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证据不足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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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含义 (1)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价值 (1)
三、证据不足的界定标准 (2)
四、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当考虑的两个同时具备的酌定条件 (4)
五、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刑事赔偿 (5)
简论证据不足不起诉
【摘要】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从而决定不将其交付审判,停止诉讼活动的一种处理决定。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深入具体地实施,司法观念的更新,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所占有的比例将越来越小,随之而增加的不诉案件大多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应该建立在执法上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赔偿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证据不起诉效力赔偿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律存疑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在于“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个人认为是指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经过侦查和补充侦查,全案的证据仍未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
证据不足中的所谓“不足”,是指证明犯罪事实证据不充足。与之相对“证据确实、充分”而言。实际上,证据不足在于“证据确实、充分”与“无证据”的两者之间。证据不足,表现为运用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达到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程度,同时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中有的没有达到确实可靠的程度,或者是与犯罪事实
无关联并无其他证据所印证。在办案实践中,通常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形有:一是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实。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无法查证属实的疑问。三是虽有间接证据证实,但间接证据因缺少某一环节,不能形成链条而构不成证据体系。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和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的排除(如一个情节,有几种证明形态)。五是动用查证属实的证据难以得出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并且又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价值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所确立的一种不起诉类型,它同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一同构成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理基础。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罪推定是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案件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够使公安司法机关从积案中摆脱出来,这也体现了不起诉的诉讼效益价值。
与无罪推定直接联系的是证明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证明责任严格地由控诉方承担。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使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处于不能证实的悬疑状态,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界定标准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体要件是案件的证据达不到起诉所必须具
备的证明标准的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
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了解释。也就是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当然这种疑问或者是根据常识推断出来的,或者是根据其他证据事实而形成的,即应当是合理的怀疑,而不是无根据的怀疑。
以一个案例来看,嫌疑人张某武自己经营一个个体打字复印社,平日以打字、复印为生,由于生活窘迫,又禁不起他人鼓动,便买了一个刻章机,偶尔为别人刻几个假公章,由于别人举报,张某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侦查机关除查获其刻章机外,未能从其经营场所当场搜出假印章,但是有人证明,张某武曾经为自己刻制了六十枚假印章,并将这六十枚假印章交给了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对证人提供的这些印章做了技术鉴定,证明均系假印章,但未对这些印章做痕迹鉴定,以证明这些印章均出自从张某武经营场所查获的刻章机。
侦查机关只是针对那六十枚印章做了真假的鉴定,但是并没有做痕迹鉴定,证明印章均是用从张某武经营场所查获的刻章机刻制的,张某武使用普通的材质刻制假公章,也没有做记号,无法甄别侦查机关查获的假公章哪些是她刻制的,而且,张某武没有工作量的统计,
如何证明张某武为证人刻制的假公章正好是六十枚?下面是笔录的
主要内容:
问:你对你的业务量有没有统计比如有个记录本记录你复印的数量,以便于控制成本、核算利润?
答:没有,因我就是我自己在店里干,没有雇人帮忙,除去购买耗材、支付房租等开支剩下的就是自己的。
问:你刻制了多少假印章你自己有数没有?
答:不记得了。
问:那你凭什么认定那六十枚公章是你刻制的你凭什么断定是六十枚而不是六十一枚或五十九枚?
答:公安说有人证明在我这里刻制了六十个公章,还叫我看了那些公章,说我抵赖也没有用,我只好承认了,其实,到底为他刻了多少,我自己也不记得,也许多,也许少。
问:你刻制的印章你暗中都做了标记?
答:没有。
问:你刻制的假印章使用的是特殊的材质吗?
答:不是,就是从市场上进的普通的材料。
问:也就是是说,你刻制印章使用的也是市场上大家都在使用的普通材质?
答:是啊,大家刻假章都是用那种材料。
问:也就是说即使给你一麻袋公章,你也不能区分哪些是你刻的,哪些不是你刻的,是么?
答:不能,我又没有做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