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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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一、核准机构的资质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核准申请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

首先,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清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其次,机构应拥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包括具备相关岗位资格的检测工程师、检验员等,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此外,机构还需要拥有必要的检测设备、仪器和场地,以保证能够进行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申请核准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核准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机构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核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机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履历等。

其次,机构还需要提交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包括检验检测工作流程、标准规范依据等。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

三、核准条件和标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条件和标准是指机构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

首先,机构应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内容具有全面、专业的理解和掌握,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其次,机构应具备一支技术力量雄厚、资质合理分布、专业设置合理的检验检测队伍。

此外,机构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

四、核准结果和效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结果应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和决定。

评估时应对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材料以及核准条件和标准进行综合考察,并出具核准报告。

核准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的机构将颁发核准证书,标志着其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

核准证书的有效期根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通常为3至5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在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质量和安全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和核准条件的要求,可以有效筛选和核准符合要求的机构,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同时,核准结果的有效期限也要求机构进行持续改进和质量管理,以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和工作效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是指对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批核准的规定和程序。

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目的和意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特种设备是一种特殊设备,使用不当或存在隐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实施,能够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的提高,提升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主体和程序(一)申请阶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首先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核准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的注册资料、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证书、设备设施和检验检测仪器的情况等。

(二)审查阶段:相关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的合法性、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设备设施和检验检测仪器的完备性等方面。

审查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机构能够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三)核准阶段:经过审查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会核准其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并颁发核准证书。

核准证书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合法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必备证明,机构在核准证书上应有有效期限。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要求(一)机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手册、操作规程等文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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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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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使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1. 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 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条件,包括检测设备、人员、场地等;3. 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 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未曾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过资质。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流程。

1. 机构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进行现场核查;3. 核查合格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对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条件进行评审;4. 评审合格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1. 核准后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检验检测职责;2. 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认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在有效期届满前,机构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续资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 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机构应当保护检测结果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第三方;3. 机构应当及时向用户提供检测报告,协助用户解决检测中发现的问题;4. 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调查,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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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一、核准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设备条件;2.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人员结构合理,能够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需求;3.须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文件的制定和实施;4.有丰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5.有良好的信誉记录,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核准程序1.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材料;3.现场评审: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主要评估其检验检测能力、设备条件、人员结构等方面;4.报批:评审结果通过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最终由有关行政部门核准;5.核准公告:行政部门将核准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6.核准证书颁发:核准机构凭核准公告和相关材料向申请机构颁发核准证书。

三、核准监管1.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定期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2.信用评价: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信用评价,评估其业务质量和信誉状况;3.外部评审:不定期组织外部专家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审,评估其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是否仍然符合要求;4.处罚机制: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核准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力地推动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了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保障水平,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信任度。

同时,也促进了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为特种设备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核准规则,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技术能力,为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和特种设备安全提供可靠的支持。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综合检验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者范围、或者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与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承诺与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与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承担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务必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者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者手段认同的有关证明资料;与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者范围的确认。

或者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者资本关联的直接有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有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很多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与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与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有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有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与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与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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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一、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获得认可,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设备设施。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保证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的准确性。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项目的方法、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规范管理,并明确记录保存要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跟踪整改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技术人员能够胜任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条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等。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设备、技术人员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普遍业绩和信誉,拥有一定数量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业务和实际检验检测工作经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检验检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程师、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核准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质证书、实验室条件和设备设施、业绩和信誉、专业检验检测人员等相关材料。

(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核准。

(三)核准通过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技术、管理、质量等方面的年度报告和质量自评报告,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评定,对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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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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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 背景特种设备是一种带有高风险的设备,对环境和人的安全都有很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国家对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机构进行了核准。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规则。

2. 核准程序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主要由以下步骤构成:1.提交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表中需要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组织结构、业务范围、检测设备和人员情况。

2.初审申请提交后,国家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和组织结构。

如果满足基本要求,将进入下一步审批。

3.现场审核国家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包括机构的检测设备、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现场审核将确保机构的检测能力与业务范围相符,以及拥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4.审批核准通过后,国家相关部门将发放核准证书,并将机构的信息列入核准名录中。

机构可以依据核准证书及名录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工作。

3. 核准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条件一机构必须是一家独立的法人单位,拥有独立的经济实体。

2.条件二机构必须拥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能够有效地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3.条件三机构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4.条件四机构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能够保证正常的经营运作。

4. 核准作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首先,核准可以保证机构有足够的检测能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有效地识别和处理特种设备的问题。

其次,核准可以提高机构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增强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

最后,核准可以推动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和能力。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对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核准,其核准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取得必要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人员等条件。

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包括具备相关领域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能力,以及有一定的检验经验。

三、保证检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委托单位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四、确保检验质量。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检验方案和方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确保检验的质量。

五、遵守相关标准规范。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

总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规则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规则是基于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而制定的,其目的是建立起一个合理、科学、严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审批管理体系,推动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向更加规范、科学的方向发展。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核准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从而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能够依法从事相关工作,确保特种设备检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另外,一个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科学性和合理性。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规则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保证核准条件和程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公开透明。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规则应当公开透明,明确核准条件、程序和标准,对核准结果和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让社会各界了解核准的原则和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一、引言特种设备指的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电梯等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规定特种设备必须由经过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规则。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意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具有以下意义:1.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通过对特种设备的全面检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提高特种设备的质量水平。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对特种设备进行准确、全面、科学的检验检测工作,提高特种设备的质量水平。

3.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

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可以激发市场竞争,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技术创新和标准化工作。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阶段:检验检测机构向相关部门提交核准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组织结构、人员配置、检验检测设备情况等。

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核准条件。

2.审核阶段: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核,核查机构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审核内容包括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

审核结果将影响机构是否能够获得核准。

3.核准阶段:审核通过的机构将获得核准证书,并被列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名录。

核准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机构在核准期限内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报告,证明机构仍然具备核准条件。

4.监督检查阶段: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将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机构持续符合核准条件。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培训情况等方面。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的能力: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检验检测经验,能够独立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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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Pa 锅
定期检验
质处
33 JD3
理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备注 参数不限
(2) “表中序号“ 59”、“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 ( 厂) 内机动车辆”改为“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则所有的“场 ( 厂) 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3) 将序号原 33 至 69 改为 34 至 70。
三、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一、自检机构 ( 综合检验机
构 ) ”部分的修改
第( 一) 项的修改为 : “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 ( 以下
简称自检机构 ) ,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
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70%,专业 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30%
数的比例不小于 65%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
表 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 2 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
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
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相匹配
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
(4) 将表后的注,修改为: “注 :
“(1) 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 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 、GD3(限额定蒸汽压力 小于或等于 3.82MPa)、 GJ4、 GD4、 RJ2( 限 400m3 及以下 ) 、 RD2(限 400m3 及以下 ) 、 RJ3( 限 100m3 及以下 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D3(限 100m3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J4、RD4、DJ2、DD2、DJ3、DD3、 PD1、 PD2、 PD3、 PD4、 PD5、 PJ1、 FD1、 FD2、 JD1、JD2、 JD3、TJ1、 TD1、 QJ1、QD1、 QJ2、 QD2、 QJ3、 QD3、 QJ4、 QD4、 QJ5、 QD5、 QJ6、 QD6、 QJ7、 QD7、QJ8、 QD8、NJ1、 ND1。 “(3) 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 PD5、 PJ1、 FD2、 JD2、 TJ1、 TD1、 QJ1、 QD1、 QJ2、QD2、 QD3、QJ5、 QD5、 QJ6、QD6、 QD7、 ND1。”
附件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 2004) 第 3 号修改单
(对 2005 年 1 月第 1 版和 2007 年第 1 号修改单、 2009 年第 2 号修改单的修改 )
一、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和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 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以下简称《核准证》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 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 ) ,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 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 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 2. 第六条第 ( 一) 、( 二 ) 项修改为:“( 一) 有独立法人资格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 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 ; “( 二) 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 机构,按附件 3 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 “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 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 见附件 4,以下简称《申请书》 ) ,并附 以下扫描资料 (PDF 或者 JPG格式 ) 提出申请: “( 一) 《申请书》封面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 “( 二) 《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 ( 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 ; “( 三)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五) 现有核准证书 ( 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 ; “( 六)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 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 。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 ( 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 。
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
检验员 ( 持证 4 年以上 ) 及以
备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
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
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不少于 60 个学时的技术负
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其他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
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 设备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 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 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
“因特殊情况, 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 应当提交 《申请书》
( 原件,一式三份 ) ,以及前款 ( 三) 至( 六) 项资料的复印件。”
5.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
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
(2) 将( 二) 改为 2. ,修改为:“2. 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
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 (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 、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
关的业务与活动。”
(3) 将( 三) 改为 3. ,修改为:“3.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
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2.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增加 TOFD、 DN项目,并且按照序号 7 和 8 列入其中,见下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7
TOFD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8
MFL
漏磁检测
(2) 表中序号“ 2”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超声波检测”改为“超声检测” ,序号
“ 5”对应“核准项目”中的“涡流检测”改为“电磁检测” 。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 ( 持证 4 年以上 ) 及以上 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 30 个学时的质量负责人岗 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 或质量管理专项培训 )

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
检验责任师应当有相应项目 的检验员 ( 持证 4 年以上 ) 及 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
核准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
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6.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第 ( 一 ) 项修改为:“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
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
7. 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8.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开始部分修改为: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
表 1 的规定。”
删除表 1 备注中的文字。
四、对“附件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二、非自检机构 ( 综合检验
机构 ) ”部分的修改 1. 在( 一) 项前增加:“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 注和特种设备数量 注,特
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 ( 市) 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 ≤ 2000 台或特种设备
本修改单的八 ) 。
4. 删除第 ( 十三 ) 。
5. 增加以下内容:
“( 二) 专项条件,见下表:
项目
甲类
乙类 { 注 (1)}
丙类 { 注 (2)}
规模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 数不少于 15 人 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 100 万 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 ( 原值 ) 不低于 50 万元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 数不少于 10 人
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受不少于 40 个学时的检验 责任师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 习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70%,其中 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 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 量的比例不小于 50%,专业 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70%,专业 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50%
( 厂)内
“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
“( 一) 基本要求”
2. ( 一) 至( 十一 ) 的修改
(1) 将( 一) 改为 1. ,修改为:“ 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
益性事业单位 [ 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
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 ] ,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

期内扣除。”
二、对“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
(1) 序号 30、31,改为 30、31、32,修改的对应内容见下表:
序 核准项目 号 代码
核准项目
31 JD1 锅炉 发电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32
JD2
水 ( 介)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炉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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