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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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什么意思

犯罪预备什么意思

一、犯罪预备什么意思
犯罪预备的概念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特征主要分为主观和客观特征,主观特征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就是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什么意思
二、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就是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准备犯罪工具是其中常见的一种。

除此以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犯罪预备行为:
1、准备犯罪手段,例如练习扒窃技术。

2、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例如窥测犯罪地点、了解被害人行踪。

3、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例如事先将被害人家的狗毒死。

4、勾引他人参加犯罪。

三、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二者所处的犯罪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在犯罪实行之前,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已经着手。

所谓着手,通说认为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形式的客观说)。

实质的客观说认为,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发生阶段的不同。

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前,而犯罪未遂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后既遂之前。

下面我们从两道题目入手,来带大家区分一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1】张某与李某有仇,一日,张某突然携带匕首前往李某家行凶,半路上张某突然感觉腹痛难忍,遂返回家中,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预备D.犯罪中止【答案】C。

解析:A错误,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张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

B错误,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张某在前往李某家的路上因腹痛难忍,遂返回家中。

张某的行为并没有给李某带来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即张某尚未着手。

C正确,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张某为行凶准备了匕首,由于腹痛难忍而未能着手。

D错误,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张某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

【2】张某(25岁)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即做模压并仿制,之后归还了钥匙。

一日,张某趁小伟家人外出,拿仿制钥匙开门行窃,因制作不准,未能打开房门,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

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答案】C。

解析:A错误,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张某拿仿制钥匙开门行窃的行为已经给小伟家的财产造成了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即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

B错误,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张某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

C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概述

犯罪预备概述

犯罪预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实施犯罪而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

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的特征(一)主观上具有为了犯罪的目的。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二)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1、主要是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

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

2、刑罚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

3、刑法不惩罚思想,但并不等于通过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都仅仅是思想或犯意流露,而不是行为。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常识-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

常识-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

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山西华图教育姜泽锋法律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部分,其题型涉及较广,通常包括了法律中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一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其中刑法学就其出现过的题型和考查的只是点来说,最主要是集中在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判断上,而其中犯罪形态的判断稍有些难度,在广大的考生的“成公路上”成为阻碍,其实只要把握住其特征,完全可以很有技巧性地对该知识点进行掌握。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接下了我们从知识点的考查角度对其进行区别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如下:(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比如,甲想杀乙,于是甲在乙下班的路上守候摸索乙下班的规律就是为了杀害乙准备条件,甲花钱买菜刀用来杀乙就是准备工具。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甲想杀害乙,甲已经用枪射击乙。

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

例如,甲开枪射杀乙虽然没有打死乙,但是将乙打成重伤,只是没有到达死亡的结果。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

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或者是意外事件,例如,某夜甲看到一个身材曼妙的“女人”并尾随之,到某一偏僻处,欲实施强奸,结果甲用手机一照脸,发现是个男人,这种情况就是未遂。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中⽌的⾃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本⼈意愿,⽽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的反抗;第三者的阻⽌;⾃然⼒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能⼒不⾜;认识发⽣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使⽤暴⼒将被害妇⼥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银⾏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能⼒不⾜的原因⽽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为⼈⾃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犯罪中⽌。

刑法中的犯罪预备

刑法中的犯罪预备

刑法中的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行为。

在刑法中,犯罪预备被视为行为的一种,虽然在实际上还没有造成犯罪的结果,但其危害和社会危险性并不亚于实际犯罪行为。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犯罪预备进行探讨,旨在了解其定义、特点以及法律处理等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犯罪预备的定义。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在进行实际犯罪行为之前,为实施犯罪所作的准备活动。

这些准备活动可以包括积极参与到犯罪活动中的行为,如收集情报、购买工具或武器、选择作案地点等;也可以是一些被动或隐秘的行为,如组织同伙、布局犯罪计划、针对目标的侦查等。

无论是积极还是被动,只要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必然前提。

没有犯罪预备,就不会有实际犯罪行为。

其次,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落实实际犯罪行为的计划和意图。

再次,犯罪预备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犯罪分子的预备行为常常意味着他们已经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能力和决心,对社会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最后,犯罪预备行为还具有隐藏性和隐蔽性。

由于犯罪预备尚未形成实际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常常在社会大众中难以被察觉,容易忽视和低估。

犯罪预备在刑法中是被严格禁止和惩处的。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预备不仅构成犯罪,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犯罪预备的具体情况和危害程度,法律对其所规定的处罚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犯罪预备的处罚较实际犯罪行为要轻,但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对一些危害极大的犯罪预备行为,法律也会予以相应的严厉处罚。

此外,犯罪预备也可能会被视为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与实际犯罪行为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处理犯罪预备时也要注意法律的适用和平衡。

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该综合考虑犯罪预备的性质、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运用法律制裁,以达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警示效果。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犯罪形态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程度以及量刑具有关键意义。

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每种形态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探讨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比如说,张三为了实施抢劫,购买了刀具,并且多次到银行门口踩点,观察银行的营业规律和保安配置,这些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需要注意的是,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进行的准备。

如果张三只是在心里有抢劫的想法,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准备行动,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接下来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例如,李四潜入一户人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主人突然回家,李四慌忙逃跑,未能偷到任何东西。

在这个例子中,李四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主人回家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未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李四是自己心生恐惧主动放弃盗窃,那就不是犯罪未遂,而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王五计划杀人,已经拿着刀走到了被害人面前,但在最后一刻突然良心发现,放下了刀,放弃了杀人的念头,这就是犯罪中止。

或者赵六在给仇人投毒后,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核心在于“自动性”,即犯罪分子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比如,孙七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成功骗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在实证分析方面,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更深入地理解犯罪形态的认定。

刑法学(第三章)

刑法学(第三章)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结果犯 (二)危险犯 (三)行为犯
结果犯应以特定(法定)的危害 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结果 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 分则规定的具体实行行为,还要求发 生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
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0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02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在没有达到既遂之前就已 经停止下来,而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使用枪支向人开枪而未得逞的就是
02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 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0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碍犯罪得逞的原因。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划分 犯罪未遂 的种类, 可以使我 们从分类 中进一步 认识犯罪 未遂的性 质,了解 犯罪未遂 形态的多 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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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
有两种: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 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 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 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 效)。前者即为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放弃犯意必须具有彻底性,当然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 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如果行为人并不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 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是不能成立中止的。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 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取的,不是中止。
第二节 犯罪未遂 根据实质的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 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 遂。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 行为。 (二)犯罪没有既遂 (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 而被迫停止的。2、抑制犯罪行为的 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而制止。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实行完毕, 但是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犯的着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酒中投 放了毒药。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只有当乙将要喝毒酒时,才产生杀人的 紧迫危险,才是着手的时间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从甲地邮局寄送爆炸物 至乙地,爆炸物随时可能爆炸,则行为人寄送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 2、 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如甲要求儿童乙窃取他人财物, 不是下达命令时是着手,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 实行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当乙现实地实施盗窃行为时,才产生侵害财产 的紧迫危险。同样,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 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时为着手。 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保证人(作为义务人)延迟履行义务,给 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即在法益面临紧迫并具 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 着手。

名词解释 犯罪预备

名词解释 犯罪预备

名词解释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又称为犯罪准备或犯罪企图,是指行为人有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但尚未达成犯罪的结果。

它是犯罪过程中的一段重要阶段,通常包括计划、筹备、准备等行为。

犯罪预备是刑法学上重要的概念,其存在使得法律可以对罪犯进行干预和制裁,同时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犯罪预备的违法性并不仅仅表现在其有可能进行犯罪的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其具有破坏社会秩序和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和后果。

犯罪预备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即犯罪的意图和犯罪的准备行为。

犯罪的意图是指行为人有意图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准备行为指的是行为人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表明其已经开始筹备实施犯罪。

这些准备行为不仅包括实际的行动,如购买犯罪工具、收集相关信息等,还包括心理上的准备,比如制定详细的计划、选择犯罪对象等。

犯罪预备的性质是犯罪行为的起始阶段,尚未达成犯罪行为的结果。

因此,犯罪预备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即犯罪行为是否成功并不影响其犯罪预备的性质和违法性。

只要具备了犯罪预备的要素,法律就有权对其进行制裁。

犯罪预备是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通过对犯罪预备的研究,可以分析和揭示犯罪行为的形成机制、预防措施和打击
策略。

同时,对犯罪预备的刑事制裁也可以起到震慑和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和影响,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为。

成⽴犯罪预备的特征:1.⾏为⼈主观上是为了实⾏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为;3.事实上未能着⼿实⾏犯罪;4.未能着⼿实⾏犯罪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作为犯罪故意的初期形态,虽然还没有着⼿实⾏犯罪,但客观上造成了对法益的现实威胁或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预备犯还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对法益的侵犯通常⼩于既遂犯,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是指⾏为⼈通过⼀定的⽅式,将内⼼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为。

其特征:1.犯意表⽰是⼀种单纯将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为;2.它需要借助⾔语、⽂字或具体的⾏为举动等⼀定的⽅式能够被他⼈所感知;3.它是⼀种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对以后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易于实⾏、便于完成尚不能起到制造条件的作⽤。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的区别犯罪预备是对实⾏犯罪其促进作⽤的⾏为,即准备⼯具、制造条件,也就是有实现其犯罪故意的⾏为;⽽犯意表⽰⾏为只是单纯流露犯意,不是实现犯意的具体⾏为,没有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因此,犯意表⽰并⾮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为”,只有建⽴在为了该犯意表⽰⽽“准备⼯具、制造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具体⾏为,才能评价为“危害社会的⾏为”从⽽可能成⽴犯罪预备。

从成⽴犯罪预备到核⼼要求看,仅有犯意表⽰⽽没有具体准备⼯具、制造条件⾏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要求的⾏为包括两类:1.准备⼯具,即准备实⾏犯罪的⼯具,如购买犯罪⼯具、制造犯罪⼯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以及盗窃他⼈物品作为犯罪⼯具。

2.制造条件,即除准备⼯具以外的⼀切为实⾏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为,可以表现为:①制造实⾏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的⾏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守护被害⼈到来、诱骗被害⼈前往犯罪场所等。

对犯罪预备怎么处罚

对犯罪预备怎么处罚

对犯罪预备怎么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对犯罪预备怎么处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犯罪预备怎么处罚1、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第⼆⼗⼆条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2)犯罪分⼦为实施某种犯罪⽽进⾏了准备⼯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为;(3)犯罪预备⾏为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点上。

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的区别1、停⽌的时间点不⼀样。

犯罪预备是犯罪着⼿之前开始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时候;⽽犯罪中⽌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

2、⼆者停⽌的原因不⼀样。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犯罪中⽌是由于⾏为⼈⾃⼰⾃动放弃犯罪⽽造成的。

前者是“欲⽽不能”⽽后者是“能⽽不欲”。

3、概念不⼀样。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作;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动有效的防⽌犯罪结果的发⽣,是犯罪中⽌。

4、处罚不⼀样。

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此可知,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作;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动有效的防⽌犯罪结果的发⽣,是犯罪中⽌。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

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二、未遂不是犯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刑法分则规定了几百种的犯罪,它们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分析。

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

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

犯罪预备的名词解释

犯罪预备的名词解释

犯罪预备的名词解释犯罪预备是刑事法领域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一系列为实施犯罪行为进行的准备活动。

简单地说,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所采取的准备措施。

犯罪预备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计划和准备。

在计划阶段,犯罪分子开始思考和规划犯罪行为,确定目标和选择合适的手段。

然后,在准备阶段,他们会采取一系列行动来获取所需的资源和信息,以确保犯罪能够成功实施。

犯罪预备的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

有些犯罪分子可能会进行物质准备,例如购买或盗窃必要的工具、武器或材料。

他们还可能会寻找合适的场所并进行侦查,以了解目标地点的情况。

此外,一些犯罪者还会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计算机犯罪的预备工作,例如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准备发起网络欺诈等。

犯罪预备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犯罪类型而异。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预备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例如购买非法武器或策划恐怖袭击。

在其他情况下,犯罪预备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前奏,而实际犯罪行为才是法律关注的重点。

犯罪预备对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它不仅加重了犯罪行为本身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对公众安全产生了潜在的威胁。

由于犯罪预备是在犯罪行为之前发生的,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对犯罪预备进行打击,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对潜在犯罪分子的监控和调查,以防止其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警方可以通过侦查和监控手段来发现犯罪预备活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

此外,社会教育和宣传也是预防犯罪预备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可以增加社会对犯罪预备的警惕性,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预备是犯罪学和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通过深入研究犯罪预备,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机理,并寻找有效的手段来预防和打击犯罪。

这对于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高公众安全感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即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犯罪预备的中止情况怎么认定

犯罪预备的中止情况怎么认定

一、犯罪预备的中止情况怎么认定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一)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在实行阶段,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注意: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2.犯罪不能呈现终局性形态。

一旦不能出现预备、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现中止。

(二)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三)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自动放弃,要求行为人必须真实彻底的放弃犯罪,而非暂时停顿。

注意: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自动有效防止措施。

这种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种类: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二是行为实行终了,自动防止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地位: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

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4. 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二、如何认定犯罪预备行为(一)有犯罪预备行为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判断

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判断

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判断备注:一般情况下,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红线表示特殊情况下“着手”有可能前置或者后置于“实行行为”。

例如:盗窃案例如:投毒案小总结:是否着手?是否得逞?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还是意志以外?1、犯罪预备成立条件:(1)主观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3)没有着手(4)未能着手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分预备阶段的中止)2、从属预备犯和独立预备犯独立预备犯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或者预备犯的即遂化。

例如:刑法第120条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犯罪未遂成立的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区分实行阶段的中止)2、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2.中止犯的处罚中,对于“造成损害”的理解(1)“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一定是犯罪行为造成的,而不能是中止行为造成的例如:甲盗窃时,刚搬起某财物又不想盗窃了,放下的时候不小心砸伤了乙,这里砸伤乙的行为是中止行为导致的,应另行评价,数罪并罚。

(2)这里的损害是某一种轻罪的实害结果(不能是该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例如:甲想杀乙,用到砍乙,刚砍了一刀看乙可怜不想杀了,但是造成了乙轻伤的结果,这里的轻伤结果就是故意伤害轻伤这个罪的实害结果。

但甲成立故意杀人中止而非故意伤害轻伤。

(3)损害仅限于对他人(包括被害人及其亲属、无关的第三者等)的损害,而不包括对行为人自己造成的损害课后习题巩固检测1、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

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

甲属于犯罪未遂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

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

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

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

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

犯罪未完成形态法律后果(3篇)

犯罪未完成形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

本文将围绕这三种未完成形态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1.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 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犯罪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2. 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罚种类:根据犯罪未遂的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2.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刑罚种类:根据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结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理犯罪未完成形态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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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1、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试卷二第66题)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ABC。

2.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5题)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B【犯罪未遂】1.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6题)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C。

2.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2004年试卷二第4题)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

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A。

3.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

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

甲的行为:(2005年试卷二第7题)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B。

4.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试卷二第54题)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

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

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

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

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ACD5.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

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试卷二第52题)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D.甲不构成犯罪BC。

【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2005试卷二第57题)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ABCD。

2.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2003年试卷二第42题)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

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

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

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

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

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BCD。

3.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2003年试卷二第2题)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D。

4.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试卷二第5题)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B.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试卷二第15题)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A。

6.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57题)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

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

甲成立犯罪中止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

甲成立犯罪中止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

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

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既遂】1.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年试卷二第2题):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B。

2.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

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油屉内(末锁)。

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震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

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二第9题)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C。

3.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1999年试卷二第21题)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D。

4.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试卷二第35题)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预备的问题,即共谋共同正犯的处理问题。

所谓的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与实行了犯罪的人,共同构成所共谋之罪的共同正犯。

显然,本案中,甲乙二人已构成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采用“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则,对于甲仍然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也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甲仍要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甲根本没有去犯罪地点,其本人行为还处于犯罪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应该属于刑法中的犯罪预备,如果让他一起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似乎有点不公平。

当然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本题答案:AD。

5.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

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

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试卷二第19题)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B。

6.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15题)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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