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优先权的批复
工程未竣工,发包人却破产了,承包人应当如何维权?
工程未竣工,发包人却破产了,承包人应当如何维权?承包人应在合同视为解除的6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承包人应当在破产受理后2个月后的6个月内向发包人申报债权并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阅读提示当工程未竣工,发包人却破产了,此时承包人是选择继续施工,还是选择暂时停工申报债权?该种情形下,承包人可否要求行使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若可以,承包人应当在何时行权,如何行权。
本文将通过一篇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向读者简要介绍。
裁判要旨管理人自发包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应当在自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向发包人申报债权并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优先权。
案情简介一、2006年3月,天某公司与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某公司将其厂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建总公司承建,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4月2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2007年3月1日。
若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2006年5月23日,建总公司组织施工,2007年天某公司厂区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
后因天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竣工。
三、此后,天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遭他人申请破产,滁州中院于2011年8月26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四、2011年10月10日,建总公司向天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3年8月27日,建总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该案经滁州中院及安徽高院审理,均判决:确认建总公司对申报的债权就其施工的被告天某公司生产厂区土建、安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及思路私设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因天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
装饰建筑工程款优先权适用范围
装饰建筑工程款优先权适用范围装饰建筑工程款优先权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如果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工程被依法拍卖,承包方对于室内装饰工程价款只能从建筑物装饰部分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而其承建的其他部分的价款则从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工程的配套设施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定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格包括三部分: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
具体可分四部分:(1)是直接费,即直接成本,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
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三部分。
(2)是间接费,即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3)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4)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筑税、教育附加费。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
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中并不包括损害赔偿金。
另外,将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列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宗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据此确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先对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装修工程进行区分。
即,对于属于装修装饰工程的,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于主体工程,则应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且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此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正是因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同一法理。
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
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国外对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但其保护装修装饰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原则基本相同。
2、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因装修装饰而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洽商变更的条件及例外情形,则常常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等依法享有的对工程价款、材料款、工程款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是保障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等依法享有的对工程价款、材料款、工程款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优先权包括以下几种:1. 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2. 材料款优先权:材料供应商在供应材料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材料款。
3. 工程款优先权: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4. 工程垫资优先权:承包人在垫资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垫资款。
5. 工程保修优先权: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保修费用。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界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界定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界定(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含义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定义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在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主要的法律规定。
虽然《批复》将合同法286条解释为“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权能之一。
优先权理所当然地也含有优先受偿这一基本权能。
所以,从权利的功能性质上分析,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的范围应当比#有优先权的权利人的范围更加广泛。
法定优先权人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并非一定都是法定优先权。
优先权是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并存的担保物权,而优先受偿权仅是担保物权的权能之一,二者并不是同一层面的法律概念。
?因此,本论文表述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所享有的以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为担保,就该建设工程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所得法定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与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相类似。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特征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定性。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定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利的设立法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成立生效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无须当事人间订立合同约定,也不以办理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286条
合同法第286条篇一:合同法286条相关条款《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作价款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XX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XX]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XX]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适用条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既然是法定抵押权,当然其成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不须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须办理抵押权登记。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国律师网2002-07-17 00:00:00 刘汉文蔡福林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批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解释。
笔者愚见,该司法解释存在以下问题值得商榷:一、该批复的第二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买受人的权利更优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种解释在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这是法律赋予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实质上是对承包人的该项权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便是该条规定是基于对买受人生存权的考虑,这种限制性规定将导致几个矛盾无法解决:1、如果买受人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商品房,银行与买受人之间签定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将在买受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依法行使抵押权。
据该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时,银行依法将不能行使抵押权,但因该优先权“不能对抗买受人”,当该建筑工程被依约折价、或者依法被拍卖后(当然,这是在买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买受人的购房款将首先得到清偿,作为按揭贷款购房中的借款人,买受人则首先偿还银行的借款,至此,银行因此间接地行使了它的抵押权,而这必然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无法实现。
2、如果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条行使优先权时,按上述解释因“不得对抗买受人”,则该建筑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买受人“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权受偿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可能完全落空。
由此可见,当建筑工程既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又被发包人全部或大部分销售给买受人时,该工程被依约折价或依法拍卖后,却只能实现买受人购房款的优先受偿,而承包人将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根本无法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研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研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条表现形式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规定于《合同法》第286条之中。
根据此条文的字面解释可以得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的前提条件为以下几点。
其一,建设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是该法律条文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若因承包人本身未按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的将自身义务履行完毕,诸如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严重拖延等等,发包人自然可能出现不支付价款的情形。
这种情形的出现的过错方在于承包人本身,而不在于发包人,承包人还需要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承包人没有任何理由和前提行使此项优先受偿权。
另外,建设工程合同需要经过相关的验收程序,唯有经过验收程序方能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款,承包人的如约履行也是确认发包人需要支付的价款数额的重要前提。
其二,在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前,承包人必须先向发包人予以催告。
并不是说只要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即告成立,承包人也不能随意就对自己所承包的工程进行折价、拍卖,而是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
即假设建设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包人需要向承包人支付价款,而验收后30日期限已到发包人仍未支付价款,承包人需催告发包人,给予发包人一个合理的期限支付。
即在30日之外的另外合理期限内只要发包人支付价款,即不存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实务中较为困难的是如何确定催告的合理期限,笔者认为催告后的15日到60日应当被认定成是合理期限,若催告后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方可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其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具有一定的限制,且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批复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批复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承包人对于其施工完成的建筑物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权益受损的问题,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承包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以下为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批复范本:标题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的批复/标题尊敬的[承包人名称]:贵公司于[日期]提交的《关于请求确认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的申请》已经由我方认真审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公司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名称]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根据贵公司与我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贵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具体工程项目名称]的建设任务,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鉴于我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贵公司提出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请求,我方予以认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具体条款编号]条的规定,贵公司对于[具体工程项目名称]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方未清偿完毕工程款项之前,贵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已完成的工程。
四、我方承诺将尽快筹措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在此期间,我方不得擅自处分或者设定他物权于该工程。
五、若我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完毕所有欠款,贵公司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行使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
六、本批复自发出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款项全部清偿为止。
请贵公司依据此批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的事宜,请及时与我方联系。
此致敬礼![发包人单位名称][单位盖章][日期]/。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展开全文建设工程优先权部分解读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条严格遵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发包人并不当然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就没有理由赋予其以工程价款为权利基础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转包、违法分包均被法律明确禁止,如果再赋予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可能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导向作用。
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解读:本条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就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发包人概念的内涵予以限制,即该发包人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装饰装修工程是附属于建筑物主体工程的,前者价值相对后者要小得多。
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说明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是欠付工程款的债务人,不可能通过对该建筑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故此时不能认定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无效合同普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2017最新修改)2017-08-28 工程人互联整理 / 陈鑫范刘移陶鸿来源 / 律行天下(lxtx-cxf)本文9则意见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在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
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
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
《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建筑行业和工程建设方面的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范,该批复增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款,有效保障了建筑行业的发展,成为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撑。
以下是关于该批复的步骤详解。
一、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工程承建人,即总承包商、分包商等在工程竣工后所应获得的价款在拥有权质权、抵押权等一切权利的债权人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该批复规定包括建筑业、市政公用工程和装饰工程在内的多个领域均适用。
在以上领域中,建筑业应该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因为建筑工程的传统施工模式下,往往要涉及多个工程单位配合进行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施工公司的合法权利。
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的范围主要包括:1.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2.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3.装修装饰工程,包括室内、室外等。
四、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原则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只适用于独立工程合同,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附加工作;2.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作为非法占有的依据,即未完成工程或违法工程的价款将不享受优先受偿权;3.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不包括履约保证金和履约债权。
五、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流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必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工程竣工验收,并获得验收报告;2.确认工程价款;3.申请支付工程价款,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确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向其他债权人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详细解读。
该批复的出台,使建筑行业及工程建设方面的管理变得更加规范和明确,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批复也能够刺激所有建筑企业的合法运营,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摘要】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的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本文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优先权的优异性,优先受偿人的范围,行使优先权的时间限制,优先权的实现方式,承包人优先受偿的范围等方面论述了优先权的适用。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抵押权,优先受偿人,时间限制,方式,范围建筑工程拖欠款问题是我国建筑市场的一大“痼疾”,它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建设部和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许多行政措施遏制建设工程款的拖欠,为解决这个问题,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专门作了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第286条的出台为建设工程款的清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更有效的实施这个规定,最高法院又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批复》对这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内容、优先权的限制、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和优先权行使的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制度中确立了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本文拟从建设工程实务角度,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本条规定看,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的界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的界定【摘要】一直以来,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受争议。
本文中,笔者首先界定“实际施工人”的具体内涵,紧接着论述实际施工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理论基础,并在最后提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加以严格的限制,已达到利益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性质优先受偿权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1]规定了承包人有权就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合同解释(一)》)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二条用了八个条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效力、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仍然难以充分应对司法实践中频出的新问题。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范围上,尤其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上,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况。
一、实际施工人概念的界定建筑市场环境纷繁复杂,为了弥补对违反相关规定、实际投入工程施工的主体权利保护的缺失,司法解释提出了“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
如《建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条文中均提到了“实际施工人”,但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授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己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己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1条至第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三、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购买人请求权的冲突与协调
房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后才能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正完全取得该房屋 的所有 此外 , 在实践中 , 法一次性付 清全额购房款 的情形 下 , 无 商
购买人一般都 是通过商业贷款 ( 或公积金贷 款 ) 实现付款 目的 , 即购 房人根 据有关规 定支付 了一定 比例的 首付款 后 ,向银行 ( 公积金管理部 门 ) 出申请 , 或 提 将所购 商品房的房产 证作为抵 押后 , 由银行一次性将剩余款项付给开发 商。在此情形下 , 承包 人的 工程 价款 优先受偿 权对于 商品房购 买人 来说没 有任何 影 响, 承包 人的优先权实质上被 架空 了 , 难怪此条款被 戏称为 “ 休
权, 这显然和《 物权法》 的基本理论相违背 。另一方面 , 《 从 批 的法律定位 角度来看 ,其可定性 为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
我 国人大常委会在 18 年通过的 《 91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 ( 以下称《 决议》 中规定 ,凡关 于法律条文 本身需要 进一 ) “ 确 或补充规 定的 , 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进行 解幂 由全
权 , 当于用消 费者的 资金 清偿开发 商债 务 , 相 即开 发商把 自己 的债 务转移给 广大消费者 , 这种做 法严重违背特殊保护 消费者
的法律政策 , 因此不允许承包人行使优先权 。” 该条司法解释从 优先保护 弱者 出发 , 强调 了对消费 者权 益的保 护 , 固然合 情合 理, 但笔 者认 为该 《 批复》 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两 者的权 利冲
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在检 察工作 中具t 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 键 词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购 买人 请 求权 不 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裁判标准(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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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出现普遍化的趋势。
由于建筑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民工工资,因此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问题不只是一个单纯的债务纠纷,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在第286条中特别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鉴于该条规定的特别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还专门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与定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的司法实践对合同法中规定的这一优先受偿权定性适用不一。
有把其作为留置权适用的,也有按照抵押权的规定实现这一权利的做法。
对此,我们认为,我国《担保法》第8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这一原则,不宜在《合同法》中对留置权的客体做扩大的规定;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成立抵押权,《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要求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显然也不应将该权利归属于抵押权处理。
相应的,等同于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归类为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优先权的顺位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优先权或者发生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优先权人之间或者优先权人与其他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且在效力上,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
如何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2015最新总结)
如何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2015最新总结)2015年12月08日15:13新浪司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以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对该优先权仅仅规定了六个月的行使期限,稍不注意就会丧失优先权,不仅其合理性堪虞,实践中也令人广为诟病。
我们查阅了大量近年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后发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大多是关于是否在六个月的期限内行使,特别是如何计算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鉴于优先权的六个月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依法保障承包人的利益,如何计算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这一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这条规定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层面上唯一一个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该条规定的原则性比较强,面对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可能发生的纷繁复杂的情况,该条规定仍然存在不足和漏洞,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不少难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以下简称《纪要》),其中第26条指出,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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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2323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颁布日期:20041208 实施日期:2004120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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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应该说为施工企业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
最高院的《批复》第1条,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法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