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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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国际法学一、单选题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A.奥本海B.劳特派特C.凯尔逊D.格老秀斯2.最早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的法学家是()A.边沁B. 格老秀斯C.凯尔逊D.普芬道夫3.对国际法渊源做出权威说明与列举的法律条文是《国际法院规约》()A.第28条B.第38条C.第48条D.第59条4.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是()A.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联大第六委员会D.联合国秘书处5.为近代国际法奠定基础的著作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A.《万国公法》B.《捕获法》C.《战争与和平法》D.《海上自由论》6.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七项原则的法律条文是《联合国宪章》()A.序言B.第1条C.第2条D.第3条7.与中国、印度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印度尼西亚B.马来西亚C.越南D.缅甸8.首次从政治哲学角度阐述国家主权学说的学者是()A.格老秀斯B.让·博丹C.宾刻舒克D.普芬道夫9.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A.国家B.国际组织C.个人D.民族解放组织10.国家的基本权利不包括()A.独立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缔约权11.对新政府不做出明示承认而是采取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的实际行动,这一主张称为()A.正统主义B.艾斯特拉达主义C.托巴主义D.威尔逊主义12.一般应当继承的条约是()A.同盟条约B.友好条约C.边界条约D.共同防御条约13.主张承认是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条件的学说是()A.构成说B.宣告说C.势力均衡说D.政策定向说14.国家对动产的继承不能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应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为依据,这种有关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称为()A.转属原则B.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C.关联原则D.动产继承与领土相关原则15.国家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居民B.领土C. 军队D.政府16.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侵略罪B.战争罪C.危害人类罪D.种族隔离罪17.属于国际损害行为的是()A.贩卖毒品B.工厂废气排入他国领空C.种族隔离D.大规模污染海洋18.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况不包括()A.人道主义干涉B.同意C.自卫D.反措施19.领水不包括()A.领海B.内水C. 毗连区D.群岛水域20.现代国际法已不再认可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是()A.公民投票B.交换领土C. 添附D.时效21.迄今未与中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的国家是()A.印度B.越南C.俄罗斯D.阿富汗22.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确定航空器国籍的标准是()A.航空公司主要业务地国B.航空器登记国C.航空器生产国D.航空器所有权人国籍国23.首次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与排他主权的条约是()A.海牙公约B.芝加哥公约C.巴黎公约D.华沙公约24.被称为“外空宪章”的条约是()A.月球协定B.营救协定C.外空宣言D.外空条约25.历史性海湾属于一国的()A.内海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2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A.12海里B.24海里C.200海里D.350海里27.有关大陆架的叙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享有大陆架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的专属权利B.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C.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D.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8.中国现行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A.单系血统原则B.双系血统原则C.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29.在一国居留的外国人()A.受居留国与国籍国的双重管辖B.仅受居留国的管辖C.仅受国籍国的管辖D.既不受居留国管辖,也不受国籍国管辖30.承认域外庇护的国家是()A.欧洲国家B.美洲国家C.亚洲国家D.非洲国家31.属于第三代人权的是()A.人身权B.财产权C.环境权D.政治权32.下列使馆人员中不具有外交官职位的是()A.使馆馆长B.陆、海、空军武官C.三等秘书D.译员3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采取()A.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B.治外法权说与代表说C.治外法权说D.职务需要说34.领事官员不包括()A.总领事B.副总领事C.副领事D.领事代理人35.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国除非另有声明()A.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B.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亦即同意建立外交关系C.断绝外交关系必然自动断绝领事关系D.断绝领事关系必然自动断绝外交关系36.目前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是()A.5个B.6个C.10个D.15个37.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事项决议的通过,必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A.过半数通过B.2/3多数通过C.3/4多数通过D.全体一致通过38.决定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实行“五大国一致原则”的文件是()A.《雅尔塔协定》B.《华盛顿宣言》C.《德黑兰宣言》D.《莫斯科宣言》39.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是()A.3年B.4年C.5年D.6年40.中国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的机关是()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外交部D. 全国人大常委会41.有关条约的保留叙述正确的是()A.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保留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B.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都可以保留C.如果保留为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当然不生效D.对保留的撤回必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42.布赖恩条约所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A.国际仲裁B.国际调查C.斡旋与调停D.谈判与协商43.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确立的标志是()A. 1794年《杰伊条约》B.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 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D. 1914年布赖恩条约4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是()A.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B.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D.1945年《联合国宪章》45.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是()A.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武力行动B.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C.为反对侵略而进行的单独自卫或集体自卫D.交战各方含交战意识的战争二、填空题1.国际法以为主要调整对象。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名词解释题15、判断题10、单项选择题10、多项选择题20、简答题25、案例分析题8、论述题12名词1.主权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具有固有性、领土性、基础性、相对性、权威性的特征。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基石。

2.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的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state jurisdiction immunity)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territorial asylum)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暂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11.国家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12.外国人(alien)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了国家和
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如针对南非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 安理会自1965 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 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
禁止反言
承认还引出另外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
“承认在作出这种单边声明的国家和被承认
国之间引起禁止翻供”
禁止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
领土的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 利”。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
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 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 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该国即不得采 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 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 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


决议还规定,新的塞尔维亚国家将致力于建设 民主、稳定、公正的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对外积 极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友好合作关系,尽早融入 国际社会,成为各国际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在国际法院对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挪
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
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
的信中也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 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 府的保证。因此,挪威已承认丹麦对格陵兰拥有主 权。挪威不得反悔。
选择题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增强国家间的相互信任 ,促进国际合作,减少国 际冲突。
规范国际行为
通过承认与继承国际法, 国家将受到国际法的约束 ,规范其对外行为,维护 国际秩序。
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确 保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平等 。
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丰富国际法内容
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
总结词
事实承认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存在、政 府、法律地位等事实予以默认或默示认 可,而法律承认则是指一国通过正式声 明或明确表示的方式对另一国的法律地 位和合法性予以正式认可。
VS
详细描述
事实承认通常表现为一国在另一国存在的 事实上采取默认态度,而法律承认则通常 需要一国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04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 实践与案例
国际法院的实践
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对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案例判决对 相关法律原则进行了阐述和解释。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各方对国际法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国际法在不同 国家间的传播和接受程度,从而判断相关国家是否承认和继承了国际法。
国际法委员会的实践
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详细描述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演变。近年来,国际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和个 人利益,同时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未来,国际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家之间 的和平、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 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这些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 遵守的准则,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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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中国——绝对豁免主义
(1)绝对豁免主义: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

(2)相对豁免主义:又称制豁免,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3)中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但是国家可以放弃豁免权。

【例题·单选题】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疑编号27640103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法上的承认。

选项A 正确,选项B 错误。

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

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显然是一种正式的承认,是法律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终止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选项C 错误,断交并不影响当初作出的法律承认。

选项D 错误,建交属于正式承认。

6.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如何继承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如何继承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如何继承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的继承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跨越国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随着跨国生活的增加,涉及国际法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其中,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国际法的重要领域,特别是对于拥有跨国财产的个人来说,其继承问题更是变得复杂而具有挑战性。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特别聚焦在跨国财产如何继承的议题。

1. 国际私法的适用在处理涉及跨国财产继承的案件时,国际私法的适用是首要的问题。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通常,采用的是“国籍原则”和“常住地原则”两种方法。

国籍原则认为,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了其继承权利,而常住地原则则认为继承权取决于个人在其常住地的法律体系。

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国际遗嘱法也为个人提供了在国际继承问题上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

2. 国际继承的公证与认证当涉及到跨国财产的继承时,证明遗嘱或继承权的合法性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继承中的公证与认证过程旨在确保遗嘱或继承权的真实有效,并解决可能存在的疑义或争议。

国际公证和认证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者根据各国内部的规定来执行。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协议也提供了统一的公证和认证程序,以促进国际继承事务的处理。

3. 文化差异与法律遵从跨国财产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文化差异。

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对继承权的认知和实践产生了显著影响。

因此,在处理跨国财产继承时,个人和相关机构需要尊重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文化差异,并遵从当地的继承规则。

同时,透明和有效的沟通将有助于解决由法律和文化差异引起的不确定性,并建立起国际遗产继承领域的信任。

4. 遗嘱规划与专业顾问对于拥有跨国财产的个人来说,合理的遗嘱规划至关重要。

借助专业的遗嘱规划顾问,个人可以了解并合理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继承法律规定,以确保跨国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保护。

遗嘱规划涉及到遗嘱的起草、财产评估和继承权的分配等方面,因此,选取一位熟悉国际继承法的专业顾问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区别,但有时可以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承认是国家或国际组织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权地位、权利和 义务。 国际法继承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接替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的形式与条件
形式
• 明示承认:书面文件、国际公约、协商文件。 • 暗示承认:主动行为或默许,如与对方国家
建交。
条件
• 合法性:承认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或国际 组织。
• 继承法:遵守国际继承法和相关国际公约。
国际法继承的方式与原则
1
方式
继承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国际义务、接受对外责任、享有国内权利和利益。
2
原则
• 持续性原则:继承国应承担前任国的国际义务。 • 自愿性原则:继承国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继承。 • 善意保护原则:继承国应保护先前国家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与要点
1 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 2 国际法的承认和继承 3 形式和条件
原则
国际法承认是接受其他国
国际法的承认形式多种多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和
家或国际组织的地位与权
样,需要符合合法性和继
关系的法律体系,主权平
利,而国际法继承是接替
承法权利与义务。
4 方式和原则
3
注意事项
国际法继承需要尊重先前国家的权益,并判断哪些义务仍然有效。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的意义与影响
国际地位
获得承认与继承后,国家将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合法地位。
合作与发展
国际承认和继承有助于国际合作与经济发展。
责任与义务
承认和继承国际法意味着接受相关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国家在承认与继承国际法方面的实践和相 关争议,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适用。

遗产归属的跨国继承与国际法规定

遗产归属的跨国继承与国际法规定

遗产归属的跨国继承与国际法规定遗产归属是一个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话题,尤其在跨国继承的情况下更加复杂。

当一位亲人在跨国地区去世时,涉及到遗产的归属问题时往往需要依据国际法规定来解决。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跨国继承与国际法规定的重要方面,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情况。

一、跨国继承的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人们移居、工作和生活在不同的国家已经成为常态。

然而,当一位亲人在一个国家去世时,其遗产归属的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

因为不同国家对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需要依据国际法规定来解决相关争议。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在处理跨国继承的案件时,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际惯例和法律,通常有以下几种适用原则:1. 收遗地法适用原则:即按照亡者常住国的法律来决定遗产的归属。

这是最主要的适用原则,因为遗产继承往往与亡者生前的常住国有着密切的联系。

2. 国籍法适用原则:即按照亡者国籍所规定的法律来决定遗产的归属。

这种适用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被采用,尤其是当亡者在生前移居到其他国家,并且保持着原国籍时。

3. 发遣地法适用原则:即按照亡者去世地所规定的法律来决定遗产的归属。

这种适用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被采用,例如当亡者在旅行中或者临时居住地去世时。

通过合理地运用上述适用原则,可以在跨国继承的案件中确立一个适用的法律体系,从而解决遗产归属的问题。

三、国际公约和条约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解决跨国继承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条约,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联合国继承公约》和《遗产继承与测试公约》。

这些公约和条约旨在确保在跨国继承的情况下维护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

它们通过规定继承的资格、继承份额的分配、遗嘱的效力等方面来解决跨国继承中的争议。

各个国家也可以通过与这些公约和条约的加入来确保在跨国继承案件中遵循一致的规则。

四、遗嘱的国际继承效力在处理跨国继承的案件中,遗嘱的国际继承效力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新国家成⽴法理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般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定的⽅式表⽰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事实作出的单⽅⾯⾏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是⼀项政治法律⾏为。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主⾏为,⽽不是⼀项法律义务。

因此,它也被视为主要是⼀种政治⾏为。

但同时,承认⼀经作出,将产⽣⼀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是⼀种法律⾏为。

2、承认的表⽰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和默⽰两种:(1)明⽰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的语⾔⽂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件中进⾏明确表述。

(2)默⽰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的语⾔⽂字,⽽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为⼀般也被认为是⼀种默⽰承认。

但是,除⾮明确表⽰,下列⾏为⼀般不认为构成默⽰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官⽅或⾮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考试⽤书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种事实上的存在。

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不是承认本⾝的形式。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正常的关系,带来全⾯⽽⼴泛的法律效果。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

国际法的一般制度一、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1、湖广铁路债券案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

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

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

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1982年9月1日,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 313 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

其理由是: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

此外,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

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

1983年8月12日,中国通过聘请当地律师特别出庭,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的动议。

同时,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表示支持中国的动议。

在此情况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0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

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请求。

思考:此案涉及国际法的哪些问题?2、光华寮案“光华寮”1是一栋位于日本京都市的5层公寓。

原为二战时京都大学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第三组:曹月,李春艳,李婷,穆文龙,张安娜。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范围国家继承是指由于自身某些变化,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家取代的情形。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78年《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的《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83年《维也纳公约》)认为国家继承(state succession)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国家继承在国际实践中总是与领土的变更密切相连。

国家领土的变更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因此在国际法学领有将国家继承区分为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的。

1.从国际实践来看,全部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领土变更的情形下:第一,自愿合并。

自愿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的国家而原有的国家不复存在。

另一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以上国家并入另一个国家,成为后者的一个部分,而且后者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继续存在,前者作为国际法上的人格者已经不复存在。

1958年埃及和叙利亚合并成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则属于前者。

199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并入联邦德国就属于后者。

第二,解体。

一个国家的领土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原来的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不复存在。

如1992年前南斯拉夫解体为斯洛文尼亚、南联盟、克罗地亚、马其顿、波黑等国家。

1992年捷克斯洛伐克解体而产生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新的国家。

第三,吞并。

一个国家由于被武力征服,而完全被另一个国际人格者所兼并的情况。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殖民主义时代。

2.部分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或者几个部分从该国脱离出去成为新国家,而原来的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然存在。

第二,割让或交换领土。

一个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成为另一个国家的领土。

例如,1867年俄国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

国际法继承案件法律适用(3篇)

国际法继承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国际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具体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在处理国际法继承案件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法继承是指在国际法领域,一个国家或地区因主权变更、独立、合并、分离等原因,其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由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继承的过程。

在国际法继承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各方权益的实现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将从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具体案例分析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在国际法继承案件中,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

2. 法律关系继承原则法律关系继承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继承过程中,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应当由继承国或地区继续承担。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继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法律责任继承原则法律责任继承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继承过程中,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继承国或地区承担。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秩序,确保各方权益的实现。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继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件,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于解决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优先考虑适用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2.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长期形成并得到普遍认可的行为规则。

在缺乏明确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惯例处理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冲突。

3. 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司法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在处理国际法继承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例。

这些判例对于解决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冲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际法前六章总结

国际法前六章总结

国际法前六章总结国际渊源含义: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特别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院规约》38条:书P71主要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注意:“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2)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第一,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第二,有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一是通例或常例,它是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并不是所有的这些通例或常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它们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第三,构成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理论上称法律确信(3)国际法的其它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2)国际司法判例: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从广义上说,国际司法判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

(3)权威公法家学说:是指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作。

(4)国际组织的决议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4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5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指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待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判决。

5第二章第四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5第二章第四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家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
• 国家分离,即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 国家分离, 国家或与其他国家合并组成新国家, 国家或与其他国家合并组成新国家,而原来的母 国仍然存在。 国仍然存在。 • 按照传统国际法,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 不仅是 按照传统国际法 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不仅是 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 对其母国尊严的冒犯,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对其母国尊严的冒犯 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1903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 其母国哥伦比 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其母国哥伦比 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 亚尚未承认,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 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遭 亚尚未承认 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 遭 到哥政府的反对. 到哥政府的反对
• 对政府的承认,亦称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确 对政府的承认,亦称政府承认。 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 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 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 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 往的并以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 行为。 行为。 • 政府承认产生在两种场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是在对新国家承认 政府承认产生在两种场合. 时出现了对该国政府承认的情势. 时出现了对该国政府承认的情势.二是一个既存 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 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 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 思考: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区别? 思考: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区别?
承认与建交的联系与区别
•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 但是承认不等于建交. 但是承认不等于建交. •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当不能将两者等同.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当不能将两者等同. •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依承认国一方的意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 志以决定,而建交则是双方的行为, 志以决定,而建交则是双方的行为,要决定 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同意。 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同意。因此有的既存 国家承认一个新的国家后, 国家承认一个新的国家后,两国间很快或者 始终没有建立外交关系。 始终没有建立外交关系。 • 承认一般是不能撤消的,而外交关系可以由 承认一般是不能撤消的, 于某种原因而断绝。 于某种原因而断绝。两国建交后也可能有断 绝外交关系之事, 绝外交关系之事,不过断绝外交关系的效果 不能取消国家的承认。 不能取消国家的承认。

H.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继承

H.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继承

2、可继承的条约是领土性的、处置性 dispositive条约 。 所谓处置性条约是指从 条约。 条约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条约,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条约 , 如边界划分的条约; 河流的共同使用、 如边界划分的条约 ; 河流的共同使用 、 铁 航运、 灌溉等方面的条约; 路 、 航运 、 灌溉等方面的条约 ; 还有关于 非军事区、 中立区条约等。 非军事区 、 中立区条约等 。 处置性条约一 般都是继承的, 般都是继承的 , 但不排除继承后提出对条 约的修改。 约的修改。 3、条约继承不应影响第三方的权利。由于 、条约继承不应影响第三方的权利。 领土转移的情况不同, 领土转移的情况不同,条约继承也有不同
3、国家财产继承的方式: 、国家财产继承的方式: 财产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财产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 不动产原则上 随领土转移而转移。 随领土转移而转移 。 但如果影响另一部分 领土实际生存的, 应给予公平补偿。 领土实际生存的 , 应给予公平补偿 。 动产 不以它所在的位置决定其归属, 不以它所在的位置决定其归属 , 而应当公 平地分配给所有的国家, 平地分配给所有的国家 , 除非与某一部分 的领土生存有关而应归属有关领土。 的领土生存有关而应归属有关领土 。 在国 外的不动产, 应归一国继承, 外的不动产 , 应归一国继承 , 而由继承国 给其它国以公平补偿。 给其它国以公平补偿。
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一个国家或民族 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 的政治、 经济、 的政治 、 经济 、 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历史证 据 。 档案的特殊性在于它不能按比例地分 分割,但档案可以复制。 配、分割,但档案可以复制。 国家档案如何继承,国际法没有统一规定, 国家档案如何继承 , 国际法没有统一规定 , 一般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议解决。 一般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议解决 。 从殖民 地独立的国家的档案继承有一定的特殊性。 地独立的国家的档案继承有一定的特殊性 。 因为一般它们都被收藏在宗主国国内。 因。 是一个严重问题 。 联合国有文件要求宗主 国把属于前殖民地的国家档案交还新独立 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 。 双方签订条约时不得剥夺新独 立国对国家档案的继承权。 立国对国家档案的继承权。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上的继承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上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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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国际法上的继承的相关司法三国法考点知识。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上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其中最重要和基本的是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相关国家之间的转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领土变更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

从国际实践中看,国家领土变更情况主要有合并、分离、分立、独立以及部分领土转移五种,对于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国家的继承情况也各不相同。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涉及问题十分复杂,一般分为两大类: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

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1)国家合并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

(2)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于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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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二)条约的继承
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的问题,亦即继承国是否承受根据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问题。

由于国家继承发生的情况和条约的性质不同,所以条约的继承比较复杂。

根据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按照领土变更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规则:
1、领土转移。

当被继承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继承国成为继承国领土
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对所涉领土自动停止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同时对该领土生效。

2、合并。

国家合并时,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任一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该条约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之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

3、分离或分裂。

在国家发生分离或分裂时,无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的继承国有效;而在继承发生之日只对成为某一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
效的条约,原则上仍只对该继承国有效。

4、独立。

当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适用所谓的“白板原则”,即对于被继承国参加的、在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新独立国家(继承国)没有义务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其当事国,但有权选择成为其当事国。

对于一般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可发出继承通知,确立其作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对于需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方可参加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只有获得此种同意后才能成为其当事国;至于双边条约,只有经另一当事国与新独立国家
明示或默示同意,才能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在国际实践中,被继承国和继承国经常签订“移交协定”,规定被继承国根据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条约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继承国,也有一些新独立国家采取单方声明的方式,指出此类条约对其领土继续有效。

不论这些协定或声明是否基于继承国的自愿,它们对有关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并无拘束力,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能因此而自然成为有关条约的当事国。

(三)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继承中的国家财产是指在
继承发生时,根据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国家继承一般导致被继承国的财产无偿转移给继承国,从而引起被继承国对有关财产权利的消灭和继承国对有关财产权利的产生。

根据1983年公约的规定,国家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如下:
1.部分领土转移。

被继承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继承国时,财产的转属问题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即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与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
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即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合并。

国家合并时,被继承国的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3.分离或分裂。

在国家分离或分裂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继承国和被继承国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应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此外,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无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应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

如果国家解体,则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其中的一个继承国,但该国须对其他继承国作
出公平的补偿。

4.独立。

殖民地或者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位于继承所涉领土上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不动产应全部转属新独立国家。

此外,为体现公平原则,原来属于继承所涉领土所有但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财产的国家动产应转属新国家;附属领土曾为其创造做出过贡献的被继承国的其他动产也应按贡献的比例转属新独立国家。

如果被继承国和继承国订有协议,则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

(四)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继承中的国家债务是指被
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

国家债务的继承意味着被继承国不再承担继承所涉的财政义务,而继承国则开始承担这种义务。

实践中,国家债务包括以国家名义承担并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即国债)和以国家名义承担但仅用于该国某一地区的债务(即地方化债务)。

至于地方政府似其自身名义承担的债务(即地方性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原则上不受国家继承的影响。

此外,被继承国基于战争目的承担的债务(战争债务)以及被继承国为实现与继承国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承担的债务
(恶性债务),原则上不应转属继承国。

1983年的公约规定了国家债务继承的具体规则。

在部分领土转移、分离或分裂的情况下,债务继承的问题应根据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或全体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如没有协议,则应在考虑有关债务与继承所涉领土的关系以及与继承国继承的国家财产之间的联系等情况的基础上,将有关国家债务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

当国家合并时,被继承国的债务与其财产应一并转移给继承国。

在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原则
上不应转属继承国,如双方订立债务转移协议,则此等协议不应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其执行不应危害继承国的经济平衡和发展,而且协议涉及的债务原则上须与被继承国在继承所涉领土内的活动有关,并与继承国继承的国家财产有联系。

(五)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继承中的国家档案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其收藏的记载本国各方面情况的一切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继承要解决的是被继承国的档案如何转属继承国的问题。

按照1983年公约的规定和有关国家的实
践,国家合并时,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全部转属继承国;
在部分领土转移、分离或分裂的情况下,国家档案的继承由有关被继承国与继承国或者在全体继承国之间协议解决,如没有协议,则与继承所涉领土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方面有关的国家档案应转属继承国;
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的行政管理有关的及其他与该领土有主要关系的国家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国家档案的附属领土的文件材料,应归还新独立国家。

此外,被继承国与新独立国家签订的有关
国家档案继承的有关协定,不应损害新独立国家的人民取得历史资料和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政府继承
关于政府继承问题,国际法尚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则,有关理论和实践也不一致。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由于一国内部发生的政府更迭并不影响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为保证国家在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连续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新政府应该继续受旧政府所承受的权利义务的拘束。

这种主张有一定的道理,而且在国际实践中,根据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以及多数以非宪法程序成
立的新政府也确实是这样做的。

但是,如果以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的性质与旧政府有根本的区别,新政府应有权根据旧政府承受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以及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决定对有关权利义务的态度。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政府和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明确采取了这一立场,它们的实践对于研究政府继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政府继承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的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的实质是新政府是否
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继承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从上述概念可知,政府继承的前提是一国国内发生了政府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的国家代表资格。

一般只有在新政府以不符合宪法程序的方式取得政权并且与旧政府的政权性质及社会制度有根本区别时,才发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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