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审查*
一、债务人对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债权异议审查
破产程序的启动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对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应作怎样的审查?破产法规定与债务人相关的诉讼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之不同,对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权人提出申请,债务人不仅可以对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提出异议,并且对可以对该债权人的债权存在提出异议。新破产法第10条未规定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方式。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对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债权未做过多限制,通论认为,只要该债权是合法到期债权,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的,不分该债权是否系担保债权,也不分该债权金额大小,均可依我国破产法提起破产申请。同时,我国破产法也不要求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交纳一定诉讼费用,这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打开了方便之门。而同时,债权人一般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债权人申请破产只能使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使破产财产统一分配或债权合理核呆。对债务人而言,却关系其生死存亡。因此债权人享有此权利的威胁作用要远远大于它给债权人带来的实际功用。故而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赋予债务人充分的陈述权、抗辩权。债权人所提交的材料不仅要证明其自身债权合法到期,而且要证明该债权未得到履行。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破产法采纳了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推定,即由债务人对其能够清偿提出实际证明,即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保证人尚有清偿能力而对抗破产申请。债务人异议期限只有7日,该期限较民诉法的答辩期短。债务人对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程序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只做破产案件受理前审查,而不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先确认债权。否则,债务人一个简单的异议应使破产程序启动无限地推迟。但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由债务人、债权人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经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对驳回裁定,可以上诉。也可以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其到期合法债权;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其二,实体审查时,首先要由立案庭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其次要由审判庭审查债权合法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启动破产的债权人债权应是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债权。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我认为只要法院判断其债权基本成立即可,破产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应是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条件,而非某一债权本身的合法性。即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该启动债权仍应申报,且管理人仍可对该债权提出异议。因此,人民法院在破产受理审查阶段无必要对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作过高、过严的要求。当然,人民法院同时应对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是否具有正当目的进行审查。这有利于防止债权人申请权的滥用。
二、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对于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审查破产债权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新破产法颁布后仍然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新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得到确认。因此,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应是形式审查;还有观点认为,管理人对所申报债权不仅应进行形式审查,还有实质审查的职权。笔者同意后一观点。根据新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
*
制债权表,然后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无异议,由人民法院最终通过裁定的形式予以确认。据此,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的两项义务为: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和编制债权表。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要求管理按照债权人的申报如实登记债权情况。而在编制债权表这一环节,管理人还应对债权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及强制执行期间。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编制应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和不应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履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失,受害人有权主张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与其承担的实体法律义务是相结合的,管理人未对债权核查尽到充分审查义务并造成损失的,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应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该审查确认债权是法院裁定作出的直接依据。在此,我们遇到三种情况具体探讨:其一,在债务人下落不明,其财产状况不清的情况下,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出示债权证据主张债权的,管理人能否确认该债权?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债权人出示证据证明其破产债权的,管理人可以确认。但如管理人对该债权存有合理怀疑的,应遵从疑债从无的原则对该债权不予承认,而交由债权人会议审核或由该项债权人本人提出异议。其二,对破产案件受理前已进行的民事诉讼涉及的债权,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能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直接予以确认该债权?笔者认为,管理人可以审核债务人资料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承认债务或与对方和解的决定,只要该决定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如管理人代表破产债务人与对方达成和解,人民法院可依法审查调解或准予撤诉。其三,管理人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存有疑议的,能否决定不确认该债权?笔者认为,对已经生新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应将其记载于确认债权的债权表。因这种债权的确定性很高,管理人无权在无相反证据时不予确认。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人可请求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责令管理人予以确认。如果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发现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或者有证据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撤销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确定债权。但在进入再审前,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应不受影响。
三、对异议债权的处理
《破产法》第57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这条中的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惑,笔者提及如下,期望能引来真知酌见。
(一)债权异议提出。
1、债权异议的提出时点有无限制?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根据58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若不提出来意味着无异议,而对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要直接裁定确认。并且,有异议债权的债权人与无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不同的表决权。这就要求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对债权的异议必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至于提出的形式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不影响所产生的效果,但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而我们在实践中遇到问题是: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未陈述其异议,而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人民法院对此裁定确认后才提出债权异议的,该异议效力如何?笔者认为,对债权的异议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这是一项倡导性的规定。如债权人不遵守,而在已确认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且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认后才提出债权异议的,相关当事人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争议债权。理由如下:其一,民诉法并未为债权异议之诉设置前置条件,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无权以债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