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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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与续筹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小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供用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本小区业主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和续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本小区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小区全体业主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第六条本小区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属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第七条本小区房屋维修需提取维修基金的,由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使用手续,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专款专用。维修基金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经业委员会决策批准后,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使用。

第八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策,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业主续筹。第九条本小区维修基金明细户按栋住宅设置,具体办法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由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缴交比例退给业主。

第十一条业主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本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施行,如遇政府相关政策变化或有本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异议的情况下由业主大会重新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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