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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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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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规划、建设项目。
3.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1)客观、公开、公正;(2)要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3)在考虑环境影响时要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他构成的生态系统;(4)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6.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很纠结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7.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9.环境保护相关法:一些自然资源保护盒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0.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1.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2.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独立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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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环境标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
14.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使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有效。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
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对这些政府和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
划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这些规划主要分为三类:“一地”:土地利用的规划;“三域”: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十个专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又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专项规划应在草案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有两种:(1)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
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2)对其他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无论是篇章或说明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并且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同时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说明。
5.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规划编制机关;公众参与的时间: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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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审批之前;公众参与的对象: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众参与的形式: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
6.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
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7.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设区人们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8.规划草案的报送:“一地”“三域”、“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
当必须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在报送审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必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对“十个专项”规划中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9.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审查小组的有关部门代表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规划的编制机关、规划实施机关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审查小组的专家,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内选择确定。
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
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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