行“人道主义”原则的违背。

如何去发现和界定“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也是一个问题。

因为现行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授权那个机构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实施动态监控。

这就造成财产刑执行无依据也无效率的局面,也使得该规定无适用价值。

对“确实有困难”的认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往往造成困难的没有免不困难的反而被免除,不利于司法公正。

“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这一规定授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个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是否执行,不利于实现实质的司法公正.这些不明确的法律规定还会造成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使得财产刑的执行处于混乱状态,而且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1]唐春燕财.产性执行的困境与出路.江苏法院网,[EB/OL]/llyj/xslw/2013/01/31171908294.html.2.现行法律对财产刑的执行范围规定模糊,不利于财产刑的执行.根据现行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1]财产刑只能以罪犯个人财产承担。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结构,缺乏明确的个人财产观念,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往往混为一体,对于一项财产往往无法区分是罪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

个人财产的范围不清,使得财产刑很难有效地执行。

对于没收财产,分则中的规定更加简单,仅有可以并处和应当并处两种类型。

至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全部财产,何种情况下没收部分、何种情况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的数量如何确定,对于一个共有的不可分割物如何处理等问题?均缺少明确的规定,这些都致使财产刑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

3.财产刑执行机构不确定、不统一,执行程序不规范,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强制执行率为零。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财产刑的执行很不规范,主要体现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一是财产刑执行的主体混乱,各地法院做法不尽统一,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执行机构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

[1]所以在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各地做法不一,有损司法权威。

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司法警察执行也缺少法律规定。

此外由于工作繁重、审判和执行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法院内部不同程度地存在谁都可以管,但谁都没有真正管的情况.鉴于此种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立法急需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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