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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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

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

附件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案例”),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体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并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社会广泛关注;(二)法律规定适用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三)疑难复杂或新类型;(四)具有典型性;(五)其他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指导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 1 —第三条指导案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并统一发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引述指导案例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讨论确定备选指导案例。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局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立案例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案例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备选指导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核、报审等工作,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和案例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备选指导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社会公众对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案例,可以向处理案件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业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 —(一)指导案例推荐表;(二)行政执法决定等案卷材料。

专利行政裁决与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裁决与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裁决与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都是指政府部门对专利法律事项进行的处置。

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专利行政裁决是一种专门针对专利纠纷的行政行为,主要承担解决专
利权纠纷的职能。

例如,对于专利侵权、争议、无效宣告等纠纷,当事人
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进行调解、裁决或决定等。

尤其是在没有达成和解的
情况下,专利行政裁决可以提供有效的专业、公正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
人解决纠纷,维护法律权益。

相反,行政执法是政府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
产权的一项重要职责。

行政执法主要职能包括:处理垄断、不正当竞争、
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保护消
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采取责令
改正、罚款、查封、扣押、吊销执照等强制措施,同时也可以协调解决商标、专利等侵权争议等。

总之,专利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都是维护专利法律秩序的重要方式,
针对的是不同的专利法律事项,但都是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责的重要
体现。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经费,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教育、海关、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专利奖,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利奖,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专利事业发展专项经费。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第 !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依 法 行 政 原 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
绳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接受法律监督 违法失职行为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
!#!#$积 极 办 案 原 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符合该部门受理条件的案件 应当积极接收并依法办
$#!#$#$被 请 求 人 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法人"
其他组织等'
$#!#$#%共 同 请 求 人 或 被 请 求 人 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 %!& 涉案专利权有 " 个以上专利权人的! 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 部
省 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管 理和监督 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重大 复杂 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 对于跨市 地 州 的重大专利案件 省 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 和查处
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内的专利案件 设区的市 地 州 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案件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 停参与该案工作! 但假冒专利案件的查处或者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 日内作出复议 决定! 并通知当事人'
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回 避 的 审 批 执法人员的回避!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分管局领导决定) 分管局领导的回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1. 对于涉及专利与商业活动有关的 case,负责处理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

2. 对加强专利行政管理工作,促进专利创造、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开展专利活动等。

3.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项,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及安排。

4. 本机关根据业务需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1. 对于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具有如下权力:(1)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证、调查、取证、鉴定。

(2) 发出指令、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专利权等。

(3) 面对恶意侵权行为并造成相当大的损失时,可以对侵权人予以征信记录。

(4) 具有责令案件当事人协商,调解纠纷的权力。

涉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2. 对于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涉及专利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实施检查的,除应当依法向海关、工商等机关报告外,并通知权利人。

集中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检查并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3. 对于正在进行专利审查或者其他审查工作的申请人或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查证、调查、取证1. 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进入调查程序,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行为方式、日期、地点等基本证据。

2. 依法对有争议的专利技术提出验明真伪的要求,并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3. 对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询问如何获得专利技术、专利实施和侵权事实等。

4. 对损害权利人的举证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应当及时向涉案人员索取、收集有关涉案证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云政办函〔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9日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一)科学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

强化规划引领,研究制定云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版权工作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体系。

(二)加强统筹协调。

进一步强化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压实成员单位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三)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加快推进《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制定云南省特色产业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跨行政区划“三合一”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标准统一。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一、引言专利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专利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高效性,制定本《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旨在指导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专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执法程序专利执法程序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接收投诉、调查调取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出具处罚决定等环节。

在执法过程中,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法标准1.执法标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法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执法标准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不得存在歧视性对待。

3.执法标准应灵活、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具体问题。

四、执法方式1.执法机构应通过现场检查、取证调取、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执法。

2.执法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不便和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执法措施1.执法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2.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可以采取暂扣执照、吊销许可证等更严厉的措施。

六、执法结果1.执法机构应及时出具执法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益和申诉途径。

2.执法决定应具备明确的理由和依据,便于当事人理解和申诉。

七、监督机制1.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监督机制应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和申诉,并给予回应和解决。

八、信息公开1.执法机构应定期公开本机构的执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

2.执法机构应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和建议,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九、培训和提升1.执法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2.执法机构应定期进行经验交流和业务研讨,不断提升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附则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专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

如有不符合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为《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最终稿,旨在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5]7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0.09【实施日期】2015.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局、省新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昆明海关、中科院昆明分院《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局、省新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昆明海关、中科院昆明分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云政办发〔2013〕132号)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实现了云政发〔2009〕118号文件确定的第一阶段目标,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云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原则——执法为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执法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行政。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鼓励创新。

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执法创新,探索有利于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和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特点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公开透明。

积极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内容、方式、程序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工作目标通过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小微企业、新创办企业的扶持,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合施行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经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同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和《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管函〔2011〕61号)自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4日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

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 有法定职权和程序。
专利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使用 、进口等环节。
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行政执法是保护知识产权 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侵犯专利 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维
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高效原则
高效原则是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高效、及时地处理案件,不得拖 延时间。
高效原则包括及时处理、程序简化、减少环节等方面。及时 处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案件;程序简化要求行政机 关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环节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减 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提高效率。
详细描述
目前专利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力量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需 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同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处罚措施和赔偿标准等。此外,还应加强 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专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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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06
专利行政执法中的权利保 障
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知情权
当事人有权获知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的信息 和资料。
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进行申辩 。
陈述权
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陈述事实和意 见。
救济权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申请救济 ,包括申诉、复议等。
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涌现,专利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03
目前,中国专利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处罚、调解、仲裁等多种形式,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执法体系。同时,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专利行政 执法也在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专利权保护,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印发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保护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等一系列办案规范性文件,有效规范了执法工作,全面提升了办案水平。

这些文件印发后也得到地方局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

2018年,中央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包括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此次指南(指引)的修订,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具体举措。

三个指南(指引)对已有的专利执法系列文件进行了及时地汇总、整合、修改,对执法办案部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以总结、提升,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三个方面更好地指导、规范执法办案部门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工作。

三个指南(指引)均包括正文与相关文书表格,共计22万余字。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标准制定、案例指导、行政答复、开展培训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全文)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全文)

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现代新昆明建设和促进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加强全市专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开展宣传和教育,努力增强全社会专利工作意识1.我国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工作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智力创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全市干部和群众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专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专利意识。

2.广泛开展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普法教育工作计划和科学技术普及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职工和学生的宣传和教育,推动群众性专利工作和发明创造活动。

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教育、经济等部门以及学会、协会要利用各种渠道和传媒,大力开展专利基础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以及科技合作交流营造良好的氛围。

3.加大专利培训工作力度,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各类教育机构中开展专利知识教育;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专利知识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行政院校要把专利知识培训纳入日常教学内容,高等院校也可开设相关课程。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一、前言专利行政执法是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专利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督、行政处罚的活动。

专利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创新发展。

为了提高专利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制定一份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是非常必要的。

二、法律依据1.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2.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三、操作指南1.执法范围-对于未经许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对于申请专利时提交虚假陈述或者隐藏技术情报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对于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2.执法程序-接到举报或发现涉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立即成立执法小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包括:-查阅相关的专利文件-调取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证据-执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如果发现有专利权被侵害或涉案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隐藏技术情报等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执法纪律-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过问或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执法人员应当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涉案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涉案信息给第三方四、执法技巧1.证据收集-举证责任原则,对于涉及侵权的行为,执法人员有权调取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合法、有效-重视鉴定证据,对于关键和争议的证据,应当确定鉴定程序,确保专业、公正、准确的鉴定结果2.听证程序-对于涉案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听证程序应当公开、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3.处罚权行使-依据专利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适当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侵犯他人专利权、虚假陈述、隐藏技术情报等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应当依据情节轻重,考虑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保处罚措施具有威慑力和惩戒性五、执法评估1.统计与分析-对于每年的专利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计与分析,对执法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2.案件回顾-对于重大和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案例回顾,总结经验,并将案例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六、结语本操作指南旨在规范专利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行为准则,提高专利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发展。

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为全面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维护专利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2024年,我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将紧紧围绕服务全市创新发展大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改革,严厉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优化专利行政执法环境,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能,为打造知识产权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专利违法行为查处1.加大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涉及民生、公共安全、新技术、新领域等方面的假冒专利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专利代理违法行为,规范专利代理市场秩序。

3.加强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监测和预警,依法打击各种专利侵权行为,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专利行政执法改革1.推进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机制,提高专利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力度。

2.深化专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专利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决相结合的机制,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效能。

3.推动专利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优化专利行政执法环境1.加大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加强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沟通与合作,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专利行政执法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四)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保障1.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资源配置,确保执法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得到保障。

2.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激励机制,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执法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效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提出并督促落实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等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与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流程图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流程图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流程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流程图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详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流程图范本,以供参考和使用。

以下是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流程的细致分解:一、案件立案流程1. 申请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接收到投诉、举报或自行发现的侵权行为后,进行案件受理。

2. 录入登记: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和录入系统,并为案件指定唯一标识符。

3. 信息核实:调查人员核实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涉案当事人、侵权事实、证据材料等。

4. 立案决定:根据核实的案件信息,决定是否立案并进行案件分类。

5. 立案通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并说明案件的分类和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流程1. 报案调查:调查人员赴案发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侵权现场和相关情况。

2. 讯问调查:对涉案当事人、证人和相关机构进行讯问,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

3. 证据收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专利证书等。

4. 鉴定评估: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鉴定评估,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5. 制作笔录:记录讯问和调查过程的详细情况,并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6. 查封扣押: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案件处理流程1. 侵权认定:根据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分析案件并作出侵权认定结论。

2. 补充证据:如有必要,进一步搜集证据,补充证明案件的侵权事实。

3. 发出通知:向涉案当事人发出调查通知书,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4. 听证程序:在必要情况下,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5. 处罚决定:根据侵权认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6. 法律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案件结案流程1. 结案审批:经过程序合法性审核,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批。

2. 发出结案通知:向涉案当事人发出结案通知,并告知其权益保护的结果。

3. 赔偿执行:如有需要,对涉案的赔偿款项进行执行,并向当事人返还查封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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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
《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已经2005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2005年5月10日
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履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等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责。

专利管理部门对管辖事项涉及省外的专利纠纷和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可以协助或者会同省外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与工商、版权、海关、公安、质监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提出请求且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条与专利纠纷处理或者调解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请求参加该专利纠纷的处理或者调解,也可以由专利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处理或者调解。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

第五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由3名以上的单数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

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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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简单、事实清楚或者已作出处理后又重复侵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由1名执法人员独任处理。

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由1名执法人员主持调解。

第六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专利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专利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处理工作,但案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执法人员是否回避,由专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的,根据被请求人的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
(二)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请求人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专利管理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其他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

第八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作出之前,请求人可以申请撤回处理请求,是否准许,由专利管理部门决定。

第九条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立案条件:
(一)有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涉嫌违法行为人;
(三)属于专利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

第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接受举报或者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专利管理部门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将案件的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告知调查或者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负责立案查处的专利管理部门需要委托其他专利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受委托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作出书面回复;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以及实施其他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外,由专利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1次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假冒他人专利在5年内受过2次以上处罚后又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以及实施其他冒充专利行为的,除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外,由专利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冒充专利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冒充专利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因冒充专利受过1次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冒充专利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冒充专利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冒充专利在5年内受过2次以上处罚后又实施冒充专利行为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销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列举范围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侵权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专利管理部门制作的专利行政执法文书,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专利管理部门代为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通过当地的主要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专利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专利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的《云南省专利纠纷行政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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