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三)
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
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以下为您提供一些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一、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不能案例1. 案例详情- 甲驾驶机动车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甲负全部责任。
乙受伤严重,花费大量医疗费用,经法院判决甲应赔偿乙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 在执行阶段,发现甲本身经济状况极差,甲所驾驶的机动车未购买足额保险,且甲除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房屋(该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较小,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甲本人也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
2. 裁判要旨-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甲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查询和调查核实。
虽然乙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但由于甲客观上确实缺乏履行能力,法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对甲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用于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告知乙,如果发现甲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这体现了执行程序既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循法定的执行界限,避免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存权益的不当侵害。
二、民间借贷执行不能案例1. 案例详情- 丙向丁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借款到期后,丙未能按时还款,丁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丙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
- 在执行时,发现丙在借款之前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借款后不久就因经营不善企业破产。
丙名下的房产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且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没有剩余价值可供分配给丁。
丙的银行账户余额为零,也没有车辆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
2. 裁判要旨-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对丙的财产进行清查。
由于丙的财产在其破产等一系列情况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以偿还丁债务的部分,尽管丁享有合法的债权,但基于丙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只能裁定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处于极度匮乏且没有恢复偿债能力的可能时,执行程序只能暂时停止,等待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改善后再行恢复执行。
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当晚20时30分左右,在途经市区某路段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
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张某某。
张某某在逃亡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1)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的;(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事故发生地不属于事故发生地管辖的。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地交通拥堵,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导致一人死亡,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律小讲堂交通事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本讲堂将以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大家了解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主干道由西向东行驶,乙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沿市区主干道由东向西行驶。
当日20时30分,甲在通过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与乙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甲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逆行穿越交叉路口。
(2)乙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与甲的车辆发生碰撞。
2. 法律责任分析(1)甲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右侧通行。
”甲在通过交叉路口时逆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乙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进入路口前,应当减速、观察、鸣喇叭。
”乙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3.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事故认定,甲、乙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甲因受伤,乙应承担甲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经调解,乙赔偿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法律启示1.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车安全。
2. 通过交叉路口时,要注意观察,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确保行车安全。
3. 逆行、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
法律硕士交通肇事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李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对李某表示谅解。
三、案件分析(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如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即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被害人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3. 行为人具有过错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进一步表明其具有逃避责任的意图。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2021年6月的一个晚上,李某与朋友聚会后,饮酒过量。
凌晨时分,李某驾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查。
经检测,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案件定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具体分析如下:- 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
- 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3. 责任认定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
然而,李某在饮酒后仍驾车行驶,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三、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法律咨询交通理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8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避让前方突然闯入的行人李某,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停车并报警,同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张某车辆部分损坏,行人李某受轻伤。
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二、案例争议在理赔过程中,张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金额产生了争议。
张某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其车辆属于全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保险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等事项。
在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在本案中,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3. 保险责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的车辆损失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因避让行人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四、理赔方案1. 车辆损失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撞死人赔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同时,李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案件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操作不当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汽车案例三则
汽车案例三则1、肇事找人顶包事后投案咋办案情:2012年2月,刘某驾驶载有三人的轿车在昆山市前进西路仓基街路口与蒋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蒋某倒地头部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便弃车而逃,随后给老乡徐某打电话要他米顶替自己,并安排他和车上的两位朋友把伤者送往医院。
事后的一个多月里,刘某终于不堪内心的煎熬折磨主动自首。
投案后,刘某积极为伤者筹备赔偿金达59万元,并向伤者家属深表悔意,得到了对方的理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说法: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一人重伤,肇事后因害怕而逃逸,且找老乡顶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刘某后来主动投案,后来也积极的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所以法院对刘某予以了从宽处罚。
另外,该案中徐某明知刘某犯了罪,最终仍然选择冒充刘某去“顶罪”,这种包庇行为也将受到法律严惩。
2、拼车出游遇车祸,司机担责90%案例:成都人辜某和周某一起驾车到陕西旅游,费用AA制,周某负责全程开车任务。
在回川路上,因周某疲劳驾驶导致辜某受伤。
经交警认定,周某负担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辜某的所有治疗费用全部由周某承担。
但周某并未认真履行义务,辜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000余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辜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周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理由是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高度危险作业。
双方结伴出游,约定由周某开车,周某担任了比一般人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
更何况属于长途出游,相比乘车人,驾驶员自愿提供驾驶劳务,提供了更多的无形劳动,也承担了更多的谨慎责任。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损失承担上,应由双方分摊,因此判决辜某承担10%费用,周某承担90%。
3、坐免费班车摔伤可否要求超市赔偿刘先生问:我乘坐某超市的免费班车回家时,紧急刹车使我跌倒受伤,治疗花了不少钱。
人民法院报报道案例笔记之人身损害赔偿类安全保障义务
人民法院报报道案例精选笔记之人身损害赔偿类——安全保障义务篇按:最高院人损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篇主要收集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目录:(一)不满施工拆围栏掉进沟槽摔致残,法院判决自担两成责(二)浴室洗澡溺水身亡,老板有错相应赔偿(三)吃饭遭抢还被捅伤,肯德基袖手旁观被判担四成责任(四)大厦旋转门撞伤老太,物业有过错被判赔偿(五)小女孩与送菜员相撞被严重烫伤饭店老板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主责(六)机器轧伤实习生,公司学校共赔偿(七)职工在宿舍淋浴死亡,单位担侵权赔偿责任(八)门前台阶存隐患,顾客摔伤应赔偿(九)医院屋檐结冰锥,砸伤病人担全责(十)医院出生遭鼠咬,十七年后获赔偿(一)不满施工拆围栏掉进沟槽摔致残,法院判决自担两成责2007年9月,一家投资公司与一家建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建工公司承包一处车棚的改造工程,此后建工公司进场施工。
由于村民郑某和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对此项施工不满,于是进行阻拦并将施工现场的围栏拆毁。
之后,建工公司也没有再重新安装护栏,只是在现场派人看护。
同年10月20日,郑某在明知施工现场已开挖沟槽的情况下,依然从施工现场通过,结果不慎掉入沟槽,导致腕部、肩部等多处摔伤。
后经鉴定,郑某右腕及右手致残程度已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索赔未果,郑某一纸诉状将投资公司和建工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两家公司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其中,建工公司坚持认为,伤者明知施工现场有沟槽,还从施工现场通行,而且维护安全的围栏也是其参与拆除的,所以掉进沟内主要是其自身的责任,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建工公司在居民区内施工,首先应考虑和保障居民区内居民的安全,应设置必要的围栏,在有沟、坑的地方搭建牢固、安全的通行设施。
交通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15日,某市A区发生了一起因违规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道路上车流量较大,一辆小型轿车(以下简称“肇事车”)在行驶过程中,为了抢在绿灯结束前通过路口,不顾对向车道有来车的情况,强行超车。
在超车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重伤,摩托车损坏。
二、事故经过事发当天,肇事车驾驶员李某驾驶车辆从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
当车辆行驶至路口时,李某发现绿灯即将结束,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路口,减少等待时间,他决定强行超车。
在超车过程中,李某没有观察对向车道的情况,直接从右侧强行切入对向车道。
此时,一辆摩托车驾驶员陈某正从西向东行驶,由于李某的超车动作过于突然,陈某没有足够的时间反应,导致两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和陈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同时,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三、法律责任分析1. 肇事车驾驶员李某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超车”,违反了交通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超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记分、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导致陈某重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李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摩托车驾驶员陈某的法律责任陈某在此次事故中,由于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肇事车驾驶员李某的违规超车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顾交通法规和他人安全,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这充分说明了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同时,本案也反映了我国交通法律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交通法律调解_案例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和乙。
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乙驾驶一辆摩托车。
事发当天,甲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收集证据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首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2. 分析事故原因通过对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分析,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甲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乙也存在一定过错。
3. 调解协商在分析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甲和乙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诉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赔偿方案。
4. 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多次协商,甲和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三、案例点评1. 交通事故调解的重要性交通事故调解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有效途径。
通过调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了调解作用,使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2. 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充分收集证据。
在调解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充分收集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调解提供有力依据。
(2)公平公正。
在调解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认定,确保调解结果合法合理。
(3)耐心沟通。
调解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应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交通事故调解的意义(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诉讼案例
交通事故诉讼案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引发一
系列的法律诉讼。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交通事故诉讼案例。
2019年,小王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突然一辆货车从侧面冲出,与小王的车相撞,造成小王受伤和车辆受损。
小王认为这是货车司机的过错,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王首先找到了一家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他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书、交通警察的调查报告等。
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于是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货车司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律师充分利用了收集到的证据,详细地陈述了事故的经过和货车司
机的过错行为。
同时,律师还找来了医生作为证人,证实了小王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费用。
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后,作出了判决,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判决赔偿小王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车辆损失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充分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找到一位专业的律师也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法庭上的陈述和证据的准备也至关重要,只有充分准备,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诉讼是一项复杂的过程,但只要当事人充分准备,找到专
业的帮助,就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赔偿。
希望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希望我们的交通环境越来越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方事故无责赔偿案例
三方事故无责赔偿案例【裁判要旨】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基于交强险制度的保障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案情2014年5月20的时许,米建明在镇江市东吴路江滨菜场公交站台追赶苏L21016大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公交站台上的一名老年妇女(姓名、住址不详)发生碰撞,致米建明重心不稳倒地。
此时,镇江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苏L21016大型普通客车正好起步,米建明的左手被客车后轮碾压致伤。
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
米建明当日即因汽车轧伤致左手出血、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五九医院住院治疗。
同年6月9日,米建明出院。
其出院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指指骨骨折、左手掌皮肤软组织挫烂伤。
米建明因伤发生医疗费19899.79元,其中镇江公交公司垫付19328.66元。
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米建明的伤情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70天,护理期限为30天,营养期限为30天。
另查明:苏L21016大型普通客车在太保财险镇江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米建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动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审判情况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系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且均被认定无责任,故先由被告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镇江市公交总公司按10%承担。
遂判决:一、太保财险镇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米建明1485.92元;二、太保财险镇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镇江公交公司10514.08元;三、驳回米建明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肇事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
当日20时50分许,当李某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驶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调查,李某在事故发生前曾饮酒,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法律分析1.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中,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发生重大事故: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符合重大事故的认定标准。
(3)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李某在事故发生前饮酒,主观上存在过错。
2.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后果较轻,如一人重伤。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故后果严重,如一人死亡。
(3)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如多人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属于严重后果,故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交通管理局近日接到举报,称在市区某路段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根据举报信息,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18年4月15日22时,市区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黑色轿车驾驶员未停车查看现场,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警方经过调查,初步确定黑色轿车驾驶员为赵某。
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警方锁定了赵某的身份。
经查,赵某驾驶证有效,但事发当晚赵某处于酒后驾驶状态。
赵某酒后驾车,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还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二、争议焦点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赵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赵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案例分析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查看现场,也未报警,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赵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赵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赵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车辆撞人纠纷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车辆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发。
其中,车辆撞人事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案例涉及一起典型的车辆撞人纠纷,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法律分析,为类似事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
当车辆行驶至一处人行横道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行人正在通过。
由于车速较快,王某未能及时刹车,导致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行人李某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王某认为,虽然自己有过错,但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因为李某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观察交通情况。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就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发现行人时未能及时刹车,存在过错。
李某作为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也应尽到观察交通情况的义务,但其在事发时并未观察交通情况,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元。
四、法律分析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均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本文将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以案释法,揭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旨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二、案例背景2021年某月某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事发时,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王某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将正在路口等待绿灯的行人李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王某慌乱中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王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不履行报告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2.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因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王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总结1.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2. 交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制裁。
3. 人民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交通法律题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15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违反交通信号灯引发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地点位于该市一条繁忙的十字路口。
事故涉及两辆机动车,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货车。
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在通过路口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与正在路口左转的货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相关证人证言,可以确定以下违法事实:(1)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在通过路口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
(2)货车驾驶员在路口左转时,遵守了交通信号灯指示。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如下:(1)关于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车辆、道路及其它有关因素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3. 责任认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案中,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货车驾驶员在路口左转时,遵守了交通信号灯指示,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 交通事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信号灯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一个法律案例的评述(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7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李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案件评述1. 事故原因分析(1)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2)张某某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驾驶。
”张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五)机动车驾驶人逃逸,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 案件处理(1)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李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交通事故(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死者为甲,司机为乙。
事发时,乙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
甲驾驶一辆电动车,沿同一路段由北向南行驶。
当日14时30分许,乙驾车行至某路段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与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甲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乙驾车逃逸。
经鉴定,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二、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 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醉酒驾驶,导致甲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 乙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乙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 乙的行为导致甲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乙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与甲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3. 乙的行为构成重大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事故。
本案中,甲死亡,乙的行为构成重大事故。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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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三)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2008年6月10日,被告人钱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弋江镇,与同方向行驶由缪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缪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弋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于2008年6月13日主动到弋阳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40000 元。
另查明,钱某驾驶的货车系钟某于2006年1月4日购买,以叶某的名字对该车进行登记。
2008年4月1日钟某与被告人钱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钟某将该车转让给被告人钱某。
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钱某未将该车进行过户就进行营运。
今年2月28日钟某在某保险公司铅山支公司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特别约定该车车主系叶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钱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损失费正当合法,应予采纳。
本案中,虽然钟某将货车转让给钱某,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如果保险公司仅以被保险车辆未过户和被保险人未办理批改手续拒绝赔偿,显然就侵犯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立法本意。
据此,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二年,由某保险公司铅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约定的保险范围内赔偿212000元,由被告人钱某承担赔偿责任98841.44元。
(2008.9.26)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2008年5月24日,村民丁某在经过其门前的国道105线上晾晒麦子,并在四周摆放石块。
当晚,付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此路段,与石块相撞,致车辆毁坏,付某及其妻田某受伤。
田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受害人田某的亲属与丁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
8月29日,田某的父母及子女以田某的死亡与公路局的不作为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将公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田某之夫付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又未尽到观察和避让障碍物的义务,导致车毁人亡的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对该段公路具有管理职责的公路局对村民在公路上擅自晾晒小麦、放置石块障碍物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失,其不作为行为与田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某市公路局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费用280495元的10%,即28049.5元。
(2008.11.5)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9月3日12时50分,李某驾驶载有急救患者的救护车前往辽宁省人民医院。
当救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与文艺路的交叉路口时,与市民万华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万华受伤。
万华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误工达半年之久。
事故发生后,因肇事双方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事实无法查证,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不过,心有不甘的万华到法院起诉称,自己是在信号灯变绿时进入路口的,救护车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救护车也没有打开警灯、警报,所以救护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庭审时,被告人李某辩称,当时开了警灯、警报,是黄灯闪烁变绿灯,救护车是正常行驶。
沈阳市急救中心方面则称,救护车属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情况下,其他车辆必须避让,由于万华没有避让且车速过快,才造成事故,所以本方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查、核实,法庭对原告主张其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予以确认。
不过,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救护车没有打开警灯、警报,再加上有证人证明警灯、警报开了,所以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救护车是特种车辆,但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并确保安全。
本案中,李某在执行急救任务时虽已使用警报器,但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路口,而万华驾驶的车辆虽然遵守信号灯,但应当注意让行救护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50%的责任。
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
一辆载有病人的120救护车在驶往医院途中,与一私家车相撞,造成私家车车主受伤。
据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救护车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有保险,故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1.9万余元。
(200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