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案例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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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与案例分析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与案例分析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与案例分析消费者保护是一个国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经济体之一,对于消费者保护问题一直非常重视。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情况以及一些案例分析。

一、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背景和目标美国消费者保护法指的是一系列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预防欺诈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消费者的需求,根据不同行业和场景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

其主要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2. 防止虚假广告、欺诈行为和不当销售手段;3. 促使企业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产品信息,并承担相应责任;4. 鼓励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和价格操纵;5. 加强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效率。

二、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情况1. 部门合作与监管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与监管。

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作为主要的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执行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除了FTC,还有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等部门也承担着各自领域内的消费者保护职责。

2. 消费者教育与宣传为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美国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与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通过广告、宣传片、网络平台等形式向公众传递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引导消费者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规。

此外,还设立了消费者投诉热线和网站,供消费者随时向相关机构举报投诉,加强市场监督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美国消费者保护法案例分析1. 京东案早在2014年,FTC就曾对中国电商平台京东()展开调查。

贝尔斯登的金融市场监管案例

贝尔斯登的金融市场监管案例

贝尔斯登的金融市场监管案例贝尔斯登公司是美国一家知名的金融服务公司,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该公司陷入了一系列的金融市场监管问题。

这一案例成为了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案例,给金融市场监管带来了诸多经验教训。

本文将对贝尔斯登的金融市场监管案例进行详细论述。

一、案例背景贝尔斯登公司成立于1910年,作为投资银行的领军者,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重要的金融中介角色。

然而,之后的几十年中,贝尔斯登涉及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不当市场行为,从而引起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密切关注。

二、监管问题贝尔斯登公司的金融市场监管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不足贝尔斯登未能充分披露其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风险,使得市场参与者难以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

信息披露不足不仅违反了金融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也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了不确定性,增加了金融风险。

2. 虚假交易及欺诈行为贝尔斯登公司通过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了大量的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

这些行为以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目的,误导市场参与者对公司的投资判断,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了巨大损失。

3. 内部操控和利益冲突贝尔斯登公司内部存在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益冲突等问题。

公司高层人员利用其职权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谋取私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客户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4. 未能有效监控风险贝尔斯登公司未能有效监控和管理风险,导致投资组合风险失控。

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高风险投资行为,最终在金融危机中遭受巨大损失。

三、监管教训及改进措施以贝尔斯登公司的案例为教训,金融市场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其财务状况、投资风险等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对市场有准确的判断。

2. 加强监管合规性检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合规性检查,定期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内幕交易等问题,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信用卡欺诈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客户签名,未经客户同意开卡并消费,最终客户因此陷入巨额债务。

客户通过投诉和起诉,获得了银行的赔偿和惩罚。

2、保险理赔案例:保险公司拒绝向客户支付理赔款,理由是客户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客户通过维权和诉讼,最终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惩罚。

3、银行卡盗刷案例: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未及时通知客户并把责任推卸给客户。

客户通过投诉和起诉,最终获得了银行的赔偿和惩罚。

4、网络支付欺诈案例:客户在网上购物时,遭受网络支付欺诈,资金被盗取。

客户通过维权和诉讼,最终获得了电商平台和支付机构的赔偿和惩罚。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和风险,也展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措施,从而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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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信用卡新法案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美国信用卡新法案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美国信用卡新法案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美国次贷危机和信用卡危机爆发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话题再次被多国政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如何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挑战。

本文通过介绍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应对策略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举措,就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向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监管建议。

一、美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市场经济监管的核心之一就是在防范系统风险的前提下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也不例外。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伴随着美国消费信贷等银行业务的迅猛增长,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美国陆续出台各项法律,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消费信贷带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出现的问题。

这些法律逐渐构成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

1.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发展早在1968 年,美国就出台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这是美国第一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的联邦法律,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的《真实信贷法案》。

197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不动产过户程序法案》,要求贷款人必须告知借款人按揭贷款相关费用情况,并禁止在贷款中使用回扣以保证住房贷款成本测算的真实合法性,保护广大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1976 年,为了给金融消费者比较和选择各种金融服务提供便利,美国通过了《消费者租赁法案》,建立了一套解决有关金融消费者最终责任争端的程序,并规范了金融租赁的广告披露等相关业务行为。

1977 年《社区再投资法案》针对贷款发放行为,明确了美国国会关于储蓄机构有责任服务于社区的理念,一方面鼓励储蓄机构满足社区内的贷款和发展需求,另一方面提供激励机制促进储蓄机构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稳健谨慎的贷款支持。

1980 年美国开始实施《电子资金转账法案》,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在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向未提出申请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也禁止金融机构强制金融消费者开立电子资金转账账户或强制使用电子资金转账服务。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案例探析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案例探析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案例探析作者:王召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5年第02期致力于金融消费者免受不公平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乱收费等的侵害,亦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2014年,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就M&T银行、Flagstar银行违规事件进行了惩戒,通过强有力的举措打击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对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2014年10月9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勒令M&T银行就该行欺诈营销免费支票问题向59000名受骗消费者退款290万美元,并向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支付20万美元罚款。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指出,M&T银行存在如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一是欺诈宣传银行支票账户无任何附加条件。

在广告中宣传该行支票账户不收月服务费且无任何附加条件,但实际上客户必须保证支票账户日均余额达到最低限额要求才能享受上述免费。

二是自动将免费账户转换为收费账户。

客户支票账户如果90天没有活动,M&T银行就会自动将其转换成为收费账户,每月收取5至14美元的服务费。

三是对客户信息披露不足。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要求M&T银行向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25日期间受该行欺诈营销影响而被收费的59000余名消费者退还290万美元。

同时,要求M&T银行对受欺诈营销影响被收费而导致信用记录受损的消费者,要尽快修改和更正相关信用记录,并且必须停止欺诈营销行为。

【案例二】2014年9月29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勒令Flagstar银行向因其违反房屋抵押贷款服务新规而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2750万美元,并向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支付1000万美元罚款。

Flagstar银行主要存在如下违规问题:一是因银行自身拖延导致消费者减损申请过期;二是内部审查时限违规;三是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借款人没有提示;四是错误计算借款人收入;五是无理由拒绝减损申请;六是隐瞒借款人可以拒绝贷款修改的权利;七是不必要地延长试行期。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2023年10月)典型案例1:主动监测拦截电信诈骗,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某商业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欺诈智能风控系统。

系统基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库,利用机器学习技术7X24小时监测账户异常行为,实现欺诈风险事件精准防控。

2023年4月下旬,该行智能反欺诈系统监测到客户王女士在转账过程中,交易对手、交易金额、交易设备均具有可疑特征,属于疑似被骗高风险行为,系统自动保护机制触发,并发出实时预警。

1分钟内,该行总、分、支行三级联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支行理财经理第一时间联系王女士,告知其可能正在遭遇电信诈骗,耐心细致劝其不要上当,最终成功阻断诈骗行动,帮助王女士避免了10万余元的资金损失。

据统计,2022年以来,该行已累计通过反诈系统主动拦截和劝阻被诈客户近1300户,保护资金近L7亿元。

监管提示:近年来,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速上升势头,守护消费者“钱袋子”,各金融机构加强科技支撑、强化预警防范,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识别网络钓鱼、电信诈骗、交易欺诈等行为,致力推动构建数字风控体系,实现更加精准化、体系化的反诈防控。

典型案例2:为医疗险消费者提供“出院直付”理赔服务,缓解消费者住院医疗费支出压力某保险公司将医疗数据与保险理赔服务场景融合,通过与医保、医疗机构等单位合作,实现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推出理赔直付新模式。

80岁高龄黄奶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公司服务人员主动探访,告知其当地政府已为该区域的老年人投保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且公司已与医院联通了服务平台。

黄奶奶出院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时,商业医疗保险与医保一起进行了结算,无需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纸质版申请材料,该公司直接赔付保险金2940元,在出院费用中予以抵扣。

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让老人及其家属感到十分满意。

监管提示: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主动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便利化金融服务。

外国法律知识案例(3篇)

外国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简称CPA)是一部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该法于1962年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旨在解决当时美国市场上存在的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

自颁布以来,CPA对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案例概述某消费者李先生(化名)于2019年5月在美国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

购买后,李先生发现手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李先生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换货,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先生向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例的焦点在于消费者李先生在购买智能手表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权益受损。

卖家在处理李先生退换货问题时,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相关法律规定(1)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任何涉及消费者的交易,均应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符合以下条件:1. 安全可靠;2. 无重大缺陷;3. 符合明示或暗示的质量保证。

”3. 案例分析(1)卖家未能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卖家提供的智能手表应具备安全可靠、无重大缺陷等条件。

然而,李先生购买的手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该法规定。

(2)卖家未妥善处理消费者退换货问题。

根据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符合法定条件。

在本案中,卖家在李先生提出退换货要求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妥善处理消费者退换货问题,违反了该法规定。

四、案例结果在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介入下,卖家最终同意为李先生办理退换货手续。

此案例中,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卖家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国外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

国外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

国外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
1、一位澳大利亚投资者,他投资于一家名叫“澳大利亚银行”的金融机构,他投入了资金购买基金以及一些股票,他发现这家金融机构在执行投资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无形损失,并且也没有警告他,他向当局投诉,要求给予补偿金。

2、一名英国投资者,他向英国银行贷款以购买股票,而金融机构则宣称其股票是可以获得快速收益的品种。

然而,“英国银行”在其投资行动中未能充分提醒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他财务损失,并诉请法院要求索赔。

简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效果及对我国的启示

简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效果及对我国的启示

简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效果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周帅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20期【摘要】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有效保护,金融机构针对公众的过度信用创造使得金融系统积聚了大量信用风险,最终造成了次贷危机的爆发。

基于次贷危机的教训,美国不仅建立了专门的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而且通过完善信息披露、严格抵押贷款条件等具体制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取得一定效果。

但由于利益集团的反对与阻挠,该法案表现出一定折扣,是否能减少下一次危机有待验证,同时对于我国正在深化的金融机构改革,特别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局1.研究背景长期金融领域去监管化和自由化背景下,2008年美国遭遇了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这是美国双线多头监管模式中长期积聚的金融风险的总爆发。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机构针对公众的过度信用创造使得金融系统积聚了大量信用风险,后者又成为危机爆发的直接诱因——美国住房贷款市场上次级抵押贷款的发放远远超出了公众的还款能力,宽松管制政策下的无风险套利诱惑又导致贷款经纪人的掠夺性贷款泛滥。

最终引发了美国次贷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在全球扩散,引发严重后果。

通过对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反思,人们逐渐意识到,包括美国消费者在内的全球消费者都在承受危机带来的恶果,他们并非金融危机爆发的罪魁祸首,恰恰相反,他们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避免次贷危机再次发生,尤为重要。

2.文献综述长期以来,美国对消费者保护不足,美国消费者在接受金融产品及服务上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学者开始研究消费者保护法案的重要性。

布朗斯坦和韦尔奇(2002)经研究发现,许多消费者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而这些知识对金融产品进行明智选择是必须的。

卢萨尔迪(2008)通过调查发现,许多消费者缺少对金融概念的基本认识。

Braunstein and Welch(2002)通过研究发现,消费者往往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而这些金融知识对消费者做出明确选择是非常重要的。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二)发展特点。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是建立在 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和二元的法律体系之上的,主要呈 以下特点:
1.二元结构的保 护 体 系 。一 是 联 邦 储 备 委 员 会 注 册 银行和未注册银行的监管者不同,消费者维权机构也不 同;二是在司法救济程序中,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同时适 用,但联邦法律逐渐取得主体地位,这与金融业的跨州发 展是分不开的。
收稿日期:2010-03-12 课题组组长:林宏山 课题组成员:白清松 孔雷霞(执笔)
39 福建金融
2010年第08期
金 融 FUJIAN FINANCE 实 务 学习与借鉴
费者对成员银行的投诉。其处理投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消费者已向银行提出诉求,但无法解决的才能向美 联储投诉。二是投诉范围排除以下两种 :法 规没有规 定 而银行有自己的制度和操作流程,银行可以与消费者协 商解决的;侵权无法协商解决,只能通过诉讼才能解决 的。三是建立消费者分析评估和报告系统,用于跟踪、评 估、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进一步分析。
美国金融市场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组成,行业 间发展模式和监管方式不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也不尽相同。究其原因:一是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法律 确认了各州对保险业拥有管理权,而证券业则由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 会 (SEC)负 责 监 管 ;二 是 美 国 银 行 体 系 由 国 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双重银行体系构成,因此联邦法律和 州法律同时适用于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实践中联 邦法律居主导地位。本文介绍的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重在体现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方面,并注重对其特点和 发展趋势的反思,旨在供国内银行业学习借鉴。
3. 银 行 不 得 歧 视 消 费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公 平 交 易 权 。根 据《消费者信用 保 护 法 案 》 要 求 ,银 行 在 审 批 消 费 者 贷 款 申请时,不得有年龄、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本源、性别、 婚姻等方面的歧视。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实践经验及启示作者:陈瑞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4年第08期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美国随后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2014年4月9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和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宣布与美国第二大银行美国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美国银行由于误导消费者购买额外信用卡产品,以及非法对用户未曾收到过的信用卡监测和报告服务收费,将支付7.72亿美元罚款和退款。

CFPB自成立以来,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对加强华尔街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提振美国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笔者以为,美银案例以及CFPB的实践经验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维护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美银案例概况、CFPB成立背景及主要做法(一)美银案例概况CFPB称,2010-2012年间,美国银行向消费者推销了两种信用保护附加服务,该服务允许消费者在失去工作或面临其他经济困境时获得部分卡债减免,电话销售员通常会就这些产品进行误导性宣传;同时该行还在2000年-2011年期间违法向190万个账户收取信用检查和报告服务费,但并未提供服务。

对此,美国银行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违规操作,只是声称已在2011年12月停止销售身份信息防盗产品,在2012年8月停止上述支付保护产品,并已向大部分相关消费者退款。

最终,美国银行与CFPB和OCC达成和解,即美国银行向CFPB和OCC 分别支付20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罚金,其余7.27亿美元退还给消费者。

美国银行最后还表示,其对消费者承诺的退款金额实际为7.38亿美元,要大于和解中达成的金额。

此次和解是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信用卡附加服务方面赢得的最大一宗和解案,CFPB在和解中要求的退款金额也为历史之最。

(二)CFPB成立的背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凸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2011年第4期摘要: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立法缺位、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逐步增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缺陷,美国为此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相关做法,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消费者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所作为。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借鉴中图分类号:F83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540(2011)04-0045-0003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黄锋(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长沙410005)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消费金融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国家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也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其改革方向、进程和内容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主要内容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

2006年以来由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缺陷,引起全球监管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促使美国政府大力推进金融监管改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09年5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标志着进入“(美国)信用卡新纪元”的法案—《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该法案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由此拉开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改革的序幕。

英美两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举措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两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举措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两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举措及对我国的启示英国经济学家提出的著名的“双峰”理论认为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监管两个并行重要的方面。

2008年,一场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引线,随后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整个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冲击,而引起这场金融危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

危机的教训引起了各国政府及学界对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深刻反思,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后危机时期各国家、各地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之后,一些金融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香港等)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进行了改革。

一、危机后时期英美两国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举措(一)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次贷危机被认为是自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以来美国最严重的经济危机。

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案对金融监管与保护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般的改革。

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改革》),拉开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改革的序幕。

2009年10月22日、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先后表决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和《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2010年,又经过参议院、众议院对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轮的协商、表决,最终于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这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

《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所谓的“双峰”理论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确保金融体系稳健的审慎监管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

同时,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也于2010年6月16日公布了一项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提案中涉及到了对英国现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重大改革,随后,英国政府宣称将在两年内通过基本的改革立法。

不同国家金融诈骗案例分析与对比研究

不同国家金融诈骗案例分析与对比研究

不同国家金融诈骗案例分析与对比研究一、美国金融诈骗案例分析1.麦道夫金融诈骗案麦道夫(Madoff)在2008年被曝光涉嫌进行规模空前的金融诈骗,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

麦道夫通过操纵投资基金的数据来获取非法利润,他利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偿还早期投资者的回报,形成传销式的金字塔欺诈。

此案对美国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造成了沉重打击。

2.恩隆第一大型全国银行案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上发生了恩隆第一大型全国银行案。

该案中,恩隆第一银行通过制造假的存款证明和贷款协议来欺骗借款人,随后以此获取资金。

恩隆第一银行通过这一诈骗手段获得了巨额资金。

二、日本金融诈骗案例分析1.东京瑞穗银行破坏证券市场案在1997年,东京瑞穗银行因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操纵和欺诈行为而被指控。

瑞穗银行利用虚假的交易信息来操纵股票市场,并且利用这种行为来获取非法利润。

这一案件对当时日本金融市场的稳定与信心造成了很大影响。

2.不动产金融诈骗案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发生了一系列以不动产为基础的金融诈骗案件。

这些案件多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进行的贷款欺诈。

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不动产信息来欺骗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资金。

三、中国金融诈骗案例分析1. P2P网贷平台诈骗案近年来,中国出现了大量P2P网贷平台的诈骗案件。

这些平台通过虚假的项目信息和高额利率吸引投资者,然后以非法逃跑的形式骗取大量资金。

这些案件造成了大量投资者的损失,也对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2.保健品金融诈骗案近年来,中国也出现了大量涉及保健品的金融诈骗案件。

犯罪分子通过销售虚假的保健品,或者以保健品经营为名义进行的传销行为来欺骗投资者。

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四、不同国家金融诈骗案例的对比研究1.涉案金额差异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美国金融诈骗案件中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且规模较大。

而日本和中国的金融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一般较小,但数量较多。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以下是十大经典金融案例:伯纳德·马多夫诈骗案(Bernard Madoff Fraud):伯纳德·马多夫是美国华尔街的一位投资人和前纽约证券交易所主席。

2008年,他被指控从事多年的庞氏骗局,骗取了超过500亿美元的资金。

这个案例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伯纳德·马多夫是华尔街的名人之一,他的庞氏骗局使大量客户破产,损失惨重。

此外,这个案例也暴露了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和审计公司的不作为,引发了对金融监管的广泛争论和反思。

赵某等人诈骗、保险诈骗案:2013年,赵某等人以高额回报和相对稳定的投资策略吸引了大量的客户,但其实是通过不断发放利润来掩盖投资损失,最终导致庞氏骗局瓦解。

这个案例强调了能动履职、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张某某职务侵占案:2014年,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说明了职务侵占的严重性,强调了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

李某等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代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2015年,李某等人在国有公司中滥用职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揭示了国有公司中权力的滥用和监督的必要性。

尚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年,尚某某等人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揭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艾某信用卡诈骗案:2016年,艾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强调了信用卡使用的规范性和法律的制裁力度。

陈某等人违法运用资金案:2017年,陈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运用公司资金,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强调了公司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法律的制裁力度。

郭某与某银行信用卡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2017年,郭某因信用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得到了解决。

这个案例展示了再审检察建议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刘某某诉某行业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监督案:2018年,刘某某因某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诉讼,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美国商业法律经典案例(3篇)

美国商业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安然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商业丑闻之一,也是商业法律领域的经典案例。

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能源、商品和通信服务公司。

然而,在2001年,安然公司突然宣布破产,震惊了整个金融界。

随后,一系列的调查和诉讼揭示了安然公司涉嫌欺诈、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等违法行为,使得该公司成为商业丑闻的代表。

二、案件经过1. 欺诈行为安然公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将公司的债务隐藏在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简称SPEs)中。

这些SPEs与安然公司有密切关系,但对外却独立运作。

通过这种手段,安然公司夸大了公司的资产和盈利能力,误导了投资者和债权人。

2. 操纵市场安然公司通过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人为地提高了公司的股价。

公司高管利用公司内部信息,通过买卖公司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从中获利。

此外,安然公司还通过向分析师提供利益,影响分析师对公司业绩的评估,进一步操纵市场。

3. 内部交易安然公司内部存在大量非法的内部交易行为。

公司高管、员工和股东利用公司内部信息,进行非法交易,从中获利。

这些交易涉及公司股票、债券、期权等多种金融产品。

4. 破产与调查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宣布破产,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例。

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司法部对安然公司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安然公司涉嫌欺诈、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案件处理1. 刑事处罚安然公司多名高管被判处有期徒刑。

公司前首席执行官肯·雷(Ken Lay)和前首席财务官杰弗里·斯基林(Jeffrey Skilling)被判处24年和19年监禁。

此外,还有多名员工因涉嫌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民事赔偿安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向受害者支付了数十亿美元的民事赔偿。

其中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员工等。

3. 修订法律安然事件引发了对美国商业法律和监管体系的反思。

美国消费者的“疯狂”维权之诉

美国消费者的“疯狂”维权之诉

环球法治美国消费者的“疯狂”维权之诉文/林海T he U.S. consumers crazy rights litigation一杯咖啡引发的诉案史特拉奖是为纪念瑞贝卡·史特拉(Rebecca Stella)太太而设的一项“荒诞诉讼奖”。

1992年,这位72岁的史特拉太太被麦当劳咖啡烫伤,并提起了一场著名的诉讼。

当天,史特拉太太的孙子开车带她到麦当劳,在窗口买了一杯外带咖啡后,她将杯子夹在两腿之间,试图打开杯盖往里加糖和奶精,没想到杯子翻了,滚烫的咖啡将她的大腿、腹股沟等部位烫伤,大部分受伤部位达到三度烫伤的程度(一度为表皮受伤,二度为真皮受伤,三度为皮下组织受伤)。

经住院治疗并多次植皮,两年后才得快餐连锁店的70℃~75℃。

更严重的是,杯子上也没有任何明显警示。

史特拉太太请来的烫伤专家证实,如果麦当劳的咖啡和其他快餐店的咖啡温度相当,则老太太在同样的情况下最多只能造成二度烫伤,受到的伤害会小得多。

那么,麦当劳为什么要提供高温咖啡呢?据说,当时麦当劳的代表在法庭上侃侃而谈,说他们咨询了咖啡专家,96℃冲泡的咖啡,递到顾客手中时在82℃到86℃之间,口味最为醇厚。

史特拉太太的律师马上追问:贵店难道没有从消费者人身安全角度咨询过烫伤专家的意见吗?答案是没有。

陪审团当下有了决断,判决麦当劳对于以重新下地行走。

最初,史特拉太太的女儿只要求麦当劳赔偿他们2万美元医药费及护理费。

而麦当劳则傲慢地表示,只肯赔偿800美元。

一怒之下,史特拉家聘请律师,将麦当劳起诉到了法院,理由是麦当劳出售的咖啡“具备不合理的危险性”,并属于“粗制滥造产品”之列。

当时舆论普遍支持麦当劳,甚至对史特拉太太冷嘲热讽。

陪审团也认为这个案子滑稽可笑,很快可以结案。

但是,当律师在庭上展示老太太受伤的照片时,满座震惊,遂开始认真考察麦当劳的咖啡是否具有缺陷。

经查证,麦当劳当时出售的咖啡温度的确偏高,为80℃~90℃,高于其他几个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54检察风云 2013年第7期 55史特拉太太的烫伤承担80%责任,需赔偿1.6万美元。

美国储蓄合同案例分析

美国储蓄合同案例分析

美国储蓄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美国的储蓄合同事儿啊。

有个叫汤姆的家伙,他在当地一家银行签了个储蓄合同。

这个合同看起来就像那种密密麻麻全是字的天书,但汤姆也没太仔细看,就冲着银行的招牌和那看着挺靠谱的客户经理就把钱存进去了。

二、合同条款争议。

1. 利率问题。

合同里写着利率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这就有点坑了,汤姆以为利率会跟着市场往上走,自己能多赚点利息呢。

结果呢,市场一变,利率刷刷刷地往下降。

汤姆就不乐意了,他觉得银行这是在玩文字游戏,他存的时候利率还不错,现在变得这么低,这不是坑他这个小老百姓嘛。

他觉得按照正常理解,银行应该在一定范围内保证他的收益,不能这么随便就跟着市场一路走低。

2. 取款限制。

合同里还规定了一些取款的限制条款。

比如说,如果汤姆要提前取款,超过一定金额就得交一笔不小的罚金。

汤姆家里突然有点急事,需要一笔钱,他想取的时候才发现这个问题。

他就觉得这不合理啊,他的钱存在银行,虽然是签了合同,但银行也不能这么卡着他取钱啊,就像把他的钱给困住了一样。

三、法律层面的分析。

1. 合同的有效性。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储蓄合同是有效的。

汤姆签了字,就表示他同意了合同里的条款。

但是呢,这里面有个重要的事儿叫“显失公平”。

如果合同里的条款对一方特别不利,而且这种不利是不合理的,那这个条款可能就不被法律完全支持。

就像这个利率调整的条款,虽然写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但如果银行有故意模糊条款,误导汤姆的嫌疑,那这个条款可能就有点站不住脚。

2. 消费者保护法。

美国有消费者保护法啊,这个法律就是要保护像汤姆这样的消费者,防止银行或者其他商家用一些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坑人。

汤姆就可以拿这个法律来说事儿,他可以说银行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足够清楚地解释利率调整可能带来的风险,还有取款限制的具体影响。

要是汤姆能证明银行在这些方面有过错,他就有可能在这场和银行的“战斗”中占上风。

四、解决办法。

1. 协商。

汤姆可以先试着和银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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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案例一瞥作者:王召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22期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对我国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着较大的启迪意义,同时,案例中暴露的金融机构行为缺陷尤应引起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警醒近年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早在二十世纪60年代,国际上一系列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立法就已开始,例如,美国陆续出台了《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以及《金融隐私权法》等等。

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真正兴起,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开始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根据该法案,美国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署(CFPB),致力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免受不公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滥用侵扰。

诸如信用卡、抵押贷款、个人储蓄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都将受到CFPB的监管。

自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成立以来,其在保护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已有不少作为,对一些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金融机构的惩处措施,促进了各金融集团系统而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形成,越来越多的金融集团和机构开始建立起独立或专职的消费者保护部门。

这些经验,对我国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着较大的启示和启迪意义,同时,案例中暴露的金融机构行为缺陷和问题尤应引起国内金融机构的警醒。

2014年6月17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司法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来自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检查总长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阳信托房屋抵押贷款公司(简称太阳信托)向受侵害的地下借款人赔偿5亿美元,同时向4.8万名失去抵押赎回权的消费者赔偿4000万美元,并接受联邦政府和司法部的罚款。

经调查,作为美国大型房屋抵押贷款服务机构,太阳信托存在系统性房屋抵押贷款服务违规行为,导致成千上万的消费者面临丧失房屋抵押赎回权的风险。

太阳信托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仅未能适当、准确地使用借款人支付的款项,还利用优势地位向消费者收取根本不存在的违约服务费用。

二是对于即将丧失抵押赎回权的消费者,欺骗性地没有提供可以进行贷款修改的信息,并且对于提出贷款修改申请的消费者,采用错误或误导的理由拒绝贷款修改。

三是向消费者提供错误或误导的止赎程序信息,并且未经认真审核就使用“机器人签署”手法签署止赎文件。

针对太阳信托的上述问题,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等美国联邦监管机构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是在未来三年内,太阳信托提供至少5亿美元以减轻消费者损失,通过降低房屋抵押贷款利率等措施来帮助存在丧失抵押赎回权潜在风险的借款人。

如果太阳信托未达到以上要求,将被处以125%的罚款。

二是太阳信托向2008年1月1日至2013 年12月31日期间因其违规行为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4.8万借款人赔偿4000万美元。

三是太阳信托向美国联邦政府支付1000万美元罚款。

四是太阳信托必须建立单独的房屋所有权人保护机制,包括对破产消费者的保护。

2014年6月19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发布公告,勒令通用电气资本零售银行(简称通用资本)向受到其非法和歧视性信用卡业务实践的消费者支付2.25亿美元,其中包括向因欺诈营销受损的63.8万消费者退款5600万美元,以及为10.8万借款人提供1.69亿美元以减轻他们的债务。

CFPB经与美国司法部联合调查发现,通用资本信用卡业务存在两方面严重问题。

第一,在电话推销五种信用卡附加产品过程中明显存在欺诈营销。

其一,销售人员故意误导消费者,让他们以为只要按时还款就可以免费使用上述信用卡附加产品,而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免费;其二,对于在电话中表明自己已经退休或残疾的消费者,销售人员并没有告知他们即使购买信用卡附加产品也享受不到相应好处这一重要信息,而是坚持向不符合条件的消费者营销上述产品;其三,销售人员在电话营销过程中,使用赠送或账户升级的说法误导消费者,既未明示是在销售产品,也未告知消费者上述产品需要收费;其四,销售人员欺骗消费者上述产品是“限时供应”,催促消费者尽快购买,而实际上这些产品随时可以购买。

第二,通用资本分别于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以及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为还款有困难的信用卡客户提供了两种债务减免和延迟还款优惠。

但这些优惠并没有给予符合条件的西班牙裔或地址在波多黎各的消费者,违反了《信贷机会公平法》严禁对借款人种族和国别进行歧视的规定。

CFPB要求通用资本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通用资本必须立即停止电话营销信用卡附加产品,直至其就2012年10月以来的相关电话营销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并向CFPB提交合规报告。

二是立即停止歧视行为,将西班牙裔或地址在波多黎各的消费者纳入债务减免和延迟还款优惠活动。

三是向受到欺诈营销影响的63.8万消费者退款5600万美元,为10.8万信用卡客户提供1.69亿美元以减轻他们的债务。

四是继续向信用卡客户提供债务减免和延迟还款优惠。

五是对于之前因受到歧视没有享受债务减免和延迟还款优惠,而造成信用记录受损的消费者,通用资本要及时联系征信报告机构对相关记录进行修正。

六是对于之前因受到歧视没有享受债务减免和延迟还款优惠的消费者,减免相应债务。

七是向CFPB支付350万美元民事罚款。

2014年7月10日,美国最大发薪日贷款公司ACE Cash Express(简称ACE)因使用电话骚扰、恐吓等非法债务催收手段,以及使发薪日贷款借款人陷入债务循环,被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勒令向受害消费者退款500万美元,同时支付500万美元罚款。

ACE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其一,催收人员在电话中威胁消费者如果不立刻还款将会被起诉,甚至是被提起刑事诉讼;其二,欺骗和威胁消费者如果不还款将被收取更多费用并被报告到征信机构,而按规定ACE无权就消费者不还款这一事项收费,也无权报告给征信机构;其三,使用骚扰电话的方式催收,甚至电话骚扰被催收人的雇主和亲属。

第二,ACE的违规催收在给债务人造成巨大压力的同时,还鼓励债务人不断向ACE申请新的发薪日贷款以偿还旧债,即使债务人表示已经没有还款能力,ACE还是会向债务人施压,让他们再向ACE申请贷款,使债务人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循环。

同时,债务人每次申请新的发薪日贷款,ACE都会收取贷款相关费用。

CFPB要求ACE立即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向因违规催收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退款500万美元;二是立即停止威胁、骚扰、恐吓等催收行为,并承诺不再违规;三是立即停止向债务人施压迫使其陷入债务循环的做法;四是向CFPB支付500万美元民事罚款。

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发布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推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同时,要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得发生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的金融机构均因存在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监管当局的惩处。

在我国,随着法律的健全和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此类问题机构也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格矫正。

1NO.太阳信托因房屋抵押贷款服务欺诈和违规行为被起诉要求赔偿5.4亿美元2NO.通用电气资本零售银行因信用卡欺诈和歧视行为被CFPB勒令向消费者赔偿2.25亿美元某些美国金融机构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缺陷和问题,受到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以及美国法律的严格惩戒3NO.美国最大发薪日贷款公司因违规催收等被CFPB勒令退款和罚款1000万美元央行要求逐步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提升银行卡安全交易水平今年年中,央行印发《关于逐步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逐步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工作,以全面提升银行卡安全交易水平。

为了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早在2011年,央行就开始实施银行卡从磁条卡向金融IC卡迁移的战略。

由于包括ATM、POS机等在内的刷卡终端设备的改造尚未完成,芯片卡无法广泛使用。

另外,由于芯片卡的制卡成本是磁条卡2~4倍,加上终端改造、密钥设置等,银行及持卡人的换卡动力不足,芯片卡的发卡量较低。

所以,短期内银行只能采取折中办法,即采用“磁条+芯片”的双介质模式,这种卡也称为磁条芯片复合卡。

磁条芯片复合卡对于金融IC卡的推广起到一定作用,但降级交易产生一系列问题,也备受外界诟病。

在降级交易过程中,当银行卡被通过磁条介质完成交易时,在防盗刷功能上与磁条卡并无差别。

逐步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可充分发挥金融IC卡所具有的安全优势,避免由于金融IC卡降级交易可能产生的伪卡欺诈风险。

6月份起,上海、广州、成都、北京、贵阳、宁波等城市率先成为ATM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试点;8月份起,在湖北省、山西省、重庆市、福建省、安徽省、湖南省等省市启动了POS终端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试点;8月底前全国ATM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10月底前全国POS终端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

今年年底前,各商业银行将根据自身实际关闭在其他线下渠道终端上的金融IC卡降级交易。

上海银监局发布《上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2013)》近日,上海银监局发布了《上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2013)》。

这是上海地区首次以监管部门名义对外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

《报告》披露,2013年,上海银行业面向个人客户设计开发产品或服务3091项,并且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就由机构内部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其中476项做出了调整和改进;开展各类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8276次,投入资金1767万元,投入人力5万多人次,估计受众近两千万人次。

《报告》提出上海银行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一是强化产品信息披露和信息告知。

二是正当合理地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

三是加大销售行为管控力度。

四是深化“以人为本”的金融服务流程。

五是持续推进分层次、多方合作宣传教育模式。

深圳保监局和银监局规范银保业务深圳保监局和深圳银监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作为银保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要严格规范销售行为,按规定做好投保人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产品介绍、风险提示、犹豫期权益告知等工作,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根据监管内容,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严禁其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严禁销售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私自制作的理财产品。

加强销售行为的痕迹化管理,鼓励商业银行对销售过程录音录像或进行售后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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