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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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述1、概念:国家(state)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2、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依法具有其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通常长期定居。

人口数量的多少、种族的异同不影响其法律地位。

太平洋岛国瑙鲁共和国,全国人口只有7200人。

一、国家的概念、要素(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面积的大小无妨国家的存在。

有的边界没有完全划定,甚至一定时期被侵占。

(1990科威特被伊拉克)(3)政府;政权采取何种形式则不会影响国家的存在,它是一个内政问题。

其有效性可能会暂时中断(流亡他国)。

(4)主权。

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

二、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1)单一国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中国是单一国,1/2的人生活在单一制国家。

(2)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但已绝迹),分为:联邦。

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

最典型最主要。

前苏联、美国、印度、德国、瑞士都是联邦国家。

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对联邦成员国(州)和它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

它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成员国(州)的国际地位取决于联邦宪法的规定。

邦联: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特定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国家联合。

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统一立法、军队、财政预算。

如俄罗斯与白俄罗斯成立俄白联盟-即邦联,于2001年生效。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国是。

2、附属国由于压力处于从属地位,只享受部分主权。

已不存在。

3、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其他当事国则承认其中立并保障其领土和独立不受侵犯。

不同于战时中立国。

永久中立义务主要有:①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②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③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平等权 (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
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
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形式上、实质上的平等
国际习惯法上的平等:
每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投票权
所投的票在法律上效力同等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管辖豁免) 签字和座次依字母顺序排列 外交豁免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

进行的权利: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 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 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 自卫。 性质: 1、固有权利(inherent right) 2、自保(self-preservation)与自助(self-help) 3、所有国家的权利
Switzerland
永久中立国承担的义务
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

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定。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在 这方面承担任何义务。 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 何条件。 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 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于损害自 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宪章》第51条
前提:武力攻击(已发生的武力攻击或迫近的武


力攻击或威胁) 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后,安理会采取必要办 法之前; 报告义务:会员国将采取自卫的办法立即向安理 会报告; 必要性和相称性: 自卫必须是在迫切、压倒一切的必要,别无其他 选择,也没有时间作周密考虑的情况下进行的, 合法的自卫措施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标准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3-21
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 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既不是邦联,也不是联 邦,而是一种自成体系的国家联合体,属于经 济联合体,像一个国际组织。 英联邦首脑为英国女王,但实际掌权的是英联 邦成员选出的秘书长。 法兰西共同体与英联邦类似。
3-22
独立国家联合体是其成员国依据条约而建立的 国家联合体,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它不是 联邦;但其在核武器、军队等方面又具有共同 执掌的权力,其又区别于邦联。 政合国(Real Union)又称物合国,是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依据国际条约而组成 的国家联合。 身合国 (Personal union)又称君合国,指两 个主权国家共同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国家联 合。
3-6
案例:1949年国际法院“对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 受伤害的赔偿案”咨询意见。 对于联合国能否提出国际求偿的问题或联合国是 否具有国际人格的问题,国际法院作出一致肯定 的答复,认为联合国是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及义务 的国际法主体。 联合国能够对联合国本身造成损害的会员国提出 赔偿要求。 联合国的官员在第三国领土内享有与外交代表基 本相同的特权和豁免。
3-35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指国家的国际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人格。它 们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这被1970 年《原则宣言》具体阐明。 国家平等的具体表现: 1、法律地位的平等。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3、在国际司法程序上的平等。 4、主权豁免的平等。
3-2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无限程度的主体-国家 有限程度的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 族组织 学术界大致分为两大派别 : 1.唯一主体派: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传统)。 ②个人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社会连带法学派 )。 2.多重主体派 : ①国家个人综合说(美国学者 )。 ②国家基本主体说。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判断题:1.一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对外行为水平,都是国际法主体。

( )2.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跨国集团和个人都各有一定的国际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 )3.居住于外国的人同时受到该外国的法律和其本国的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 )4.国家如在经济上不独立,政治上、法律上也不可能得到独立。

( )5.船舶、飞机受其国籍国管辖,相当于该国的“浮动领土”。

( )6.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员行使管辖,但可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 )7.司法豁免权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只有国家才有权放弃。

( )8.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任何民族都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 )9.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为执行任务而在他国遇害,国际组织有权向该国提出外交保护。

( )10.新国家的产生必须取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否则丧失外交上的行为水平。

( )二、单项选择题: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上说,美国是________。

( )A、单一国B、联邦国C、邦联国D、君合国2、法律上的承认是________实行的,是________的。

( )A、默示不可追溯B、正式不可更改C、明示不可撤销D、协议能够更改3、关于永久中立国的描述准确的是:( )A、永久中立国不得实行国防建设B、因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军事同盟、共同防务和保障条约,所以不能加入联合国而成为联合国会员国C、甲国基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发表外交声明而成为永久中立国D、永久中立国的条约当事国对永久中立国不但仅有尊重义务,还有保障义务,所以,当永久中立国受到他国武装侵犯时,条约当事国应采取非军事措施甚至军事措施恢复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4、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下列错误的是( )A、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个事实的确认B、承认国愿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C、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D、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________。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承认的特征(Traits)
• (一)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 (二)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
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
• (三)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二、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concept and characterisental obligation of states)
四、国家豁免权(State immunity)
• 1、概念(concept): •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
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 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案例:交易号案
交易号案
•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
法国军队拿捕和没收,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改名“巴拉 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被迫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 城港。于是原船主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 判归他们。法国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代表美 国政府到庭陈述,认为该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 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 告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③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 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三)梵蒂冈市国(Vatican City State)
• 《拉特兰条约》(Lateran Treaty)
第一,领土面积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小的,它 同意大利建立了国际地役关系,第二,它 的1500左右的人口主要是因为任职才居住 于该国并保持其国民地位的。第三,世俗 国家行使的许多权力都交给了意大利,第 四,它与外国可缔结宗教条约,对有关国 家的天主教行使教权。第五,它派往外国 的外交使节总与天主教有关,称教廷大使 或教廷公使,或临时教廷使节。

2.国际法上的国家

2.国际法上的国家

2.属人管辖


又称国籍管辖,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 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 利。 其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 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或其他获得国 籍的特定物:如法人、航空器、船舶、外空发 射物。
3.保护性管辖

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 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 生在何地。
(4)附属国:附庸国——非国际法主体 被保护国——国际法主体
主权受限制
(5)梵蒂冈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卫权 ❒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在安理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 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 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 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 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本宪章随时 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 国际和平及安全
BC
3.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签订了一个在 乙国投资生产工艺品的合同。合同 履行中出现纠纷,乙国A公司将甲国 政府诉至乙国法院。甲国奉行绝对 豁免原则,而乙国奉行限制豁免原 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国政府在乙国进行投资从事商业行为,本身即意味着 其同意遵守乙国奉行的限制豁免原则 B.若在此前发生的与此类似的某案件中,甲国政府以默认 的方式承认了乙国法院的管辖,则乙国法院对本案当然可 以进行管辖 C.若乙国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作出后,甲国 政府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无效,甲国政府该行为不构成对豁 免的默示放弃 D.若经双方协商,甲国法院同意放弃管辖豁免,则判决生 效后,乙国法院当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甲国在乙国的 财产
S/RES/1373(2001)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与居民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与居民

六、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概述 国家继承:
✓ 条约的继承
• 人身条约 (personal treaties) • 非人身条约(non-personal treaties)
✓ 国家财产的继承
• 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 • 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 国家债务继承
政府继承:
✓ 条约的继承 ✓ 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 ✓ 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 债务的继承
主权行为;商业交易 •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年通
过、2005年1月17日开放签字)
五、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recognition)
对新国家或新政府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的性质:
✓ 构成说 (constitutive theory) ✓ 宣告说 (declaratory theory)
• “恶债不继承”
国际组织的继承:
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科索沃独立的承认
✓ 联邦:美国、加拿大、俄罗斯联邦… ✓ 邦联:独联体
三、国庸国和被保护国 ✓ 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摩纳哥
永久中立国:
✓ 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的中立义务 ✓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梵蒂冈
✓ 1929年《拉忒兰条约》
第一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与居民
✓ 自卫权:防御权
• 《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与国际习惯法 • 自卫权的条件:受到武力攻击 • 预防性自卫、先发制人是否合法的问题
✓ 管辖权
• 属地管辖(领域管辖) • 属人管辖(国籍管辖) • 保护性管辖 • 普遍性管辖
✓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
•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 国家本身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 绝对豁免原则与限制豁免原则:区分主权行为和非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与国内法上的继承概念不同。 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总结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总结
(一)国家承认 1、概念 指即存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的方式确 构成说 2、承认的性质 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 宣告说 表示愿意与之正常交往。 3、国家承认的情势
A 殖民地 (1)独立。 B A C AA A B B CC (2)合并。 D (3)分裂。 一国分裂为数国,母国不复存在。 (4)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即母国继续存 在。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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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不同主体的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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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的资格。 从现实角度分析: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
国际法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二、承认的种类
(一)国家承认 (二)政府承认 1、概念 政府承认。是指现有国家队经过革命
或政变而组成的新政府的一种法律确
认。 2、政府承认的发生 只发生在政变或叛乱等非宪法程序夺取 新政府的出现一般有三种情况: 政权,建立新政府的情况下。 a.一般在新国家出现的场合,要建立新政府。 b.正常的依据宪法的程序或王位继承进行新旧政 府的更迭。 c.通过非宪法的程序夺取政权。

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1. 商业交易 2. 雇佣合同 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4.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 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 7.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8. 仲裁协定的效果
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的承认
宣告说
一、承认的概念与性质
构成说
二、国家承认的情势
独立;分离;合并
三、政府承认的情势 四、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五、不承认原则 五、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法 有效统治




反特
产 正统主义 对 拉


的 托巴 新 主义

主 威尔逊 义 主义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永久性
临时性
有条件的承认
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政治关系的开始 国内法效力;豁免权
承认与建交
第 三 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一、国家继承 二、政府继承
➢ 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固定的居民
(二)国家的类型
确定的领土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政府 主权
1. 独立权
2. 平等权
单独自卫
3. 自卫权 4. 管辖权 集体自卫
5. 国家豁免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三、国家与政府继承的实践
捷克斯洛伐克 波罗的海国家 俄罗斯联邦
人身条约不予继承
条约的继承
非人身条约继承
国家财产
与领土关联
国家债务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导读:国家是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的参与者。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核心要素。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及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的一种认可,承认具有一定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的继承。

新中国的继承属于政府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对港澳回归前的条约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存在继承的关系。

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在一定领土上并拥有统一的政权组织的人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根据国际法理论,一个集合体要构成国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固定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

虽然国家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居民,但是对于居民人口的数量却没有要求。

有的国家拥有几亿甚至十几亿的人口,而有的国家却只有几万或几千人口。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于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范围。

国家的领土可大可小,领土边界也不一定已经明确划定,但是,国家必须要有确定部分的领土归属其所有。

3、政府。

国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必须由一个管理者依照法律进行治理。

政府代表国家对内进行统治,对外进行交往。

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的连续性,甚至政府暂时处于国外等都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

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标志。

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尽管存在政府和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就不能视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与主权是不可以分离的。

通常条件下,国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但有些时候某些要素可能仅维持到极弱的程度,而不致使该社会终止为一个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当天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孔泉约见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通知塞方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权大使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 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 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 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 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 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 。” ——李浩培
❒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 际层面上。” ——(英)伊恩·布朗利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1、一旦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 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 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2、如对1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采取的行为如何才能与 受害者所属国家可能享有的权利相调和?

3. 国际法上的国家

3.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3章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 (三)一定的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职能 的机构,对内行使统治权,对外代表国家进行交往。没有一定政权组 织的社会不能成为国家,但政权组织的性质和具体形式如何,不影响 国家的存在。另外,在一个国家被非法占领,该国政府成为流亡政府, 无法对被占领的领土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下,根据传统国际法会认为 该国已经灭亡,但根据现代国际法,在集体安全制度下,该国的国际 法主体资格仍然是存在的。
第3章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被保护国,指通过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处理 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一般而言,被保护国保留国内问题的决定权,重要的对外 事务则交由保护国处理。
但是,被保护国并不是保护国领土的一部分,它仍然是国 际法主体。因此,在保护国与第三国的战争中,被保护国不是 作战的一方;被保护国的国民虽然享受保护国的外交保护,但 通常也不具有保护国的国籍。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一定自 治权的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国家 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 装力量,并且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 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邦制 国家与其联邦成员依据宪法划分它 们之间的权限,联邦成员具有比单 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单位较高的自 主权或自治权;联邦制国家的联邦 和地方有不同的立法、司法和行政 系统。联邦制国家的各成员的国际 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联 邦制国家构成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全部对外交往权集中于联邦政府, 由联邦政府统一行使对外交往权, 各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 独立与别国进行交往、缔结条约或 互派外交使节 。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它确保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遵守国际法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国家责任的种类国家责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国家对国际社会负有的普遍责任和国家对其他国家负有的特殊责任。

普遍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社会负有的一般责任。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有责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例如,国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

特殊责任是指国家对其他国家负有的特定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是由国际法中的特定规定或国际协议所确定的。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资源,以及对环境破坏行为负有责任。

国家责任的要素国家责任的确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违反国际法规定、违反义务、损害和因果关系。

首先,国家责任的确立需要证明国家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

这可以通过国家行为与国际法规定之间的不一致来证明。

其次,国家责任的确立需要证明国家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中所承担的义务。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不同领域中的各种义务,例如人权保护、武装冲突的规范等。

如果国家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就可能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第三,国家责任的确立需要证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了损害。

损害可以是直接的,例如战争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环境破坏导致的生态系统崩溃。

最后,国家责任的确立需要证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必须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国家责任的后果一旦国家责任被确认,国际法规定了一系列可能的后果。

这些后果包括赔偿、修正行为、道歉、制裁等。

赔偿是最常见的国家责任后果之一。

如果国家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受损国家有权要求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修正行为是另一种可能的后果。

当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时,它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纠正违法行为。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立法、司法、行政;刑法第6条
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域外 绑架
❒ 主动与被动;刑法第7、10条
单边
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刑事 措施
❒ 刑法第8条
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 U. 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2002来自积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
❒ 2008年《中国的国防》
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 1997年国防法,第4条 ❒ 2006年中国的国防 ❒ 2010年中国的国防
专题讲座材料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余民才
思考题: 如何理解我国自卫政策的法律含义。
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
❒ 性质标准(主要标准) ❒ 目的标准(次要标准)
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 “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 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 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 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 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 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3.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 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 权权力
4.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第2条第1款,2004年《联合国国 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1.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 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 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 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 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 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国际法上的国家义务

国际法上的国家义务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一)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二)特征:1、责任主体是国家。

在某些情形下也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等。

2、性质是不当(不法)行为(三)国家责任法的意义:1、国家责任法是追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依据,具有规范其主体的行为的作用;2、国家责任法具有促使各国遵守国际义务、保障各国的国际权利的作用;3、国家责任法具有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二、国家责任的基础:(一)过失责任说:只有实施了可归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的国家具有故意或过失,国家才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二)客观责任说(主流):只要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任何国家机关实施的,从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本身及其行为的后果即可确定有关国家的国际责任。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

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其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行为。

虽非上述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应被视为国家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3、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政治行使这种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5、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7、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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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的要素——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马恩选集》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1.定居的居民 (第一要素)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

没有定居的居民,国家就不能形成和存在。

2.确定的领土 (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有了确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才能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

没有领土,居民便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便没有管辖的空间。

3.政府(组织上的体现)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没有政权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至于政权组织采取何种形式,则是各国自己决定的内政问题,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根本属性即: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

只有同时拥有主权才能构成一个国家。

以上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给国家下定义,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二、国家的类型国家的概念:国家——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1)单一国(2)复合国:联邦、邦联2、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1)独立国:完全主权国(2)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主观方面(自愿)、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认)三、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结构形式:A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际法主体B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联合体。

)a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主体b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2主权状况:A独立国(完全主权国家。

有权且能够在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控制、支配下完全独立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国家。

)B附属国a附庸国在对外关系上,完全或大部分的受他国控制,但在国内事务上仍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

b被保护国通过签约把自己交由一个强国保护的国家。

他们将自己的一切重要国际事务交给保护国,从而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C永久中立国:国家自愿的约束自己不参加战争,对于军事行动保持中立。

→是国际法主体a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条件:①主观方面该国自愿的明确宣布承担永久中立义务;②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中立地位,即要有国际条约加以保障。

b永久中立义务:①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他国战争;②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③比如军事同盟;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

c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四、微型国家1.定义: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一、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例如,对内,国家可以自由确立自己的政治、经济制度,制定国内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进行司法和行政活动;对外国家可以自主实行自己的对外政策,从事国际交往等。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平等权意味着,国家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享受权利的平等。

国家平等和国家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国家是主权体,因而是平等的。

三、自保权/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条件:1.前提:遭到武装攻击2.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原则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51条,联合国宪章四、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时间,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1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2国籍管辖权(属人优越权)3保护性管辖4普遍管辖五、国家主权豁免(一)1.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元首、外交官、国家行为、国家财产)2、豁免主体:国家 A.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B.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C.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D.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1绝对豁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

2相对豁免:允许法院地国在一定条件下对被诉外国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标志着限制豁免的发展趋势。

3国家豁免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司法豁免上:A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好财产进行管辖;B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4不得豁免的诉讼:商业交易: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概念 a. 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b. 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涉及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c. 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三、国家豁免的放弃1明示同意 A 国际协定B 书面合同C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2参加诉讼A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B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3反诉 A主动起讼的反诉;B介入诉讼的反诉;C提起反诉4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 国家可以自愿地就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但这种放弃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A 明示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明示B默示放弃5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发展A传统:绝对豁免主义B发展:相对豁免主义—区分国家行为a主权行为(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b非主权行为(国家商业行为、私法行为)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承认的种类●承认的方式和效果●不承认原则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国际法上承认的特征:(1)承认的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2)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承认的性质:法律行为&政治行为(4)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3.国际法上承认的性质:A构成说:经宣告,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B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及其国际法主体的取得不依赖于其他国家承认。

承认仅为对既成事实的认同二、承认的种类1.对国家的承认:A国家想要获得承认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1)被承认的对象必须是一个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类别的实体,也就是被承认的对象必须满足国家存在的四个要件;(2)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

B产生国家承认的四种情况(新国家的产生的形式)a独立:殖民地独立、原托管地独立b合并:如埃及+叙利亚=阿拉伯联合共和国(1958)噶尼喀+桑给巴尔=坦桑尼亚c分离:如 1903年巴拿马从哥伦比亚分离1971年东巴基斯坦分离成孟加拉国d分立:一战后奥匈帝国分立成: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 1961年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分立成埃及、叙利亚2.对政府的承认A新政府的产生一般有两种情况:①正常的、依据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更迭而产生的新政府;②通过非宪法程序夺取政权(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而建立的新政府。

对政府的承认主要是指后一种情况下对新政府的承认,这种承认是在国际法上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a按宪法程序而进行的政府更迭——不引起政府承认b由社会革命引起的政府更迭——引起政府承认政变如:1962年缅甸军事政变成立的新政府,我国及时承认了奈温领导的政府。

“有效统治”原则是一国承认新政府的根据——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而不考虑该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依据。

过急承认与拒绝承认都是违反有效统治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三、承认的方式和效果1.承认的方式:A明示承认:直接、明文表示B 默示承认:实际行为表示C 法律上承认: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D 事实上承认:临时的、不稳定的承认2.承认的效果:A法律上的承认:奠定国家间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但承认不等于建交B事实上的承认:不如法律上承认效果广泛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比较:A不同之处有:(1)事实上的承认是可撤销的,是临时的,不稳定的。

(2)事实上的承认表明两国之间只发生业务关系,而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

B共同处:(1)被承认国或政府在承认国法院都享有管辖豁免。

(2)对其国际不法行为都同样要承担国际责任。

(3)都有溯及的法律效果,其效力可以溯及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起所作的法律行为,应承认为有效。

四、不承认原则1一般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

但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却要承担不承认的义务,这就是国际法上所谓的“不承认原则”。

2不承认原则是指:①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

②某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违反一般国际的行为产生的结果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一、继承的概念——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特点: ①主体②客体③法律事实(发生继承的原因)分类: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二、国家继承1.概念:由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领土变更的情况:a分裂b合并c分离d割让2. 国家继承的条件:①继承的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②继承的内容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3.国家继承的内容:A条约的继承①条约的继承——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条约继承规则: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边界条约、道路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范围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仲裁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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