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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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企业除应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外,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组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依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实施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制定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实施选择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选择和评价记录。
第七条采购自供应商的原料,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对原料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及验收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制定原料的采购与验收程序。原料采购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企业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见附件)。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应对所有原料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原料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保存进货台账、购货票据和采购合同等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根据原料的特性实施分类存放,建立原料垛位标识卡。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屋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一条存放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建立出入库及使用记录。对贮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别要求的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原料,应对温度、湿度、光照等实施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十二条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以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贮存库,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每日盘点并核对使用量和出库量。并保存出入库及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库存的原料建立定期质量监测制度,必要时抽样检验。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饲料生产过程控制的规范性书面技术文件,包括生产程序、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
1.生产反刍动物饲料应使用专用生产线。
2.使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应遵循“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高浓度的在先,低浓度的在后”的生产顺序。
3.应建立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后更换另一品种时,应使用原料对生产线进行洗仓处理。用于洗仓的原料只能回臵于同品种产品中。并保存清洗记录和回臵原料使用记录。
4.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器具,不得交叉混用,并有标识。
5.盛装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包装物,应专袋专用,有与盛装产品一致的标识。
6.应建立设备清洁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及时消除设备内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防止外来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
1.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称量或盛放原料或产品。
2.与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使用安全、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制造。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设备应有接地等防静电措施。
3.应保持生产现场的良好清洁状态,避免产品受到玻璃、瓷片、石子、金属等外来杂物污染。
4.不得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5.应选择符合要求的润滑油、清洗剂等,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
6.作业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分类存放,并有清晰的标识。
7.生产车间应设立适当的防鼠、防虫、防鸟等设施。墙壁、地面应平整光滑,无污垢积存和害虫滋生。
第十七条配方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配方的审核、批准、使用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应保持大宗原料的投料现场干净整洁,投料工应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并保存投料作业记录。
第十九条企业应对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称量、配制、投放过程实施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配制间物料摆放有序,有明显标识,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有标识,投放前应实施复核。
第二十条企业应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施稀释或预混合。并保存稀释或预混合记录。
第二十一条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生产线,应保存配方、配料过程等数据及记录。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依据产品的混合均匀度测定结果确定每类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每六个月对每类(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分类)产品的混合均匀度检验1次。并保存检验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制粒过程中的调质温度、调制水分、感观质量、冷却效果、分级效果等进行实时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设备的不同特点,建立设备档案。应有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包括日常维护保养、正常检修计划。并保存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