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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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入泰备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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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高新区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管理的通知》(泰建发[2006]9号)颁布实施以来,市建设局有关职能单位严格程序,热情服务,逐步规范了市外进泰建设类企业市场行为,强化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切实贯彻上级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精神,促进建设类企业依法经营,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鼓励外地优秀企业参与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外企业备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除按泰建发[2006]9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以外,还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办事机构设置要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经营管理需要。

二、市建设局将不定期对备案建设类企业进行建筑市场检查活动,凡在市场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暂扣或吊销《进泰备案证》、清出泰安市建筑市场等处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通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企业年度考核依据,检查情况将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检查。

三、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申请表格及相关管理通知等发布在泰安建设工程信息网()。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外进泰建设类企业备案表2、告知书二OO七年四月十日附件1市外进泰建设类企业备案表申报单位(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泰安市建设局制说明外地进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企业所提供材料应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所需资料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驻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书》(省外企业);(2)、依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划分,省外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由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市场行为不良记录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无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证明以及外出施工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驻泰机构负责人办理进泰备案手续的委托书;(4)、驻泰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机构有关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的个人执业资质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章);驻泰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驻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驻泰企业自有劳务人员名册及其劳动合同、技术工人岗位技能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章);(6)、企业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租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房屋租赁证》);(7)、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计划生育承诺书。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泰政字〔2017〕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7〕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现将《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8日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管理范围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由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和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协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等相关工作。

信息提供主体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70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70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70号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4日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城建新提升主题工作,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市政府决定设立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城市建设基金的设立及运作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以市级各政府融资平台为出资主体,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本合作成立的基金的统称。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设立、规模确定、合作方选择、投资方向、合作期限、投资人回报及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四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1.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2.审核基金设立的具体方案和章程;3.参与基金设立和退出的全过程;4.根据市政府决定为基金出资方提供增信服务;5.监督检查基金的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6.协调市级各政府融资平台执行领导小组决策;7.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有关工作情况;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泰政字〔2017〕7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字〔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现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2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全市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六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3]104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3]104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3〕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促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资源、协同共享、深化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第六条各市(区)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电子政务领导机构和部门,负责本地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化主管负责制,设立信息化主管,总体协调部门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化建设重大问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泰政字〔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字〔201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7日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方案。

一、集中统一监管范围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有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除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单位今后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任何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

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

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集中统一监管方式(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划转产权1.产权划入市国资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5年5月27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决定将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登记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修改决定,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的实施机关,经建设厅备案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各地不得再进行重复备案,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性条件,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为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变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方式,将过去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实行层层准入的管理,改为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即根据备案册记载的事项,对违法转包、出卖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督促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填写《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报送。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报建设厅,建设厅将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情况表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规定》(新建法[2003]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泰政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3号)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市直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五)负责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泰政办发〔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当前,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行政审批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仍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集中清理中介评估事项,坚决摘掉中介机构的“红顶”,扎实治理“一长四多”,通过脱钩、放开市场等措施,彻底切断行政主体与所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的利益关联,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降低收费标准,使中介组织回归市场定位和服务本位,改善中介服务水平,引导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保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重点清理“红顶中介”。

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审批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或主管的行业协会,以及审批部门举办的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

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作者:日期:03-06-0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6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集资建房管理,推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省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或住房货币化分配未达到市政府规定要求的企业集资建房,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集资建房应坚持单位组织、职工自愿、政策扶持、加强监管的原则。

企业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工作.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企业集资建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方可申请集资建房:(一)1998年底前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或住房货币化分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1998年底前企业有依法取得的存量土地或需要改造的危房以及现住房在主次干道两侧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四)拟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五)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是本企业职工,而且职工无房户较多或住房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户数较多的;(六)企业无房户职工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条企业集资建房,应当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成立时间证明;(二)自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证明;(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工花名册;(五)无房户及住房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户的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六)职代会通过的企业集资建房方案和住房分配方案;集资建房方案主要包括建设户数、建筑面积、集资额等内容;住房分配方案应附有参加集资分房职工的户口本、身份证明以及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情况证明,已参加房改购房的职工个人的退房申请,无房户或住房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户的住房改善情况等;(七)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前款所称本市行政机关包括:(一)市、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机关;(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第五条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确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采取行政机关申报与法制机构直接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7
•【字号】泰政规[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泰政规〔2009〕2号)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09年6月1日前发布的23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审议决定的相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确认《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炭市场整顿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1)。

二、确认《泰州市新区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暂行办法》等76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见附件2)。

三、确认《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1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3)。

市政府于2009年6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但相关内容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确认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实施单位要及时起草修订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议发布。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有关政策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外来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须知

外来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须知

外来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须知第一篇:外来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须知外来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须知为服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从事建筑活动,根据市建管局、建设局《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外地建筑企业进泰备案手续须提供资料告知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3、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4、企业法人代表人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原件)以及由本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并加盖社保部门的印章。

5、企业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6、外省企业出具省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出省施工证明7、《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本省企业提供原件)8、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及该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的证明9、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职称证书(原件),安全员、质检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由本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并加盖社保部门的印章。

10、《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表》一式三份11、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建管处留存)上述资料由外地建筑业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本人到泰兴市建筑管理处资料室提交。

受理单位:泰兴市建筑管理处资料室受理地点: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泰兴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四楼)第二篇: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3/10/2011一、准入条件1.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2.近3年内未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3.近1年内在湖北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罚。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公布。

其他国家出资企业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市国资委负责相关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生产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生产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生产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泰政办发〔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生产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化工生产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号)、《印发〈泰州市关于动员全市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办发〔2018〕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1.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生产项目由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核准目录以外的化工生产项目一律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泰州市发改委和经信委根据项目性质,分别负责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填报备案信息。

同时需报送以下材料(电子版)至相关备案机关,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声明;(4)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意见中应对企业属“四个一批”的类别、企业环保与安全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及正常运行、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项目是否位于长江干流岸线或清水通道沿线1公里范围内、项目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予以明确;(5)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1]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1]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05施行日期2011.10.10文号泰政发[2011]49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泰安市城市市区及泰安高新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按照《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泰政字〔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4日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管理,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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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管理的通知2008年09月17日00:00 来源:泰安建设工程信息网我要评论(0) >建筑法律咨询>我要订阅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高新区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管理的通知》购买考试用书(泰建发<2006>9号)颁布实施以来,市建设局有关职能单位严格程序,热情服务,逐步规范了市外进泰建设类企业市场行为,强化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切实贯彻上级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精神,促进建设类企业依法经营,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鼓励外地优秀企业参与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外企业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除按泰建发<2006>9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以外,还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办事机构设置要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经营管理需要。

二、市建设局将不定期对备案建设类企业进行建筑市场检查活动,凡在市场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暂扣或吊销《进泰备案证》、清出泰安市建筑市场等处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通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企业年度考核依据,检查情况将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检查。

三、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申请表格及相关管理通知等发布在泰安建设工程信息网
()。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外进泰建设类企业备案表
2、告知书
下载地址: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高新区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和泰安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类企业进泰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外地入泰建筑业企业备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
凡2007年4月30日以前取得外地入泰备案证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考核。

二、外地入泰备案的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外地入泰建筑业企业备案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驻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
(六)企业驻泰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驻泰负责人和企业驻泰技术、财务、核算、安全、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执业资质证书、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
(八)入泰在建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

三、考核标准
(一)凡达到备案条件和年度考核要求的,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

(二)凡基本达到备案条件或在年度施工过程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1、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一年内被处以停止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2、一年内在泰无施工项目的;
3、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数量要求的;
4、发生一起三级(含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四级(含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5、质量监督机构给予两次(含两次)以上不良记录或因施工质量问题责令两次(含两次)以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6、现场项目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的;
7、未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务用工合同的;
8、现场操作工人技能上岗证持证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9、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会议的。

(三)凡达不到备案条件或在年度施工过程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结论“不合格”,备案机关将注销其《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施工备案证》。

1、外地进泰备案的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两年基本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2、两年内在泰无施工项目的;
3、不严格履行合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4、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或两年基本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6、在投标活动中有规避招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
7、工程总、分包合同未备案或未进泰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不履行合同的;
8、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的;
9、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施工的;
10、非法使用包工头或零散用工的;
11、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

四、考核时间安排
各企业于2007年4月30日前到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行业指导科领取《备案考核登记表》或登陆泰安建设工程信息网()查询及下载有关资料,5月30日前将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行业指导科,逾期不参加考核视为自动放弃,原《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证》作废,6月30日前作出考核结论,核盖考核结论章,并换发新的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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