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健康行为的特征
危害健康行为,简称危险行为,是指不利于自身和他人健康的行为。
1.危害健康行为的特点
危害健康行为具有以下3个特点:
(1)危害性:行为对自身、他人、社会健康有直接或间接的、现存或潜在的危害:如吸烟行为。
(2)明显和稳定性:行为有一定的作用强度和持续时间,非偶然发生。
(3)习得性:行为多在后天生活中学到、养成。
2.危害健康行为的类型
(1)日常危害健康行为:指日常生活、职业活动中危害健康的行为习惯,如吸烟、酗酒、缺乏体育锻炼等。
(2)致病性行为模式:指可导致特异性疾病发生的行为模式,如,A型行为模式与冠心病的发生密切相关;C型行为模式与肿瘤的发生有关等。
(3)不良疾病行为:指个体从感知到自身患病到疾病康复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利于健康、疾病康复的行为,如瞒病、恐病、讳疾忌医、不遵医嘱等。
(4)违规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并危害健康的行为,如药物滥用、性乱等。
高 马 《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第二季
(2)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
▲分类意义: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对量刑有影响。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作为说 (2)不作为说 (3)择一行为说 (4)独立行为说
五、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
(二)作用:
(1)对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
(2)限定犯罪的具备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理论争议)
(1)有的认为,危害结果是特指危害行为给客体造成的损害;
(2)有的认为,危害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的损害结果;
(3)有的认为,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事实。
? 我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1)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时间;
(2)作为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场所;
(3)作为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大陆法系学说: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
(二)英美法系学说:近因说、预见说、刑罚功能说等。
(三)我国学说:
①必然因果关系说
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结果的意义 1. 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3. 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功能 4. 影响刑罚裁量的功能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是指不同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1. 哲学上因果关系与刑法上因果关系 2. 刑法上因果关系 ( 1 )研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能否根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成立犯罪 所必须具备
•
的、行为人在其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活动。任何 犯罪的成立都须具备犯罪客 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
(一)客观性
•(二)危害性
•(三)多样性
•(四)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一)必要因素 危害行为是成立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二)选择因素 ( 1 )危害结果。 ( 2 )危害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 3 )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者手段。 ( 4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或者场合。
第二,分析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原因力大 小,即分析危害行为对行为对象施加了多大程度的作用 力 ,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有多大的原因力。
第三,对危害行为原因力有无和大小的分析,并不是 相互分离、毫无联系的两种认识活动。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据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
( 2 )即便在犯罪成立之前分析何者引起危害结果发 生,也不是所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都可成立犯 罪。
( 3 )刑法上所关注的行为虽然有很多,但只有危害 行为因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强烈否定,属于犯 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司考】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之危害行为(星考点)
基本概念1.形式的违法性:指行为违反法的禁止或者命令规定。
2.实质的违法性:指行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或威胁。
3.客观的违法性论:刑法规范是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责任能力,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违法性论:刑法规范是对行为人的命令规范,只有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能够做出意思决定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的问题。
5.结果无价值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或义务违反的样态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8.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侧重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侧重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行为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为了限定处罚范围同时要求结果无价值。
9.危害行为: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10.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11.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12.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保证人范围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
13.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范围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法性构成要件1.基本观点:结果无价值论、客观违法性论2.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与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二、危害行为概述生活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需要具体判断:(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分析
• 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 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 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例如值 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执勤消防 队员有消除火患的义务。扳道工有按时扳 道岔的义务。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 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 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 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 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 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 时死亡。谁构成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
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
构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
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关于先行行为的几个问题
• ①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先 行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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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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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保姆甲和雇主之间订立合同(不论书面还是口 头),约定甲对雇主家的小孩负有照看的义务。 一天,雇主上班了,家中只有保姆甲和二三岁 的小孩。甲是个电视迷,只顾看电视,结果忘 了照看小孩。孩子自己一个人在家门口玩,掉 进门口旁一池塘里淹死了。那么甲对小孩的死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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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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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因果关系的基 本观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五)因果关系不排除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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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丙有仇,有次在路上遇到丙,他借机报复, 用木棍打在丙的头上后跑了,丙倒在地上,后 来乙路过,也想伤害丙,他走上前对丙踢了一 脚,刚好也踢在丙的头上。第二天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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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由于受到女友的奚落和抛弃,到酒吧喝 酒,因为心情不好,与食客乙发生争吵,争吵中 甲将乙打伤。在医院里,医生由于疏忽大意,没 有使用消毒器械致使乙感染死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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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概念
(一)特征
1、客观性。 2、有害性。 3、法定性。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亦即法益。
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主体体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公民私有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利益只受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不是由刑法保护和调整,则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法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客观存在的法益没有收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侵害”,包括实际侵害事实和侵害的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一般理论,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1)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2)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具体表现就是刑法分则的章节内容。
(3)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法益。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等。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
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则没有。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14条、第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2)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3)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4)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5)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危害行为_精品文档
危害行为标题:危害行为导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危害行为的出现往往与个体的价值观、行为习惯、情绪状态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并分析其可能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一、言行暴力言行暴力是指个体通过言语或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攻击或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辱骂、恐吓、打骂、故意伤害等。
言行暴力的危害不仅仅是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面对言行暴力,个体应保持冷静,避免过度回应,同时积极采取合适的沟通与解决方式,寻求专业支持与帮助。
二、网络欺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欺凌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新问题。
网络欺凌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他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侮辱或攻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道德,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出现。
为了减轻网络欺凌的影响,个体应充分了解网络安全知识,保护个人资料,同时向平台举报并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三、环境破坏环境破坏是指个体或组织在行动中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非法砍伐森林等。
环境破坏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减少环境破坏的发生,每个人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勤俭用水、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积极参与到环保实践中。
四、交通违法交通违法是指个体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交通违法不仅会对个体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为了降低交通违法的行为,每个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交通秩序的质量。
结语:危害行为是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等手段来减少其发生。
刑法学第三章3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 3、利用无故意的行为(医生杀人案)(稻草人案)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借刀杀人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不作为:案例引入
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 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 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 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 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 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 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思考: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2、如果认为乙应当承担责任,则根据为何?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社会性)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 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隋唐英雄传:李元霸之 死)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课堂教学案例\利用动物伤害他人案例.ppt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由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 (有意性)
不认为是犯罪: 单纯的反射动作 睡梦状态下的动作(伯爵杀妻案)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包括精神受到强制
(二)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特征(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ppt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职务行为案例.ppt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先行行为案例.ppt 2、作为可能性: (1)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2)客观上不能履行 3、结果避免可能性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5.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 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 案例8:A开枪射击站立于悬崖上的B,B虽未被击中,但因抢受 惊吓,致失足坠崖而死。 6.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情况相结合 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情况相结合 案例9:A表面上看是一个正常的人,却换有脑梅毒病,脑组织异 常,行为人轻轻拍打其头部,致其死亡。 案例10:A与B殴打,A打B一拳,B倒地身亡,后查明B患有严重 心脏病,死于死脏病发作。 7.行为人与他人无过错行为 行为人与他人无过错行为 案例11: 案例 :A与B殴打,致 B重伤,后因家穷无力支付医药费死亡。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3.不作为犯的类型: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 为犯 4.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标准 (1)身体动静 (2)义务的类型和违反规范的形态。 (五)持有的法律性质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的结果) 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的结果) (一)概念与特征 1.广义、狭义、最狭义。书上取中间的含义。 2.特征 (1)客观性 (2)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 (3)法定性 (4)原因的特定性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相对性与绝对性 3.时间顺序性 4.特定性 5.复杂性 (三)因果关系类型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1.单一的因果关系。 2.复杂的因果关系 3.特殊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断绝(条件关系之断绝):先 ) 行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 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发生发生的情形。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五)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初步的看法 (1)因果关系断绝; (2)因果关系开始发生,后行为和前行为共同 引起结果发生; (3)因果关系开始发生,后行为截断前行为原 因力,单独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它具有以下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外在客观特征 注:危害行为表现为动或静两种形式 问: 发表言论能否成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2)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静(有意 性)——内在主观特征 在实践中,常见的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主要有: 人在精神错乱下的举动 人在睡梦状态中的言语举止 身体的条件反射动作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完全受到外力强制下的举动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判断 1、周岁的计算规则: 周岁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自 过生日的第2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 2、解析八种严重的故意犯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刑法分则 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 强奸罪——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 应当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并且能 够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 本质:违反法律的命令性规范 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前提条 件 注:这里的特定义务——具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而不是一般 的道德义务 不作为所要求的义务,主要有下面四种情形: 法律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因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这一点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这样就将单纯的思想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这样就排除了无意识的身体举动。
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中的举动、因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所导致的举动、某些突然受到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本能性条件反射动作等。
最后,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在我国的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由作为构成的,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有些犯罪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2007年5月25日中午,17岁的周某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盗窃自行车的时候,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
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
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
虽然周某游泳技术和体力不行,但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
游出数米后,周某感到力不从心只好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
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失主颜某等人“袖手旁观”,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底。
案发后,颜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日前,南浔区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失主颜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颜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三人没有提出上诉。
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宣布,在当地立即引发不少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有的人认为对失主等人的处罚过重,而不少法学专业人士认为,判决未必完全合乎法理,再一次凸显我国法律对“先行行为”以及由此类责任行为引出的“不作为犯罪”界定上的模糊。
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述危害行为的类型)
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述危害行为的类型)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危害是一种规范判断,如果虽然对社会有危险,但系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例如看,正常的开车行为),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属于必备要素法律人对于任何行为都是有价值判断的,所以行为不是一个事实概念,它是一个价值概念我们的行为不是事实上的行为,我们的行为是危害行为所以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关键是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一种类型化、侵害法益的行为,或者说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社会生活所禁止的,如果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常态行为,那么它就不应该理解为刑法上的行为。
【e.g.】这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日常生活所允许的行为,比如说劝张三去滑冰、劝张三坐飞机、劝张三去蹦极,给他买了一百张蹦极票,觉得怎么着有一次会摔死,果然在地99次摔死了,这叫危害行为吗?不叫,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因为它连行为都算不上,所以它不构成犯罪。
【e.g.】2023年就考查了一个知识点,张三恨前男友,特意送给他一双旱冰鞋,希望他能摔死摔残,果然摔残了,但构成危害行为吗?没有,因为主观上有故意,但客观上没有行为。
但这个地方有个微妙之处,大家看两组对比案件。
【e.g.】我现在感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飞机经常出故障,于是我就劝张三坐马航的飞机,我说你也该休息休息了,带上你全家,我给他买的机票,我天天希望这个飞机会掉下来,果然这个飞机掉下来了,但我构成犯罪吗?没有,因为坐飞机的危险是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
【e.g.】我现在已明确的得知这架飞机会被恐怖分子所劫持,但我依然劝说我的仇人去坐这架飞机,果然,他们被劫持了,大家觉得我构不构成犯罪?这不是单纯的劝人坐飞机,这是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这个行为是社会生活禁止的,所以当然属于危害行为。
小提醒:对犯罪的利用,属于社会生活所禁止的行为,故系危害行为。
【e.g.】甲与乙有仇,知道乙的仇人丙参加了摔跤比赛,就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
论危害行为
论危害行为摘要在刑法中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
它表明了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
马克思曾经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的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关键词行为作为不作为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就是指犯罪,如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所使用的行为,有时仅指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一、危害行为概述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行为是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一)危害行为具有的三个显著特征。
有体性(客观性),是指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和流露。
比如,言论与发表言论,言论属于思想的、观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则属于行为的范畴。
有意性,是指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是指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二)刑法上的行为。
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该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同时站在行为时的立场进行,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来进行判断。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二)不作为 1、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3、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008年卷二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 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 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 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 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西方刑法学者认为:刑法上的行为具有以 下三个因素: (1)行为的心素(内部因素)—行为系由 人的意思所发动 (2)行为的体素(外部要素)—人的身体 举动及静止 (3)行为的介素—对外界发生的影响
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A、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 体性)。 a、排除动物的活动 b、身体动静如何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造成的法定损害和现 实危险。
刑法中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和要求, 大致有几种情况: 1、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 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 与非罪的标准。如过失犯罪。
2004年卷二15.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 为犯罪时,其罪过( )。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危害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危害行为的含义是什么危害行为的含义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行为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传统的研究思路对刑法中行为的研究只着眼于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认为危害行为自然是刑法中行为最重要的部分。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
任何犯罪都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行为。
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其他构成要件,都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它们都以危害行为作为基本依托,并且围绕着危害行为而连结成为一个整体。
没有危害行为,其他构成要件也就失去了表明的对象。
以上通说观点主要存在两处矛盾:其一,既然危害行为是”身体动静“,就应该是存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性行为,怎么会是作为规范形式存在的”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呢?危害行为如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它应该是与客体、主体、主观要件中要素居于同一序列的位置,并且在功能上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各自从不同的方面说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样危害行为中就不能包含意识要素,因为这会与犯罪主观要素重合。
模块六 犯罪客观方面
主讲 徐微
任务一 认识犯罪的客观方面 •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 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 段)也是少数犯罪的必备条件。 • 犯罪客观条件分为两类: • 一类是必要条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须必备的条件,如危害行 为。 • 另一类是选择条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须必备的条件或者是对 行为构成因素的特别要求。前者指危害结果,后者指包括时 间,地点,方法(手段)。
•
•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 • 一、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只有刑法把一定的时间或地点作为构成某种 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时,时间对于犯罪的构成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 刑法第340条、341条,“禁渔期”、“禁猎期” • 刑法第340条、341条,“禁渔期”、“禁猎期”291条:“聚众扰乱 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 • 三、犯罪的方法(手段):只有刑法把一定的方法规定为构成某种犯 罪的必要要件时,犯罪的方法对犯罪的成立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 例:刑法第263条,抢劫罪
2.偶然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 • 第一,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一种危害结果,在其继续发展过程 中,偶然地介入了他人的行为,产生了另一严重结果。 • 第二,某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的行为,又由于被害人的疏忽, 造成了严重的结果。例如某甲拦路抢劫某乙,乙逃避,由于慌不择 路,跌进没有盖的阴沟洞里,造成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 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甲的追赶行为固然是乙逃避的原因,但甲的 行为并不包含乙跌进阴沟的必然性,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惊惶失措, 疏忽造成的。 • 第三,某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偶然地介入了自 然力的作用,造成 了被害人更加严重的结果。例如,甲不慎把乙 的胳膊划破,乙当时也没有在意,但几天后乙的伤口感染成破伤风,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死亡不是由于伤势严重,而是伤口感染, 而伤口感染同甲的伤害又无必然联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 偶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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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件。
特征:1、有体性:危害行为时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特征,目的是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
思想无罪。
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有害性:危害行为至少具备法益侵犯可能性,这是行为的实质内容。
目的是将看似危害很大,但缺乏法益侵害可能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