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统一合同法建议草案第一稿
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
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目次一、关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一)“合同”的范围(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三)“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二、关于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瑕疵三、关于合同的履行和保全(一)增加多数人的合同履行(二)改变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三)合同的保全四、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五、关于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一)债务清偿规则的完善建议(二)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变化(三)违约责任的微调六、结语2018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有关单位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征求意见。
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基础上,201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在网络上(/)向社会公布《民法典各分编》(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分为第一编“物权”、第二编“合同”、第三编“人格权”、第四编“婚姻家庭”、第五编“继承”、第六编“侵权责任”,共计1034条。
观其内容,除人格权编是全新增加的,其余各编均是在我国以往单行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制度构架和设计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成果,但有些制度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合同编”较《合同法》有很大改进。
[2]本文仅就合同编的总则部分提出若干解读和修改意见。
“草案”合同编(第254—772条)具有如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由于我国民法典不采用债权总则的制度设计,[3]因而起草者努力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的债法总则若干制度订入合同编,在合同编总则增加了选择之债、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债之清偿等制度,而且在合同编最后两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增补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
二是为了弥补民法典其他部分不便安置的制度,因而增设保证、物业服务、合伙三种合同类型。
[4]总体而言,“草案”合同编较《合同法》有显著的变化,增改的规则较能切合我国司法实务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改进之处。
笔者特撰本文一方面就“草案”合同编总则的重要变化之处作初步解读,另一方面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CISG与后续公约:一些合同法国际原则的建议
CISG与后续公约:⼀些合同法国际原则的建议CISG与后续公约:⼀些合同法国际原则的建议Ole Lando刘学东译1.全球化和合同法,CISG与后续公约-“三驾马车”本⽂的宗旨⾸先要倡导为世界贸易建⽴合同法⼀般性原则的理念;其次,为开展这样的探讨,本⽂提出⼀些我认为应当采纳的原则。
这样提议的背景是:世界贸易正在扩展,计算机和其他电⼦通信⽅式已经并将继续导致世界贸易的⼤幅度增长。
那些利⽤这些⼿段买卖商品和服务的⼈们在世界各地寻找合作伙伴,⽽他们往往不太注意对⽅的居住地。
然⽽,与其他国家的⼈进⾏贸易可能会产⽣问题。
哪些法律管辖这些合同?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则,即法律规则的选择,因国⽽异。
此外,它们在实践中很难处理。
为了消除调整规则的不确定性,国际上在统⼀和协调法律适⽤⽅⾯已经做出了许多努⼒。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在这⽅⾯取得很⼤成绩,该公约于1980年4⽉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的⼀次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在2005年,CISG迎来了第25周年纪念。
CISG的完成经历了较长时间。
1929年,Ernst Rabel先⽣提议制定⼀部统⼀的买卖法,作为在罗马新成⽴的国际统⼀私法协会(Unidroit))⼯作计划的⼀部分。
在1930年代,统⼀法最初的准备⼯作和草案在那⾥进⾏,这项⼯作因第⼆次世界⼤战⽽中断,但相关⼯作在战后得以继续。
在1964年的海⽛会议上,《国际货物买卖统⼀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统⼀法公约》(ULFIS)获得通过。
如果以批准的国家数⽬来衡量,这两部统⼀法律并不成功。
它们的规则因建⽴在罗马法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受到批评,因此不适应现代贸易的需要。
只有9个成员国批准这些公约,主要是欧洲国家,其中⼤多数国家在CISG出现后放弃了ULIS和ULFIS。
ULIS和ULFIS仅在1972年⾄1990年有效,[1]但是它们相对较短的存在并⾮完全没有意义。
⼀些国家⽴法者将其作为新的买卖法与合同法的范本,⽐荷卢三国(Benelux)、德国和意⼤利的法院⼴泛适⽤两部公约,⽽且也对其他国家如何处理统⼀的买卖法积累了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对需要增加的,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于1997年5月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来信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60多份。
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亲自进行多次调查研究。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上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上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个创举,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
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该法对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作了深入探讨。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将丁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
这部法律无论在外部结构还是具体内容乃至法律术语、名词概念以及所用语言上,都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
具体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也同样显示了这部法律的优秀素质。
一、违约责任制度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丁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常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合同法中的核心应当是“合意”。
基丁合意(即有理性人的自由选择),在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对此“合意”,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
因为此,《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作了一个几乎是至理名言的规定:依法缔结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丁法律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之所以具有了法律的效力,那是因为有“违约责任制度”在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着切实的保障。
这种保障对违约方来讲,是一种抑制或制裁;对非违约方来讲,则是救济或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制裁”的角度,称这种保障为“违约责任”;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保障称为“违约救济”。
立足点不同,反映不同法系立法者追求的目的有区别,但司法实践中结果无大异。
违约责任与合同义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义务不履行导致的结果,如果义务不曾存在或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一般不发生违约责任问题;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全文1995年1月1日施行精选6篇
劳动合同法全文1995年1月1日施行精选6篇新劳动合同法法篇一新劳动合同法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三、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根据新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现行法中的规定。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分则第八章 买卖合同 第十六章 运输合同第九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七章 技术合同第十章 赠与合同 第十八章 保管合同第十一章 借款合同 第十九章 仓储合同第十二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章 委托合同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章 行纪合同第十四章 承揽合同 第二十二章 居间合同第十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三章 附则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十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劳动法(199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内容)(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背景、时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背景、时间、意义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
背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之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
原〈经济合同法〉(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85年)、〈技术合同法〉(87年)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
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夕(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中国急需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与国际接轨。
内容:总则八章(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等一般性规定);分则十五章(15类有名合同),共428条。
意义:《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并称为三大框架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法立法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期,其立法精神和旧体制下的经济合同有明显的变化.一.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合同法作为维持市场交易的最基本制度,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宪章。
作为基本制度,它从来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基本起点。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种博弈的规则,制度的变迁就是游戏规则的变迁;诺斯利用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得出的重要观点之一是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来源于对交易成本的节约。
二.对产权的清晰界定,是新合同法据以立法的基础。
应该说没有对产权的界定,交易就无法谈起,没有交易实际上市场也就不复存在。
过去的三大合同法虽然也在名称上称为合同法,但其内容中最大的缺陷或其存在的理论前提的最大缺陷是当事人产权未被明确界定。
在旧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而所谓合同当事人是没有被明晰产权的企业。
企业是国营企业,是政府的下属单位。
在计划体制下存在“政府替代企业”的现象。
三、“上级机关”的退位,是从“政府替代市场”到“企业、市场相互替代”的回归。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
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井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
[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
2005年12月,大东吴公司与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61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7天内付款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等。
2006年2月24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
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46.6万元。
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支付总工程款95%,扣除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
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33112元。
升浙公司庭审辩称: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所涉钢结构工程有质量问题致使业主至今未结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大东吴公司的诉请。
[审判]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大东吴公司起诉升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但鉴于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有关5%的质保金其可另行主张。
《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的编纂及其主要内容
通则 ) 。经过一年的努力 , 目前已经完成了示范法通则草案第一稿 , 正在进行第二稿 的修改工作。本文 介绍有关示范法通则草案第一稿的具体情况及起草中有争论的问题 , 提供给对此感兴趣的学者参考。
示 范法 通则 起草 的 缘起 与具 体 工作 的进展
一
、
( 一) 示 范法起 草 的建议 与 响应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 通则( 草案 ) 》 共十七章 , 规 定了具体的合 同法规则。
关 键词 : 两岸 四地 ; 合 同法 ; 示 范法 ; 通则 ; 内容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3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2 0 9 5—3 2 7 5 ( 2 0 1 5 ) 0 1— 0 0 0 1 —1 2
从2 0 1 3年 9月开 始 , 我 国两岸 四地 ( 即我 国大 陆 、 台湾 、 香港、 澳 门 四个 地 区 , 以下简 称 大 陆 、 台湾、 香港 、 澳 门) 的 民法专 家 开始 讨论 并起 草 《 两岸 四地 合 同法示 范法 ・ 通则》 ( 以下 简称 示 范法 或 者示 范 法
民法学者出面, 编纂一部体现 当代合同法基本规则 、 被两岸 四地共 同认可的合 同法示范法。这样 , 不仅 可以在两岸四地合同法的立法中起到示范作用 , 而且在两岸四地的民事主体在签订合 同约定仲裁管辖 和 法律适 用条 款 时 , 直 接选择 《 两 岸 四地 合 同法示 范 法 》 作 为 准 据法 , 在 仲裁 合 同 纠纷 中就 可 以直 接 适
2 0 1 3年 9月 , 由 中国 民法 学研 究会 、 教 育部 人 文 社会 科 学 重 点 研究 基 地 中 国人 民大 学 民商 事 法 律 科学 研 究 中心 和 台湾东吴 大 学法 学 院共 同 主办 的 “ 第 十 一届 两 岸 民法 典研 讨 会 ” 在 黑 龙 江 省牡 丹 江 市 举行 。会议 期 间 , 中 国人 民大学 王利 明教 授和 台湾 大学 王泽 鉴教 授 提 出建 议 , 鉴 于两岸 四地 的 经济发 展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 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 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 能成立或生效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概述
第一节
一、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 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 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 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 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前段:“经济合同, 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 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 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 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 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 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定义操作风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Allen and Bali ,2004 )
操作风险与日常运营面临的不确定性难以区分。 除了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 就是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BIS
缺陷: 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 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中国合同法CISG
中国合同法与 CISG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2-3-22关键词: 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减少价款风险负担容提要: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
比拟?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假设干差异。
2010 年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CISG〞) 订立30 周年,作为国际围私法统一运动的最高成就,CISG 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它对中国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比拟中国合同法与CISG,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受到了CISG 的影响,在哪些方面没有采纳CISG 的规那么。
一、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重视法制建立,自1980 年以来,相继公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及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另外,在1986年公布了?民法通那么?,作为民事法的根本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参加CISG 并成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并与世界接轨的决心。
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CISG的影响。
本文想重点比拟分析的是公布和施行于1999 年的?合同法?,它取代了此前的三部合同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根本法,看该法如何受到了 CISG 的影响。
在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中,第一条便确定: “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历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兴旺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历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那么,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1]121其中提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