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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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桐乡市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第三条容积率计算公式: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高层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一)住宅

(二)办公、商业等建筑

(三)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等建筑

第七条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系数按照第六条的(二)、(三)款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八条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使用空间部位,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九条奖励面积是指按照《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报告及结论。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规划许可阶段和项目验收中,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容积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容积率计算值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本规定出台前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容积率计算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2004年9月28日施行的《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但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桐政办发〔2008〕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拟定的《桐乡市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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