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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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服务主体、服务提供条件、过程控制、服务特性、服务质量控制和改进的通用要求和特定要求,以及建筑工程设计服务认证的评价方法和关键服务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设计组织的设计及相关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19004 追求组织的持续成功质量管理方法

GB/T 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 19579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以下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质量、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3.2

设计响应效率

设计服务各阶段的实际响应时间与约定响应时间的比,比值越低意味着效率越高。

3.3

技术支持响应

设计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技术支持的实际响应时间与合同约定或协商响应时间的比,比值越低意味着技术支持响应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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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技术问题有响应但未解决提出的问题视为无效的技术支持响应。

4 分类

4.1 按照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1)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2)非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

4.2 民用建筑分类

4.2.1 按照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交通建筑、教育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医疗卫生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司法建筑、金融建筑、保护建筑、园林建筑、体育建筑、民政建筑、宗教建筑、广播电视建筑、邮政电信建筑、农业建筑、物流建筑、养老建筑、综合建筑等。

4.2.2 按照民用建筑的设计规模分类:大型建筑、中型建筑和小型建筑。

4.2.3 按照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低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

4.2.4 按照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组合结构和其他结构建筑。

5 服务主体要求

5.1 资质要求

服务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设计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组织资质范围内开展设计及相关服务活动。

组织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业务时,应取得相关领域的行政许可。

5.2 组织文化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以愿景、使命和核心价值观为主体的组织文化。公司的组织规划、人力资源规划和服务规划应与组织文化的内涵保持一致。

组织应使员工能理解并贯彻组织文化,并使上下游供应商和其他相关方能够获取并理解其含义。

组织应建立并在全体员工中贯彻以核心价值观为基准的道德规范和员工行为准则。

组织应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确定创建目标,落实创建任务,构建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参与度,促进组织业务健康发展。

组织文化的建设可采用以下方式:

a)培训:传播组织文化,增强文化意识;

b)活动:通过活动将组织文化与管理和生产相融合;

c)评估:发现改进点,提供改进和创新方案。

5.3 商业信誉

组织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应提供以下证明:

a)对近三年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b)近三年未发生质量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事故;

c)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d)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e)信用评价应达3A级。

5.4 管理体系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完整的服务体系,建立基于卓越绩效模式,覆盖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规范、全面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及组织各业务流程和管理层级的一体化全面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a)清晰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b)对勘察设计的主要流程形成文件并可获取的管理制度或组织标准,应满足GB/T 19001等标准的文件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组织实际制定更具体的过程和结果要求;

c)满足服务要求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d)在项目管理层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普及信息化;

e)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运行的监测、评价机制;

f)基于风险的应急机制和改进机制。

6 服务提供条件

6.1 服务人员

6.1.1 人才队伍

6.1.1.1 通用要求

组织应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组织应明确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岗位应根据部门的工作职能、业务以及管理流程进行设定,以工作内容、业务量配置人员;

b)明确服务人员与价值观对应的核心能力,与管理绩效对应的通用能力和与作业相关的专业能力;

c)与服务人员的能力匹配的岗位作业标准。

组织宜在配置专业人员时考虑:

a)在相应的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内配置满足战略发展需求的人才储备;

b)满足服务提供所需的专业人员并考虑未来的发展趋势;

c)适当增加研发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

6.1.1.2 特定要求

人员应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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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拥有两院院士或国家授予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称号的专家;

b)拥有上海市领军人才;

c)高级工程师占比组织总人数超过15%,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20人。

6.1.2 行为规范

6.1.2.1 通用要求

组织应制定并实施基于核心价值观(见5.2 组织文化)的服务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应形成文件,被全体服务人员认同和遵守。

必要时,与服务活动相应的行为规范可作为服务承诺的一部分为相关方所获取。

组织应依据基本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建立服务人员行为监督机制,监督、评价、分析、改进服务人员行为及其造成的影响。

6.1.2.2 特定要求

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应包括:

a)与组织资源的使用有关的行为规范;

b)与保护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行为规范;

c)涉及保密的行为规范;

d)商务活动中的公关礼仪。

组织宜对行为规范按重要性和对客户及其他相关方的影响进行分级。

组织应对服务人员对行为规范的遵守程度进行测量。

6.1.3 培训

6.1.3.1 组织应建立职业技能教育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a)培训教育应制定策划方案,方案包括参与人员、时间安排、课程策划与制作、师资、实施过程控制、资源保障、结果评价与反馈等。制定策划方案时,应考虑:

1)组织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2)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与能力开发的相关策划与结果;

3)大学生员工培养相关策划;

4)重点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策划。

b)职业技能的课程与 6.1.1 对应,宜包括新进职工培训、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培训、员工素质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及其他培训;

c)应建立教育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可关联绩效考核、薪酬、和职位晋升;

d)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对专业人员和管理者建立教育和诚信档案。

e)培训教育过程和结果应保留文件信息。

6.1.3.2 参与项目的各类、各级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咨询人员等应经过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评价合格。

6.1.4 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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