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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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1.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本条例中“招标单位”修改为“招标人”,“投标单位”修改为“投标人”,“评标小组”修改为“评标委员会”,“中标单位”修改为“中标人”。
二、第三条修改为:“招标投标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
三、第六条修改为:“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四、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编制招标文件;”原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第七项修改为:“(七)组建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