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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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桂教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高等学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5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厅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0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5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自治区教育厅依法对学校进行检查,审验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

新设立的学校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年检的主要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党建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情况;(三)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五)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六)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七)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八)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学校事业收入中安排的助学助困经费计提及使用情况;(九)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十)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十一)招生行为、学生实习管理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6]19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6]19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6〕19号2006年8月8日)各市教育局、省属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规范办学秩序,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保障办学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全省行政区域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鄂教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3〕1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2013年4月19日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本试行规定所称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及其举办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活动,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

第四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各类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高校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考核指标

高校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考核指标

高校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考核指标一、教学质量指标1. 教学资源:评估教学中心的资源配置情况,包括教材、教辅材料、实验设备等。

要求教学资源丰富、先进,并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2. 教师水平:评估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包括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

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良好的教育教学理念。

3. 学习效果:评估学生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果,包括知识掌握程度、技能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要求学生能够有效地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并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

二、课程设置指标1. 课程体系:评估课程设置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等。

要求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 教学计划:评估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包括课程难度、课程进度和教学方法等。

要求教学计划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并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3. 实践环节:评估实践环节的设置和实施情况,包括实习、实训和实地考察等。

要求实践环节能够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生管理指标1. 招生录取:评估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包括招生政策、招生标准和招生程序等。

要求招生录取工作公正、透明,并能够保证学生的质量。

2. 学籍管理:评估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变动和学籍查询等。

要求学籍管理工作严格、细致,并能够及时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3. 学生评价:评估学生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包括学生考试、学生评语和学生奖惩等。

要求学生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并能够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评估。

四、教学环境指标1. 教室设施:评估教室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安全性,包括教室面积、座椅布局和多媒体设备等。

要求教室设施齐全、安全,并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2. 实验室条件:评估实验室条件的优劣和先进性,包括实验设备、实验材料和实验操作平台等。

要求实验室条件良好、设备先进,并能够满足学生的实验需求。

3. 学习资源:评估学习资源的开放程度和可用性,包括图书馆、电子资源和网络资源等。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大教[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7]12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内容(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二)办学条件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四)师生权益及评价。

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年检方式和程序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社[1998]006号)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教职成函〔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函〔2022〕3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高等职业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是发挥各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有益举措,是推动实现“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目标的重要方式。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非学历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来抓。

要认真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建立非学历教育年度备案、学校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二、规范办学,严控质量。

各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

省教育厅适时开展省级备案业务培训工作(具体时间和培训方式另行通知)。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各高校负责本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

高校党委要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是指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对民办中小学的
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以判断学校的基本运转情况,以及达到办学的目的和要求。

此检查指标体系分两大类,即“本质”和“现实”。

从“本质”方面来看,其检查指标包括学校发展目标规划、学校办学理念
和方向、学校适合人数、学校师资力量等,对这些指标进行检查,可以检验学校办学宗旨是否达到,以及学校是否有较强的教学实力和运行保障。

从“现实”方面来看,其检查指标包括学校办学实际状况、学校设施和设
备的管理和使用、学校的办学活动、学校体育和精神文明教育等,对此类指标进行检查,可以了解学校办学状况是否良好、学校的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完善、学生的文化素质是否得到提高等问题。

从上述可见,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既重视学校从根本上把握学
校发展规划,又认真考察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确保学校办学质量,有助于提升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着力构建一个教育高素质的民办教育体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川办函[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2]75号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服务、引导民办教育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现就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凡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均为年度检查对象。

二、年度检查的内容(一)是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党团工会等群团组织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经常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三)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手续,有无涂改已审批的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违规招生行为。

各级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机构)有无擅自变更或新设教学点。

(四)是否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等制度。

(五)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7.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党组织设置不符合党章规定。
★《中国共青团章程》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达到要求,活动开展有效
二、
办学条件
5.举办者
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1.举办者具备法定资质,并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发生变更的,及时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
3.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思政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思政课程,教材选用符合要求。
4.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4000且至少2名
★辅导员、思政课教师配备数量不足,未按规定开足思政课
4.群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总工发〔2002〕12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数量等条件高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标准。
2.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关。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

(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

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2.学科教师配备满足课程设置需要,体育与健康、艺术、心理健康等学科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要求。
3.教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上岗,资格、学历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制度。
4.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新增聘任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聘任的,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引导退出。
(四)保障
机制
1.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
2.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规范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
(五)
思政德育工作
1.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
2.按规定开设“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必修课程,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3.教育教学、体育、生活等各类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需要并符合国家体育卫生工作等相关要求。体育场地、体育器材、教室、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照明、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建设等符合相关要求。
4.物防、技防建设等符合相关要求。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配备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等技防建设设备。
2.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九)
其他
组织
1.加强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建设。
2.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根据学校章程和制度规定实施监督并开展活动。
(十)
处罚惩戒情况
1.办学行为规范,符合有关规定。
四、
财务
资产
管理
(一)
制度
建设
4.收费使用法定票据,收费周期符合有关规定,按学年或学期收取。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2.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将出资用于 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过户到学校 名下
★虚假出资或用于 出资的财物不符合 法定要求
★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或出资未及时 过户,造成严重后 果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7.基本办 学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 条件指标(试行)》(教发
★偏离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
★严重偏离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3.思政工 作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 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 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 定》(教育部令第46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 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校长不能依法履 职,造成管理混乱 严重影响教育教 学,产生恶劣社会 影响的
13.民主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教育部令第32号)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 规则》
1.教代会设置、职权、人员构成、议事规 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党组织负责人、领 导班子成员未能按 规定进入决策机构 和监督机构,党建相 关内容未纳入学校 章程
★未按规定建立党 组织。
★党组织隶属关系 不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领,引导和监督民办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
7.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 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 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 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坚 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 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 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 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教委终[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教委终〔2008〕17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单位管理,依法规范办学单位的办学行为,促进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市教委决定对本市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对本市各类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建立客观公正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质量”评价制度和“办学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本市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单位的准入标准,依法加强对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单位办学行为的管理。

二、检查范围本市范围内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办学活动的各类办学单位。

包括: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的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及所属办学机构、成人高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办学单位。

三、检查实施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负责此项专项检查的实施。

由市教育评估院会同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相关职能处室和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托相关主考高校开展检查和评估。

2.本专项检查所需费用由市教委统一支付,不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3.本专项检查采用“试点先行,面上推行”方式进行。

计划在2008年底前完成。

四、检查内容1.办学资质。

包括:办学单位的办学资质、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办学过程中的“联合办学”等情况。

2.办学条件。

包括:办学场地和校舍教室条件、师资条件、全日制办学的学生食宿条件和安全卫生许可、租赁办学的手续和合法租赁协议等情况。

3.办学行为。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1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1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1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1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各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联合对安徽新华学院等24所民办高校和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等6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了2021年度检查。

现将年度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民办高校年检等次(排名不分先后)合格等次的学校(共19所):安徽新华学院、安徽三联学院、安徽外国语学院、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皖江工学院、马鞍山学院、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黄山健康职业学院、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蚌埠工商学院、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基本合格等次的学校(共4所):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阜阳科技职业学院。

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共1所):安徽旅游职业学院。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次(排名不分先后)合格等次的学校(共3所):安徽新华电脑专修学院、安徽高新专修学院、安徽中华职业专修学院。

基本合格等次的学校(共2所):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

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共1所):安徽国华教育专修学院。

三、相关要求(一)各校要对照年检整改通知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在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每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

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检登记表

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检登记表

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年检登记表
学校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 1 —
承诺书
本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已认真阅读《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应表格内的填写说明。

本校郑重承诺:本校对年度检查所填内容以及向检查组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学校(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2 —
表1
基本情况表
— 3 —
表2
学校主要机构成员构成情况
— 4 —
表3
学校资产情况
— 5 —
表4
重大事项变更登记
— 6 —
表5
学校财务基本情况
填表说明:1.财务数据填列以报表数为准;
2.如固定资产价值中含有土地成本的,应调至无形资产中填列;
3.如代办费在往来科目核算,请填列后备注;
4.费用支出的第6项仅独立学院填列;
5.财务人员主要填列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人员。

— 7 —
表6
教职工、学生情况表
— 8 —
表7
基本办学条件
注:不同类别学校国家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合格标准填写。

— 9 —
表8
近三年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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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造成重大事故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教高厅201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校未经许可在学校未经许可育促进法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办学地点以外的场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或对外出租校所办学造成重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舍影响学校安全稳事故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法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设置依据指标观测点建议一般关注情形建议重点关注情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3.依法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产生符合法律要求,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许可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换证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影响,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附件一
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一、
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1.组织建设
★《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3.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思政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思政课程,教材选用符合要求。
4.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4000且至少2名
★辅导员、思政课教师配备数量不足,未按规定开足思政课
4.群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总工发〔2002〕12号)
1.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普通本科学校要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纳入重要议题研究部署,学校人员、经费、物质资源要聚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活动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有关标准要求
19.学籍学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学校未经许可,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办学,造成重大事故
三、
法人治理
9.章程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1.设置监督机构且监督机构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2.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未设置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未依法履职,造成无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10.决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1.决策机构由5人以上组成,设负责人1人,成员经审批机关备案。
2.决策机构成员应包括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其中1/3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中,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不得少于2/5。
12.校长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1.校长信息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2.校长任职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1.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2.招生宣传活动合法合规,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一致。
3.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明确“营利性”办学属性。
4.在主管机关核定的招生计划内招生。
5.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不规范、组织管理不健全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含广告和简章)或超计划招生,骗取钱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办学条件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办学条件不达标,造成重大事故
8.办学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学校未经许可,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办学,或对外出租校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秩序
15.安全管理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 )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社政〔2002〕11号)
1.安全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设施设备配备完善。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完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1.教代会设置、职权、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2.学生代表大会设置、议事规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未按规定设置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
四、
办学行为
14.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学校举办者或擅自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更学校实际控制人。
★举办者的经济纠纷、涉诉事项对学校办学造成风险隐患,或举办者在教育领域有不良从业记录
6.举办者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数量等条件高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标准。
2.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严重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思政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3.除经批准,决策机构成员中应无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决策机构履职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决策机构不依法履职,对学校稳定、规范办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1.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入监督机构。
5.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6.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引导和监督民办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中国共青团章程》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达到要求,活动开展有效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1.举办者具备法定资质,并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发生变更的,及时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
3.校长聘用符合法定程序,校长变更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备并履行换发办学许可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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