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预备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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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区分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如何有效区分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

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A和B预谋要杀害C
犯罪预备:A和B在犯罪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比如观察C的居住地准备了杀人凶器等
犯罪中止:A在准备杀害C之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B在杀害C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犯罪行为继续,被迫放弃犯罪行为而非主动放弃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发现打雷吓坏他和他的小伙伴等
犯罪既遂:B成功杀害了C。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解析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解析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A. 14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20周岁答案:B2.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A.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结束B.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C.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计划阶段,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D.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没有区别答案:B二、判断题1.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正确2.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简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答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2.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在夜晚回家途中,发现李某正在盗窃自己的自行车。

张某为了制止李某的盗窃行为,用手中的钥匙链击打李某,导致李某轻伤。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张某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其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1. 论述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答案: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行为未能完成的状态,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

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可能构成犯罪,但犯罪中止一般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目前, 如何判 断犯 罪未遂与犯 罪中止 的问题具体 到案件 中则极 易混 淆, 本文将对犯 罪未遂 与犯 罪 中止进行浅析 , 以期 对犯 罪未遂与犯罪 中止有 更深的理解。
【 关键词 】 罪未遂 ; 罪中止 ; 犯 犯 区别
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是 比较容易混淆 的两种犯罪形 态 . 司法界也 这种中止是行为已经终了以后 . 由于犯 罪分子采取了有效措施去 颇具争议 .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 中止进行浅析 防止犯 罪结果 的发 生 . 求不但 “ 要 自动防止 ” 而且 必须“ . 不发生犯罪结 果” 。这种终止只发生在一些 特殊情况下 . 在犯 罪终了以后 , 危害结果 1如 何 正 确 理 解 犯 罪 未 遂 与 犯 罪 中止 . 11对 犯 罪 未 遂 的 正 确 理 解 . 的发 生还需要一段 时间 . 可见 特殊 犯罪 中止 必须具有 自动性 、 采取 了 根据我 国刑 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 的规 定 . 犯罪 未遂 . 是指 已经着 防止 结果发生措施 、 害结果不有 发生 . 危 犯罪行 为又 已终 了等条件才 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 的行为状 能构成特殊犯罪 中止 2犯 罪 中止 的 立 法本 意 . 态. 犯罪未遂的成立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 1犯罪分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所谓“ 着手 ”是指 犯罪分子开始 . 从 客观归罪 到主观归罪 . 到主客观相 统一的定罪原则 . 再 人类在 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的行为 。 从犯罪发展 刑法思 想史上 经历 了大致相 似的变 化路程 根据相对 意志 自由论 的观 的整个过程来看 . 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 更不是预备行 为的结束 . 而 点 , 的活动是具有 自觉能动性 的, 人 但这并不等 于意志的绝对 自由. 人 是犯罪行为实行的开始 。 在实践 中, 要确定“ 着手” 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 的认识 和活动并不是 随心所 欲 . 而是受客 观存 在和客观规律制约 . 人 应根据全 面案情 . 按照刑法分 则的有关 条文规定 的主客观要件 . 依 只有在 正确认识 和利用客观规律才获得意 志的相对 自由 并 照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方法 . 去进行分析判断。一般应从 四个 方面来考 具 体落实到犯罪 上 . 首先 , 罪人 的犯罪行 为是根据本人 的意愿 犯 虑: 实行 的行 为必 须实际接触 或者接近犯 罪对象 . 的行为必 须对 选择 的 . 实行 这种选择使 自已立于与社会 公众相对立 的地位 . 必然会 受到 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 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 直接 引起危害 刑法 的否定评 价与谴 责 因此 . 犯罪人应该对本人危 害社 会的行为承 后果的发生 . 实行的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 图 担刑事 责任 . 刑事 责任是建立在行 为的社会危 害性与行为人 的人 这种 () 2 犯罪没有得逞 。 所谓没有得逞 , 是指犯罪分子 的行为没有完成 身危 害性相统 一的基 础之上 , 这是相对 意志 自由论 的必然结论。考察 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即没有完成犯罪 。但不能把 没有 达到犯罪 犯罪 中止与犯 罪未遂 的构成要件模 型.就行为 的社会危 害性 而言 . 两 目的或者没有产 生犯罪结果 。 一概视为 犯罪没有得逞 . 如抢劫犯 把人 者虽均未发生 构成要件所要求 的实 害结果 . 但前者较后者 多出具有正 杀 了, 绑架犯 等就 不一定达到取 钱 目的, 已属既遂 。 都 属于得逞 , 罪 当性 的中止行为 . 犯 平衡 了先前行为 之不法 . 恢复 了先前行为所否 定的 没有得 逞也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如杀人犯将人 砍成 重伤 . 法律意思 , 故两者对法秩序 的破坏程度并不相 同。而就行 为人 的人身 重伤已属重大损害结果 . 却并没有杀人得逞。 危 险性而 言 . 一是 出于 己意而停止 . 一是 因障碍而停 止 , 主观恶性 不 () 3 犯罪没有得逞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 。 是 所谓意志 以 同 , 人身危险性之差 异 自不待 言 . 故刑法为 了更 好完成尊重人权 与社 外的原因 . 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其他 因素 这些 因素是多 种 会 防卫 的功 能 . 必定会对其规定不 同的待遇 。 多样的 , 客观方 面的原因是 : 害人 的发现 . 被 逃避和 反抗 : 其他人 的阻 其次 . 犯罪人 的这种犯罪意愿 的选择又是建立在一定 的社会 物质 止 ; 的障碍 ; 物 意外 情况的发生 、 自然力 的阻碍 、 受犯 罪分子本人 能力 条件之上 的。 不能脱离一定 的时空环境而存在 即是说 , 也 其犯罪行为 的限制等等 主观方面有犯 罪分子对实施的方法 . 犯罪工具 或者犯罪 部分是 由社会决定 的 . 是不可避免 的。那么 。 对于犯罪人 , 国家显 然不 对象在认识上发 生错 误 . 因而不 能按照犯罪 分子本 意去完成 : 有犯 罪 能将其完全消灭 . 而应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 使之 自 觉遵守法律 , 日复 早 分子对 作案周 围客观情况认 识障碍等等 归社会 。 特别是对 于那些犯意不坚决 的人 . 法律更应加重手中的筹码 。 1 . 2对犯 罪中止的正确理解 令其弃 恶从善 . 归依 主流 . 这也符合 人的 自我 向善 与止于至善 的主体 依 照刑法第 二十 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 罪 中止 , 指犯罪分 子在 性 。而立法之所 以规定 中止犯必须减免刑罚 . 犯 是 一是 出于刑罚 目的论研 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 生的行为 究 : 其未 造成实害 . 无一般 预防之必要 : 其犯意 自动消失 , 无特殊 预防 状态。 中止犯罪 的的行为人是 中止犯 。 为区别于普 通的犯 罪中止 . 理论 之理 由。然而最重要 的却是 出于对刑事政策的考虑 : 以此鼓励行 为人 上人们 常称之为特殊 的犯罪 中止 悬崖勒马 .放弃正在实施 的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 1 .普通犯罪 中止 的成立 . 同时具备 三个条件 .1 2 须 即立 法为 了更好完成 规范 、 护 、 育等功 能 , 保 教 必然对 中止犯 大加褒 及 时性 . 犯罪分 子必须在实 施犯罪预备 过程 中. 者在着手实 行 奖 , 或 为其 建起一座 “ 黄金 的回归 大桥”, 促使其迷 途知返 , 而大大 降 从 犯 罪以后 . 为又未终 了的情况下 , 时地 自动地 停止犯罪 。 能成 立 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 。 行 及 才 大幅度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而对于未遂 普通犯 罪的普 通 中止。 自动 陛. 也就是 自动地停止犯罪 . 是犯罪分子出 犯 , 由于其犯意丝毫未变 . 不存在援救法律之意思 , 对法秩序 的破坏 程 于其本 人 自己的意志而放弃 了当时可以进 行下去的犯罪行为 自动性 度与犯罪既遂并无两样 . 唯一 的差别只是未发生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实 是犯罪 中止的本质特 征 . 只有犯 罪分子在主观上有 自愿放弃犯 罪的意 害结果 , 在刑法着重打击主观恶性的今天 . 显然无可倡导之处 。 故其刑 图 . 客观上又有 自动停 止犯罪 的行 为 。 不使危 害结果发生 . 在 才 任何 客 事责任远远重于 中止犯。 观上的阻碍或者 被迫放弃犯 罪 , 都不是犯罪 中止 , 在犯罪既遂 以前 . 行 无疑 。 在司法实践 中以“ 立法上是否有 值得鼓励之处” 为标准来 区 为人 自动放弃有 可能完成 的犯罪 . 是犯罪 中上 区别于犯罪预备 和犯罪 别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是十分便捷 有效的 然而 . 人类建立 的概念 系 未遂 的根本标 志。彻底性 , 即犯罪分子彻底 自 动停止 犯罪 , 是坚决 的、 统永远不能穷尽生活本身 , 生活的彩色与立法的灰色是一对永恒 的悖 完全 的 . 不是暂 时中断的。 而 论: 一旦规范本 身模糊 ( 与具体行 为相 比较 ) 或行为性质模 糊( 与二值 1 . 殊 犯 罪 中 止 .2特 2 规范相对照 ) 行为本身 的事实不能查 清( 或 受认识条 ( 下转第 1 7 ) 1页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常识-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

常识-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

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山西华图教育姜泽锋法律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部分,其题型涉及较广,通常包括了法律中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一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其中刑法学就其出现过的题型和考查的只是点来说,最主要是集中在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判断上,而其中犯罪形态的判断稍有些难度,在广大的考生的“成公路上”成为阻碍,其实只要把握住其特征,完全可以很有技巧性地对该知识点进行掌握。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接下了我们从知识点的考查角度对其进行区别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如下:(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比如,甲想杀乙,于是甲在乙下班的路上守候摸索乙下班的规律就是为了杀害乙准备条件,甲花钱买菜刀用来杀乙就是准备工具。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甲想杀害乙,甲已经用枪射击乙。

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

例如,甲开枪射杀乙虽然没有打死乙,但是将乙打成重伤,只是没有到达死亡的结果。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

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或者是意外事件,例如,某夜甲看到一个身材曼妙的“女人”并尾随之,到某一偏僻处,欲实施强奸,结果甲用手机一照脸,发现是个男人,这种情况就是未遂。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中⽌的⾃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本⼈意愿,⽽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的反抗;第三者的阻⽌;⾃然⼒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能⼒不⾜;认识发⽣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使⽤暴⼒将被害妇⼥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银⾏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能⼒不⾜的原因⽽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为⼈⾃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犯罪中⽌。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犯罪形态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程度以及量刑具有关键意义。

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每种形态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探讨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比如说,张三为了实施抢劫,购买了刀具,并且多次到银行门口踩点,观察银行的营业规律和保安配置,这些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需要注意的是,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进行的准备。

如果张三只是在心里有抢劫的想法,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准备行动,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接下来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例如,李四潜入一户人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主人突然回家,李四慌忙逃跑,未能偷到任何东西。

在这个例子中,李四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主人回家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未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李四是自己心生恐惧主动放弃盗窃,那就不是犯罪未遂,而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王五计划杀人,已经拿着刀走到了被害人面前,但在最后一刻突然良心发现,放下了刀,放弃了杀人的念头,这就是犯罪中止。

或者赵六在给仇人投毒后,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核心在于“自动性”,即犯罪分子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比如,孙七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成功骗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在实证分析方面,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更深入地理解犯罪形态的认定。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观上具有为了犯罪的目的。

(二)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

常见的制造条件行为有:1.练习犯罪的手段或演练犯罪技能;2.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3.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行为人抢银行;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计划(犯罪共谋),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

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

5.跟踪、埋伏等候、尾随作案目标。

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1.主要是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

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

2.刑罚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

3.刑法不惩罚思想,但并不等于通过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都仅仅是思想或犯意流露,而不是行为。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摘要】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目前,如何判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问题具体到案件中则极易混淆,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行浅析,以期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更深的理解。

【关键词】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区别作者简介:罗丽萍(1984—),女,江西赣州人,赣南医学院党委宣传部干事。

谢云天(1980—),男,江西赣州人,教育学硕士,赣南医学院院报编辑。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司法界也颇具争议,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行浅析。

1.如何正确理解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1.1对犯罪未遂的正确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从犯罪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更不是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行为实行的开始。

在实践中,要确定“着手”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应根据全面案情,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并依照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方法,去进行分析判断。

一般应从四个方面来考虑:实行的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实行的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实行的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图。

(2)犯罪没有得逞。

所谓没有得逞,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

但不能把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产生犯罪结果,一概视为犯罪没有得逞,如抢劫犯把人杀了,绑架犯等就不一定达到取钱目的,都已属既遂,属于得逞,犯罪没有得逞也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如杀人犯将人砍成重伤,重伤已属重大损害结果,却并没有杀人得逞。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记忆口诀

1、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2、胁从与从犯: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 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

(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6、可以减轻或免除: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行贿介贿快声张。

(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

(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

(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老翁故意半癫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8、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9、可以从轻、可以免除:若能避免特重果,可免处罚不算差。

(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种植毒物别害怕,公安来前铲除他。

刑法总则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则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则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平等原则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 刑罚从轻原则答案:D2.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归还失主D. 伪造货币答案:C3. 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A. 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者进行反击B.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对非法入侵者进行反击C. 对于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反击D. 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侵害者进行反击答案:C4. 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紧急避险?A. 为了避免自己被洪水冲走,破坏了他人的房屋B. 为了救火,破坏了他人的财产C. 为了避免自己被狗咬,伤害了狗D. 为了避免自己被他人攻击,先发制人攻击他人答案:D5.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形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A. 自首B. 犯罪后逃逸C. 犯罪后拒不认罪D. 犯罪后继续作案答案:A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普遍的,不受地域限制。

(错误)2.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正确)3.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

(错误)4.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正确)5.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

(错误)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答案: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社会危害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故意犯罪是明知故犯,过失犯罪是疏忽大意。

2. 简述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

答案:累犯是指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刑罚执行期满不满五年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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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是否自动放弃(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未遂)1.“自动性”的把握“自主”放弃,没有遭遇障碍的情况下放弃。

常见情形如:出于真诚的悔悟;对被害人的怜悯;受到他人的规劝;害怕受到法律惩罚、神意报应,等等。

(1)不以有悔改之心为必要;(2)在没有遭遇障碍时,因惊愕、恐惧、厌恶而放弃的,如对被杀者流血、痛苦的表情感到恐惧;对被****妇女老丑、残疾容貌感到嫌弃厌恶;因被害人是熟人而放弃的,有自动性(“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但也有例外,如: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太熟了,从感情上讲,没法抢)。

(3)作案时害怕被发现而停止的,如果被发现犯罪不可能继续进行或被抓获,不是自动;如担心名声受损、日后被发现受处罚,是自动的。

(4)在犯罪目标极其特定的情况下,目标出现障碍而停止的,如甲潜入乙宅偷L名画,未找见L名画,未动乙家其他财物而离去;丙受托刺杀C,举枪瞄准后发现不是C,未射击,不是自动的,不能成立中止。

(5)只需放弃正实施的特定罪即可,至少在其放弃的那个罪上成立中止。

如甲对乙女施暴原本想****,过程中发现提包有巨额现金,便拿了包放过了乙女。

成立抢劫罪,但****中止。

2.意志以外的原因(外界的阻碍意志·行为·结果的原因)【题例】A.甲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是警察来抓自己,便被迫逃离现场(未遂)。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辨析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辨析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39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
39【答案】C。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知识点分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一、近年真题:
45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的住所,准备杀乙,但在途中,甲突感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己的住所休息,第二天,甲因他人告发被抓获,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பைடு நூலகம்遂
45【答案】A。解析: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预备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发生的。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二)犯罪未遂是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时发生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
(三)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一、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

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有如下区别: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已经正式开始实施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还未正式实施犯罪。

2、停止的时间点不一样。

犯罪预备是犯罪着手之前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样。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造成的。

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具体概念1、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

高频考点-刑法【两则】陈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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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一、精讲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自主地放弃犯罪或主动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中止犯与预备犯和未遂犯区别的本质特征。

1常见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如:(1) 出于真诚的悔悟;(2) 对被害人的怜悯;(3) 受到他人的规劝;(4) 害怕受到刑法的惩罚;等等。

2认定自动性需注意:(1) 在未遭遇外界阻碍的情况下放弃犯罪,通常认为具有自动性,不以罪犯有悔悟动机为必要。

(2) 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角度把握“能犯而不欲”和“欲犯而不能”。

在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行为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中止。

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

(3) 担心、害怕因犯罪被抓捕、被惩罚而停止犯罪。

在犯罪时因为有“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犯罪将来要受报应”等害怕心理,而停止犯罪的,认为是自动放弃。

这也被称为“抽象”或一般性的害怕被抓、被惩罚。

在犯罪时因为遭遇具体的不利情况,比如夜晚小偷潜入办公室正在翻找财物时,忽然听到急促的脚步声或钥匙开门的响动声,害怕被发现或偶然遭遇来人被抓获而逃离,不是自动放弃。

即使事实上是风吹草动根本无来人,不过是错觉、幻觉,仍属于“欲犯而不能”,不是自动放弃。

这种行为人在作案现场遭遇的会被发现被抓获的具体情况,被称为具体害怕。

(4) 担心、害怕事后被告发而停止犯罪的,是否具有自动性需视情形而定。

如果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绑架等暴力犯罪,因遭到被害人斥责、受到被害人要告发的警告而停止犯罪的,应属自动放弃,因为这类暴力犯罪本身就具有公然性,不避讳被害人告发。

如果是盗窃、诈骗、职务侵占一类的犯罪,则被害人的发现、识破、告发,可能成为阻碍犯罪进行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例题1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判断

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判断

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判断备注:一般情况下,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红线表示特殊情况下“着手”有可能前置或者后置于“实行行为”。

例如:盗窃案例如:投毒案小总结:是否着手?是否得逞?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还是意志以外?1、犯罪预备成立条件:(1)主观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3)没有着手(4)未能着手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分预备阶段的中止)2、从属预备犯和独立预备犯独立预备犯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或者预备犯的即遂化。

例如:刑法第120条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犯罪未遂成立的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区分实行阶段的中止)2、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2.中止犯的处罚中,对于“造成损害”的理解(1)“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一定是犯罪行为造成的,而不能是中止行为造成的例如:甲盗窃时,刚搬起某财物又不想盗窃了,放下的时候不小心砸伤了乙,这里砸伤乙的行为是中止行为导致的,应另行评价,数罪并罚。

(2)这里的损害是某一种轻罪的实害结果(不能是该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例如:甲想杀乙,用到砍乙,刚砍了一刀看乙可怜不想杀了,但是造成了乙轻伤的结果,这里的轻伤结果就是故意伤害轻伤这个罪的实害结果。

但甲成立故意杀人中止而非故意伤害轻伤。

(3)损害仅限于对他人(包括被害人及其亲属、无关的第三者等)的损害,而不包括对行为人自己造成的损害课后习题巩固检测1、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

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

甲属于犯罪未遂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

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

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

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

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刑事案件中两个重要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没有实际完成犯罪行为,但在法律上却有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法律后果等方面详细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一、犯罪预备的定义与特点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但实际上尚未开始实施的行为。

它是犯罪的前奏阶段,包括明确主观意图,策划犯罪活动,准备实施工具、设备等。

1.1 定义犯罪预备是犯罪的主观行为和客观准备的结合,是距离犯罪最终形态最近的一步行为。

它属于刑事立功的一种形式,是准备的最后一步。

1.2 特点(1)主观方面:犯罪预备具有犯罪的故意、明确的犯罪主张和明确的犯罪目的。

(2)客观方面:犯罪预备必须具备重大破坏力,即对社会秩序有较大的危害性。

二、犯罪未遂的定义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实际完成,即犯罪不曾成功。

犯罪未遂并不等同于犯罪失败或放弃,它的刑事责任与已完成的犯罪一样。

2.1 定义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未达到犯罪所设的目标,即未达到实际完成犯罪的程度。

2.2 特点(1)主观方面:犯罪未遂具有主观故意,即犯罪分子有犯罪意图和明确犯罪决心。

(2)客观方面:犯罪未遂必须有行动表现,即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三、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虽然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发生在犯罪尚未完成的阶段,但它们在定义、特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3.1 定义的区别犯罪预备是指在犯罪尚未开始之前,犯罪分子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而犯罪未遂是指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成功完成犯罪行为。

3.2 特点的区别犯罪预备强调的是明确的主观意图和策划犯罪行为的客观准备,而犯罪未遂则强调已经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

3.3 法律后果的区别在法律上,犯罪预备属于刑事立功,虽然尚未实施犯罪,但犯罪分子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则属于犯罪,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发生的时间不一样,未完成犯罪的原因,行为结果和刑事责任等都是不同的,首先,犯罪中止是因为当事人在实施犯罪以后,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犯罪未遂并不是出于本意,可能是因为有他人的介入而没能得成。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

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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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预备有何区别
摘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何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有何区别?沈阳刑事律师网、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何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有何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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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何区别?
犯罪的未遂及处理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
(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

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

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

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预备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的社会危害性小。

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中止及处理原则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
犯罪中止的实质,在于不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因此,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

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例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即遂后,自动弥补他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的行为,只能表明犯罪后的态度,不能认识是犯罪中止。

(二)必须是自动中止
这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认为有可能把犯罪完成,而自动地放弃犯罪的意图,停止犯罪。

这是犯罪中止最主要的特征。

造成犯罪中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犯罪人的真诚醒悟,不愿继续犯罪,有的是经他人忠告教育思想有了转变;有的怕罪行暴露后担负刑事责任等等。

不管犯罪分子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都应该认识是犯罪的中止。

如果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被迫放弃犯罪的,或者由于他人的妨碍使犯罪无法进行下去的,或者是为了等待有利时机而暂时中断犯罪的,都不是犯罪中止。

(三)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预备和行为未实行终了的阶段,要做到不使犯罪结果发生,只要犯罪人放弃犯罪活动就可以了;如果犯罪行为实行已经终了,还需一点时间犯罪结果才能发生,犯罪人就必须采取措施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做到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要负即遂的责任。

由于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或者消除或者减小了,其人身危险性也已经小时或者减小了。

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有何区别?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

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文章由法律直通车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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