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工作服务站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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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服务站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政策,省政策,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更好地服务人才,提升使用效率、规范服务内容、加强工作流程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服务站依托于市人社局,承担为该市各类人才提供就业、创业、技术转移、职业发展、人才引进等全方面服务的职能。
第三条
本规章适用于人才工作服务站内部工作流程及员工等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章援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立了一整套系统和完善的工作流程,以求实现工作目标和质量要求。
第五条
服务站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在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个人、征集人才,不得向任意个人或机构透露。发现泄密行为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服务站设站主任一人,负责全站的工作。
第七条
服务站设纪检员一人,纪检员应当是党员,并在服务站内开展党支部组织建设。
第八条
服务站设三个服务部门:工作管理部、人才采集部、业务管理部。部门职责分别如下:
(一)工作管理部:向人才引进、技术转移、职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才介绍工作机会和创业条件;提供
教育培训、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人才采集部:面向各行各业,依据用人单位需求,通过多种途径统筹采集各类人才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数据挖掘》的方法开发新媒体、网络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职业移动端等人才招聘渠道,将现代信息技术和实体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深入推进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创新发展。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各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督促服务站每个部门履行职责,并反馈服务站的整体工作情况及其变化,向上级机关定期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服务站的定期会议:包括站长办公会议、部门间专题会议、全体职工大会和每月一次的讲座交流等,有助于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协同作用和促进全体员工共同成长。
第三章人才信息集散中心
第十条
本服务站作为人才信息集散中心,应当实现不同渠道、多种形式、全面收集人才信息,对于采集的所有信息应保密处理。
第十一条
各服务部门每月汇总前一个月企业和求职者的信息总量,并在服务站内、市社会保障局网站、各媒体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
第十二条
进行人才向用人单位推荐工作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确定预筛选标准,利用多种方式向被预约人发送通知,并在获得同意后双方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面试。
第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时,应当初步审查人才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建议,以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技术转移、对接服务
第十四条
在服务技术转移方面,服务站应当积极协调中介机构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在技术对接方面,服务站应当建立多渠道、广视度的技术对接平台,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开展技术对接活动。
第十六条
引导专家、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转移等方式来促进产业发展及相关产业链发展,为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章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由服务站主动向各地高校及各公共招聘平台发布本单位岗位,在此做出简介描述,引导有意愿的人才应聘,提高社会知晓度。
第十八条
招聘程序:收集简历,筛选合格应聘者,与应聘者进行面试,选定人选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服务站应及时公开招聘信息:包括岗位要求、岗位数量、报名时间、报名渠道和联系方式等。
第六章工作记录与考勤
第二十条
记录、考勤是一项严谨的管理体系,属于服务站内部的基本工作之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每天上下班应刷卡,记录出勤情况,如有迟到等情况,则按照相关规定罚款且扣相应积分。
第二十二条
服务站应定期对职工业务能力、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提高职工整体能力。
第七章纪检监察
第二十三条
服务站的纪检员必须是党员并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要求,全面负责服务站的纪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违规取得招聘资格或向求职者盈利、索取财物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进行查处。对严重违纪的情况如涉及行贿受贿、挪用经费、瞒报或虚报工资、虚高职务等,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违法犯罪严重违纪等行为,给予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纪检监察方面,服务站规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求,供纪检干部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时参考使用。
第八章机构协作
第二十六条
本服务站应当积极协调市教育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医保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服务和协作,推进人才引进和技术转移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服务站与市科技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并定期开会或进行座谈会,以更加科学的管理和灵活的运作提高服务质量,达到更好的事业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市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补充、修改需要或遇特殊情形,应当经服务站站长办公会议的讨论并报市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三十条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和各部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破坏和搞“灰色操作”。对于违规情况,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应按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