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分析与建议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单丽英张丽颖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2期摘要: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是基层检察部门在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由于现行关于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法律条文多为框架式、原则性规定,加之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矛盾,导致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笔者以此为视角,以罚金刑执行监督工作为切入点,总结分析工作中的瓶颈,呼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全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财产刑执行监督调研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颁布后,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对财产刑执行情况开展检察监督。
由于关于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法律条文多为框架式、原则性规定,加之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矛盾,导致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中,笔者对2015年以来富裕县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罚金刑执行案件占财产刑执行案件总数的93.1%。
因此本文以罚金刑为论证样本,以罚金刑执行监督工作为切入点,谈一谈财产刑执行中问题困难,并结合实践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现状2015年以来,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中涉罰金刑执行案件523件,罚金总额2129.24万元,其中部分或全部执行的252件,239.055万,执行率分别为48.2%,11.2%。
其中2015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51件,474.85万元,已执行99件,31.5万元,执行率分别为65.56%,6.6%;2016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59件,537.64万元,已执行78件,145.6万元,执行率分别为49.1%,27.1%;2017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32件,476.25万元,已执行56件,37.955万元,执行率分别为42.4%,8%;2018年上半年财产刑执行案件81件,640.5万元,已执行19件,24万元,执行率分别为23.4%,3.7%。
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回复
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回复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回复在法治社会中,财产刑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惩罚的一种手段。
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就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向执法机关提出建议和回复,旨在确保财产刑执行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财产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以财产的形式减轻违法行为者的刑事责任,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几个重要环节,例如财产权的保护、执行前期财产状况调查、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等。
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的发出对于确保财产刑的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回复来说,首先需要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这包括对违法行为者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确保财产刑的执行基于准确的财产状况评估。
检察机关还需要关注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例如财产权的平衡和保障等。
基于这些全面评估的结果,检察机关可以向执法机关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提高财产刑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回复应当遵循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回复中,检察机关应该首先从问题的表面层面进行回复,明确指出可能存在的执行问题和建议的解决方案。
进一步深入探讨问题的本质,分析可能导致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这种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可以帮助执法机关更好地理解并解决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复杂问题。
在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回复的文章中,我们也可以加入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作为写手,我的个人观点是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回复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可以帮助确保财产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保护违法行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执行过程中,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回复可以起到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帮助执法机关更好地执行财产刑,并确保执行结果的公正和效果。
总结回顾一下,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回复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评估财产刑执行问题,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提出建议,并加入个人观点和理解,可以帮助违法行为者更好地接受教育惩罚,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作者: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3期关键词:财产刑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明确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减刑监督时应该从严掌握。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职责,新业务,对于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来说,对服刑人员的财产性执行检察监督则是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和宪法权威。
(二)财产刑执行状况分析1.财产刑的刑罚适用率较高。
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在实际判决中适用率较高,据统计资料显示,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137起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就有1375件,财产刑适用率高达64.3%。
2.服刑人员财产刑缴纳率最低。
据不完全统计,现实中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大多都在法院判决前为减轻刑罚而主动缴纳,而在监管场所的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比例较低。
以湖北省某监狱2016年二季度减刑呈报为例,在呈报减刑的527名服刑人员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为372人,其中履行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仅为62人,310名服刑人员未执行财产刑,未执行人数占总数的83%左右。
财产刑检察监督是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重点,武汉市检察机关负责8个在武汉的监狱,以其2016年数据为例,2016年全年对监管场所、法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287份,(285份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2份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中,其中涉及财产刑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为257份,占武汉市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总数的89.55%。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LI LUN SHI JIAN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余岱竺财产刑是指剥夺财产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判决措施。
它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这两种判决结果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定。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效果不佳,不仅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功效,还有损于我国法律的权威。
本文主要探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财产刑是我国刑法执行中常见的惩戒措施之一。
它借助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处罚,达到对犯罪者进行惩戒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但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影响了后续刑事案件工作的进行。
_、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问题。
在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判决之后,需要根据财产刑相关程序执行来对犯罪人进行惩戒。
法院刑事审判庭需要根据案件的数量,进行工作内容的安排。
由于工作内容繁重,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移交工作开展不积极的现象。
这种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效率降低叫再加上对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从执行庭角度来看极为困难,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困难,影响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
2.财产刑执行依据不科学。
要想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不仅需要被告人提供可靠的执行财产,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数额。
超过了被告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无法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人会由于无法承担财产刑判决结果,而出现抵制执法的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出现瓶颈,使得财产刑执行岀现阻碍。
3.财产刑执行方式单一化。
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害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刑执行。
这种方式虽然会提高案件侦查的速度,但是在后期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因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需要犯罪人家属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财产刑执行。
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 ) 涉案被 害 当事 人 期 望 值 较 高 。很 多 财 产 刑 案 件 4 还经 常 涉及刑 事 附带 民事原告 以及 众多 被害人 ,由于案 件
的特 殊性 ,此 类 案 件 自身 可供 执 行 的 财产 就 不 多 或 者 不 够 ,但涉 案被 害权利 人 的期望值 普遍 比较 高 ,不愿也 不 能 接受 残酷 的 客 观 现 实 ,甚 至 将 不 能完 全 受 偿 的 “ 任 ” 责
笔 者认 为 ,此类案件 的执 行 必须在 实体 和程 序上 更加规 范,从 而确 保刑 事诉 讼 惩罚犯 罪和保 护人 民功能 的全 面 实现 。
[ 键词 ]追缴 ;退 赔 ;强制执 行 关
[ 中图分 类号 ] D 1 95 [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 10 0 5—6 3 ( 0 2 1 4 2 2 1 ) 8—0 1 0 l7— 2 害人 财产损 失 或者赃 款赃 物 的确定 和保全 上 ,却 尚无 统 一 的规 范 。根 据相 关法 律 的规定 ,赃款 赃物 的返 还T作 ,涉
钱松青 :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 策
理 论 研 讨
财 产 刑 执 行 的 难 点 及 对 策
钱 松 青
( 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 民法 院 ,上海 20 7 ) 00 0
[ 摘 要 ]《 法》 第 6 刑 4条规 定 : “ 罪 分子违 法 所得 的一 切财 物 ,应 当予 以追 缴或 者 责令 退 赔 ;对被 害人 的合 法 犯 财 产 ,应 当及 时返 还 ;违禁 品和供 犯 罪所 用的本人 财 物 ,应 当予以没 收 。没收 的财物 和 罚金 ,一律上 缴 国库 ,不得 挪 用 和 自 处理 。 上述条 文 中追缴 、退 赔、返 还 、没收 、上 缴 体现 了我 国司 法 实践 对 刑 事案件 中 涉及 财 产 部分 执行 的 主要 行 ” 措施 。按 照 目前 审执 分 立的运 行模 式 ,财产 部分 的执行 由刑 事一 审 法院 的执 行部 门实施 。 当前 ,在 司法 实践 中 ,如 何既 依 法严 厉打 击犯 罪分子 ,同时又 能最 大限度 地挽 回被 害群众 财 产损 失 已逐 渐成 为摆在 我 们 面前 的迫 切 任务 和 重要 课题 。
财产刑难以执行原因及对策
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身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刑贯彻执行较好,而罚金与没收财产这二类财产附加刑则因种种原因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拟就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初步的探讨。
财产刑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其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增多,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罚金刑,旧刑法典只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而新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
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从以上不难看出,对于财产刑,我国的刑事立法已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
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认为造成财产刑空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没有建立健全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
在移送执行的环节上,由于众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致使判决书生效后,财产刑何时移送执行不能确定,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财产刑的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立案制度不完善,对于罪犯何时释放,罪犯减刑、假释不甚清楚,给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出现罪犯服刑出狱多年后,罚金仍未执行。
这样,不但达不到我国刑法设立财产刑的目的,而且还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影响到国家的司法权威。
浅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审判 机 关 缺 乏 对 具 体 执 行 情 况 的 综 合 考 虑 , 具 体 有 以
下 几个 方 面 。 首先 , 法 院 判 决 和 实 际 可 执 行 财 产 的脱 节 。对 于 财 产
刑 额 度 的 法 律 规 定 ,梯 度 很 大 , 导致 罚金 “ 空 判 ” 的现 象 。
作用 。
三 、 我 国 财产 刑 执 行 制 度 完 善 之 对 策
1 . 转 变 刑 罚观 念 注 重刑 罚 的 宽 严 相 济 , 是 转 变 刑 法 观 念 的 关 键 。作 为
二 、 财产 刑 执 行 难 的 成 因
用 几 条 规 定 总 括 了几 个 原 则 性 的 处 置 意 见 ,大 多 数 执 行 中
定 阻 碍 。如 果 公 安 机 关 在 最 初 接 触 犯 罪 嫌 疑 人 时就 能 严 格
我 国 自1 9 9 7 年 刑 法 修 订 后 ,财 产 刑 在 刑 罚 中的 比例 大 大 增 加 , 并 且 随 着 一 系 列 保 障 制 度 的设 立 ,使 之 在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中起 到 了 重要 作 用 。但 由于 观 念 偏 差 、 制 度 设 计 缺 陷 、实 践操 作 混 乱 等 原 因 , 导 致 财 产 刑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了 极 大 的 困难 , 大 量 的 判 决 成 为 了 “一 纸 空
了对 策 ,力 图解 决 财 产刑 执 行 困境 。 关键 词 :财 产刑 罚 金 刑 没 收财 产 刑 执 行 问题
一
、
我 国 财 产 刑 制 度 概 述
从 司 法 层 面看 , 侦 查 机 关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无 作 为或 者 擅 自处 分 被 扣 押 财 物 , 都 为 判 决 后 的财 产 执 行 问题 造 成 了一・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财产刑是指国家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缴、没收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形式。
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在进行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可以从法律层面出发。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力度是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评价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例如,执行机关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犯罪分子被追缴的财产是否与其犯罪行为是否相匹配,罚金是否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等。
其次,从执行机构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执行机构的专业化、效率和公正性对执行情况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执行机构是否具备强有力的执法能力,是否高效地追缴、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是否根据法律规定将追缴的财产及时上缴国库等。
第三,从社会效果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其目的在于追缴、没收犯罪所得,降低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增加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可以看到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例如,追缴、没收的财产是否能够对被告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是否能够有效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是否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等。
最后,从国际比较角度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不同国家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比较可以看到自身执行情况的优势和不足。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了严格的财产刑执行制度,追缴、没收的财产比例较高,相关领域的违法成本也比较高,从而达到了减少犯罪的目的;而另一些国家财产刑执行力度较弱,导致犯罪分子对财产追缴、没收的担忧减少,进而促使犯罪活动的增加。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不仅需要从法律、执行机构、社会效果和国际比较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而且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执行效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
关于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的总称,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种。
前者指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特定化的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
由于短期自由刑在威慑力上的作用相对较小,在教育感化和改造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甚至还可能使服刑者感染其他恶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弊端显而易见。
财产刑则不必将犯罪人投入监狱,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还可以不割断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有利于其复归社会,加之财产刑对一些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因而现代各国越来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中,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除罚金和罚没之外还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①。
新刑法施行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已先后进行了八次修正。
无论是在新刑法的制订还是在历次修正过程中,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都不断受到重视。
财产刑的功能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改造犯罪分子和威慑犯罪。
通过对1997年修订刑法进行统计,整部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有257处,其中共有147个条①林繁华:财产刑执行问题及对策,载于/article/detail/2009/10/id/750093.shtml。
文规定了罚金刑,占全部分则条文数(341条)的43%,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占全部分则条文的17%左右。
其中,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②。
立法机关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
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 民法院在财产 刑执 行方面 却往往是 分 。
多是判决生效前 的变通做法 , 执 行” 此“ 并
来看 , 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人主动缴纳 或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少之又少。
司法解释不断完善 , 但实践 中由于种
。
当前财产刑执行主体
存在的问题
1 . 执行程序和主体不明确。 根据 < 刑事诉讼法> 29 20 第 1 、2 条的规定 , 刑法 中的罚金 与没 收财产都 由人 民
法 院 执行 , 究 竟 是 由刑 庭还 是 执行 但 庭 执 行 , 律及 相 关 司法 解释 并 未 有 法
种原因, 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状况并 不理想 , 这不仅影响到财产刑应有功
能 的 发 挥 ,而 且 影 响 了法 律 的 严 肃
张
永 辉 Biblioteka 性。 在以往已执行的适 用财产刑案件
中 , 行 方 式 单 一 , 且 有 效 的 办 法 执 并 不多。
目前 人民法 院对财产刑执行采
取 的 主要 方式 有 以下 三 种 类型 : 第 一 ,罪犯 及 其 家属 主 动缴 纳 。
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就提 出 :对 “ 于应当并处罚金刑 的犯罪 , 如被告人能积 极 缴纳罚金 , 认罪 态度较好 , 且判处 的罚
金 数量较大 , 自由刑 可 适 当从 轻 , 考 虑 或 宣 告缓 刑 。” 严格 来讲 , 庭 的 “ 行 ” 但 刑 执 大
但根据< 刑事诉讼法> 7条的规定 , 第 人民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及监督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建议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及监督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裁决中涉及财产刑执行工作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是刑事执行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
近年来,财产刑的适用比例不断提高,但受长期的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往往仅重视被告人刑期的多少,而会忽视财产刑的判决及执行情况。
由于财产刑执行和监督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之基层检察院、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因素,从而导致在财产刑执行和监督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一)财产刑执行的重视度不够首先,在司法办案实践中,不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被告人往往关注点是在能够判处的主刑期,特别是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基层地区,很少办理涉及大额经济类的犯罪案件,往往办理的都是刑法第五章中侵财类的犯罪居多,这时候都会更加重视主刑而会忽视附加刑。
其次,法院往往会更加关注民事执行方面而忽视刑事执行。
民事执行中有申请人的存在,一旦申请执行,法院就要有所行动,否则会出现上访、闹访的情况,但是在财产刑执行中则缺少了这个申请人的角色,财产刑执行是由法院内部启动的一个执行程序。
在“审执分离”后,案件一旦作出判决,财产刑是否能够执行到位与审判法官就没有太大的关系了,往往会出现不及时移送执行的情况。
最后,从社会关注度的角度出发,社会往往更会关注某个被告人被判处的监禁刑,是否已经送到监狱服刑等情况,而会忽视判处的财产刑有多少,是否都执行到位了等问题,缺少社会关注度,法院在执行中往往缺少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财产刑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财产刑执行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缺少具体操作细则。
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财产刑执行的相对全面的法律规定,仅有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中对很对执行问题都表述的过于宽泛,例如移送立案的规定是“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何为及时,如何去界定是否及时移送立案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财产刑执行监督调研报告
财产刑执行监督调研报告《财产刑执行监督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和组织的财产有时会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稳定,财产刑执行监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次调研旨在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督机制进行调查研究,为改进财产刑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研范围与方法1. 调研范围:调研对象为相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
2. 调研方法:采取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各部门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监督机制。
三、调研结果经过对相关机关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存在于财产刑执行监督中:1. 监督机制不完善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执行过程容易出现错误和不当行为。
监督部门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相关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2. 执行效率较低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和资源,财产刑执行的效率较低。
有些执行案件耗时较长,导致被执行人有机会转移资产或逃避执行。
3. 执行成本较高目前财产刑执行的成本较高,包括执行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设备的费用等。
这使得一些贫困面临财产刑执行的个人和组织无法承担执行的费用,影响了执行效果。
四、改进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
建立监督部门和执行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 提高执行效率加大财产刑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行效率。
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执行的效率。
3. 降低执行成本优化财产刑执行的费用结构,减少冗余和浪费。
探索财产刑执行的社会化管理模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财产刑执行工作中。
五、总结财产刑执行监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效率低等问题。
为了改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我们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
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往往会涉及一些刑事元素,如财产刑的执行、刑事追缴、退赔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等。
该类案件的执行与普通民事案件执行相比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了解该类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展开也有着积极影响。
一、涉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类型,财产刑案件的执行也主要指罚金的执行与没收财产的执行,一般来说的主要是罚金的执行。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
在实际情况中,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对缴纳罚金往往持消极态度,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但是,现实情况中,除非当事人主动缴纳,罚金很少能够得到全额执行。
这对法院的权威及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首先,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罚金有抵触情绪,他们一般会认为对其判处罚金是不公正的或者认为罚金过重不愿履行义务;其次,被执行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导致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针对第一种情况,通过对其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思想教育,一般能够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但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往往难以进行,对于本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也没有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另外,由于动产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一些被执行人可以在强制执行开始前很容易转移走自己的财产,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也往往难以查明,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二)刑事追缴、退赔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我国刑事判决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不会归还违法所得和退赔被害人损失,这就需要法院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给类案件较少出现,但执行极为困难,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进行过程中将其财产隐匿起来;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此时已经被判处刑罚,也不愿进行经济赔偿。
浅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开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刑事裁判向犯罪分子追缴一定的罚金或者强制没收犯罪分子财产上交国库的刑事司法活动。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属于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长期以来该项工作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开展,因此,要想依法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就必须首先厘清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
一、制约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原因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增职能,虽然从制度上进行了框架设计,但在目前实践层面尚处于探索阶段,要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依据欠缺首先表现为立法层面的欠缺。
从执行依据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财产刑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规范,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财产刑中罚金刑限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对犯罪关联财物的没收、追缴程序规定过于简略;财产刑执行期限缺乏明确的时限,立法的欠缺导致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方面随意性较大,使检察监督难以切入;其次,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有实行监督的权力,但是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如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方式、启动程序、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形处理手段等没有进一步明确,导致检察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再次,在司法解释方面缺乏衔接。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各自的司法解释中就财产刑的执行监督缺乏统一的规定,使检察监督与法院执行无法有效对接,导致监督渠道不畅。
(二)对财产刑的执行重视不够从近年法院的执行状况看,无论是罚金刑还是没收财产刑,执行后都是上缴国库,因此财产刑执行的受益方是国家,没有具体的利益关系方,不像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有具体的权益人作为执行申请人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督促,对其中存在的违法活动提出异议。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涉及财产性内容的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
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纪委监委、国安、公安、检察、司法及财政等部门与法院联动不够,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配合不畅等原因,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效率不高、效果不好。
一、制约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主要原因影响和制约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执行不能,也有主观执行不力的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立审执配合,也有相关国家机关联动问题。
主要有以下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标准难以把握。
目前,刑事涉财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规定的内容较为笼统,对刑事审判部门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范围和标准、刑事裁判中罚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刑事审判部门向立案部门移送执行的期限、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死亡的是否继续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财产变价的最低拍卖次数、财产流拍后通知有关财政机关或被害人接受以物抵债的送达方式、启动无保留价拍卖的程序、无益拍卖的禁止、财产变价产生的执行费用支付、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是否暂缓执行、执行结案标准和方式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亟待进一步细化。
前端查扣财产不到位,制约后续执行。
由于刑事办案机关对涉财产执行的认识不统一,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对后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侦查对赃款赃物的查明和控制不够,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对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及对相应财产的查控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导致案件移送执行后,即使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因查扣不到位,除已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第三人善意取得外,更多的是存在其亲属或其他财产代持人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等问题,致使案件到执行环节加大执行工作难度。
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作者:季巍周志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对侵财、职务犯罪等贪利型犯罪具有不可比拟的特殊预防功能。
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同时也承担着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亟需细化完善,以更好地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财产刑;监督机制一、当前财产刑执行现状以本地区为例,从2011年至2012年本区205份财产刑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看,除判处缓刑的案件外,95%的财产刑判决未能执行到位,甚至有123件未进入执行程序。
多数财产刑的未执行到位,对被告人的财产刑未起到刑罚的惩罚作用,而且也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严重地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影响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因而不仅放纵了犯罪份子,也使本应罚没归国家的财产流失,对社会上不安定份子的震慑作用也大大削弱,有违立法的初衷。
二、原因分析(一)多方面问题造成执行难一方面罪犯家庭经济困难、罪犯个人财产状况难以分割掌握不清的、有财产但罪犯拒不执行、异地财产执行(该区52罪犯为外省市人员)成本高昂等客观因素都加大了执行机关执行的难度;但另一方面,执行机关在现有的执行率考核机制左右下,出于刑事财产执行难度大、执行率低的考虑,人为将本该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阻却在执行门槛之外,执行的主动性不高。
(二)执行信息不对称,检察监督陷于被动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财产刑执行存在违法情况时,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但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愿将财产刑执行的活动情况提供或反馈给检察机关,使得检察机关无从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只能单一地依靠举报、控告等手段实施被动监督,无法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推动解决。
(三)法律授权不具体,检察监督失之于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而进行相应调查、取证等职务行为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详细规定,被监督对象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往往不予配合;发现执行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不正当履行职责等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后,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不及时纠正对相关单位采取更有效的法律措施,往往存在被监督对象或被建议单位不及时回函答复等现象,财产刑执行监督实际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财产刑执行方式的完善建议——以财产不足为视角
防 犯 罪 等 刑 罚 目的 的 实 现 , 既 然 没 收 财 产 的 范
围 为 犯 罪 分 子 的现 有 财 产 , 那 么 遵 循 罪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 罚 金 刑 的 范 围 也 应 以 宣 判 时 犯 罪 分 子
分为两 种情 况 ,即一般情 况与特 殊情况 。
二 、 般 情 况——参 酌 财 产 情 况 以确 一 定 罚 金 数 额
的 刑 罚 措 施 。 罪 与 刑 的 比 例 关 乎 惩 罚 犯 罪 、 预
行 提 供 了优 良的 外 部 环 境 , 促 进 了 对 财 产 刑 执
行 研 究 的展 开 与 深 入 , 但 仍 未 很 好 地 解 决 此 问 题 。 财 产 不 足 引 起 的 财 产 刑 执 行 困 难 在 实 践 中
因 财 产 不 足 致 使 财 产 刑 执 行 困 难 的 问题 早
已 引 起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的关 注 , 学 者 指 出 “ 有 所
谓 罚金 刑 执行 难 的 向题 ,实 际是 两个 方 面 的 问
题 :一 是 因 为 判 决 不 当 而 导 致 罚 金 刑 执 行 难 ,
一
、
引言
面 的 考 虑 : 一 方 面 ,在 财 产 刑 执 行 中 ,在 犯 罪
分 子 被 单 处 没 收 财 产 的 场 合 不 存 在 财 产 不 足 的 可 能 。 谚 有 云 : 没 收 以 占有 为 前 提 ( r v t 0 法 “ P i a i p a s p o i a i u ) 。 ” 而 且 《 华 人 民 r e u p n th b r m 中
2 2年 5月 01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 RNA L OF LI ON I A NG P0LI ACA DEM Y 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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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分析与建议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4期
文/宋珊珊
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公民基本权利
保障、社会稳定大局以及司法公信力等重大问题。
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
监督职责的重要方面。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以其易补救、经济性好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不
断扩大适用,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刑罚方法。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
察监督试点工作,拉开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的新序幕。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
检察机关组织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标志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进一步深
化和发展。
本文以十八大以来刑事判决生效并交付在上海市某中心城区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涉财产刑
执行案件情况的相关调研数据作为论据支撑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实务操作中的具体工作做法,为探索职务犯罪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深化方向与路径,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专
业化、规范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实践。
专项检察及检察监督工作情况
(一)专项检察基本情况
据统计,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因职务犯罪在该区监外服刑的人
员共计46人。
其中,被判处罚金刑16人,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19人,被判处责令退赔等其他涉案财产的26人。
数据显示,在列管的核查对象中,仅有3名未被判处财产刑刑罚,职务犯罪案件监外服刑人员被判处财产刑的比率高达94.3%,适用财产刑比率高;在核查的46起财产
刑执行案件中,已执行43件人,执结率达93.47%,执结率较高。
(二)检察监督工作做法
加强内外部协调,全面调查排摸底数。
对内强化与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对外
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集中从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法院刑庭、社区矫正中心三方调取2012年11月8日起判决生效且交付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核查、对比财产刑的判决情况,重点核查监外服刑对象列管地信息、法院裁判期间财产刑
的执行情况等,排除无财产刑刑罚及监内执行等情况,建立监外执行职务犯罪罪犯财产刑执行
台账,力求对执行到位案件与未执行到位案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逐人逐案核对,调查分析强化监督。
一方面通过实地查看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和收退费管
理系统,逐人逐案核对,通过收退费管理系统查阅电子票据,了解审判裁判文书中赃款去向,
核实赃款是否追缴,对于赃款未追缴的,审查赃款流向,看是否存在隐匿转移等问题。
在全面
掌握监外执行罪犯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客观上有能力履行财产刑义务而
实际上怠于履行的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
另一方面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以各派驻社区检察室为
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约谈和电话访谈,了解其个人财产状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对法
院调取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补充。
多措并举把握重点,提升监督实效。
一是对本次检察的对象逐人建档,准确录入对象的裁
判信息、财产刑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检察监督信息,做到数据准确、真实。
二是针对检察过程
中发现的未执行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尤其对于在册对象,向司法所了解情况,联合司法所向对
象进行沟通教育,对有履行能力的督促其及时履行。
三是注重通报机制建设,注重信息共享,
促使监督端口前移,加强与法院、矫正中心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督
促法院刑庭及时移送执行局,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制作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执行通报表格,
实时通报职务犯罪涉财产刑动态执行情况,开展后续跟踪监督。
涉财产刑执行情况分析
矫正期间财产刑执行率较低。
在检察中,笔者发现,罪犯履行财产刑一般在法院判决期间为主,一旦判决生效进入社区矫正阶段后,罪犯履行财产刑积极性将大幅下降,主要根结在于判
决期间主动履行有助于从宽判决,而矫正期间不履行财产刑对社区矫正对象目前并无实质影响,即与其缓刑、假释等期间长短及考核表现等并不挂钩,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执行人及其
家属履行财产刑的积极性,从而致使矫正期间财产刑的执行率较低。
此外,也存在部分社区矫
正对象对财产刑执行流程不清,从而导致财产执行不到位等情况。
核实执行情况存在差异。
通过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和收退费管理系统查询到财产刑未执行完
毕的人员,在核实执行情况过程中,重点对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对象进行了电话核实,发现这
类对象多数自称已缴纳完毕或者家庭经济拮据难以缴纳。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尚未形成
全国的个人信用查询系统,也尚未建立财产状况调查核实制度且个人财产状状况的易变动性,
难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
尤其是社区矫正对象,难以核实被执行人实际是否
缴纳完毕,也无法判定对象是否存在隐瞒欺骗行为。
在法院系统与对象自述存在差异时,具体
以何者为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财产刑执行流程不够通畅。
由于我国财产刑执行体系中的二元法律结构,即只有法院和被
执行人两方程序主体,相较于民事、行政申请执行中的申请启动执行,没有申请执行人,在财
产刑的程序启动上呈现一定的被动性。
尽管我国在立法上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的
监督权,但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笼统,实践中监督措施有限、监督保障缺失,在程序的运行上缺
乏有力高效的监督和制约。
此外,面对“执行难”问题,法院正在逐步实现判执对接,但财产
刑执行程序中仍存在部分刑事判决且未执行案件未及时进入执行庭后续执行、刑庭未对尚未执
行完毕的案件进行后续跟踪的现象,公、检、法、司就财产刑执行也尚未形成完整的沟通协作
机制,诸多原因致使财产刑执行衔接不够通畅。
对策建议
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活动除少数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执行外,大多数由人
民法院内部执行部门开展此项活动。
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未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如何介入人民
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也未规定如何在程序和途径上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信
息的不对称,使检察机关无法动态掌握财产刑执行的活动流程,对于其中的违法行为也难以主
动实施监督和制约,财产刑的执行效果难以保证。
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是促进财产刑执行合
法化规范化的有力抓手,是保障被执行人及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求,对于推进司法改
革及法治化进程具有深远意义。
针对此次专项检察,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要完善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立“四项机制”。
一是要建立职务犯罪案件
涉财产刑执行的监外对象日常工作台账,对收到的刑事裁判法律文书涉财产刑对象及时登记,
摸清本地区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及执行的基本情况;二是尝试与法院建立关于职务犯罪涉财产
刑执行案件的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与共享,掌握法院相关财产刑执行立案、执行活
动和变更执行等基本情况,从而实现全程有效监督;三是监督未执行完毕财产刑案件进入法院
的执行程序,及时建议法院应进一步加强跟踪执行的力度,及时了解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执行
财产刑,对检察中发现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主动介入机制,及时建议或纠正;四
是完善检察机关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纠错、建议机制,规范现有检察监督方式,健全调查核实机制,建立复议复核标准,追踪总结纠错、建议的落实后续情况。
创新监督举措,拓展固化“三种检察”。
在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核查对象约谈、组织谈话等检察监督方式的基础上,选准重点和突破口,找准财产刑执行中违法违规、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发生的关键环节点,集中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易发领域,加强对财产刑量刑与适用、法院财产刑执行期限等监督,尝试建立并固化“常规检察、定期检察、类案专项检察”,拓宽监督方式、深化监督内容、丰富监督层次,促使财产刑执行检察常态化。
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搭建“一个平台”。
在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通过利用与社区矫正对象谈话等方式,掌握相关对象的财产状况、财产执行状况以及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实时跟踪整改情况。
在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搭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平台,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与社区矫正监督有机结合,动态检察监督职务犯罪涉财产刑职务犯罪案件。
此外,检察院社区检察部门也应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罚金执行情况的跟踪,并与服刑人员所在地的街道司法所加强沟通协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对象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考量其社区服刑表现的一项重要指标。
编辑:薛华icexue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