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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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 决定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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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 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 【释义】赔偿请求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精神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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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
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1)公民 ▪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法人。
▪ (3)其他组织: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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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 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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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
国家赔偿由具体的侵权机关承担,在行政赔偿中 以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在司法赔偿中以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 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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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
人行为,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 (2)名义要素 (3)公益要素 (4)职责要素 (5)命令要素 (6)公务标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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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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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职务侵权行为:

积极行为
❖ 消极行为,虽然从法条规定看,国家 赔偿法主要规定了积极行为导致的赔偿问 题,但对于消极行为也可能引发国家赔偿。 如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放纵他人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在行政赔偿中,因不依法履行 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引发的国家赔 偿也占有一定比例。
❖ (4)被抚养人生活费发放的标准更加明确, 即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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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侵犯财产权,赔偿财产的直接损失。
❖ 对于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 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金。
❖ 返还执行的罚款 或者罚金、追缴或者 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 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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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条)、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第七条)、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
❖பைடு நூலகம்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看守所规定为赔偿义
务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0]47号)要求,
因看守所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赔偿的,主管
❖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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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责任原则
❖ 违法责任原则是以对行为合法性进行 法律评价为价值取向的归责原则,其宗旨 是明确行为的法律评价标准。
❖ 1、含义:

第八章行政赔偿 -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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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德日占据主导地位
B.公务过错
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为客观过错、虚拟 过错。
法国独有
2.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背景: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 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
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不问其是否违 法或有无过错,实行客观归责
在整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始终处于辅助或 从属的地位
有关判例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 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2019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 回重审。
2பைடு நூலகம்19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 县法院。
2019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 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周峰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是佘祥林赔偿案的焦 点,他已就此向荆门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 交了法律意见书。他说,佘祥林和其他相关人 员应该得到上述各项赔偿,这符合我国法律发 展的方向。通过他们得到赔偿,也可促进我国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尤其是关于精神赔偿方面 内容的修改。
(四)因果关系要件
——损害结果为侵权行为主体 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 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 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法国、日本、韩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 家赔偿立法中,均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 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 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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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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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 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 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 【释义】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 决定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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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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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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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请求人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
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自己 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自己的损害是赔偿 义务机关的行为引起的。
▪ 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
为合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 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不应给予赔 偿请求人赔偿或者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要求数额 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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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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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
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人身权赔偿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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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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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
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 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 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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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 否赔偿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赔 偿请求人是否受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赔 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发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 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01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国成要件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组 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等 。
合法权益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 的权利和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
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后果,如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
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直接联系和必然联系。
判断标准
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如果违法行为是损害结果 发生的通常或必然的原因,则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精编】行政赔偿的基本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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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且是违 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对于界定执行职务的行为,理论上 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
• 1.主观说。 • 英国和美国更倾向于主观说,即以雇佣人的意思为判断标
准,执行职务的范围也仅限于雇佣人命令受雇佣人办理的 事项范围。在美国,执行职务的行为活动限于“进行不超 出职责界限的活动”。 • 2.客观说。 • 德国和日本均采用客观说,即以行为之外观为准,只要行 为从外观上可认为属于社会观念上执行职务的范畴即可。
• 行政赔偿主体
洪霞 122725 宪政
☞行政赔偿请求人
• 概念: 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履
行法定职责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害,有权向国家请 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 作为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被侵权人权益受到 损害的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即行政侵权行为是使被侵权人权益损害必然发生的条件。
•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即并不要求行为 与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必然的、直接的关系,而仅仅是导 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至于其间的关联性紧密程 度,则完全由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予以把握。
1、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
2、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损 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请求权人遭受的损害和行政侵权行 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我国现行行政赔偿请求人制度之缺陷: 第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被人为地局限于直接损害人。
第二,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制度还存在大量模糊地带。

国家赔偿法_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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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一、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 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 赔偿范围有限; • 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 赔偿程序多元化。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三、国家赔偿与近似的概念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 (二)特殊情况 • 1.立法行为。包括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 性法规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 政规章的行为。《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肯定立 法赔偿。 • 2.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行政 裁判的行为。民事裁判行为的赔偿应当区别情况 而异。审判人员枉法裁判造成错误判决、裁定, 不能实行执行回转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其他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 主体要件
• • • • • • 二、侵权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 2、国家司法机关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个 人 • (四)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二:行 为要件
• 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行为要件是指,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行为条件, 换言之,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 承担赔偿责任。 • (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 • 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 为。
重点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 件和归责原则 掌握: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和法律 要件 一般了解: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概 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章行政赔偿

第八章行政赔偿

❖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 任?为什么?

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
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
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
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问
: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损害要件
❖ 1、人身自由被侵害(必须是完全限制); ❖ 2、生Biblioteka 健康被侵害(例如殴打、唆使他人殴打、
)为标准
❖ 知识拓展:在司法赔偿领域,有可能实行结果责 任原则
❖ 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 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 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 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 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 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 国家赔偿。问题:
放纵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暴力伤害等)
❖ 3、财产损害:直接损失 ❖ 4、伴随性精神损害: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
同时有精神损害的,需要予以赔偿
❖ (四)因果关系要件:致害行为与损害逻辑相关 ❖ 思考: ❖ (1)作为:直接相当因果关系 ❖ (2)不作为:违反针对特定个体的作为义务 ❖ (3)因果关系的证明: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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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某海关征收 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后放行。后某海关发现兴汇有 限公司进口人工草坪税则归类错误导致税率差异 ,遂又向兴汇有限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近 5万元。兴汇有限公司以第一次征税行为违法致 使其未能将税款纳入成本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某海 关赔偿,在遭拒绝后,兴汇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 起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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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实现的涵义 (一)国家赔偿法的实现是由“静态法”走向“动态法 ”的过程 (二)实现是一种由应然走向实然的过程 (三)实现不同于实施,直接与结果相联系 二、研究实现的意义 (一)在方法论上,克服了注释法学的局限性 (二)在权利上,推动了法定பைடு நூலகம்利走向现实权利 (三)在法的价值上,促使潜在价值转化为显在价值 (四)在效力上,强调了法的实效
4 、国家赔偿法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法
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与众多法律相联系
(二)性质
1、公法说
2、私法说 传统观念
3、兼容说 既是公法又是私法 私法的内容公法的形式
4、宪法性法律 不是某一方面的法律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一 •二 •三 •四 •五 人民主权思想(否定立法赔偿) 法治思想 社会福利主义思想 人权保障论 公共负担平等理论
有作为的义务 能够作为 在合理的时间和范围内 作为(关于延误的问题)
3、与作为有密切联系且是密不可分的侵权行为
四、损害事实
(一)特点 1、现实性:指损害的客观存在 2、特定性:指特定人所遭受的损害
(二)类型
直接发生的损害和间接发生的损害 已经发生的损害和将来发生的损害 必然发生的损害和或然发生的损害
三、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要求
(三)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四)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五)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国家赔偿法的国际化 需要
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的实现
佘祥林杀妻案
11年前的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 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 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 之冤。而此时,当年28岁的基层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已变成了与社会隔膜甚久的39岁的中年人。2005年4 月1日7时许,蒙冤11年的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终于 出狱了。他说:“蒙受11年的冤狱生活使他的身心遭 到了巨大的伤害,他将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有关部 门追究当年制造他冤案的人员的责任,让他们受到应 有的惩罚。”

《行政赔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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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
行政赔偿的决定
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赔 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决定内容
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救济 途径。
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的一种责任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具体包括生命 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等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
行政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因侵害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 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要求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违 法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
排除其他原因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排除其他可能 导致损害的原因,确保因果关系的唯 一性。
01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 标准
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受 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行 政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的标准通常根据受害 人的实际损失程度、赔偿义务 机关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 虑确定。
案情概述
某市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某市环保局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公民因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方式
某市环保局需向公民支付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市城管局违法拆除房屋案

行政法国家赔偿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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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国家赔偿
案例5
某市开展网吧专项治理工作,一日,市工商局工 作人员林某与黄某来到该市的日月网吧检查,经 检查发现该网吧的实际电脑台数超过额定的台数 10台,于是决定对多出的电脑处以没收,网吧老 板非常气愤,盛怒之下,自己举起电脑摔到地上 砸坏,事后老板想对摔坏的电脑寻求国家赔偿, 是否构成?为什么?
行政法国家赔偿
•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法国家赔偿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 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 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 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 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责任原则)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 行的;(如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 罚后改判无罪,国家不赔,但被羁押过除外)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 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政赔偿法教学及考试重点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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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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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的类型
•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 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 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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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果关系要件
——损害结果为侵权行为主体 • 因果关系的重要性的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 因果关系的类型 1.必然因果关系 2.直接(或偶然)因果关系
• 各国放宽了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倾向 于采用直接因果关系。
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死亡的,是一种不作为
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 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 第四,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结 合,这是行政赔偿的程序特点。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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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没有证据而作出拘留
张某某盗窃案
第二,拘留的对象错误
主体违法 、程序违法 、拘留决定的内容违法 、执行违法 、违 背“一事不再罚”规则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 民人身自由的;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 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 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国家赔偿法概述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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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 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
[案例]张某诉工商局侵犯人身权案
张某2010年以来一起经营一家化装品商 店,2011年4月,A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 巡查中发现张某有经营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
的行为,遂责令其立即整改,张,赔 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应当提供证据。
二、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 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 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2.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3.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1.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 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 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 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概述
新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
➢改变赔偿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范围拓宽 ➢取消赔偿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限时作出赔偿决定,避免赔偿久拖不决 ➢规范完善举证制度,特殊案件举证倒置 ➢提高赔偿给付标准,精神损害首纳赔偿 ➢费用支付保障有力,明确赔偿履行期限
国家赔偿的函义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 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
吴某办理了“村镇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和“宅基地使用公证书”,吴某于是在自留地上
案发后,尹琛琰向卢氏县公安局提交申诉 材料,要求尽快破案并赔偿其损失,卢氏县公 安局一直未予答复。尹琛琰遂以卢氏县公安局 不作为为由,向卢氏县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 认为,卢氏县公安局未及时履行查处犯罪活动 的职责,使尹琛琰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未能 避免,应对盗窃分子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卢氏县人民法院 判决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损失的50%,即 赔偿人民币12500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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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的是职务行为,
而非个人行为
在具体判断哪些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时,需要 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 1 越权行为。 ➢ 2 职务上予以机会的行为。 ➢ 3 公然使公权力的职务 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权力行为,有必要 对行政机关所从事的职务行为作出区分。学界一 般认为,可将职务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公权力行为。(2)行政私法行为。(3)国库行 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比较法考察此处主要考 察狭义的行政违法行为,至于此外的行政 违法行为,仅在必要的范围内简要提及。 出于与前述相同的原因,对于英美法上的 行政违法行为,下文不作详细考察;日本、 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行政违法理 论主要源自德国,因而下文主要考察法国 法和德国法上的相关理论。
四是内容或根据违法(违反法律)。在法 国,违反法律是行政法院的判例所使用的 一个专门术语,它包括前述三种越权行为 之外的所有行为,属于兜底条款,其实质 是内容或根据违法,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情形:第一,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违反法 律;第二,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错误;第 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错误。
3 行政违法行为的私法化
(1)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2)安全保障义务。
三、小结:行政违法与行政赔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 定,我国学界一般都将狭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六类: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 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 行政不作为。当然,学界并没有限于立法所作的分类,而 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狭义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分 类,如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行政违法和行政不作为、内部 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抽象行 政行为违法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等。 应该说,我国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分类,并无明显 疏漏之处。
1 正常条件与异常条件
至于具体如何判断何为异常、何为正常, 则有赖于人们的常识,具体来说:
(1)二者的区别标准及其相对性。
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 首先,原因和条件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异常结果的
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 作出不同层次的区分。
其次,需要具备区分公法与私法的体系思维 以及法律适用上的请求权基础思维,只要 这样才能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赔偿关系。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
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二、违法归责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 违法本身虽然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 但不能作为归责原理。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过错、违法等概念的内涵及相互关系问题: ➢ (一)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 ➢ (二)主观过错与客观不法
2 行政违法与行政侵权 行政侵权包括如下要件:一是要有损害事实
的存在。二是有侵害事实的存在。
就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侵权的关系来说,二 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德国法上的行政违法行为 1 行政违法的类型 2 行政违法与侵权法上的违法性
在笔者看来,“违法性”概念的采用对于维 护、纯化私法自治,协调公法和私法都具 有重要的意义,此种意义甚至超过了具体 制度建构的意义,具体来说:
第八章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和构成要件
第一节 行政违法行为
一、行政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 (一)行政行为
根据该条,行政行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主权作出的处理 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是对具体事件的处理。 第三,行政行为是产生外部效果的处理,即它是 设定公民或其他外部人权利义务的处理行为,因 此,内部的业务指令、行政规则不是行政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
➢ 2 “行使公权力”与“职务行为”往往也是 密切联系在一起而作合一判断的,而非如 前述分析般的泾渭分明。
三、损害后果
(一)概述
(二)限制赔偿主义及其检讨
四、因果关系
(一)概述(二)因果关系的判断
究竟是什么东西支配着常识关于因果关系的 判断呢?有没有一个一般性的原则支配着 我们认为自然而然的东西?本书认为,在 一般情况下,应该以是否具有异常性作为 判断标准,但在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有着 特殊的判断规则,具体来说: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构成要件又可以分为基本构成要件和归责性要件,前者是 任何侵权责任都需要具备的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 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是科予责任的依据,是 最核心的要件,在过错责任中是过错,在危险责任中是高 度危险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
该要件可以分解为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要件,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从事了违法行为属于其中的责任构成要件,而 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则是责任承担要件。该要件还可以从 另一个角度分解为彼此密切联系着的主体要件、公务行为 要件以及违法要件等部分,具体来说:
第一,“违法性”概念的使用,必然要求 或从受害人角度或从加害人角度对侵权行 为加以类型化,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精细 化。
第二,公法义务可能会使相关当事人享有
一定的反射利益,但因其不属于民法规范, 从而它既不使受益人享有民事权利,也并 未使义务人负有民事义务,因而受害人能 否以行为人违反公法规范所科予的义务从 而侵害自己的利益为由提出请求,还要通 过以下几个阶段的检验,即考察该规范是 否以保护个人法益为目的、该被害人是否 属于该法所保护的“人”的范围、其被侵 害的法益是否属于该法所要保护的“物” 的范围,甚至行为人的加害方式也要求是 为该规范所要防止的。
应予指出的是,为了说明的便利,前文将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分别加以说明; 但在实际判断中,主体要件与行为要件是密切联 系在一起,从而很难将其截然分开的。不仅如此, 二者之间还是相互印证、互相弥补的。具体来说:
➢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与 “行使公权力”这一行为要件是有着密切 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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