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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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记录单及考试签到表

考场记录单及考试签到表
巡考检查记录:
教务处复核意见:
签名:


一、所扣分数者须写明姓名及学号,并在试卷成绩处注明并签名;
二、所判作弊试卷没收后立即交教务处核实,不得拖延或私自处理;
三、考试结束后,本记录单交教务处,归类存档保存。
xxxx学院学生考试签到表
考试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考试班级:
考试时间: 监考教师签名:
学号
姓 名
学号
姓 名
注:1、姓名一栏由院/部教务员打印;
2、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此表与《考场情况记录表》一起装入试卷袋交院/部存档。
3、XXXXXX学院学生考试签到表
考试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考试班级:
考试时间: 监考教师签名:
学号
姓 名
学号
姓 名
注:1、姓名一栏由院/部教务员打印;
2、考试结束后,监考教பைடு நூலகம்将此表与《考场情况记录表》一起装入试卷袋交院/部存档。
XXXXXXX学院考试考场记录单




考试日期: 年 月 日 考试时间:
应试班组:班 考场(班组):班和班
考试科目: 实到人数: 缺考人数:
主考教师
监考教师
考场卫生
整齐情况
一、考场卫生状况:好;较好;一般;差;极差;打“V”
二.桌口旋转情况:向外;向内(单人桌按向外记)作记录
一、将书籍等不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者(扣10分)
二、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扣10分)
三、非卷面处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或有可疑纸条携带者(扣15分)
四、经警告后仍有作弊行为,判定为作弊者(没收试卷,请出考场)

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场情况记录表
缺考或增加学生:
学号
姓名
考场违纪情况记录:
监考签名:
系(部)意见
教务处性质认定
学生处处理意见
注:本表由监考教师逐项认真填写,《违纪记录》一栏填写考生违反考试记录的详细经过及情节。如有物证随本记录表送教务处知考生试卷总页数,有缺少立即更换。
7.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作为缺考处理。
8.考试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场。
9.核对考生名单(有缺考或增加考生请在有关栏注明)。
10.考场纪律良好(若不正常请在下表违纪栏内说明)。
11.回收考卷,清点份数,并请在本表右面注明。
上连出版印刷焉翱利墨我
考场情况记录表
课程名称
班级(代码)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教室
请监考老师依次序填写下表,如有特殊情况立即请主考解决。
画J或注明
1.发卷前提醒考生去“方便”(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得离开考场)。
2.清点试卷份数,并请在本表右侧注明。
3.检查学生证件,无证者需立即取来。
4.清点学生人数,并请在本表右侧注明。

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202 —202 学年第 学期
考试类型:□考试 考查 考试性质:期末考试 □补考 缓考 重修考试
考试课程
班级
考试地点
应考人数
考核形式
□开卷 □闭卷
实考人数
时间:
最早交卷 时间
年月日 时 时分
分至
时分
最后交卷 时间
星期
纪 作 弊 记 录
考场 情况 记录
监考员 签名
注: 1、考试结束后,请监考人员将此表填好(一式两份),随试卷装袋,一并交给教务科研处。 2、如有违纪、作弊考生,违纪、作弊的有关证据和材料应一起报送教务科研处。
请填写缺考学生姓名和学号。
姓名
考号
违纪、作弊情节
学生签名
若考生拒绝签字,监考老师应于考试结束后将此表报送教务科研处,并说明有 关情况,由教务科研处会知学生处,安排对学生进行谈话。谈话后,认定了学 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但学生仍不签字的,应在“学生签字”处填写“学生拒 签”,并由相关领导签字公章,由学生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处分。

考场记录表(标准版)

考场记录表(标准版)

考场记录表监考教师(签字):、注:如有违纪情况,监考教师须填写违纪情况详细记录,并保留违纪证据。

本记录与试卷、违纪证据一起移交考试科目所属系(部)。

考场记录表(标准版)使用说明一、文件概述本文件为《考场记录表(标准版)》,旨在规范考场管理,确保考试过程的公正、公平与有序。

该记录表详细记录了考试的基本信息、考生出席情况、交卷情况及考试过程中的任何违纪行为,是评估考试质量、处理违纪事件的重要依据。

二、填写指南基本信息填写课程名称:准确填写考试科目名称。

专业年级:明确标注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属的专业及年级。

考试时间:详细记录考试开始与结束的具体时间,包括日期与具体时间点(如: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

考试地点:清晰标注考场的具体位置或编号。

考生出席情况应到人数:根据考试安排,填写应参加考试的考生总数。

实到人数:考试当天实际到场的考生人数,应与签到情况相符。

缺考:记录缺考考生的人数及姓名,确保每位缺考考生都有据可查。

交卷情况该部分需详细记录首交卷考生的姓名、交卷时间(以分钟计,从考试开始计时),以及不同时间段(如考试进行到一半时)的交卷人数。

同时,还需记录末交卷考生的时间及人数,以便评估考试的整体进度和考生的答题情况。

违纪情况记录违纪人数:如考试过程中有考生违纪,需记录违纪考生的人数。

姓名:列出违纪考生的姓名,以便后续处理。

违纪考生签字:要求违纪考生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以示对违纪事实的认可。

违纪情况详细记录:在指定区域详细描述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纪时间、地点、行为表现及影响等。

监考教师签字监考教师需在记录表末尾签字,以示对记录内容的确认和负责。

三、注意事项准确性:所有填写内容必须准确无误,特别是考生姓名、考试时间、违纪行为等关键信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或纠纷。

及时性:监考教师应在考试过程中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特别是交卷情况和违纪行为,确保记录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规范性:填写记录表时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和规范,保持卷面的整洁和清晰,便于后续查阅和处理。

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场情况记录表

********校考场情况记录表(/ 学年第学期考试)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照考试时间,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不得带走试卷。

二、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及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计算器等。

考试中禁止借用文具,因故须借用的,须通过监考人员同意。

书籍、笔记本、资料等不得放在课桌和座位旁。

三、考生进入考场,要按指定的座位就坐。

考试中间一律不得擅自离座,考试入场后原则上不得再上厕所,如有特殊情况要有专人陪同。

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违者以违纪或作弊论处。

四、考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五、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

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六、考生拿到试卷后,必须将班级、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同时应用钢笔、圆珠笔答题,答案写在试卷以外或密封线以内一律无效。

考试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放在桌上,离开考场。

七、考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将其名单交任课教师,注明原因,方可参加下一次组织的课程考试。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要提出警告,令其纠正,经警告后,又发生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

考试中间凡有代考、夹带、传递等作弊行为者应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

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

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

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信息
考场名称地点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类型一号一栋数学一8:00-11:00闭卷考试二号二栋英语四级1:30-4:30开卷考试
考生信息
数学一
考试人数:80人
序号准考证号姓名班级座位号交卷时间11001xxxxxx张三1班110:30:00 21001xxxxxx李四1班210:35:00………………801001xxxxxx王五3班610:57:00英语四级
考试人数:120人
序号准考证号姓名班级座位号交卷时间11001xxxxxx张三1班1014:00:00 21001xxxxxx李四1班1044:10:00………………1201001xxxxxx王五3班2124:25:00
考场状态
数学一
1.环境气氛:严肃肃穆,学生安静无声;
2.考试内容:题目难度较大,考试较紧张;
3.考场秩序:无特殊情况,学生配合度高;
4.作弊情况:无考试作弊行为;
5.纪律情况:无违纪现象。

英语四级
1.环境气氛:轻松愉悦,学生心态平稳;
2.考试内容:难度适中,学生悠然自得;
3.考场秩序:无特殊情况,学生应考情绪不错;
4.作弊情况:无考试作弊行为;
5.纪律情况:无违纪现象。

整改措施
1.对考试内容进行评估,制定更合理的试卷;
2.加强考场监管,有效遏制作弊行为;
3.积极引导学生树立考试规矩意识,弘扬严谨治学的精神;
4.设置警示教育,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处理。

XX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模板】

XX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模板】
广东第二
考试科目
班级名称
课程类型
公必○公选○专必○专选○
考试形式
开卷○闭卷○上机○实验○听力○
考试日期
年月日
考试地点
校区楼课室
开考时间
时分
应考人数
实考人数
最先交卷的时间
时分
最后交卷时间
时分
学生异常情况记录
姓名
学号
异常情况及处理记录
学生签名
其他异常情况记录(试题错误及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情况)
监考员签名:
1、需要记录的学生异常情况包括:没有带规定的考试证件、缺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异常情况记录(缺考除外)均要求学生签名确认。
2、考试结束后,请监考员将此表装入试卷袋,随同试卷长期保存。
3、如果考试过程中发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此表应尽快上交教务处教务科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处理。

考场情况记录表(第 考场)

考场情况记录表(第 考场)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1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2 场
考务管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3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4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5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6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日第 1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日第 2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日第 3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日第 4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 第 5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 第 6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场记录表

考场记录表
考场记录表
(20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 学年 第 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考试时间
月 日
考场地点
应考人数
实到人数
缺考人数
实收卷份数
缺考者姓名及原因
考场情况(有无违纪、作弊等行为,如有需如实填写违纪和作弊事件经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主考(监考)教师(签字):___________
监考教师(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违纪或作弊考生签字
1.每个考场填写一式两份,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交主考教师。
2.主考教师需将其中的一份考场记录交教务处(主楼B座219房间),如考场情况正常可以投入三教大厅交表箱,如考场有违纪、作弊等行为,请主考教师直接送交教务处;另一份考场记录连同成绩单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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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记录表
注:考试结束后,本《考场记录表》及考试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

长江大学监考人员职责
1.考场实行主监考负责制。

主监考由开课学院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长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考试监考员操作规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2.监考人员须佩带《监考证》上岗。

主监考员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副监考员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开考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考场、编排考场座位、在黑板上醒目书写考试座位号、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注意事项。

3.副监考员在考场入口处检查考生所持的考试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或证件遗失的有效证明)与考生是否相符,对于无证、人证不符、无考试资格的考生,应禁止其进入考场;主监考员组织考生按编排的座位对号入座,督促考生除考试允许自备的文具、资料外,将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并要求考生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核查。

4.开考前,主监考员宣读《长江大学考场规则》、说明考生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交待考试结束后的交卷方式及有关注意事项。

5.开考前5分钟,副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检查试卷份数,分发试卷。

使用A、B卷时应合理分发A、B卷,使A、B卷呈“梅花”型分布。

主监考员指令考生检查试卷页码、在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等信息。

6.考试正式开始15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考生入场。

主监考员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考生姓名。

开考30分钟内,不得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7.监考过程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卷中的问题,监考人员只对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不得对试题内容和题意作任何解释与暗示。

8.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在考场内要一前一后,按“定位监控,走位巡查”方式维护考场秩序。

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吸烟、闲谈、睡觉、玩手机、接打电话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9.监考人员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要及时予以警告。

对已构成作弊事实,应当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收回其试卷并注明“作弊”字样和收缴作弊证据(如夹带纸条、手机、书本等),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详实记录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作弊主要情节及方式等内容,并要求考生本人现场签名,然后令其退出考场。

若学生拒不签名,监考人员应在作弊考生签名栏注明“拒签”字样。

处理作弊考生不得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10.监考人员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不得擅自拖延或提前考试结束时间。

11.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并负责维持考场秩序。

副监考员负责收回、
整理试卷,当场清理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12.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应完整填写《考场记录表》,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将清理好的试卷、《考场记录表》、作弊考生试卷及作弊证据一起交开课学院办公室。

13.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发生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者隐瞒考生考试违纪事实,经核实后,按《长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长江大学考场规则
1.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讲究文明礼貌,听从监考教师指令。

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裤(裙)和拖鞋等进考场,不得将食物带入考场。

2.考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 (如证件丢失,必须由学院出具有照片加盖骑缝章的证明),按照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该场考试。

3.考生进入考场后,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身份证和学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4.闭卷考试除必须的用具外,书包、书籍、笔记本、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均不得携入座位,应按监考员指定位置统一存放(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任课教师规定查阅的有关资料和书籍,不准使用复印资料。

5. 考试须使用蓝色、黑色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规定使用铅笔的除外)。

须使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不得另用其他纸张。

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要求的位置处填写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等。

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晰、卷面整洁。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

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试题漏字、错字或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7.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员同意,可在监考员陪同下离开考场。

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8.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考试中不得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传递纸条、接发短信、交换考卷、偷看资料、替他人答卷或故意将答卷暴露给他人抄袭、扰乱考场等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

9.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保持安静。

提前交卷考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影响他人的考试。

10.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员收卷,经监考员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11.考生如果发生考试舞弊等违纪行为,由监考员立即收回试卷,并将违纪事实记录在《考场
记录表》上,考生签字后离开考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校根据违纪情节轻重,按照《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考生相应处分。

学生考试违规认定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三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者;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
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自带草稿纸参加考试的;
10.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2.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参加考试的(不论看与否);
13.在桌面、座位旁或身体上涂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不论看与否);
1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不论抄与否);
16.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不论看与否);
1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的;
1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1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不论看与否);
20.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
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21.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信息的;
22.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23.请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4.组织团伙(三人以上共同策划)作弊或者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
2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通讯功能的(包括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者接受考试内容);
26.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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