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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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财产刑执行难是指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无法有效追缴其违法所得或没收其财产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刑罚的实施效果,减弱了财产刑的震慑作用,同时也削弱了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制约力。

因此,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成为了亟待破解的重要问题。

一方面,财产刑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追缴程序和手段不够完善。

在追缴程序方面,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执行程序繁琐,执行周期长,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在手段方面,目前主要依靠司法执行来实施财产刑,但该方式的执行成本高,效果不明显。

因此,和优化追缴程序,探索更加高效和便捷的手段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首要任务。

另一方面,财产刑执行难还与监管不力、防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密切相关。

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要加强监管,确保其财产不得转移或隐匿,及时进行追缴。

应建立起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各方的力量和资源。

同时,要提高执法人员对于追缴工作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提升追缴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此外,要加强对于违法所得的监管和防范工作,预防犯罪发生,减少财产刑的执行压力。

另外,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也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关键。

一方面,要完善追缴的法律依据,明确财产刑的追缴范围和执行程序,加强对于追缴工作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并奖励举报、协助追缴工作,切实增加追缴的成功率。

此外,在国际上要加强合作,加强对于跨国追缴工作的协调和合作,探索建立起刑事追诉和民事追偿的衔接机制。

最后,要强化社会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要加大对于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追缴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同时,要加强对于财产刑的宣传和解释,普及其重要性和有效性,消除对于财产刑的误解和偏见。

只有建立起社会共识和舆论压力,才能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力度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总之,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破解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在多个方面力求突破。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LI LUN SHI JIAN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余岱竺财产刑是指剥夺财产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判决措施。

它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这两种判决结果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定。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效果不佳,不仅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功效,还有损于我国法律的权威。

本文主要探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财产刑是我国刑法执行中常见的惩戒措施之一。

它借助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处罚,达到对犯罪者进行惩戒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但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影响了后续刑事案件工作的进行。

_、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问题。

在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判决之后,需要根据财产刑相关程序执行来对犯罪人进行惩戒。

法院刑事审判庭需要根据案件的数量,进行工作内容的安排。

由于工作内容繁重,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移交工作开展不积极的现象。

这种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效率降低叫再加上对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从执行庭角度来看极为困难,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困难,影响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

2.财产刑执行依据不科学。

要想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不仅需要被告人提供可靠的执行财产,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数额。

超过了被告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无法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人会由于无法承担财产刑判决结果,而出现抵制执法的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出现瓶颈,使得财产刑执行岀现阻碍。

3.财产刑执行方式单一化。

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害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刑执行。

这种方式虽然会提高案件侦查的速度,但是在后期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因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需要犯罪人家属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财产刑执行。

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财产执⾏程序是什么执⾏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执⾏权由⼈民法院统⼀⾏使。

刑事案件财产执⾏程序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财产执⾏程序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是⾮常多的,⽽法院对刑事犯罪案件进⾏判决后,就需要执⾏判决书,⽽刑事处罚的种类是⽐较多的,有些是属于财产刑,如处罚⾦、没收财产等。

法院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就需要执⾏财产刑,⽽财产刑的执⾏是由负责⼀审判决的法院执⾏的。

财产刑执⾏程序如下:1、如果是判处罚⾦的,罚⾦由犯罪分⼦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般是存到法院指定的银⾏账户中,如果犯罪分⼦不执⾏的,由法院强制执⾏犯罪分⼦的财产。

2、如果是处没收财产的,由⼀审⼈民法院负责对犯罪分⼦的财产进⾏调查,确定是犯罪分⼦财产的,就会收缴、没收的财产会上缴国库。

法院执⾏财产刑的,要注意执⾏的期限⼀般为六个⽉,法院在执⾏财产刑是,可以委托其他的单位协助执⾏,对犯罪分⼦的财产情况进⾏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留犯罪分⼦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被告⼈居住地的中级⼈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审理。

⼈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

犯罪嫌疑⼈、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

⼈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审理。

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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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0.30•【文号】法释[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3号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财产刑难以执行原因及对策

财产刑难以执行原因及对策

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身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刑贯彻执行较好,而罚金与没收财产这二类财产附加刑则因种种原因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拟就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初步的探讨。

财产刑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其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增多,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罚金刑,旧刑法典只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而新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

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从以上不难看出,对于财产刑,我国的刑事立法已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

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认为造成财产刑空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没有建立健全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

在移送执行的环节上,由于众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致使判决书生效后,财产刑何时移送执行不能确定,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财产刑的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立案制度不完善,对于罪犯何时释放,罪犯减刑、假释不甚清楚,给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出现罪犯服刑出狱多年后,罚金仍未执行。

这样,不但达不到我国刑法设立财产刑的目的,而且还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影响到国家的司法权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11月23日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实现财产刑量刑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财产刑执行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财产刑适用的一般规定第一条财产刑的适用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禁止以罚代刑,以财产刑代替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判处与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相适应的主刑。

第二条刑法明确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但对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第三条刑法明确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财产刑的适用要和主刑的轻重相适应。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罚金数额应在其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酌定裁量,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现有界限。

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应主要立足于其现有的实际支付能力,并可适当结合犯罪分子的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状况、受教育状况、工作技能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其未来的经济支付能力。

浅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浅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审判 机 关 缺 乏 对 具 体 执 行 情 况 的 综 合 考 虑 , 具 体 有 以
下 几个 方 面 。 首先 , 法 院 判 决 和 实 际 可 执 行 财 产 的脱 节 。对 于 财 产
刑 额 度 的 法 律 规 定 ,梯 度 很 大 , 导致 罚金 “ 空 判 ” 的现 象 。
作用 。
三 、 我 国 财产 刑 执 行 制 度 完 善 之 对 策
1 . 转 变 刑 罚观 念 注 重刑 罚 的 宽 严 相 济 , 是 转 变 刑 法 观 念 的 关 键 。作 为
二 、 财产 刑 执 行 难 的 成 因
用 几 条 规 定 总 括 了几 个 原 则 性 的 处 置 意 见 ,大 多 数 执 行 中
定 阻 碍 。如 果 公 安 机 关 在 最 初 接 触 犯 罪 嫌 疑 人 时就 能 严 格
我 国 自1 9 9 7 年 刑 法 修 订 后 ,财 产 刑 在 刑 罚 中的 比例 大 大 增 加 , 并 且 随 着 一 系 列 保 障 制 度 的设 立 ,使 之 在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中起 到 了 重要 作 用 。但 由于 观 念 偏 差 、 制 度 设 计 缺 陷 、实 践操 作 混 乱 等 原 因 , 导 致 财 产 刑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了 极 大 的 困难 , 大 量 的 判 决 成 为 了 “一 纸 空
了对 策 ,力 图解 决 财 产刑 执 行 困境 。 关键 词 :财 产刑 罚 金 刑 没 收财 产 刑 执 行 问题


我 国 财 产 刑 制 度 概 述
从 司 法 层 面看 , 侦 查 机 关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无 作 为或 者 擅 自处 分 被 扣 押 财 物 , 都 为 判 决 后 的财 产 执 行 问题 造 成 了一・

财产刑执行规定

财产刑执行规定

财产刑执行规定财产刑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依据其所犯刑罚的情况,对其财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实现刑法目的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

财产刑执行规定是对财产刑的执行进行规范和衔接的纲领性文件。

下面将介绍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财产刑执行规定包括了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

财产刑的种类主要有罚金、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赃物等。

罚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以及与犯罪分子有关的财产进行收缴和处置,追缴赃款赃物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采取追缴措施。

这些财产刑的执行范围主要涉及到犯罪分子名下的财产、存款、房产等。

其次,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判决后的通知与执行、财产刑执行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等。

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通知执行财产刑,并制作财产刑执行决定书,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财产刑。

而对于执行中需要的协助,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法院可以向银行、财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再次,财产刑执行规定对财产刑的执行期限和执行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主要涉及到罚金的缴纳期限、没收财产的处理期限等。

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财产刑尽快落实,以达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社会的警示作用。

财产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限制行为和强制执行。

限制行为可以包括限制财产、限制高消费等,而强制执行则采取拍卖、变卖、租赁等方式将财产刑变现。

最后,财产刑执行规定还规定了财产刑的豁免和减免情况。

对于犯罪分子有无力承担财产刑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财产刑的豁免。

而对于因犯罪行为损害到他人利益而返还财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刑的减免。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执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豁免和减免情况等。

财产刑的执行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调研背景财产刑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没收、追缴、罚款等方式,以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财产刑的执行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本次调研旨在对财产刑执行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调研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

通过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旨在全面了解财产刑执行的现状和问题。

调研结果一、财产刑执行的现状1.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框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产刑的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了财产刑的范围、方式以及执行流程,为财产刑执行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2.财产刑执行的主体财产刑执行的主体包括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

法院负责对财产刑进行判决和执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财产的追缴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3.财产刑执行的范围财产刑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的追缴、罚款、没收等方式。

根据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的相应财产进行处罚和追回。

二、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1.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环境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财产刑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某些犯罪分子将财产隐藏得很好,难以找回或没收。

2.执行效率低下问题财产刑执行的程序繁琐,执行时间长,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有时候即使判决了财产刑,但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到位。

3.涉及利益冲突问题财产刑执行涉及到多方利益,如受害人的赔偿、犯罪分子的财产处罚等。

在实际执行中,各方利益冲突的情况较为复杂,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对策建议1.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财产的追缴力度,提高财产刑的执行效果。

2.完善执行程序简化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确保财产刑的及时有效执行。

3.加强协同合作各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结论财产刑执行是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针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加大力度改进执行工作,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提高财产刑执行的效果。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财产刑是指国家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缴、没收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形式。

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在进行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可以从法律层面出发。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力度是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评价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例如,执行机关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犯罪分子被追缴的财产是否与其犯罪行为是否相匹配,罚金是否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等。

其次,从执行机构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执行机构的专业化、效率和公正性对执行情况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执行机构是否具备强有力的执法能力,是否高效地追缴、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是否根据法律规定将追缴的财产及时上缴国库等。

第三,从社会效果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其目的在于追缴、没收犯罪所得,降低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增加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可以看到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例如,追缴、没收的财产是否能够对被告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是否能够有效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是否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等。

最后,从国际比较角度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不同国家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比较可以看到自身执行情况的优势和不足。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了严格的财产刑执行制度,追缴、没收的财产比例较高,相关领域的违法成本也比较高,从而达到了减少犯罪的目的;而另一些国家财产刑执行力度较弱,导致犯罪分子对财产追缴、没收的担忧减少,进而促使犯罪活动的增加。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不仅需要从法律、执行机构、社会效果和国际比较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而且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执行效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

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

关于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的总称,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种。

前者指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特定化的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

由于短期自由刑在威慑力上的作用相对较小,在教育感化和改造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甚至还可能使服刑者感染其他恶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弊端显而易见。

财产刑则不必将犯罪人投入监狱,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还可以不割断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有利于其复归社会,加之财产刑对一些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因而现代各国越来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中,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除罚金和罚没之外还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①。

新刑法施行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已先后进行了八次修正。

无论是在新刑法的制订还是在历次修正过程中,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都不断受到重视。

财产刑的功能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改造犯罪分子和威慑犯罪。

通过对1997年修订刑法进行统计,整部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有257处,其中共有147个条①林繁华:财产刑执行问题及对策,载于/article/detail/2009/10/id/750093.shtml。

文规定了罚金刑,占全部分则条文数(341条)的43%,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占全部分则条文的17%左右。

其中,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②。

立法机关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

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往往会涉及一些刑事元素,如财产刑的执行、刑事追缴、退赔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等。

该类案件的执行与普通民事案件执行相比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了解该类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展开也有着积极影响。

一、涉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类型,财产刑案件的执行也主要指罚金的执行与没收财产的执行,一般来说的主要是罚金的执行。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

在实际情况中,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对缴纳罚金往往持消极态度,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但是,现实情况中,除非当事人主动缴纳,罚金很少能够得到全额执行。

这对法院的权威及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首先,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罚金有抵触情绪,他们一般会认为对其判处罚金是不公正的或者认为罚金过重不愿履行义务;其次,被执行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导致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针对第一种情况,通过对其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思想教育,一般能够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但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往往难以进行,对于本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也没有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另外,由于动产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一些被执行人可以在强制执行开始前很容易转移走自己的财产,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也往往难以查明,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二)刑事追缴、退赔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我国刑事判决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不会归还违法所得和退赔被害人损失,这就需要法院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给类案件较少出现,但执行极为困难,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进行过程中将其财产隐匿起来;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此时已经被判处刑罚,也不愿进行经济赔偿。

财产刑的执行标准

财产刑的执行标准

财产刑的执⾏标准财产刑的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被判处罚⾦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百⼆⼗条没收财产的判决,⽆论附加适⽤或者独⽴适⽤,都由⼈民法院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数额。

第五⼗三条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条发⽣法律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的,由原审⼈民法院执⾏。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九条罚⾦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故不缴纳的,⼈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完毕后,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政机关对被告⼈就同⼀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民法院判处罚⾦时应当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条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财产内容的被告⼈,在本地⽆财产可供执⾏的,原判⼈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民法院代为执⾏。

代为执⾏的⼈民法院执⾏后或者⽆法执⾏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民法院。

代为执⾏的⼈民法院可以将执⾏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的⼈民法院移交委托⼈民法院依法退赔。

法院空判何时了: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思考

法院空判何时了: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思考

法院“空判”何时了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思考摘要:财产刑作为刑罚手段之一,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尚存在重刑化思想,对财产刑的刑罚本质和功能认识不足,认为财产刑属于“软刑罚”。

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着财产刑执行难的困境,大量财产刑得不到有效执行,没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财产刑“空判”现象日益突出。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到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没能及时解决,将不可避免地使财产刑的判决流于形式,从而削弱财产刑的刑罚功能,有违财产刑的立法初衷。

本文分析了财产刑的执行现状以及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财产刑空判执行前言20世纪初,当“近代刑罚之花”的自由刑不能有效威慑潜在犯罪者,未能实现罪犯重返社会的理想,相反,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监狱却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和产生累犯的工厂的客观现实呈现在我们面前时,一些国家开始寻找能弥补自由刑缺陷的刑罚替代品。

于是符合刑法轻缓化价值取向、相对于自由刑而言具有可补救和谦抑性的财产刑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形成与自由刑并驾齐驱之势。

财产刑的独立价值日益显现出来,实施财产刑有利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重新犯罪,从而发挥刑罚的矫正功能。

据统计,德国刑法典规定可判处罚金刑的条文达92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66%;瑞士刑法典规定判罚金刑的条文为130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58.6%;法国刑法典规定判处罚金刑的条文为139条,占分则条文的34.4% 。

而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罚金刑的有182条,占分则的43.96%。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两者均处于附加刑的地位。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重点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原刑法规定判处罚金的条文只有20个,通过单行条例逐步颁布实行的可处罚金刑的刑法条款有85条,而1997年刑法涉及罚金适用的条款达182条375处,充分体现了罚金刑适用的广泛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法释[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第七条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财产刑检察实施方案

财产刑检察实施方案

财产刑检察实施方案一、概述。

财产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形式,是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处罚的一种刑罚。

财产刑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确定其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罚执行的有效性。

二、财产刑检察的主要内容。

1. 财产调查。

财产刑检察的第一步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其财产情况,并可以通过调取银行、税务、房产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对其财产进行全面了解。

2. 财产审查。

在财产调查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确定其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

同时,还要审查其是否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

3. 财产保全。

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的方式可以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以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障刑罚执行的有效性。

4. 财产执行。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协助执行机关对其财产进行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申请执行、提供财产线索、协助执行程序等,以确保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财产刑检察的意义。

财产刑检察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刑检察能够及时有效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审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保障刑罚执行的有效性。

通过财产刑检察,能够有效地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保障刑罚的有效执行。

3. 预防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

财产刑检察能够及时发现并阻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防止其逃避刑罚执行。

四、财产刑检察的要求。

财产刑检察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具备专业的财产调查、审查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同时,还要求检察机关能够与执行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作,形成合力,确保财产刑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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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三百五十八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
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十条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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