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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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刑法辅导(知识点)

2月5日刑法辅导(知识点)

二、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 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归纳总结2

司法考试中常见的缩小解释条文:

(1)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中的“情报”,应缩小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 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提示注意

①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必须禁止侵害法益 的犯罪行为,禁止的方法是将法益侵害行为类型化,并规 定相应的法定刑。 ②法益保护机能主要依靠刑罚的宣示与适用来实现,而人 权保障机能则主要依靠限制刑罚的适用来实现。换言之, 刑罚的适用,与法益保护成正比,与人权保障成反比。保 护被害人的法益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就可能存在一定冲突, 此时,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调和。当二者的矛盾实在“不 可调和”,只能“二选一”时,应当选择的是后者,即人 权保障机能,特别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这是由刑法的 特点和性质所决定的。

(2)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入户抢劫”的
“户”,应缩小解释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一般不能认定为 “户”。 (3)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 “犯罪”,应缩小解释为“既遂犯罪”。因此,行为人在原犯罪 人既遂前故意参与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不能再认定为本罪。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
则。
历年真题
例1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2/3,单选)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2. 研究方法与范围 (4)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 (4)1. 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6)a. 复杂性理论 (7)b. 功能主义理论 (8)c. 实证学派理论 (9)2. 当代刑法学理论的主要流派 (11)a. 刑事古典学派 (12)b. 刑事实证学派 (13)c. 实证学派 (15)三、刑法规范的基本问题 (16)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17)2. 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功能 (18)3. 刑法规范的价值取向 (19)4. 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关系 (21)四、刑法规范的实施 (22)1. 刑法规范的适用 (23)a.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24)b. 刑事诉讼程序 (26)2. 刑法规范的解释 (27)a. 文义解释 (28)b. 择善解释 (30)c. 立法解释 (31)3. 刑法规范的效果 (32)a. 刑事责任 (33)b. 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35)五、刑法规范的改革与完善 (36)1. 刑法修订的背景与过程 (37)2.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 (39)3. 刑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与策略 (40)六、结论 (41)1. 本书对刑法学的贡献 (42)2. 刑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43)一、内容概要刑法基本理论:本书首先介绍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刑法体系及其发展历程。

通过对刑法理论的梳理,为读者提供了理解刑法学的理论基础。

刑法规范解析:本书对刑法规范进行了详细解析,包括刑法的罪名、刑罚种类、量刑标准等。

通过对刑法规范的深入研究,揭示了刑法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和意义。

刑法实践探索:本书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法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刑法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为完善刑法规范提供了实践依据。

刑法发展趋势:本书分析了当前刑法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趋势,探讨了刑法学面临的新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刑法发展趋势的预测,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刑法蔡雅奇讲义答案

刑法蔡雅奇讲义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题库提高讲义答案蔡雅奇1.答案:A所涉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有四个派生原则:(1)刑法必须是成文法,习惯不能作为法律;(2)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和绝对不定期的刑罚;(3)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一般来说,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但如果新法量刑更轻时,则应当适用新法。

因此A项说法错误,当选。

B项正确,不当选。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可以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解释为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这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答案:ABCD所涉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解析:A项,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在时间效力方面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在旧法重于轻法的情形下,新法有溯及力,故A项正确,当选。

B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价值判断的要件要素,比如,XX罪,情节严重,判处XXX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就是个规范的要件要素,何为情节严重,需要法官自己主观判断一下,这个“情节严重”就是不明确的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具有明确性,但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由刑法规范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所决定的。

而且,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不冲突。

因此,B项正确,当选。

C项,罪刑相适应的具体要求为:以客观行为的违法性与主观意识的有责性相结合的罪行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

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累犯从重是为了从量上补足前次刑法的欠缺,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C项正确,当选。

D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1)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处罚。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冲刺资料之张明楷的100个案例蔡雅奇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微信公共帐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 编写说明:这次为大家呈现的是2016年度的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作为2016年考前冲刺资料供大家使用。

从去年的100个案例来看,命中率还是相当不错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学习。

这100个案例,都来自于张明楷教授的著作、教科书、最新的论文,而且结合了修9,可参考性非常高。

有任何疑问,都可到我的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去留言,我会给大家解答。

另外,9月初我还会继续发布几个干货背诵版的资料,包括考前冲刺之干货背诵版100条等,请大家保持关注。

祝大家今年考试顺利,我们一起加油!蔡雅奇,2016年8月30日。

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2013年司法考试高频考点班刑法讲义

2013年司法考试高频考点班刑法讲义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2-3)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例 2 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 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 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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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0102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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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矿山的责任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广告牌的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 危险时,负有防止砸伤路人的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负有阻止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 的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例如,父母、监护人有义务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害行为。 但是,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则不具有这样的监督义务。例如,妻子明知丈夫受贿而不制止的,并 不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
犯罪的分类——理论分类、法定分类

犯 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的分类
罪 基本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

论 修正犯罪构成——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共同形态
罪数形态——一罪形态、数罪形态
刑 法 学
分 则
刑 静态刑罚——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条件

量刑制度——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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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2.2004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扩大解释为“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 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3.《刑法》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这里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 括大型拖拉机;“电车”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电瓶车和缆车。 归纳总结 2

2015年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2015年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蔡雅奇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微信公共帐号:刑法天下编写说明:继推出了刑法干货背诵版100条之后,这次,给大家献上的的是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都来自于我的新浪微博,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四版)和《刑法的私塾》(我在整理时才发现,原来自己下了这么大的功夫,这背后的付出是难以想象的,所以,我得给自己点赞,呵呵)。

非常感谢@付小炸同学的精心付出。

现统一发给大家,希望对大家通过2015年的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蔡雅奇,2015年9月6日。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天星司考2015年蔡雅奇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蔡雅奇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蔡雅奇刑法知识点专题一刑法的解释两个为有权解释,第三个为无权解释。

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一、扩大解释(扩X解释)1、是指刑法(天星司考)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X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扩大解释是对刑法用语通常含义的扩X,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就属于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

2、一般而言,扩大解释,从解释的内容来看,仅仅是法条用语的概念扩X,没有超出用语的可能含义,没有逾越概念位阶。

从解释的实质标准衡量,符合刑法的目的,(天星司考)没有超出公民可预测X围。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扩大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缩小解释(限制解释)1、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天星司考)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2、(1)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应缩小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2)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天星司考)之一“入户抢劫”的“户”,应缩小解释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一般不能认定为“户”;(3)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应缩小解释为“既遂犯罪”。

因此,行为人在原犯罪人既遂前故意参与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不能再认定为本罪。

三、当然解释1、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X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天星司考)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X围之内,即所谓的“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

21)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那么,以出卖为目的,抢劫、抢夺婴幼儿的行为,自然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2)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既然盗窃银行金融机构和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的行为已经被取消了死刑,那么,盗窃一般财物,即使数额再大,(天星司考)也不得判处死刑。

论社区矫正中的裁决前调查制度

论社区矫正中的裁决前调查制度

而 形 成 了现代 意 义 上 的 审前 调查 制 度 。在美 国 , 量 刑 前 调查 报告 在整 个 矫 正 过 程 中都 能得 到适 用 , 不 仅 对 法官 , 而且 对 检察 官 、 护律 师 和假 释委 员会 都 辩 具 有 重要 的参 考价 值 。虽然 在量 刑前 调查 报 告 的 内 容、 格式 、 律定 位 上 尚未形成 统 一 的意见 和 固定 的 法 做法 , 美 国量 刑前 调 查 的诸 多 做 法仍 值 得 我们 借 但 鉴 。例 如 , 刑 官 除 了应 与 被 定 罪 的 罪 犯进 行 交 谈 缓
中 图分类 号 :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0 3 9 ( 0 2)2— 0 8— 6 94 0 9— 1 2 2 1 0 0 8 0
社 区矫 正 中的裁 决 前 调 查 , 指 由专 门机 构 对 是 拟适 用社 区矫 正 的人员 的相关 情 况作专 门调查 与评 估, 以供裁 决 时参 考 的制度 与 活 动 。这 里 的 “ ” 裁 是
序 、 查报 告 的形 式和 内容等 方 面 , 调 都参 差 不 齐, 亟待 统一 。裁 决 前调 查 制度 包括 三种 类 型 , 即量刑 前 调 查 、
假 释 前调 查和 暂 予监 外执 行前 调 查 , 中最 重要 的是 量刑前 调查 。 其 关键 词 : 区矫 正 ; 决前调 查 ; 刑前调 查 ; 社 裁 量 假释 前调 查 ; 予监 外执行 前 调查 暂
院。对 户籍所 在 地 或经 常 居 住 地在 合 肥 市 范 围 内 , 依法 可 能判处 非监 禁 刑 或 者 拟 裁定 假 释 的人 , 由人 民法 院决 定开 展量 刑前 调查评 估 。司法 所接 受委 托
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又称 《 ( 北京规则》 , ) 对 有 关 青少 年犯 罪 和处遇 的一系列 问题作 出 了专 门规

2018年蔡雅琪刑法主观题干货背诵版

2018年蔡雅琪刑法主观题干货背诵版

2018年法考主观题资料之精粹干货浓缩背诵版70条蔡雅奇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喜马拉雅蔡雅奇刑法编写说明:本资料源自2018年度我在瑞达法考出版的《蔡雅奇讲刑法之精粹》一书。

该书分为6章,共计200条干货背诵版内容。

现将与主观题考试无关的内容全部剔除掉,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专供广大考生朋友在主观题冲刺备考过程中背一遍、过一轮。

加油!蔡雅奇,2018年10月8日于北京。

1、关于量刑规则与加重的构成要件:(1者对多人实施)、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虽然是表明违法性加重的要素,但并不表明违法行为类型的特征。

例如,盗窃他人2000元人民币、盗窃他人8000元人民币、盗窃他人5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类型或特征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违法程度。

(2)据此,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以及数额或数量(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3)反之,刑法分则条文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而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而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减少,并减轻法定刑时,属于减轻的构成要件。

(4例如,入户抢劫未遂的,首先应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然后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再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未遂的,首先应适用《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加重法定刑,然后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51000元、6万元和30万元,A潜入某博物馆,意图窃取价值40万元的一幅画,虽然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对此,不应认定A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只能认定为普通的盗窃未遂。

(6)据此,刑法分则条文关于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有的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仅属于量刑规则。

如《刑法》第264条①;②有的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加重的构成要件。

16 蔡雅奇 司法考试 刑法 系统精讲 罪数形态2 刑罚论(刑法的体系、裁量、执行和消灭)1

16 蔡雅奇 司法考试 刑法 系统精讲 罪数形态2 刑罚论(刑法的体系、裁量、执行和消灭)1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第三十九条 【管制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提示注意 1: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 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 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 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

1法考刑法蔡雅奇观点展示主观题备考资料之30个不同学术观点的理论展示

1法考刑法蔡雅奇观点展示主观题备考资料之30个不同学术观点的理论展示

法考刑法主观题备考资料之30个不同学术观点的理论展示蔡雅奇目录一、死者财物的占有归属问题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五、事前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七、偶然防卫的不同理论学说八、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九、关于着手的不同理论学说十、共犯的正犯化的不同类型十一、“二维码”案该如何定性的不同学说十二、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法益的不同学说十三、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法益的不同学说十四、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争论十五、盗窃数额较小的财物时,出于窝藏赃物等法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能否成立事后抢劫十六、行为人实施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如盗伐林木、金融诈骗、抢夺国有档案等),出于窝藏赃物等法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能否成立事后抢劫十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的不同学说十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未达到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了盗窃罪、诈骗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该如何处理十九、盗窃罪的对象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二十、逃避债务的行为(逃单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十一、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的不同学说二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请托人勒索财物,该如何处理二十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到底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二十四、绑架后又抢劫的该如何定性二十五、为行使正当权利而索要财物的,能否成立敲诈勒索罪二十六、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二十七、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财物)二十八、中止的客观性问题的不同学说二十九、共犯的处罚根据的不同学说三十、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该如何定罪一、死者财物的占有归属问题死者的占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此物。

2016年司考刑法新增、变更的考点

2016年司考刑法新增、变更的考点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新增、变更考点专题解读(根据2016年大纲和三大本教材编写)蔡雅奇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微信公共帐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编写说明:在紧张的授课间隙,我对2016年大纲新增和变更的考点进行了专门的解读,特制作本讲义。

本讲义主要分为两部分:(1)刑法修正案(九);(2)七个新增的司法解释。

新增必考,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

另外,本讲义没有专门的音频。

这个阶段,旨在给大家减负,请以背诵+刷题为主。

这个月我还会推出2016年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请大家保持关注。

各位考生朋友一定要坚持到底!祝大家考试顺利!蔡雅奇,2016年8月9日于武汉。

第一部分 刑法修正案(九)一、刑法总则部分(一)新增规定了“职业禁止”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法第313条,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提升了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三)罚金刑执行方式的细微变化刑法修正案(九)前后条文对比(四)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刑法修正案(九)前后条文对比(一)变更罪名:帮助恐怖活动罪【关联法条】刑法修正案(九)前后条文对比1、本罪的行为方式有四:(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2教唆犯、帮助犯论处。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本罪的准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准备行为的,成立本罪的未遂犯。

(三)危险驾驶罪:新增了两种行为方式刑法修正案(九)前后条文对比(四)强制猥亵、侮辱罪:对象有所扩大(五)绑架罪:修改幅度非常大1、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3)非法拘禁罪。

蔡雅奇 刑法观点展示

蔡雅奇 刑法观点展示

目录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七、偶然防卫的不同理论学说八、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九、关于着手的不同理论学说十、共犯的正犯化的不同类型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死者的占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此物。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当无疑问。

有争议的是后两种情况。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

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

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二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或者主张根据死亡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死者是否继续占有。

应当肯定,后两种行为值得科处刑罚。

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

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合适。

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1)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

另一方面,盗窃行为必须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既然对方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违反其意志的问题。

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

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问。

(2)对“遗忘物”作规范意义的解释。

换言之,只要是非基于主人本意而脱离主人占有的财物,都属于主人的遗忘物。

据此,可将死者身上或者身边的财物归入“遗忘物”,从而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将他人占有物误认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定性问题探析

将他人占有物误认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定性问题探析

将他人占有物误认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定性问题探析作者:蔡雅奇徐梦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1期窃罪和侵占罪都是常见罪、多发罪,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着易混淆之处,因此,对这两个罪名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分,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更多地集中在代为保管物的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这一视角上,而在行为人将他人的占有物误认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的情况下,到底该成立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其判断的切入点又是什么,则关注较少。

对于上述问题,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甚至上下级审判机关的观点看法都可能存在分歧,以致出现案件定性上的偏误。

因此,对上述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并提出简易可行的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学理界分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和第270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概言之,盗窃罪的犯罪人是违背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的犯罪人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脱离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由于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是财产型犯罪,因此,二者在侵犯的法益和罪过形式等问题上都是相同的,但它们也存在着诸多区别,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如下三点:首先,二者的犯罪对象不同。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此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将自己所有但已出借给他人的财物擅自取回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再如,自己所有但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反观侵占罪,其犯罪对象则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三种。

刑法分则其他章节干货背诵版20条

刑法分则其他章节干货背诵版20条

1刑法分则其他章节干货背诵版20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的司法解释编写)作者:蔡雅奇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微信公众账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 )1、之前为大家推送了“侵犯财产罪(刑法分则第五章)干货背诵版25条”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分则第四章)干货背诵版20条”,这次将对刑法分则剩余的章2016年6月15日我的新浪微博。

2与正常获得利益的人是一样的。

对此,可参见2014/2/21和2015/2/88。

3、根据修9,对于重大的贪污犯,被判处死缓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缓2年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决定对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注留了死刑。

这次,修9共废除了9个罪的死刑:(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假币罪;(3)走私核材料罪;(4)伪造货币罪;(5)集资诈骗罪;(6) 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

其中,最后两个罪名与司法考试无关。

剩余的前74、关于挪用公款罪:(1)行为方式:①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要求3万元以上(原来是5千元以上);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要求5万元以上(原来是1万元以上);③挪用公款进行合法活动的,要求5万元以上(原来是1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此,可参见2014/2/62。

(2)用所挪用的公款归还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的,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3)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下,本人认识的用途与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以本人认识作为构成犯罪的根据。

(4)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以下三种情形:①将公款供本5)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6)因挪25、关于受贿罪:(1)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

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既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8年度张明楷的100个案例

2018年度张明楷的100个案例

2018年法考刑法冲刺资料之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蔡雅奇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喜马拉雅蔡雅奇刑法编写说明:这次为您呈现的是2018年度的张明楷教授的100个刑法案例,均改编自张明楷教授最新的著作和文章,作为2018年考前冲刺资料供您使用。

如有疑问,可到我的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留言,我会给大家解答。

祝各位考生朋友今年考试顺利通关,一起加油!蔡雅奇,2018年8月30日于杭州。

1、A住在森林边上,对13岁的继子B早就心怀杀意。

在一个雷雨交加的白天,A让继子B穿过森林,到森林的另一边去采蘑菇,A的目的是想让B掉入森林中唯一的一条小路的陷阱中摔死。

B出发,但在离陷阱仅有3米时,遭雷击身亡。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B被雷击身亡的结果,不能归属于A。

既然“行为人希望被害人遭受雷击身亡而让被害人前往森林,被害人果然被雷击死,都不能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本案就更不能进行客观归责,即不能将B被雷击死的结果归属于A的行为。

换言之,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可以在客观上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时,才能谈论是否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一问题。

故本案也不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最后,需要讨论的问题是,A让B去森林并希望他掉入陷阱的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紧迫的危险,如果离陷阱比较近了,危险具有紧迫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反之,如果离陷阱还比较远,如B刚出门即遭雷击身亡,对A就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

据此,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A、B、C三人于冬日的某个夜晚在一小酒馆喝酒,C很快喝醉了,A、B商量了一下,由A叫了一辆出租车将C送回家。

但到了C家楼下之后,C坚持不下车、不上楼,还要再回那个小酒馆喝酒。

A遂陪C返回那个小酒馆,但小酒馆已经关门了。

A劝说C赶紧回家,改日再喝,C依然不肯回家。

于是,A就将C留在小酒馆门口,准备自己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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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七、偶然防卫的不同理论学说八、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九、关于着手的不同理论学说十、共犯的正犯化的不同类型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死者的占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此物。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当无疑问。

有争议的是后两种情况。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

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

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二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或者主根据死亡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死者是否继续占有。

应当肯定,后两种行为值得科处刑罚。

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

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合适。

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1)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

另一方面,盗窃行为必须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既然对方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违反其意志的问题。

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

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问。

(2)对“遗忘物”作规意义的解释。

换言之,只要是非基于主人本意而脱离主人占有的财物,都属于主人的遗忘物。

据此,可将死者身上或者身边的财物归入“遗忘物”,从而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明楷教授持第二种观点,其认为国民能够接受对遗忘物的规解释结论。

故否认死者的占有,主对上述行为认定为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甲欲向国家工作人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占为己有,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肯定说认为,虽然甲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因此而丧失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乙而言,该财物仍然属于“自己占有的财物”。

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同,即使上述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也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

否定说认为,甲对该财物没有权利请求返还,故可以认为该财物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甲,因此,乙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乙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则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侵占罪不只是侵犯财产,还有破坏委托信任关系的一面,而甲的委托与乙的收受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

折中说主分清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前者是基于不法原因终局性地转移财物,后者则只是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暂时委托给他人。

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不成立犯罪。

但是将不法原因委托物据为己有的,则成立侵占罪。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明楷教授的态度是否定说。

毕竟,甲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乙侵占了甲的财物。

另一方面,由于财物由乙占有,也不能认为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

肯帝说有损法秩序的统一性。

折中说是基于对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误解而形成的观点,因而存在疑问。

此外,区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欠缺实质的理由。

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例如,甲是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乙知道该真相却依然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

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肯定说认为,虽然乙接受的是盗窃犯甲的委托,但其受托占有的财物仍然是他人的财物,而且事实上占有着该财物,故其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成立委托物侵占。

否定说认为,乙虽然接受了盗窃犯甲的委托,但盗窃犯甲并不是财物的所有权人。

既然如此,甲与乙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所有权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故不成立委托物侵占。

相对于原所有权人而言,赃物属于脱离占有物,乙将赃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侵占脱离占有物,但由于乙将赃物或犯罪所得收益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赃物犯罪,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被吸收,故仅以赃物犯罪论处。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明楷教授的态度是否定说,主对侵占赃物的行为以赃物犯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如果乙不知道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仅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原所有权人的遗忘物)的犯罪。

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这里的绑架杀害未遂,是指杀人未遂,而非绑架罪未遂。

对此问题,存在三种解决方案:1、绑架杀人未遂的,依然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而且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2、绑架杀人未遂的,依然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3、绑架杀人未遂的,认定为普通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对此问题,命题人明楷教授的观点是第3种方案。

第1种方案明显不妥。

既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换言之,虽然绑架既遂,但绑架杀人没有既遂,结合犯的既遂与未遂不是以前罪是否既遂为标准,而是以后罪是否既遂为标准。

所以,既然主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就必须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既然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仅指既遂而不包含未遂,或者说,对于故意伤害仅造成轻伤的情形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那么,与之相协调的处罚方法便是第3种方案,即“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人既遂。

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倘若认为,在杀害被绑架人未遂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而在故意伤害仅造成轻伤的情形下却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则显得不够协调。

可见,第2种方案也是不可取的。

第3种方案不会出现罪刑不相均衡的局面。

对于杀人未遂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可以判处死刑。

对于杀人未遂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第3种方案有利于处理绑架杀人中止。

对于绑架杀人中止的,应当将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的中止犯实行并罚,这样有利于鼓励绑架犯中止杀人行为。

如果中止前的杀人行为已经造成重伤的,则依然适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规定,中止行为可以作为酌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而不致于适用死刑。

第3种方案也与“杀害”一词的通常含义相符合。

刑法第239条特意使用“杀害”一词,而没有使用“杀人”概念,也能表明对杀人未遂的不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造成乙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对此,刑法理论有多种处理意见:1、概括的故意说(单一行为说)认为,应概括地看行为的全系列,此案与以单纯的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进而实现杀人结果的情况完全不同,所以,应作为整体成立一个故意犯。

但这种学说在19世纪的德国就被否认。

2、纯粹的因果经过错误说认为,应将第二个行为作为介入事情,在可能预见的场合,第二个行为与结果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围,结果经过的错误并不重要,因此,能够肯定故意杀人既遂。

3、行为计划说认为,主以行为人的计划为基准进行判断。

如果行为人有意图地实施第一个行为,就意味着其计划实现了,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如果行为人是以未必的故意或消极容认的态度实施了第一个行为(如为了强奸而施加暴行,以未必的故意使被害人“死亡”,在误认为妇女死亡的情况下实施第二个行为),由于行为人希望回避其结果的发生,故不再是行为计划的实现,不能认定为杀人既遂。

4、未遂犯·过失犯合并罪说认为,在概括的故意事例中,行为人不是仅实施了一个行为,而是实施了两个行为,所以,不能援用因果关系的错误说,而应认为第一个行为是未遂犯,第二个行为是过失犯,实行数罪并罚。

(也有学者认为是想象竞合)5、原因中有故意的行为说认为,在原因行为成为结果行为的原因的场合,采用类似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第一个杀人行为进行责任非难,为对第二个行为的责任非难提供根据。

换言之,由于没有第一个行为就没有作为死亡原因的第二个行为,所以,对不实施第二个行为的期待,与对不实施第一个行为的期待是相同的。

6、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应通过相当因果关系来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第一个行为与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否则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7、客观的归责说认为,如果第二个行为处于第一个行为的客观归责可能性的围,就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如果在客观归责可能性围外,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只要存在于行为时的杀害时点就足够了。

因为在第一个行为制造了杀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由此制造的状况的危险处于存续期间,第二个行为是以由此诱发的行为人的自然的动机关联而产生的,危险实现关联也是应当肯定的。

但是,第一个行为制造的危险几乎平常化之后而实施第二个行为的(如行为人射击的子弹没有击中,但被害人装出死亡的样子,行为误信被害人死亡,将其扔入河中,导致被害人死亡),危险实现关联应被否定。

此外,在基于中止的动机实施第二个行为,但中止失败而发生结果的场合,危险实现关联被否定。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明楷教授的观点是: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阻却故意的成立,事前的故意属于客观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与结果归属的判断问题。

在这种场合,由于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既然被害人已经休克,而且丧失反抗能力,就表明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介入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并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将结果归属于第一个行为,而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又称结果的提前发生,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前一行为)熟睡后将其绞死(第二行为),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

倘若认为甲在实施前一行为时,还没有认识到该行为会致人死亡,因而不能认定甲对死亡具有故意,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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