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0月25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正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推广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商家的青睐。
然而,由于过度的户外广告数量和乱贴乱放等问题,对城市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规范成都市内的户外广告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广告市场的有序发展,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以便全面了解和遵守。
一、广告申请及审核程序1. 广告类别划分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将广告划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政府宣传广告三大类。
商业广告主要是以商品、服务等商业性质为目的的广告;公益广告是为了公益事业等非商业性质目的而发布的广告;政府宣传广告则是由政府部门发布的与政府工作相关的广告。
2. 广告申请流程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法办理广告申请手续。
申请人需要向成都市广告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广告设计稿、发布地点及时间等相关信息。
广告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广告。
二、广告发布场所和限制1. 广告发布场所成都市规定了合法的广告发布场所,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公园、交通工具、建筑物等公共区域,以及商场、超市、餐厅等商业场所。
广告发布者必须选择在规定的场所发布广告,不得私自在禁止发布广告的区域张贴、悬挂广告。
2. 广告发布限制为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权益,成都市对广告发布做出了以下限制:(1)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广告内容;(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发布影响美观和环境的广告;(3)不得在交通要道、桥梁、高架桥等危险地段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4)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发布影响秩序和安全的广告;(5)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以免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维护与清理为了确保广告的良好状态和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成都市实行了广告维护和清理制度。
1. 广告维护责任广告发布者是广告维护的责任主体,需定期检查广告的牢固度、显著性和内容,保持广告的清晰和完整。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4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等原则,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设置和监管。
第二章审批机制第三条市城管委牵头建立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经信、新闻宣传、邮政、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审批、联动监管户外广告的机制,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置公共载体设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规定,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场所、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三)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标志物,利用交通执勤岗、治安岗亭等设施,影响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五)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利用建筑物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利用违章建(构)筑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六)利用道路隔离栏、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铁路(公路)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七)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的情形;(八)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九)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等原则,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设置和监管。
第二章审批机制第三条市城管委牵头建立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经信、新闻宣传、邮政、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审批、联动监管户外广告的机制,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置公共载体设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规定,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场所、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三)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标志物,利用交通执勤岗、治安岗亭等设施,影响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五)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利用建筑物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利用违章建(构)筑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六)利用道路隔离栏、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铁路(公路)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七)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的情形;(八)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九)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五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利用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道路、公共场所等户外空间中展示的广告形式。
为了规范成都市的户外广告及其管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在成都市投放户外广告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许可证明文件。
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没有经过备案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广告内容及宣传方式的限制1.政治敏感、违法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在户外广告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
2.广告主体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做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宣传方式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雅、低俗的形象、言语。
三、广告投放区域与规范1.禁止在道路交通要道、机场、车站等特定区域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牌。
2.广告布设应遵守城市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要求,不得损害建筑物外观和城市形象。
3.禁止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非商业区域设置与环境不协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四、广告投放时长与频次1.广告投放时间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2.广告更替应遵循一定周期,避免过度频繁地更换广告内容。
五、广告设施维护与日常管理1.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广告主体应对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整洁美观。
3.广告设施的设计、布局应符合安全标准,确保不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对于违反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七、监督与投诉渠道成都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建立监督系统,接受市民对违规广告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逐步完善和调整。
总结: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权益。
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广告内容和宣传方式应遵循法规要求,广告投放区域和时长应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广告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在成都这座繁华且充满活力的城市中,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和文化传播手段,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合法、规范、美观,并符合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公共利益,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这些规定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交通工具等载体上展示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等。
在广告内容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信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不能出现低俗、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内容,也不能宣扬封建迷信、邪教等违法活动。
同时,广告中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必须准确清晰,不得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和形式,管理规定也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以确保不会对这些区域的环境和文化造成破坏。
在城市主干道、重要路口等交通繁忙区域,广告的设置不能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此外,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户等部位一般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以保持建筑物的外观整洁和美观。
户外广告的尺寸和面积也有着明确的限制。
这是为了避免过大的广告影响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采光、通风等功能。
同时,广告的亮度和色彩也需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能造成光污染或视觉上的不适。
在审批流程方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的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内容等相关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位置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只有经过审批通过的户外广告才能合法设置。
管理规定还明确了户外广告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设置者需要定期对广告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广告的安全、整洁和正常展示。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成都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范围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
二、落实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及监管主体责任(一)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及招牌总体规划;(二)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单位或业主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五)公安、交通、市场质量监管、建设、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三、严格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管理(一)严格执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1.城区范围内临城市道路和公共开敞空间,以及利用建(构)筑物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都江堰市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2.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不得审批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不符合规划现状,已附设于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到期后,不得再审批设置。
3.《规划》出台前原批复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户外广告法定设置期限的,其中不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不再办理延期设置审批,不得继续设置;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应依据《规划》和《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二)规范招牌设置审批1.招牌设置审批应按照“一街一式”的原则,招牌的大小尺寸应符合《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技术要求,不得审批楼顶、占用公共道路、占用公共绿地、挑(伸)出式、依附违法构(建)筑、封闭门窗等形式的各类违规招牌。
2.招牌审批原则上按照“一店一招”的要求,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临多条道路的,可以在不同临街立面各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3.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规划组合式招牌位置,高度不得超过20米,并符合建设部门有关建筑立面管理的要求。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成都市户外广告市场,提升城市形象,保护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墙体广告、立柱广告、路灯杆广告、招牌广告等。
三、广告主体1. 广告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广告经营资质,并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参与广告投放。
2. 广告主体在投放广告前,应向成都市广告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广告内容及设计效果图等材料。
四、广告内容1. 广告内容应健康、积极,不得含有虚假、违法等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广告内容应符合道德规范,不得宣扬淫秽、恶俗、暴力等内容。
五、广告地点1. 广告需根据规划要求进行选址,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绿化环境和市容市貌。
2. 广告地点应与周边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并符合建筑安全规范。
六、广告形式1. 广告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图形等多种形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2. 广告形式应根据广告主体的实际需求,与所投放地区环境相适应,不得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和居住。
七、广告时长和频次1. 广告时长和频次应根据广告内容和形式进行科学设置,不得超出市场竞争的合理范围。
2. 广告时长和频次不得干扰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尤其是晚间和宵禁时段。
八、广告收费1. 广告收费应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广告主体与广告发布媒体可自行协商确定广告费用标准。
2. 广告发布媒体应及时向广告主体提供广告投放效果报告,并与广告主体共同探索合作方式,提升广告投放的效果和回报。
九、违法行为和处罚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广告主体,成都市广告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其广告经营资质。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广告内容,成都市广告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得到广泛推广和执行。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在成都这座充满活力与魅力的城市中,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和信息传播方式,在商业活动和城市景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为了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合法、规范、安全,并与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公共利益相协调,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与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户外广告。
一般来说,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根据不同的标准,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从广告的载体来看,有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立柱广告、灯杆广告等;从广告的内容来看,有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之分;从广告的展示方式来看,有静态广告和动态广告之别。
二、管理规定的目的和意义成都制定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城市形象:规范、有序、美观的户外广告能够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使其更加整洁、美观、现代化。
2、保障公共安全: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不会对行人、车辆和建筑物等造成安全隐患,避免因广告设施的倒塌、坠落等引发事故。
3、促进商业活动的有序开展:为企业提供公平、规范的广告宣传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广告行为的出现。
4、保护公共利益:避免户外广告对公共空间的过度占用,保障市民的公共权益。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
2、安全性原则: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与城市的景观风貌相协调,注重色彩、造型、材质等方面的搭配,避免对城市景观造成破坏。
4、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不得影响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包括广告的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详细信息。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成都市是一个繁华发达的大都市,拥有众多的商业机会和消费市场。
为了维护城市的美观和秩序,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广告商和市民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一、广告准入规定根据成都市的规划和发展需要,广告准入规定对户外广告的类型、规格、内容、位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广告商在进行户外广告投放前,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批准方可进行广告活动。
在申请过程中,广告商需提供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和文字说明、广告所在位置的证明等材料。
申请材料经核实后,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广告的合规性和影响公共秩序的程度进行评估,确保广告投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广告投放时间为了维护市区的居民生活质量,成都市对户外广告的投放时间进行了限制。
广告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才能进行广告的展示和推广。
根据成都市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户外广告的投放时间应在早上8点至晚上10点之间。
若有特殊需要,广告商需提前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解释。
三、广告内容规定成都市对户外广告的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广告内容的正当合法,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规定,禁止出现辱骂、诽谤、歧视、违法涉黄等不良内容的广告。
同时,市政府要求广告商尽量使用符合成都市方言和口音的标准普通话,以促进本地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四、广告设施的安装和维护为了防止不合规范的广告设施对市容市貌造成影响,成都市对广告设施的安装和维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广告商在安装广告设施前,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设施的设计方案、结构计算书等相关材料。
同时,广告设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市政府的规划和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和市民通行。
广告设施在安装后,广告商应负责设施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
一旦发现广告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广告商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保证广告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
五、广告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将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管理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管理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5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2.1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表2.1 户外广告分类2.2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2.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户外广告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它起到了宣传推广、商业交流和城市形象塑造的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城市面临着户外广告管理的挑战。
为了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许多城市都制定了相应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本文将以成都市为例,探讨其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并分析其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一、广告审批机构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指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广告审批机构。
该机构负责审批、管理和监督成都市内的户外广告。
此举可以确保广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助于维护城市形象和居民权益。
二、广告准入条件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内投放户外广告前都需要遵守一系列准入条件。
首先,广告主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执照和营业场所。
其次,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最后,广告的形式和布置必须符合城市美观和安全的要求,不得阻碍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广告区位规定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对广告投放的区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某些特定区域,例如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这是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避免广告对这些区域的视觉污染。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广告在街道、公园和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设置条件,以保证广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四、广告数量和尺寸限制为了避免过度投放和视觉干扰,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规定了广告数量和尺寸的限制。
根据规定,每平方公里的广告密度不得超过一定数量。
同时,广告牌尺寸也受到限制,不得超过一定面积和高度。
这种限制有助于保持城市整洁和市民的视觉环境健康。
五、广告维护与管理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还对广告维护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广告主必须定期对广告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外观和内容的清晰度和有效性。
同时,广告主还应该及时处理广告的破损和灯箱亮度不足等问题。
这种维护和管理的要求有助于提升广告的美观度和品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成都市人大发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生效日期:2018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法律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4号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6月5日成都市政府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发挥户外广告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和美化市容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宣传商品、销售、求购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的宣传(不包括各类政治、社会宣传)。
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在街道、市政设施、广场、机场、车站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横(条)幅、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商场(店)等场所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载体和形式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五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应在核定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设置落地户外广告,应向市或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经市或区(市)、县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城管、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送《户外广告发布场地分配通知》、凡涉及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街道绿地和设施的,广告经营者还应持分配通知分别到规划、城管、公安、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设置。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在以成都为例的大多数城市中,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给城市环境和市民的视觉体验带来了诸多问题,因此,成都市制定了《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行业,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成都的户外广告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不同类型的广告不仅削弱了城市整体形象,还带来了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的问题。
这促使成都市政府意识到必须出台针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以维护城市的美观和市民的利益。
二、规定内容1. 广告数量和布局:规定了成都市各个区域的广告数量和布局规划,确保广告的分布均衡和合理性。
2. 广告内容和风格:限制了广告内容的虚假宣传和低俗色彩,鼓励采用符合市民审美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广告风格。
3. 广告材质和尺寸:规定了户外广告的材质和尺寸,要求符合环保标准,并保持与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
4. 广告时间和灯光:限制了广告使用的时间,避免对市民正常休息和住宅区的干扰,同时规定了广告灯光的亮度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过大的视觉冲击。
5. 广告经营者管理:规定了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和管理责任,鼓励推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
6. 处罚措施和违章处理: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广告经营者的处罚措施,并建立了违章广告的管理机制,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三、实施效果1. 改善城市形象:通过限制广告的数量和布局,规范广告内容和风格,成都市的城市形象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市区的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再被过多和低俗的广告占据,城市整体显得更为宜居和美观。
2. 提升市民幸福感:规定广告的使用时间和灯光亮度,减少了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干扰,保障了市民的休息质量。
市民在外出和活动时,不再受到过亮或过暗的广告灯光的干扰,享受到更好的城市环境。
3. 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通过要求广告经营者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管理责任,以及建立处罚和违章处理机制,规定为广告行业提供了健康和良性发展的环境。
2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5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2.1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表2.1户外广告分类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建(构)筑物上依附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依附于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车站牌、的户外广告电话信息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在地面广告设施(单立柱等)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依附于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成都市人大发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生效日期:2018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法律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城市营销方式,不仅可以提升城市形象,还能为企业传播品牌信息、吸引消费者提供帮助。
然而,不合理的户外广告安装和管理可能会给城市带来视觉污染和交通安全隐患等问题。
为了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以及公众的利益,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法律依据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关条例制定的。
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城市管理条例》等。
二、广告审核与审批1. 所有户外广告项目须在成都广告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缴纳广告费用。
2. 广告审核主要考虑广告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是否触犯道德底线等。
3. 广告审批主要关注广告的安装位置、形式规格、亮度、颜色等方面,确保广告对周边环境没有不良影响。
三、广告牌规格与尺寸1. 成都市对户外广告牌的规格和尺寸进行限制,以确保广告牌的合理性和城市视觉环境的和谐。
2. 广告牌的高度、长度以及面积等均需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安装,超过规定的尺寸需要额外的审批手续。
3. 广告牌的颜色和亮度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以避免对周边交通和居民生活造成困扰。
四、广告安装位置和场所1. 广告牌的安装位置主要是指广告牌的摆放区域和距离道路的距离等方面的限制。
2. 成都市对广告在敏感区域和重要景观区域的安装有严格要求,确保广告对城市形象没有不良影响。
3. 广告牌的摆放距离也需要按照规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避免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隐患。
五、广告时间限制1. 成都市对广告的时间限制主要包括广告播放时间和广告牌放置时间的规定。
2. 广告牌的亮灯时间需要在夜间特定时间段进行,并在其余时间关闭,以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污染。
3. 对于特定时期的重要节日或活动,广告播放时间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但需经过审批。
六、广告的维护和更新1. 广告牌在一定期限内需要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广告内容的更新、广告牌外观的清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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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发挥户外广告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和美化市容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宣传商品、销售、求购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的宣传(不包括各类政治、社会宣传)。
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在街道、市政设施、广场、机场、车站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横(条)幅、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商场(店)等场所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载体和形式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五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应在核定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设置落地户外广告,应向市或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经市或区(市)、县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城管、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送《户外广告发布场地分配通知》、凡涉及使用城市道路、交
通设施、街道绿地和设施的,广告经营者还应持分配通知分别到规划、城管、公安、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设置。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应向市或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经核准后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化要求设置。
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在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自身场地设置、张贴自己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户外广告,必须报请市或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临时性广告许可证》后方能设置,并应按时限拆除,交回许可证。
如需继续设置的,应重新申报核准。
设置落地户外广告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县级以上常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影响城市景观的地带。
(四)有碍绿化带树木花草的正常生长和妨碍交通安全的地带。
(五)当地政府禁止设置、张贴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经核准的张贴广告,必须贴入广告栏内,严禁在市政设施、墙壁、电杆、树木上随意张贴。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并负责审查广告内容和形式,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户外广告除应符合《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外。
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不得出现低级庸俗和弄虚作假广告。
广告文字必须准确、规范、广告造型、广告画面应构思新颖,制作精细、色彩鲜艳,不得粗制滥造,影响市容观瞻。
广告框架安装必须牢固、美观。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的灯箱、霓虹灯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或代表本单位的标志;路牌广告和横(条)幅广告必须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临时性广告必须标明许可证证号。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位置和规格大小,经统一规划、核准后,广告经营者不得擅自移动和改变。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好。
对陈旧破损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更新。
路牌广告每半时应更新一次。
广告拆除后,应及时设置新广告。
广告
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护栏广告每五个月应更新一次。
广告经营者设置的横(条)幅广告每三个月必须更新一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设置的临时性横(条)幅广告经批准可在会前三天设置,会后三天内必须拆除。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城管委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张贴广告栏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或设点遮档。
需要拆除广告设施的。
在拆除前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店门前设置售点广告的,应制作成移动式广告牌,不得随意张贴和占用道路。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不按规定张贴广告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广告管理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发布低级庸俗、弄虚作假广告的,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不标明制作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位置和规格大小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按规定设置,逾期不改的,予以拆除。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不按时更新和拆除,陈旧破损广告不及时修复更新,广告架闲置超过规定时间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收回广告发布场地,另行分配。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提高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拆除广告栏和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设置、张贴售点广告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城管、公安、园林、规划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同工商行政管理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违反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规定的,分别由规划、城管、园林、公安部门
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