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30号——关于修订《非金融企业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temp/...../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4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4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相关
配套文件的公告(2017修订)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7〕24号)
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持续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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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2017年目录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4)第一节债券融资的作用 (5)第二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介绍 (6)一、公募债券 (7)(一)短期融资券 (7)(二)超短期融资券 (8)(三)中期票据 (9)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10)三、创新产品 (11)(一)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11)(二)项目收益票据(PRN) (13)(三)资产支持票据 (16)(四)并购债券 (20)第三节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21)第四节承销发行保障措施 (22)一、余额包销 (22)二、发行利率 (22)三、工作计划 (23)债务融资工具介绍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我国债券可以分为政府信用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三大类。
其中,政府信用债券包括政府债券(细分为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和央行票据,发行主体分别为财政部、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 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证券公司债,发行主体分别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券包括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公司债和可转债等,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
按照监管主体不同,非金融企业债券由三大板块构成: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协会”)注册发交易商协会 永续债 发改委 证监会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 并购债项目收益票据 超短期融资券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可转债中小企业集合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 )、中期票据(MTN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项目收益票据(PRN )等;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的包括城投债、产业债在内的企业债;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中,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最大,在整个债券市场的占比最大,影响也最大。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中市协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19〕161号各市场成员:为保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行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
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9年12月27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的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投资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工作(以下简称违约及风险处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违约”是指,发行人未能按约定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情形。
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与持有人达成的其他约定对支付时间设置宽限期,则上述本息应付日以宽限期届满日为准。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风险”是指,发行人按约定或法定要求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利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2012修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2012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1号【修改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2号——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修订稿)的公告【失效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6号——关于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日期】2012.07.25【实施日期】2012.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1号)为进一步加强协会自律管理,满足市场发展需要,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3月1日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服务水平,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协会单位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个人会员管理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会籍管理第四条申请成为会员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
接受协会发行注册服务的企业,应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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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融资工具小计数据还包括汇金债、超短期融资券和定向工具。 ※ 公司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 ※ 数据来源:NAFMII、中国债券信息网、 WIND
小计
合计
--
1509.34
1380.5 3422.02
2667.1 5718.03
3203.1 8180.78
5875.1 14156.23
--
2010年
14603.91 2733.9
6530.35 13638.43 55.12
150
2011年
17343.34 4242.72
7861.3 19845.13 107.4
450
899
2012年11月30日 20530.24 3627.6
7402.27 21174.37 155.43
1765
4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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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信用增进机构财 务报告(C) 信用增进机构评 级报告(P)
信用增进协议
承销机构文件
推荐函 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附件
中介机构文件
近三年经审计财 务报告和近一期 会计报表(C)
法律意见书(F)
评级报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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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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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12年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非公开定向发行产品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说明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背景介绍1.1协会介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协会的宗旨是:✧自律: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1.2部门介绍市场创新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研发创新、对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规范债务融资市场运行等职能。
工作职责(一)跟踪分析国家宏观政策,研判宏观经济波动,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市场创新建议;(二)分析评估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外部环境变化,研究银行间市场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功能提升等综合性问题,组织拟订银行间市场创新规划;(三)研究银行间市场深化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四)调查研究市场需求,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研究拟订与产品创新相关的自律规则和指引;(五)综合分析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创新经验,跟踪评估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动态,提出金融市场组织创新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六)对会员从事银行间市场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七)研究完善市场创新机制相关问题,促进行政主导创新向市场自主创新的机制转变,推进长效创新机制建设;(八)会同相关部门评估产品创新效应,修订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九)承办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修订稿)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修订稿)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7•【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29号关于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修订稿)的公告2007年8月8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016年1月19日,为进一步规范会员管理,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的议案》。
《章程》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协会规范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的政策精神,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会员代表意见,协会对《章程》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按照《章程》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修订稿)》于2020年10月16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0月21日经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及民政部核准生效,现予公布。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修订稿)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11月17日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业务指引》【大纲要求】了解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熟悉关于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要规定;掌握对上述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
【要点详解】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了解)1.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5.项目收益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关于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要规定(熟悉)1.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三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持续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30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0.10.2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为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自律管理,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根据凭证产品的需要,适时增订并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日前,交易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法律专家已制定完成《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现予发布《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认真研究、积极准备,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签署有关工作。
二、市场相关参与者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应签署《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三、市场相关参与者应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备案文本应为经签署的《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文文本;文本一式两份,签署方执一份,送交易商协会备案一份。
四、非本协会会员签署使用《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本,应向交易商协会缴纳文本版权使用费,并书面承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五、市场相关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或误导、欺诈交易对手及潜在交易对手。
六、涉及《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下争议、发生《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下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应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声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本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3•【文号】中市协发〔2020〕15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各市场成员:近年来,交易商协会持续优化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则,不断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协会在现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操作规范,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发行规范要求1、关于机构与人员要求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
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关于制度与机制要求各承销机构应按照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相关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等及时调整和修订内部制度文件。
相关制度不应简单照搬照抄规则规定,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做深做实做细,切实保障制度机制要求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
3、关于内部管理要求各承销机构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则规定及内部制度要求,加强发行业务内部管理。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1〕8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3〕14号发布)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协会公告〔2014〕3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4号――关于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公告⽂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4号颁布⽇期:2016-10-24执⾏⽇期:2016-10-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公告为充分发挥⾮⾦融机构合格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国⼈民银⾏⾦融市场司批复(银市场〔2016〕22号),符合以下条件的⾮⾦融机构合格投资⼈可通过交易平台进⾏债券投资交易:⼀、依法成⽴的法⼈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年;⼆、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业⾃律组织完成登记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持有或管理的⾦融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组织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三、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所配备⼯作⼈员应参加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银⾏间市场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最近⼀年未发⽣违法和重⼤违规⾏为;五、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条件。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融机构按照《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融机构合格投资⼈进⼊银⾏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要求做好备案、开户及联⽹⼯作,并合规开展债券交易业务。
附件:1.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同意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批复(银市场〔2016〕22号)(略)2.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融机构合格投资⼈进⼊银⾏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略)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6年10⽉24⽇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10.24,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2•【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号)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于2013年6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发行,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债券市场风险防控相关指示精神,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机制,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1年4月6日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中市协发〔2021〕49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对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同时配发了《关注池企业分类参考因素》和《风险监测及处置工作台账》两个附件,为存续期管理机构设定关注池企业分类标准和建立风险及违约处置台账和偿付资金安排情况调查表提供参考。
《工作指南》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内的存续期管理机构可以参考适用《工作指南》内容进行风险管理工作。
《工作指南》的发布,有益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前启动债务违约预警,切实减少债券违约事件发生,保障债券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结合《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之规定,对《工作指南》的制定背景、核心要点进行解读,以期抛砖引玉,对后续实务工作中《工作指南》的具体适用有所帮助。
一、发布背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中市协发〔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39号各市场成员: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丰富发行人主动债务管理机制,保护投资人权益,现就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试行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现金要约收购是指发行人向特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称“标的债券”)的全体持有人发出要约,以现金方式收购全部或部分流通中标的债券并注销的行为。
二、发行人开展现金要约收购,应指定专业机构承担交易管理职责,协助发行人完成收购,并应通过上海清算所完成资金划付与债券注销等流程。
三、发行人应公平对待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单一收购价格。
收购净价低于每百元面值标的债券剩余本金的,发行人应同步收购到期日早于标的债券的其他各期存续债务融资工具,且收购条件不劣于标的债券,发行人与相关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未明确约定现金要约收购安排,或收购净价低于每百元面值标的债券剩余本金的,发行人应在要约起始日前为持有人提供实现集体行动安排的合理途径,就是否开展现金要约收购接受持有人以决议等方式形成的意见。
五、发行人应在要约公告、要约届满、要约完成等重要流程节点,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现金要约收购主要流程如下:(一)发行人发布要约公告。
要约公告应当披露收购价格及其确定方式、依据和过程,充分说明定价机制的合理性,同时应披露开展收购的背景及目的、计划收购规模、收购资金来源、持有人集体行动和决议机制安排(如有)、风险提示等内容;明示要约期限、要约起始日、要约截止日、债券注销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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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30号——关于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
公告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3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7.11.16
【实施日期】2017.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7〕30号)
关于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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