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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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豁免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一、国家的要素——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
“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马恩选集》
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
1.定居的居民 (第一要素)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没有定居的居民,国家就不能形成和存在。
2.确定的领土 (物质基础)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有了确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才能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没有领土,居民便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便没有管辖的空间。
3.政府(组织上的体现)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没有政权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至于政权组织采取何种形式,则是各国自己决定的内政问题,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根本属性即: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只有同时拥有主权才能构成一个国家。
以上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给国家下定义,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二、国家的类型
国家的概念:国家——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
会实体。
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1)单一国
(2)复合国:联邦、邦联
2、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1)独立国:完全主权国
(2)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主观方面(自愿)、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认)
三、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结构形式:A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际法主体
B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联合体。)
a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b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2主权状况:A独立国(完全主权国家。有权且能够在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控制、支配下完全独立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国家。)
B附属国a附庸国在对外关系上,完全或大部分的受他国控制,但在国内事务上仍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
b被保护国通过签约把自己交由一个强国保护的国家。他们将自己的一切重要国际事务交给保护国,从而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C永久中立国:国家自愿的约束自己不参加战争,对于军事行动保持中立。→是国际法主体
a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条件:①主观方面该国自愿的明确宣布承担永久中立义务;②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中立地位,即要有国际条约加以保障。
b永久中立义务:①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他国战争;②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③比如军事同盟;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
c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
四、微型国家
1.定义: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自卫权
●管辖权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例如,对内,国家可以自由确立自己的政治、经济制度,制定国内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进行司法和行政活动;对外国家可以自主实行自己的对外政策,从事国际交往等。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平等权意味着,国家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享受权利的平等。国家平等和国家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国家是主权体,因而是平等的。
三、自保权/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条件:1.前提:遭到武装攻击
2.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原则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51条,联合国宪章
四、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
的时间,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1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
2国籍管辖权(属人优越权)
3保护性管辖
4普遍管辖
五、国家主权豁免
(一)
1.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元首、外交官、国家行为、国家财产)
2、豁免主体:国家 A.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B.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C.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D.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
1绝对豁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
2相对豁免:允许法院地国在一定条件下对被诉外国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